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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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与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持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与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与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承担。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安排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部位务必根据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与民用爆炸器材仓库;(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有关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与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与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八)单位的财务室与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十)国家与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与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使用技防产品与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设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6.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0年1月12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三章治安责任制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文娱、体育、贸易等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影剧院(含单位对外经营的礼堂等)、俱乐部、文化宫(馆、室)、游乐场、舞厅(场)、音乐茶座、青少年宫、游艺室、录像放映室(点)、体育场(馆)、溜冰场、游泳池(场)、桌(台、保龄)球室;(二)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游览区(点);(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四)茶馆(社)、咖啡馆、酒吧(馆);(五)大型商场、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经营的集市场所;(六)展览馆和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七)其他供群众聚集,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公共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实施本规定。

各公共场所严格实行治安责任制,做好本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四条人民群众有权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发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一)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场所,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设有相应规模的停放车辆的场地;(二)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牢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三)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定;(四)电器设备完好,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因故停电时有应急措施;(五)人员容量定额符合安全要求;(六)有维护治安秩序的相应的治安保卫力量。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他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九)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该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提供一套合理有效的技防设施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园、火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

2. 安全技防设施管理职责
2.1 场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头、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

2.2 安全技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时检查和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全技防设施管理要求
3.1 安全技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确保真实有效。

3.2 安全技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稳定可靠。

3.3 安全技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技
能水平和业务能力。

3.4 安全技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4.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5. 监督和评估
5.1 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技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5.2 公众和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技防设施的管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3 定期进行安全技防设施管理的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6. 附则
本管理制度经场所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1. 引言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共场所的安全技防设施,旨在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保护公众的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性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学校等。

2. 安全技防设施的分类和要求2.1 周界安全设施- 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周界安全设施,包括围墙、门禁系统等,以限制人员进出和确保安全访问。

2.2 监控设备- 要求:公共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如摄像头、监控录像系统等,以监视场所内外的情况,并保留一定时间的录像数据。

2.3 火灾报警设备- 要求:公共场所应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如烟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等,以及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以提前发现和报警火灾,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2.4 入侵报警系统- 要求:公共场所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如红外感应器、门磁等,以便及时掌握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2.5 紧急撤离设施- 要求:公共场所应设有紧急撤离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应急通道等设施,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2.6 安保巡逻和培训- 要求:公共场所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进行巡逻和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管理要求3.1 设施维护- 要求:公共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技防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2 事件处理- 要求: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并有相关记录和报告。

3.3 数据管理- 要求:公共场所应建立安全技防设施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和相关记录的安全存储和保密。

4. 监督和评估公共场所的安全技防设施应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作用的有效性。

5. 罚则如公共场所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进行相应的罚款、关闭、撤销许可证等处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公共场所安全)安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的简要说明,详细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检验、验收、使用、维护、信息管理和报警运营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联合执法,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治安、反恐、内保、保安、法制等警种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联合执法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治安、反恐、内保、保安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法制负责行政案件的归口审核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公安局要比照省厅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具体人员开展好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开展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按照公安部要求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开展技防系统标识制定,外省技防从业单位来辽备案及相关目录的发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事件。

(五) 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

第五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县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019年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9 年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

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范第七条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并推动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

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技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络、管廊管道等运营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

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

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

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统称安全责任制),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落实有关单位及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其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区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安全责任制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实行目标管理(以下统称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审定并层层分解下达并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对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八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定,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九条每年1月22日为本市安全责任制宣传日。

湖北省XX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全文

湖北省XX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全文

湖北省XX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全文湖北省 ___技术保卫办法全文湖北省 ___技术保卫办法将于xx年4月15日起实施!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湖北省 ___技术保卫办法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 ___技术保卫工作,规范 ___审查和监管,维护___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和 ___的合法权益,根据《 ___ ___法》、《 ___反 ___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 ___技术保卫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___技术保卫,是指 ___机关通过 ___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措施,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 ___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___技术保卫工作应当坚持总体 ___观,按照积极防御、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领域 ___相衔接的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 ___风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州) ___应当加强对 ___技术保卫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 ___机关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提升 ___技术保卫工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州) ___机关(含省 ___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 ___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___技术保卫工作,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___的电子通信设备设施、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 ___事项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活动,依法履行 ___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职责。

发展和 ___、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防科技工业、测绘、通信、网信、保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 ___,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___技术保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强 ___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支持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___和其他社会 ___开展 ___教育,增强全民 ___意识。

第七条公民和 ___应当履行维护 ___、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为 ___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报告有关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 ___活动的线索。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武汉市针对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

根据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内容:
1.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改造、验收等要求,要求建筑物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2. 火灾防控措施:规定了各类场所应该采取的火灾防控措施,如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实施火灾演练、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等。

3. 检查执法和处罚:规定了消防部门的检查执法权限和程序,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等。

4. 应急救援和灭火救援:规定了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和指挥体系,包括火灾报警响应、消防队伍的组织和协调等。

5. 宣传与教育:规定了消防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向公众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等。

以上是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包括其他细节和条款,以确保消防安全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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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公共安全规定

管理办法的公共安全规定

管理办法的公共安全规定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的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行各业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办法。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公共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防溺水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一、防火规定1. 室内场所:室内场所应设有灭火器和消防栓,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扑灭火源。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并设有合适的逃生出口。

2. 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等需要配备应急疏散措施,例如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在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及时得到疏散指引,减少火灾给公众带来的损失。

3. 电气设备安全: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工作场所应配备专门的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确保电气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防爆规定1. 危险品管理: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限制危险品储存量、安装防爆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

2. 燃气安全:各类燃气设备需要经过合格的安装和维护。

同时,要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查,以避免泄漏和爆炸的发生。

3. 防爆电器使用:危险环境中必须使用防爆电器,以减少电气设备引发爆炸的风险。

防爆电器应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确保使用安全。

三、防溺水规定1. 公共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如防滑地板、安全护栏等。

游泳池周围应设有救生员,并配备急救设备,以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2. 水上娱乐项目:水上乐园、漂流等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游客在水上娱乐活动中的安全。

四、其他公共安全规定1. 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认证和监管,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

同时,需要建立交通保护设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 其他公共场所安全: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图书馆等,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公众在这些场所的安全。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1. 引言公共安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人民群众生活幸福的保障。

为了维护东城区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目标、原则、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

2. 制定背景东城区是我国首都北京的核心区域,人口密集、社会活动频繁,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和威胁。

为了保障东城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水平和效果。

3.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体系,确保公共场所、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的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法治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手段,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综合能力;•预防为主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减少安全风险和隐患;•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关注公共场所、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等重要区域;•科学规范原则: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5. 内容5.1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设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定期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技能和意识。

5.2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设施的选型、布局和安装;•建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更新和升级,适应新的安全需求。

5.3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控•建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控体系,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设备;•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管理制度,明确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控数据的存储和分析,提高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技术规程

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技术规程

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技术规程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和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KTV、影院、公园、游乐场所等。

第三条城市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流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备,对人员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轻事故影响。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宣传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流程,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事件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对公共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第四章安全人员和安全设备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备,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安全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东城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东城区公共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件和事故的发生,采取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建立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确保责任到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东城区存在的各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提前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3.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对东城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防范培训制度:对东城区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保障及时有效的监控和报警功能,及时响应各类安全事件。

6.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制定东城区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的能力。

7. 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和机制,及时发布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8. 安全督察和评估制度:建立安全督察和评估机制,对东城区公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通过建立和执行上述管理制度,东城区能够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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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公安厅技防办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

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

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

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

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条件:(1)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核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产品生产地省级公安厅、局颁发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认证证书);(3)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公安部授权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4)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1.经销单位到公安厅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4)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6)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2. 公安厅技防办在5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经销单位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审核(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武汉市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申报审核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受理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2)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和合同复印件;(3)系统初步设计方案;(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及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联线图;(6)管线敷设图;(7)费用预算报告和建设周期(含系统检测费);(8)勘察报告(含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程序与要求:1.公安机关受理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后,应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对设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从技术、质量、施工组织计划方面作出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书》。

3.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中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对原设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报送受理公安机关。

受理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4.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报审核,审核程序同前。

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风险二级以上或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建成后,要进行至少一个月的试运行,并对系统进行检测。

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向公安部授权的国家法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组织实施。

未经检测合格的设施不得申报验收,更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申请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分级管理的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申请表》;(2)《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复印件;(3)系统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4)系统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1.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报告》,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安全防范设施从施工质量、技术、图纸资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分"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个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全体委员签字。

3.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公安机关根据验收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出具《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报送全套竣工图纸、文件、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4.验收不通过的,公安机关下达《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申请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安全防范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统计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5)工程仪器设备清单;(6)工程业绩(经公安机关验收或建设方签订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根据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实从业单位材料真实性,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确认后,颁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分正本、副本)。

实施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从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基本情况核查,根据从业单位变化情况,重新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经省公安厅核实后,重新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

第二十四条外省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公安厅是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专门机构,其它单位、部门、机构、社团组织不得再进行备案或设置从业限制。

第二十六条在本省开展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经营活动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从业单位应当提供《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

第二十七条省公安厅适时将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备案名录及相关情况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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