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概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国家、地方对公路路域范围内的各种交通技术和行车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以及维护、救援和处理的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明确公路路政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并规定公路用户的行车安全要求而制定的。
应用范围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维修和交通安全监管的相关单位、个人,包括公路行车安全、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等方面。
具体规定第一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1.组织、指挥和协调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出具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2.负责公路路域的交通设施维护、公路路面维护和修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可靠;3.组织、指挥和协调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检查、治理和管理;4.开展公路用户教育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增加公路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组织、指挥和协调公路路域内的交通应急和救援工作;6.参与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和复核工作,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条公路行车安全的要求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驾驶前应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及道路的安全条件;2.遵守公路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标线标牌规范行车;3.舒适合理地驾驶车辆,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规范灯光使用;4.在经过检查站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并配合检查工作人员工作;5.不占用紧急通道、不占用应急车道,不能随意停车,不得在机动车队列间变更道路行驶;6.不擅自修改车辆的外形和内部结构,并保证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标准1.公路路政管理单位要设立完善的公路管理组织机构,确保工作运转秩序;2.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及政治考核,并接受专业培训;3.公路路政管理服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4.公路路政管理服务部门应积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对公路安全负责制进行贯彻落实;5.针对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公路路政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和治理,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优化;6.公路路政管理服务部门应建立科学好用的维护管理系统,进行公路路域范围内设施的定期检查和修理,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加强已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变功能干线公路是指因路网调整、公路建设等失去原有功能,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或者调整为农村公路和其他道路使用的干线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处置遵循利用为先、规范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利用和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处置和利用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因路网调整和公路建设等失去干线公路功能的,应当优先调整为农村公路,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置。
对因路网调整和公路建设等失去公路功能,可以作为其他道路使用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置。
对已不通达、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干线公路,应当按照报废公路相关程序处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对可能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线路预先提出处置意见。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最新推荐】陕西省路政管理规定-word范文模板 (15页)
【最新推荐】陕西省路政管理规定-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陕西省路政管理规定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1】
陕西省公路局文件
陕公路发〔201X〕6 号
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等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严格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强化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加强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对《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陕西省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陕西省占(利)用公路路产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扣留车辆及证件规定》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
201X 年1 月5 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出台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出台
日前,陕西省九届人大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公路法》颁布后陕西省在公路管理方面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公路法》路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做了补充和细化,其颁布实施提升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层次,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对解决公路建设超常发展与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对依法治路,维护路产路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二月八日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运营分公司,西禹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益,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集团公司《路政管理规定》第五章路政巡查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损坏公路路产和侵权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人员进行巡查执勤执法应当遵循严格、公正、理性、文明和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各运营管理单位是路政巡查的责任主体,要保障路政巡查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提高巡查管理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和提高路政巡查管理水平。
第四条路政巡查以由各级路政中队组织实施,巡查班由班长1名,巡查员2人(含司机)组成,采取流动巡逻、调查处理和现场处臵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工作制。
各路政大队、支队和同级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执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每班全段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白班每3小时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1小时(含就餐和休息,下同),夜间每4小时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做好相关记录。
当班期间,巡查车辆不得驶离工作路段(含收费站)。
第七条巡查任务(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二)负责检查和制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违法行为;(三)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各类侵权、涉路施工、破坏公路设施、占利用公路或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活动行为,对路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协助事案查处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烧荒、倾倒废弃物,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其他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6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给予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履行有关手续。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设立征费稽查机构及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征费工作。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站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包括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按章收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报停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收入报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04•【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大型客车、小型营运客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及放大的本车号牌。
车辆行驶,必须携带养路费交(免)费凭证。
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前后须悬挂试车号牌;(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对面来车和后车临近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
第七条拖挂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二)机动车不准拖挂未经鉴定的杠杆式拖车;(三)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四)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二)在山区道路或冰雪路面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三)载运危险物品,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九条拖拉机不准改装加大皮带轮。
第十条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方准行驶,且不准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5.27•【字号】•【施行日期】198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战略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公路用地和两侧留地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包括房屋、设施、机械和其它固定资产)都属国家财产,由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凡因兴建农田水利、铁路、厂矿等工程,必须占用、利用公路或干扰交通时,应与公路管理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时,必须确保行车安全;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及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部偿付。
第三条保护公路路产,人人有责。
对违犯路政管理,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公路沿线的社队、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驻军等单位,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支持并协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随意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或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引水灌溉),埋设管道、电缆、电杆,或挖掘边坡、毁路种田等。
凡需在公路近旁开石、放炮,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确保公路及其设施不受损坏,车辆安全通行。
2、严禁在公路上任意设置路栏,阻碍交通。
有些部门沿公路的检查站如需设置临时或永久性路栏时,须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3、严禁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
如需横穿公路,须经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护路措施后,方可通行。
拖拉机悬挂犁耙在公路行驶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准通行。
4、不得在公路上出操、摆摊、放牧牲畜、碾晒粮草、堆积物料、沤肥制坯。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严格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强化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加强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对《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陕西省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陕西省占(利)用公路路产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扣留车辆及证件规定》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2013 年1 月5 日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规范我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公路的路政巡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路政巡查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六)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管。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发布时间:2014-06-27 消息来源: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应急服务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陕西省路政值班制度规定
陕西省路政值班制度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路政部门在24小时内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提供及时高效的路政效劳,特制定本值班制度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所有路政部门和相关人员。
2. 值班制度概述2.1 值班范围值班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路政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路政执法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员等。
2.2 值班周期值班周期为一周,分为日班、夜班和休息班三种班次。
每周由值班管理员提前制定值班表,并通过内部通讯工具或公告栏等形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 值班人员职责3.1 日班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按照要求做好交接班工作,详细记录前一班次的工作情况和待办事项;•接听来电,及时处理路政相关事务,并记录相关信息;•出动执法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道路畅通平安;•维护和管理相关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3.2 夜班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按照要求与日班人员交接,并详细记录交接班情况;•进行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接听来电,及时处理路政相关事务,并记录相关信息;•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道路畅通平安;•维护和管理相关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3.3 休息班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待命,确保能在需要时随时调动;•接听来电,协助处理路政相关事务,并记录相关信息;•协助完成日常办公事务。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4.1 突发事件发生时•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或发现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危害程度划分不同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4.2 事故处理流程•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派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人员救援、交通疏导等工作;•实施现场勘查和证据保护,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交警处理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分;•协调医疗救护资源,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1.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年3月27日第十二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应急服务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本省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适度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陕西省公路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养 护 第五章 保 护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七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 管理。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 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 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 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 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浅析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关键 词 : 路 政 管理 ; 创新 ; 提 升
丰尢 吖奈何 ; 四是 ‘ 保险 公司或 鼓励 司机逃 逸从 肼减 少 J 陕西 省高速公 路路政 管理体 制的分析 陕 两 省高 速 公路 路政 管 理 机 构设 置 遵循 以 原则 : ‘ 是精 简 原 该 承担的 责任 。 为 减少 路产 损失 , 作 为高 速路 政 部 门 , 应 加火 对路 产逃 逸 的管理 则, 二 是 管理 幅度 适 、协调 统一 原则 , 三 是权 责 利相 结合 原则 。从 纵 向结构 上 , 陕 西省 高速 公路 路政 管理 隶属 于 陕西 省公 路局 , 陕西高 力度 。具 体办法 是 : 1 、合理 安排 路 政巡 查 , 重点 路段 , 重 点巡 查 , 如遇 特殊 天 气或 是 速 集 团 陕西 交通 建设 集 团 内部 设 置路 政一 、二 工作 部 。从 横 向结构
一
上看 , 陕西 省高速 路 政管 理根 据 , 各运 营 线路 下设 路政 大 队 、路 政 中 状 况 , 要 加大巡 查力 度 , 不 给肇事 逃逸 留有 发生 的机会 。2 、各 路段 管 发生路产 逃逸 案件后 , 全 线出击 , 消 除死 队, 各路政 大 队、 中队之 间地 位平 等 , 分 工合 作 , 按 照运营 路段进 行路 理部 门相 互联动 、相 互配合 , 对修理 厂和 停车 场进行 排查 , 使逃逸 车辆 无处 可躲 。3 、封 闭联 网 政管理, 具 体负 责高 速 公路路 政管 理 工作 , 是路 政 管理 工作 的基 层 单 角 , 利 用收费 站 , 通 过车辆 比对 出入 口照 片进行查 别 。4 、非全封 闭 位, 是具 体 的执 行者 , 接 受 陕西省 公 路局 、 陕西省 路政 执法 总 队的 业 路 段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第八条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
第九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
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
第十条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在公路沿线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宅基地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
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
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水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三条在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废水或堆积物料;
(二)设置非公路工程设施;
(三)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集市贸易及其他类似的规模性社会活动;
(四)盗用、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界桩、里程碑、护栏及其他安全设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兴建铁路、道路、电站、水利、厂矿、铺设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设施,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产的建设单位,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设计图纸,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定协议、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路产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在路产范围内设立标牌、广告牌等,亦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的,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审批,签定协议后,方可施工。
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路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需要采伐时,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公路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划和审批村庄建设、宅基地、工矿企业、商业市场及其他建筑物。
(二)修建石灰、砖瓦、炭窑及其他类似的污染环境,妨碍交通的构造物。
第十八条在公路红线内修筑管道、管线、埋设电杆及其他类似的永久工程设施,应经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跨两个以上县级或地(市)行政区域的,应经地(市)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荷载能力和国家规定轴载质量的车辆、物件,不得擅自通行,必须通行的,由承运单位或个人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纳技术保护措施、安全监督、路产补偿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条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者应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通知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利用公路开设驾驶员训练、考试场所时,必须由开设单位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允许在指定时间、路段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路政事案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收取损失赔偿费或占用费,恢复原状,限期清理,迁出或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占用费、赔偿费5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服从者,可强制封闭道口或拆除其工程设施;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依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七条的,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车辆停止行驶;暂扣车辆;造成路产损坏的负责赔偿,并处赔偿费50%至100%的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除已规定有处罚执行机关的,均由公路管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的赔偿费、占(利)用费按本省有关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所有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以及围攻、辱骂殴打路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法行使职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当事人对路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公路路政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由原处罚机构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5月27日颁布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