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核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稽核队伍培养,提升业务技能,针对人为原因造成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行为开展全网稽核业务,根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辖各级收费稽核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监督收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条稽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缴与管理改进等。
第四条公司及收费站稽核主要以“数据分析、事件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减少和避免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第五条公司稽核工作分设公司稽核和收费站稽核二级机构。
第六条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收费稽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培训、检查和考核,重点通过收费稽核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对比、追踪查证性稽核,并对收费现场操作、各类工作记录情况进行监视监控稽核。
第七条收费站负责本站日常稽核工作的开展,重点稽核特殊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开展收费现场稽核,结合录像对车道收费人员操作和车辆通行情况进行后台追踪稽核。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费工作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
第二章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为提高稽核效果,稽核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不定时,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要重点稽核、集中力量反复稽核。
第十条稽核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收费站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教育。
第十一条稽核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内部稽核是指通过数据分析、事后核查对行业内部参与单位、收费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执行合规性等进行稽核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因行业人为原因造成的通行费损失等问题。
高速稽查管理制度
高速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所有稽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稽查、人员稽查、货物稽查等。
三、管理目标1. 保障高速公路畅通,确保车辆安全快速通行;2. 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3. 保障道路设施的有效运营;4. 提高交通管理效率,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四、管理机构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稽查管理中心,负责整个高速稽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 将高速稽查管理分为路政巡查、警务检查、车辆稽查、人员稽查、货物稽查等专业工作,相应设立专职稽查部门,负责具体稽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3. 所有稽查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培训及合格考核方可上岗,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管理流程1. 高速稽查工作应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包括事前准备、实施稽查和稽查结束三个阶段;2. 事前准备阶段包括确定稽查计划、安排稽查人员、准备稽查设备、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3. 实施稽查阶段包括按照计划进行稽查工作,确保稽查的全面和有序进行;4. 稽查结束阶段包括对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资料、报告上级部门等工作。
六、管理要求1. 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2. 稽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素养,秉公执法,热情服务;3. 稽查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换;4. 稽查工作应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5. 稽查管理中心应对各项稽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七、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考核制度,对稽查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比,激励优秀工作成绩;2. 加强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3.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4. 加大对稽查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确保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稽查中心是指专门负责对高速公路进行稽查监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第三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服务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稽查中心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高速稽查中心设立机构如下:(一)领导班子:包括主要领导、副领导等,负责全面领导高速稽查中心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包括综合管理部、监督执法部、技术支持部等,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基层机构:包括各个执法小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
第七条高速稽查中心领导班子由主要领导和副领导组成,主要领导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派驻,副领导由高速稽查中心内部产生。
第八条高速稽查中心部门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高速稽查中心基层机构应当按照部门机构的要求,划分执法小组,进行分工负责,做到责任到位。
第十条高速稽查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高速稽查中心的领导班子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高速稽查中心部门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管理部负责高速稽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设备管理等。
(二)监督执法部负责对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保障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技术支持部负责对高速稽查中心的技术支持,保障执法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高速稽查中心基层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一)执法小组负责对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保障收费公路的合法权益,维护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稽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收费稽查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收费稽查部门。
第五条收费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受理和处理收费争议和投诉;3. 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4. 定期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5. 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稽查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收费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是否符合规定;2. 收费公路的收费公示是否规范;3. 收费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费;4. 收费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计费是否准确;5. 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第七条收费稽查可采取以下方法:1. 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2. 实地检查与远程监控相结合;3.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4.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异常检测。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收费稽查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可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暂停或取消收费资格。
第九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收费站的稽查管理工作,提高收费站的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二、稽查组织与职责1. 稽查组织收费站应设立稽查组织,由站长统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稽查工作。
2. 稽查职责稽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车辆通行情况,确保车辆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监督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处理稽查过程中的纠纷和投诉;收集和整理稽查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决策。
三、稽查工作流程1. 稽查准备确保稽查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稽查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2. 稽查过程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对每辆车辆进行稽查,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强制收取相应的费用;对投诉和纠纷进行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
3. 稽查每天结束工作时,稽查组应进行全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稽查纪律1. 工作时间稽查组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稽查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早退。
2. 工作服装稽查组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保持整洁。
3. 工作态度稽查组应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对待每辆车辆的稽查都要认真负责。
4. 工作纪律稽查组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贿赂。
五、稽查考核与奖惩1. 稽查考核根据稽查工作的情况和反馈意见,定期对稽查组进行考核,并及时给予指导和改进意见。
2. 稽查奖惩对于表现优异的稽查人员和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和嘉奖;对于违反制度和规定的稽查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纳入收费站绩效考核体系,收费站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以上为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稽查中心是指依法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安全和稽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高速稽查中心实行依法行使职能、规范工作、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高速稽查中心设立办公室、车辆管理、道路巡查、交通违法查处、信访投诉、安全管理等部门。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高速稽查中心的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中心的办公楼、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高速稽查中心使用的车辆进行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保险、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道路巡查部门主要负责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处置,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违法查处部门主要负责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保障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信访投诉部门主要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高速稽查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七条高速稽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对各类档案的归档、借阅、销毁等工作。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来源高速人之家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收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各单位成立独立于收费部门、直接对公司(管理处)负责的专职稽查队伍,并选派责任心,熟悉收费业务,政治素质高、法制和政策观念强的优秀人员担任专职稽查人员。
二、主要职责各单位的稽查机构是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查处收费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组织所辖各基层单位的联合或交叉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基层单位的收费工作。
三、稽查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四、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收费稽查工作由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统一组织,各公司(管理处)收费稽查部门和收费站(所)按职责分别实施。
各级稽查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反复稽查。
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
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指导、协调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实施直接稽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查。
局收费科的直接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配备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对收费站进行直接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
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组织的直接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
收费站(所)稽查工作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收费稽查小组,设专职稽查员。
稽查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班与班之间的互查。
收费站(所)组织的稽查结合收费工作实际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
2.各级稽查部门应将收费稽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收费稽查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稽查方式,确保收费稽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上的“常见病”“多发病”,使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合同,抓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
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优质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实行指挥部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稽查工作分别由指挥部总监办、稽查处负责进行,业务上直接接受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指挥部所辖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稽查工作。
日常的稽查工作由指挥部稽查处进行。
第二章工程稽查的依据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依据部颁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五条:依据云南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
第六条:依据本项目的招标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依据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三章稽查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八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试验室设备是否齐全,检测仪器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第九条:查质量管理人员、检测试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是否配足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合同要求规定的数量及质量要求进场,不能以小代大,以粗代精第十条:查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常见病、多发病。
如砌筑工艺,“三背一部”的处治,半填半挖施工,压实度,填料等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查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质检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履职尽责情况。
发生质量事故,谁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出在谁身上,就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查处谁。
第十二条: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凭证,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一旦查出假资料,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制裁。
第十四条:查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履职情况,定期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评比。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标段间质量交叉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稽查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稽查是指对高速公路上的车辆、驾驶人和货物等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稽查。
第四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注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形成高效的稽查合力。
第五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稽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稽查组织机构设置第六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稽查任务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完成。
第七条高速公路稽查分为综合稽查、交通违法行为稽查和治安稽查等部门和岗位。
第三章稽查规范与流程第八条高速公路稽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稽查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进行稽查。
第九条高速公路稽查应按照稽查规范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第四章稽查执法手段与方法第十条高速公路稽查执法应当遵守执法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和方法,确保稽查行为的依法、规范和文明。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采取查验车辆和货物、检查驾驶人证件、执法询问、收集证据等手段和方法。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运用现场检查仪器和设备,对车辆和货物进行技术检测和监测。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要求车辆和驾驶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章稽查记录和通报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稽查行为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详尽,并与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记录反馈意见和后续处理情况。
第六章稽查工作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受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约束,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规范和高效。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对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处理。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细则范文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稽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稽查中心是指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机构,其任务是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第三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设办公室、稽查科、道路交通安全科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稽查人员必须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忠诚敬业、纪律严明的素质,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高速稽查中心的办公区域设在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内,办公设施齐全,为稽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高速稽查中心应有效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系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高速稽查中心设办公室、稽查科、道路交通安全科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任命。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中心机要文件的起草、拟办和签发。
(二)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三)负责中心与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四)负责中心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稽查科是高速稽查中心的核心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的数据。
(五)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科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
收费系列稽查工作管理办法(B2版QW-SF-13)
1、目的为确保公司稽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稽查人员的公务行为,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稽查工作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广东广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系列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稽查队、各收费站、监控中心、收费管理部本部。
3、职责3.1 稽查队负责对各收费站、监控中心及收费管理部各业务组进行稽查。
3.2 稽查队负责打击营私舞弊,纠正不合格工作或服务,严肃工作纪律,做到防贪堵漏,确保各收费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和财经纪律。
3.3 稽查队负责《收费系列稽查实施细则》的实施和奖惩执行。
3.4 收费站负责开展站级稽查工作,稽查队负责对站级稽查进行监督和指导。
3.5 稽查队长负责《稽查队内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奖惩执行。
4、稽查制度4.1 稽查队员熟悉并掌握与高速公路收费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营运质量管理标准。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开展稽查工作,保证稽查程序、稽查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4.2收费系列稽查工作实行稽查队稽查和站级稽查相结合的二级稽查制度,稽查队稽查采用现场稽查、图像稽查、数据稽查、投诉稽查(含内部投诉稽查、外部投诉稽查)及专项联合稽查等稽查方式进行;站级稽查的稽查方式由收费站自行决定,稽查队负责对站级稽查进行监督和指导。
4.3 稽查人员根据阶段内的服务质量状况,主动调整稽查密度和稽查重点,实行弹性工作制,分白天与夜晚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现场与事后相结合、实时监控与图像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联合与自查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及投诉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收费系列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12.214.4 稽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稽查事件的进程,深入调查和掌握确凿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司规定为准绳,发现问题必须进行跟进,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写出稽查报告,上报公司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是指对高速公路收费过程中的稽查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收费的公平、合理。
为了更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收费稽查的目的和必要性1、遏制欺诈行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欺诈行为。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环节涉及到大量人流和车流,如果管理不严格,就很容易出现欺诈等问题。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各地都设立了尤其时刻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站。
2、提高高速公路营运效率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可以提高高速公路的营运效率。
通过对收费站的管理和规范,可以减少车辆排队的时间,缩短车辆等候的时间,提高车辆通行能力,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稽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1、收费信息核验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在车辆通过时进行稽查和信息核验。
稽查员会检查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截取平台图像进行比对,并要求驾驶员或乘车人出示身份证件或驾驶证。
这样做可以减少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顺畅和安全。
2、设备检查和维护为了保证高速公路收费稽查设备的正常运作,各地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设备故障而影响交通流畅。
3、加强人员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要求稽查员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稽查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稽查证和工作证以进行相关工作,如果发现工作不当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除此之外,稽查员还要接受督查和考核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收费统计和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要求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每年都要统计各收费站的收费情况,并要求收费站向上级单位报送相关报表。
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高速公路收费情况,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交通营运能力至关重要。
通过收费稽查和信息核验可以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从而遏制了不良的交通行为。
1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1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是指对收费站内的稽查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目的是保障收费站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收费秩序。
一、稽查管理原则1.法律依据:稽查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2.公正公平:稽查工作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严肃认真:稽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稽查工作。
4.效率优先:稽查工作应高效率进行,确保稽查结果准确、及时。
二、稽查管理机构和责任1.稽查管理机构:设立稽查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站内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稽查工作责任: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稽查工作,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稽查工作流程1.任务下达: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管理部门的安排,接收稽查任务。
2.出勤打卡:稽查人员在到达收费站后,应准时进行出勤打卡,保证工作纪律。
3.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在开始稽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稽查工具和装备。
4.路面稽查: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稽查范围和要求,在事发区域展开稽查工作。
5.证据收集: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的证据,用于后续处理。
6.稽查记录:稽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每次稽查的过程、情况和结果,便于后续的统计和分析。
7.上报汇总:每日结束稽查工作后,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稽查结果上报给稽查管理部门。
8.工作总结:稽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和改进措施,提升工作质量。
四、稽查工作标准与要求1.依法稽查:稽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稽查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2.安全稽查:稽查人员应关注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3.效率稽查:稽查人员应高效率地进行稽查工作,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4.服务态度:稽查人员应友善、礼貌地对待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前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系统成为人民出行重要的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公路系统的稳定有序运行,收费站处于关键位置,直接关系到公路的流通效率和安全。
然而,在高速公路系统中,一些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逃费、超载等。
这些行为对于高速公路的安全、节能、环保及保养造成不小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制定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显得格外重要。
一、稽查人员的要求与管理1.稽查人员的要求(1)稽查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守职业道德。
具有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判断车辆的违法情况。
(2)稽查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身体素质,坚韧不拔,冷静沉着,处事公正,不因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工作。
(3)稽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以车辆的监控工作为首要职责,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监管,防止逃费、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2.稽查人员的管理(1)稽查人员应当实行职业证书制度,从资格上保证稽查人员的合法性。
(2)加强稽查队伍的管理,对于稽查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纪律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对于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员工进行表彰,以激励其继续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
(3)完善稽查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监管、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稽查流程和程序1.稽查流程稽查流程主要包括车辆的检查、登记、处理和记录四个步骤。
(1)车辆检查:稽查人员应当对进入收费站的车辆进行检查,了解车辆数目、车型、车牌号等基本情况,并仔细注意车辆是否存在超载、车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业务问题。
(2)车辆登记:针对进入收费站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登记,并询问驾驶员车辆运行基本情况,根据车检单要求开具相关业务单据,注意查询车辆的证件齐全性,清查车辆情况是否异常。
(3)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如超载、逃费等,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并将详细情况记录下来。
具体的处理处置程序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稽查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促进交通秩序有序进行,依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稽查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稽查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惩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
第二章稽查范围第四条高速公路稽查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驶、违规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高速公路上的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高速公路上的非法超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违停、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5.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进行调查。
第三章稽查措施第五条高速公路稽查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驻点稽查:在高速公路设立稽查点,对经过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移动稽查:通过巡逻车辆、无人机等方式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
3.预警发布: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上的道路状况和交通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4.抽检抽查:对随机抽取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联合执法:与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高速公路上的稽查管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加强教育和宣传。
2.罚款: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3.扣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数将吊销驾驶证。
4.暂扣驾驶证:对涉及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暂扣驾驶证。
5.拘留: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拘留。
6.直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高速公路稽查记录表格2.高速公路服务区违规行为登记表附件内容详见相关附件文件。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稽查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稽查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四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坚持依法查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五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高效开展工作。
第二章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第六条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指驾驶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应当依法进行,严肃认定事实,准确判断性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现场稽查为主,配合使用电子监控、移动执法设备等先进技术手段。
第九条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申诉渠道。
第三章高速公路事故处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事故处理应当立即启动救援机制,迅速组织人员和力量抢救伤员,消除隐患,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事故处理人员应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和警戒工作。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事故处理应依法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并提供法律法规解释和申诉渠道。
第四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安全教育的原则,加强对驾驶人、乘车人的安全知识普及和交通安全意识培养。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培训应灵活多样,采取面对面讲解、培训课程、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效果。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培训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石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石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石黄高速公路设三级稽查制度,第一级为各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的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第二级为各驻地办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第三级为管理处稽查科,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
第五条石黄高速公路共设三级监控机构,站监控室、分监控中心和总监控中心,分别隶属于同级稽查机构。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管理处稽查科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并督促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稽查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定。
2.严格按照本单位业务科室制定的有关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秩序,制止并纠正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_[全文]
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管理,加大现场监控力度,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典型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建设期间,实行工程稽查制度。
第二条为使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的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合同,较好地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稽查的依据13></a>.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3.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4.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5.云南小磨高速公路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6.业主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稽查,实行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稽查制度。
指挥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均为稽查员。
第六条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总监办设立“工程稽查处”,在总监代表处设立“工程稽查办公室”,负责所辖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稽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建立稽查责任目标,并负责落实稽查制度的执行;2.负责收集审核统计质量稽查资料,评估质量控制状态。
掌握全线工程质量动态,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全面的材料。
3.组织稽查员开展工作,明确稽查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考核稽查员;4.负责稽查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5.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考勤进行抽查监督;6.召开工地稽查会议,对稽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7.随时检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机械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质量行为;8.督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示范工程、环境保护、施工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9.阶段性的组织稽查员对承包人和监理服务单位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稽查;10.对稽查结果每月形成书面《稽查通报》上报云南小磨高速公路指挥部总监办;11.完成总监代表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2023最新版)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⒈目的:确保收费站的稽查工作能够规范有效地开展,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⒉范围:适用于所有收费站的稽查管理工作。
二、职责与权限⒈稽查人员的职责:⑴履行稽查任务,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检查车辆安全设备和装备,如灭火器、安全带、紧急道护栏等。
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⒉稽查人员的权限:⑴稽查人员有权依法进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⑵稽查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和车辆登记证明。
三、工作流程与要求⒈稽查准备工作:⑴确认稽查任务的安排和时间。
⑵检查稽查装备和器材的完好性。
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标准。
⒉稽查操作流程:⑴按照任务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稽查工作。
⑵与驾驶员进行沟通,了解车辆情况和行驶目的。
⑶对车辆安全设备和驾驶员证件进行检查。
⑷如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⑸如遇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⒊稽查记录与报告:⑴按照规定填写稽查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等。
⑵每次稽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填写稽查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风险控制与安全保障⒈风险控制:⑴稽查人员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⑵如遇暴力或威胁行为,稽查人员应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
⑶遇到复杂情况或疑似危险事件,应及时寻求上级批示或指导。
⒉安全保障:⑴收费站应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⑵提供必要的稽查装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⑶定期组织稽查人员进行练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⒈收费站稽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交通违法行为: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⒉处罚措施: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罚款、拘留、扣分等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2008年7月17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
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稽查建议的。
第十四条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的监察稽查建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察稽查建议采纳情况回复监察稽查部门。
第十六条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不予承认的,监察稽查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稽查程序第十七条监察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稽查总队可调配公司所属单位监察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相互稽查。
第十八条监察稽查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处罚、送达、申诉、复核。
第十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对违规违纪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
调查时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监察稽查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罚,并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定期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申诉,监察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基层兼职监察稽查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或重新做出裁定。
公司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复查决定进行复核,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裁决或责令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重新做出裁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二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以元为单位,为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学习以月为单位,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处以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理,多次受到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并及时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从轻或减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察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使用公司监察稽查部门统一票据。
经济处罚应一次性罚没,不得重复处罚。
经济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逾期不交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罚:(一)迟到、早退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司机遗留的通行票(卡)的;(三)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的;(四)未将有关文件、通知、司法文书等及时传达或上报,对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的;(六)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标志不齐全、未配戴胸卡、未摆放工号牌的;(七)在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的;(八)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的;(九)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的;(十)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十一)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含收费亭、票据票款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未制止的;(十二)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巡逻日志、电话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十三)将制服送人、借给他人穿着或任意改变制服式样的;(十四)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十五)不使用文明用语,影响公司形象的;(十六)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者、私自顶岗换班的;(十七)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八)服务态度生硬,行为不规范的;(十九)着制式服装人员在岗期间佩戴饰物者,留奇异发型者,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的;(二十)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二十一)收费人员发出的通行券(卡)或售出的票据、票证错误的;(二十二)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二十三)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的;(二十四)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的;(二十五)监控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的;(二十六)路政巡逻时不开启示警灯、巡逻时携带证件、器材不全的;(二十七)路政人员正常公务时记录不详者,路政巡逻人员途经收费站没有收费站负责人签字的;(二十八)路政人员接到求助后未及时出动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二十九)收费车道信号灯未按规定开启的;(三十)收费亭正常收费未及时上锁的;(三十一)大额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入保险柜的;(三十二)路政人员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速巡逻的;(三十三)路政人员随意减免巡逻次数的;(三十四)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处罚:(一)路政管辖路段活动护拦有开口未及时封堵的;(二)收费站下道广场中央移动护栏未及时封堵的;(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四)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五)考勤、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的;(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的(除补齐票款外);(七)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的;(八)保管不善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一)票款员、票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未及时上报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十二)未按规定向收费人员透露有关收费数据、资料的;(十三)巡逻车、超限车、公务车等非公务私自驶离高速公路的;(十四)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下的(含三百元,除赔偿路产损失外);(十五)“以销代罚”、“以物代罚”、“以罚代卸”、“只收不卸” 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除没收款额外);(十六)路政、工程养护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在工作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或安全标志)的;(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十八)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出现,运维部门未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发布更新路况信息,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者,路政、养护等部门未加大巡逻密度及时上报路况的;路政巡逻时,发现护拦、边坡防护网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有缺陷或损坏,未及时通知养护部门维修或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没采取安全措施,尚未造成事故的;(十九)养护部门不按规定上路巡查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路产损坏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二十)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的;(二十一)工作人员将通讯工具带入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的;(二十二)电子情报板、电子显示屏显示与工作无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