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申报日期:年月日注: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批准后, 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申报日期指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说明书、照片;(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3、需封样产品的抽样母体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办理。
4、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受理申请,应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抽样、封样。
5、完成抽样、圭寸样工作民警不少于2人,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产品的抽样、封样工作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生产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批准后,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企业名称2、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2)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3)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4)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5)企业简介。
3、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2、设备;3、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登记编号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年检登记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2、每种产品填写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教育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但是,离全面普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各地在开展教育风险防范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搞好典型引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全面普及。
同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学习保险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完善服务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公通[2012]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黑公通〔2012〕96号)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省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省公安厅情报、国保、治安、刑侦、网安、监所管理、反恐、交警、消防、边防等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市(地)公安局和农垦、铁路、森工等系统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的一种系统。
它包括了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门禁管理、消防报警等技术手段,用于实现对城市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监控、预警和防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本文将从检测的目标、内容和周期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检测目标1.系统设备的完好性检测:主要检测系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是否正常,设备的通讯和供电是否正常等。
2.功能完整性检测:检测系统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视频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入侵报警是否灵敏、门禁管理是否准确等。
3.视频质量检测: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画面清晰度、色彩还原度、运动图像的流畅度等指标的检测。
4.报警响应性检测:检测报警设备的响应速度和准确度,包括入侵报警、消防报警等各种报警设备的检测。
5.安全性检测:检测系统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二、检测内容1.设备硬件检测:对主机、摄像机、报警器件等设备的硬件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电源供电检测、通讯线路检测等。
2.功能性检测: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
3.信号检测:对各种信号进行检测,如视频信号、报警信号、门禁信号等,确保信号的稳定传输。
4.安全性检测: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包括系统的漏洞检测、防火墙配置检测、权限管理检测等。
5.设备养护检测: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养护检测,包括清洁、防尘、紧固等。
三、检测周期1.日常巡检:对系统的设备和功能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可以每天或每周进行一次。
2.定期维护: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养护,包括设备的清洁、防尘、紧固等,一般可以月度或季度进行一次。
3.功能性检测:定期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一般可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 1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1980年10月27日省政府│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暂行规定│批转│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 2 │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校的暂行办法│批转│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xx公司围墙电子围栏系统设计方案
Xx公司围墙电子围栏系统设计方案电子围栏系统是企业周界安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一般应与声光报警及视频监控配合使用,本文仅就电子围栏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相关法规,从事电子围栏系统设计、生产、安装的单位均需有公安系统认可的从业资质,其设计、生产、安装、竣工验收及后期运维管理均需在公安系统监管下进行。
具体条文内容如下:1、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2、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条,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其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
第六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发电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五)发电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系统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技防系统的设计一般由其生产商负责)。
第三十一条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技防办联系。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9、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下列十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以下158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 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2014-01-202014-05-012GA 10-2014消防员灭火防护服2014-01-202014-03-013GA 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2014-01-242014-01-244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2014-01-272014-03-015GA 172-2014金属手铐2014-04-022014-04-026GA 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2014-04-092014-05-017GA 49-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2014-04-092014-05-018GA 1151-201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2014-04-162014-04-169GA 1153-2014手持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2014-04-172014-04-1710GA 1154.1-2014视频图像分析仪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2014-04-182014-08-0111GA 1154.2-2014视频图像分析仪第2部分:视频图像摘要技术要求2014-04-182014-08-0112GA 1155-2014安检排爆名词术语2014-04-212014-08-0113GA 1156-2014涉爆现场处置规范2014-04-212014-08-0114GA 1157-20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2014-04-232014-05-0115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2014-05-212014-05-2116GA 1165-2014警用防弹乘用车2014-05-302014-05-3017GA 1167-2014探火管式灭火装置2014-06-232014-07-0118GA 811-200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1号修改单2014-07-232014-09-0119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2014-07-242014-09-0120GA 1182-2014合成辣椒素2014-08-282014-10-0121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4-09-152014-12-0122GA1186-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14-09-152014-12-0123GA 1203-201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2014-11-132014-11-1324GA 1204-2014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2014-11-192015-03-0125GA 1205-2014灭火毯2014-11-192015-03-0126GA 1206-2014注氮控氧防火装置2014-12-022015-03-0127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2014-12-112015-04-0128GA 1210-2014楼寓对讲系统安全技术要求2014-12-232015-01-0129GA 1166-2014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2014-12-312015-02-0130GA 443-2014电子脚扣系统2014-12-312015-02-01二、推荐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GA/T 1132-2014车辆出入口电动栏杆机技术要求2014-01-202014-03-012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2014-02-102014-05-013GA/T 1135-2014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4-02-192014-02-194GA/T 1134-2014机动车和驾驶证件电子影像档案技术规范2014-02-212014-02-215GA/T 1136-201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2014-02-252014-02-256GA/T 1137-2014信息安全技术抗拒绝服务攻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02014-03-10GA/T 1138-2014信息安全技术主机资源访问控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02014-03-108GA/T 1139-2014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扫描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02014-03-109GA/T 1140-2014信息安全技术 web应用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22014-03-1210GA/T 1141-2014信息安全技术主机安全等级保护配置要求2014-03-142014-03-1411GA/T 1142-2014信息安全技术主机安全检查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42014-03-1412GA/T 1143-2014信息安全技术数据销毁软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42014-03-14GA/T 1144-2014信息安全技术非授权外联监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2014-03-142014-03-1414GA/T 698-2014信息安全技术信息过滤产品技术要求2014-03-242014-03-2415GA/T 4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网络型产品2014-03-242014-03-2416GA/T 403.2-2014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第2部分:主机型产品2014-03-242014-03-2417GA/T 1049.7-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7部分:警用车辆与单警定位系统2014-03-242014-05-0118GA/T 1049.8-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8部分:交通设施管理系统2014-03-242014-05-01GA/T 1049.9-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9部分:交通事件采集系统2014-03-242014-05-0120GA/T 1049.10-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10部分: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2014-03-242014-05-0121GA/T 1145-2014警用约束叉2014-04-022014-04-0222GA/T 651-2014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2014-04-042014-05-0123GA/T 1147-201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2014-04-042014-05-0124GA/T 1146-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2014-04-142014-05-01GA/T 1148-201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指南2014-04-162014-05-0126GA/T 1150-2014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2014-04-162014-04-1627GA/T 1152-2014手持式视频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2014-04-282014-10-0128GA/T 1158-2014激光对射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2014-05-052014-10-0129GA/T 1159-2014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2014-05-092014-08-0130GA/T 1160-2014毒品原植物的DNA提取二氧化硅法2014-05-092014-05-09GA/T 1161-2014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2014-05-092014-05-0932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2014-05-092014-05-0933GA/T 382-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2014-05-092014-05-0934GA/T 1162-2014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2014-05-092014-05-0935GA/T 1163-2014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2014-05-092014-05-0936GA/T 695-2014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通讯审计产品技术要求2014-05-232014-05-23GA/T 1168-2014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安全保护通用技术要求2014-06-232014-06-2338GA/T 1169-2014警用电子封控设备技术规范2014-06-232014-06-2339GA/T 1170-2014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2014-07-092014-07-0940GA/T 1171-2014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2014-07-092014-07-0941GA/T 1172-2014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2014-07-092014-07-0942GA/T 1173-2014即时通信记录检验技术方法2014-07-092014-07-09GA/T 1174-2014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2014-07-092014-07-0944GA/T 1175-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2014-07-092014-07-0945GA/T 1176-2014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取证技术方法2014-07-092014-07-0946GA/T 946.2-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第2号修改单2014-07-232014-09-0147GA/T 1177-2014信息安全技术第二代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2014-07-242014-09-0148GA/T 70-2014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维护保养费用预算编制办法2014-08-052014-10-01GA/T 1178-2014安全防范系统光端机技术要求2014-08-122014-08-1250GA/T 1179-2014安防声纹确认应用算法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2014-08-182014-10-0151GA/T 1180-2014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2014-08-182014-08-1852GA/T 1181-2014安防指静脉识别应用程序接口规范2014-09-012014-10-0153GA/T 645-2014安全防范监控变速球形摄像机2014-09-092014-12-0154GA/T 1184-2014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2014-09-092014-10-01GA/T 1183-2014数据交换格式标准编写要求2014-09-282014-09-2856GA/T 1185-20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014-09-282014-10-0157GA/T 1187-2014法庭科学颅骨面貌复原技术规范2014-09-282014-09-2858GA/T 1188-2014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2014-09-282014-09-2859GA/T 1189-2014现场白骨化尸体骨骼提取、保存、运输规范2014-09-282014-09-2860GA/T 1190-2014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2014-09-282014-09-28GA/T 1191-201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2014-09-282014-09-2862GA/T 1192-2014火灾信息报告规定2014-09-282014-09-2863GA/T 1194-2014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2014-09-282014-09-2864GA/T 2000.1-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部分: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2014-09-282014-09-2865GA/T 2000.2-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部分:治安管理信息分类编码规则2014-09-282014-09-2866GA/T 2000.3-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部分: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归属单位编码规则2014-09-282014-09-28GA/T 2000.4-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4部分:治安管理信息交换备案数据包编号2014-09-282014-09-2868GA/T 2000.5-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5部分:实有人口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2014-09-282014-09-2869GA/T 2000.6-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6部分:实有人口管理信息分类与代码2014-09-282014-09-2870GA/T 2000.7-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7部分:实有人口管理类别代码2014-09-282014-09-2871GA/T 2000.8-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8部分:实有人口地(住)址登记类型代码2014-09-282014-09-2872GA/T 2000.9-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9部分:居民身份证受理号2014-09-282014-09-28GA/T 2000.10-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0部分: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代码2014-09-282014-09-2874GA/T 1195-2014法庭科学滤光镜型光谱成像方法2014-10-152014-10-1575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014-10-152014-12-0176GA/T 882-201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2014-10-212014-10-2177GA/T 1196-2014法庭科学全波段CCD数码物证照相规范2014-10-242014-10-2478GA/T 1197-2014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2014-10-242014-10-24GA/T 1198-2014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2014-10-242014-10-2480GA/T 1199-2014法庭科学视频资料连续性检验鉴定规范2014-10-242014-10-2481GA/T 1200-2014法庭科学物证照相配光检验方法2014-10-242014-10-2482GA/T 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14-10-242014-12-0183GA/T 1201-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2014-10-242014-12-0184GA/T 1202-2014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2014-10-242014-12-01GA/T 2000.11-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1部分:居民身份证制证类型代码2014-10-312014-10-3186GA/T 2000.12-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2部分: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注册结果代码2014-10-312014-10-3187GA/T 2000.13-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3部分: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结果代码2014-10-312014-10-3188GA/T 2000.14-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4部分: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错误类别代码2014-10-312014-10-3189GA/T 2000.15-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5部分:居民身份证领证方式代码2014-10-312014-10-3190GA/T 2000.16-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6部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10-312014-10-31GA/T 2000.17-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7部分:居民身份证审核结果代码2014-10-312014-10-3192GA/T 2000.18-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8部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单位代码编制规则2014-10-312014-10-3193GA/T 2000.19-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19部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号2014-10-312014-10-3194GA/T 2000.20-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0部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报送单位代码编制规则2014-10-312014-10-3195GA/T 2000.21-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1部分:人口管理死亡原因代码2014-10-312014-10-3196GA/T 2000.22-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2部分:人口迁移(流动)原因代码2014-10-312014-10-31GA/T 2000.23-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3部分:人口迁移(流动)区域范围代码2014-10-312014-10-3198GA/T 2000.24-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4部分:人口信息变更更正类别代码2014-10-312014-10-3199GA/T 2000.25-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5部分:人口管理注销类别代码2014-10-312014-10-31100GA/T 2000.26-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6部分:人口信息级别代码2014-10-312014-10-31101GA/T 2000.27-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7部分:户口性质分类与代码2014-10-312014-10-31102GA/T 2000.28-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8部分:房屋类别代码2014-10-312014-10-31GA/T 2000.29-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29部分:房屋产权性质种类代码2014-10-312014-10-31104GA/T 2000.30-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0部分:房屋用途代码2014-10-312014-10-31105GA/T 720-2014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14-11-132014-11-13106GA/T 2000.31-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1部分:房屋承租情况代码2014-11-142014-11-14107GA/T 2000.32-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2部分:地址元素分类与代码2014-11-142014-11-14108GA/T 2000.33-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3部分:社区、居(村)委会编码规则2014-11-142014-11-14GA/T 2000.34-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4部分:出生登记类别代码2014-11-142014-11-14110GA/T 2000.35-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5部分:居住场所分类与代码2014-11-142014-11-14111GA/T 2000.36-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6部分:兵役状况代码2014-11-142014-11-14112GA/T 2000.37-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7部分:血型代码2014-11-142014-11-14113GA/T 2000.38-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8部分:审批结果代码2014-11-142014-11-14114GA/T 2000.39-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39部分:未落户原因代码2014-11-142014-11-14GA/T 2000.40-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40部分:使用状态代码2014-11-142014-11-14116GA/T 2000.41-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41部分:相片类型代码2014-11-142014-11-14117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2014-11-262014-11-26118GA/T 508-2014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2014-12-112015-01-01119GA/T 1207-2014基于数字影像的机动车特征技术鉴定2014-12-122015-01-01120GA/T 1211-2014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2014-12-162015-04-01GA/T 1208-2014安防虹膜识别应用算法评测方法2014-12-222015-01-01122GA/T 1213-2014安防指静脉识别应用 3D数据技术要求2014-12-222015-01-01123GA/T 1212-2014安防人脸识别应用防假体攻击测试方法2014-12-222015-01-01124GA/T 1215-2014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2014-12-312015-01-01125GA/T 2000.42-2014公安信息代码第42部分:城乡分类代码2014-12-312014-12-31三、指导性文件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Z 1164-2014公安视频图像信息联网与应用标准体系表2014-05-232014-05-232GA/Z 3-2014道路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2014-05-292014-05-29四、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序号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JJG(公安)1-2014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能量测试模拟卡2014-12-102015-01-01公安部2015年2月16日——结束——。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实施日期】2020.01.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尹弘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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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20〕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等5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1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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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经济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母体数量抽样人厂方代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省公安厅技防办意见年月日注: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批准后,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申报日期指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说明书、照片;(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3、需封样产品的抽样母体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办理。
4、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受理申请,应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抽样、封样。
5、完成抽样、封样工作民警不少于2人,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产品的抽样、封样工作。
产品名称编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生产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批准后, 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2、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2)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3)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4)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5)企业简介。
3、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序号 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及出厂时间 使用现况地 址联 系 电 话 邮 编法定代表人 注 册 资 金注册商标从业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初级 中级 高级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型 号执 行 标 准产品检验单位、时间和检验类别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2、设备;3、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质量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意见经办人意见:年月日领导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意见经办人意见:年月日领导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产品名称编号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登记编号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年检登记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每种产品填写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3、企业当年生产情况应当包括该种产品的年产量、产值等内容。
4、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应包括该种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内容。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商标初级中级高级从业人员数技术人员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产品获准证书编号生产获证产品国家或行业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当年生产情况: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情况:申报年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公安厅技防办意见(盖章)年月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申报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手机: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说明:(一)“编号”由技防管理部门填写;(二)“风险等级”按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货编号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三)“证书编号”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编号。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一)系统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及系统功能;(三)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五)系统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系统名称系统地址系统概算万元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证书编号许可等级设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技防办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系统名称建设单位风险等级系统概算万元设计单位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论证委员会论证结论论证委员会主任签名:论证委员会副主任签名: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签名备注附件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系统(工程)情况 名称 竣工时间 投 资 额 万元建设 单位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施工 单位 名称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技防系统的合同、系统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初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2、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检测可选机构:⑴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⑵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⑶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⑷河南省安协安防技术咨询(检测)有限公司。
附件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系统(工程)名称:编号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一)设计任务书或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工程合同;(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及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安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四)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五)系统试运行报告;(六)系统竣工报告;(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八)初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九)决算报告;(十)监理报告;(十一)系统检测报告;(十二)其他相关文件(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
系统名称设计方案审批号系统地址工程风险等级系统类型投资额(万元)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系统竣工概况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编号: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系统(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制订。
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系统(工程)名称: 设计、安装单位:项目要求方法检查结果抽查百分数前端设备1 安装位置(方向)合理、有效现场抽查观察正确基本正确不正确5%—10%(10台以下至少验收3台)2 安装质量(工艺)牢固、整洁、美观、规范现场抽查观察良好基本良好不好3 线缆连接视频电缆一线到位,接插件可靠,电源线与信号线、控制线分开,走向顺直,无扭绞复核、抽查或对照图纸资料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4 通电工作正常现场通电检查正常基本正常不正常100%控制室终端设备5 操作台、机架安装平稳、合理现场观察体会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100%6 控制设备安装操作方便、安全现场观察体会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7 开关、按钮灵活、安全现场观察询问良好基本良好不好8 机柜、设备接地符合GB50057等电位接地要求现场观察询问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9 接地电阻符合GB50198规定GA308-2001 合格不合格10机架电缆线扎及标识整齐,有明显编号、标识现场观察整齐、有表识基本整齐有标识不整齐或无标识11电源引入线缆标识引入线端标识明显、牢靠现场观察有、牢靠基本符合不符合12通电工作正常现场通电检查正常基本正常不正常检查结果统计:K s(合格率) 安装质量检查结论施工验收人员签名:验收日期:注1、在检查结果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打“√”(左列打“√”,视为合格;中列打“√”,视为基本合格;右列打“√”,视为不合格。
)2、检查结果统计:K s(合格率)=[合格数 + 基本合格数ⅹ0.6]/项目检查数(项目检查数如无要求或实际缺项未检查的,不计在内)3、检查结论:K s(合格率)≥0.8,判为通过; 0.8> K s≥0.6,判为基本通过;K s<0.6,判为不通过;必要时作简要说明。
技术验收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求与方法检查结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要求1 系统主要技术性能2 设备配置3 主要技防产品、设备的质量保证4 备用供电5 系统集成功能报警系统6 误、漏报警,报警检查7*系统布、撤防,报警显示8 联动功能9 直接或间接联网电视监控10*主要技术指标11 系统结构与配置12*图像质量13 操作与控制14 字符标识,电梯厢摄像机15 重要场所设计出入口控制16 系统功能17 存储信息与控制18 楼宇对讲19 联网报警巡更20 数据显示、归档、查询、打印21 即时报警控制室22 通讯联络23 自身防范24 雷电防护检查结果统计:K j(合格率) 检查结论验收人员签名:验收日期:注1、在检查结果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打“√”(左列打“√”,视为合格;中列打“√”,视为基本合格;右列打“√”,视为不合格。
)2、检查结果统计:K j (合格率)=[合格数 + 基本合格数ⅹ0.6]/项目检查数(项目检查数如无要求或实际缺项未检查的,不计在内)3、检查结论:K j(合格率)≥0.8,判为通过; 0.8> K j≥0.6,判为基本通过;K j<0.6,判为不通过;必要时作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