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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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公安厅技防办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条件:(1)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核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产品生产地省级公安厅、局颁发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认证证书);(3)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公安部授权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4)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经销单位到公安厅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4)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6)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2. 公安厅技防办在5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经销单位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审核(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武汉市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申报审核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受理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2)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和合同复印件;(3)系统初步设计方案;(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及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联线图;(6)管线敷设图;(7)费用预算报告和建设周期(含系统检测费);(8)勘察报告(含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程序与要求:

1.公安机关受理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对设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从技术、质量、施工组织计划方面作出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书》。

3.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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