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法律专题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本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详细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范本,包含了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行政法律1.1 行政法律的概念:行政法律是一门研究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行政法律的来源:行政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等。
1.3 行政法律的原则:行政法律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二、劳动法律2.1 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劳动法律的作用:劳动法律的作用包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2.3 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实施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3.1 知识产权法律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是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2 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3.3 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
附件:1. 司法解释2. 法律法规3.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律: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一、法理学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一、概述事业单位考试是众多求职者追求稳定就业的途径之一,而合格的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必备条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准备考试。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之一,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关系解决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的条件、法定工时与加班、工资支付及福利待遇等。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程序,了解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重要内容。
此外,法定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也是行政法的热点考点。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与调整、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以及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知识产权法也是常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范围,熟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程序。
另外,了解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关联,以及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体系也是必备的。
六、反腐败法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成为了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考生需要熟悉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内容,了解反腐败法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及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实践经验。
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掌握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熟悉各类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和责任分工。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考生需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和保护范围,熟悉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申请程序和保护措施,了解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一、民法总则政治角度考点预测之牛刀小试1.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京主持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就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和民法典编纂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篆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通过民法总则的过程体现了( )。
①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③立法应遵循的民主原则科学原则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2017年3月15日,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来说,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不少修改,像明确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诉讼时效期限、民事责任年龄、见义勇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等规定。
这折射出( )。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②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逐渐扩大③国家致力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④反映公民意愿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3.新中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
这一编写思路坚持了( )。
①系统优化的方法②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③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④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的规律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4.我国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国家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上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②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的利益应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③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我国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A. ①③B. ②④C. ①④D. ②③5.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公民的切身权益。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整理
第一章宪法1、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确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之所以“根本”表现在:(1)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2)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3)制定与修改程序和一般法律不同(4)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有特别规定。
2、我国先后颁布过4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的1982年宪法。
在其适用过程中先后出台4个宪法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
3、我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第二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换句说,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4、《宪法》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包括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一般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
第一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为县、自治州、自治县、市,第三极为乡、民族乡、镇。
民族自治地方: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5个自治区域。
还建立了31个自治州和80个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6、《宪法》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公基考试笔记大全 法律
公基笔记法律宪法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根据《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故全国人大有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的职权,而非选举。
2.《宪法》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区别
⭐违法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违法法律的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执政党政策
一、概念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中介)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溯及力
①法律含义: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分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政府性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第五节法的实施。
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精粹--法律篇
第二篇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基本概念掌握:法的含义和特征。
产生方式:解释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实施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包含有法律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单位。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体系:横向分部门,纵向分层次。
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
、国际法纵向: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确定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范围各国四种效力范围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
我国是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时间效力范围1、生效时间:法律实施预备期。
2、终止效力时间:明示、默示3、法的溯及力以合同纠纷为例合同法1999年3月14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法律概不溯及既往,刑法如符合“从旧兼从轻”的规定时,按新法处理。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类(违宪责任职权由全国人在及常委会行使)和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强制)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我国的立法程序四个阶段。
(1)提出(2)审议(3)表决:基本和一般法律的全体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过半数(多数)通过。
(4)公布。
法的实施方式:守法、执法、司法。
法律解释的分类。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特征:1、内容具有根本性。
2、效力具有最高性。
3、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宪法宪法修正案第二节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整理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A.《土地管理法》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A.《土地管理法》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A.《土地管理法》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县委B.县土地管理局C.县人民政府D.市土地管理局6、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B.法制工作C.监察工作D.人事工作7、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8、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事业编法律知识点
事业编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规范的知识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了解法律知识不仅能够保护自身权益,也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作出贡献。
而事业编是目前广大公务员追求的职业发展方向之一。
在事业编考试中,法律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重点介绍事业编法律知识点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宪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通常被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事业编考试中,宪法是必考题目。
我们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框架、国家机关职能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同时,行政法也是事业编考试的重点,其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问题。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在事业编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点,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等内容。
三、民法和合同法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其包括民法总则、权利法、物权法等。
在事业编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内容。
特别是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是事业编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是规范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法规。
在事业编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执行等内容。
此外,刑事诉讼法也是重要的知识点,包括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审判程序等内容。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事业编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等内容。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法律法规。
在事业编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院的职权等内容。
事业单位笔试知识点整理
事业单位笔试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律知识1. 法律法规概述- 宪法-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通用的法律规范2.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行政契约的法律规定3.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实体要素和形式要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4. 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的形成和免责 - 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二、劳动法律知识1.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订立 -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补偿2. 劳动标准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 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制度3. 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财务会计知识1. 会计基础知识- 会计的定义和核算对象- 会计的计量属性- 会计凭证的种类和编制方法2. 财务会计准则- 会计要素和会计核算科目- 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分析- 会计信息的发布和披露3. 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借贷记账法 - 经济业务的处理和账务处理流程 - 会计报表编制和调整四、行政管理知识1. 行政管理基本概念- 行政管理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职能- 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2. 组织管理- 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 - 组织协调和沟通- 组织改革和变革管理3. 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规划和配置 - 人力资源的招聘和选拔 - 人力资源的培训和评价4. 绩效管理- 绩效目标和评价体系 -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 绩效改进和监督控制五、公共事务知识1. 公共管理理论- 公共管理的定义和特点 - 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 - 公共治理和公共参与2. 政策制定与执行- 政策环境和政策形成- 政策实施和政策评估- 政策调整和政策推广3. 公共组织与公共部门- 公共组织的类型和职能- 公共部门的管理和运作- 公共部门的改革和创新以上是事业单位笔试中常见的知识点整理,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_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哲学、政治、经济、管理、历史、科技、地理等内容。
这其中大多数的内容大部分考生都可能学习过,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史等。
这些内容大部分高三前都是学习过的,这里面可能相对陌生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就是法律。
所以对于事业单位备考,如何学习好法律就显得比较重要。
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内容,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四部分内容一般来说必然会有。
所以针对法律以上四个部分备考情况,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来分别谈一下应该如何准备。
宪法,对于宪法的考察一般集中在国家体制的架构上,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规定性内容的考察,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学或理论来考。
一般来说考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政理论和宪法典,考察考生对宪政内容和宪法典结构的认识。
所以,考生复习宪法的时候重点应放在制度方面。
民法,民法可以说是这四部重点考察法律内容中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但是大家却不能轻视对民法的学习,因为民法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是最强的。
当然我们事业单位对于民法的考试内容不会过于复杂,相信通过一定的复习和准备是完全可以掌握相关内容的。
民法经常考察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合同内容以及一些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民事制度,例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这些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专业性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多做相关知识准备和了解,同时要多做题目,从而对相关内容达到真正的了解。
行政法,行政法往年来说一直是各类公职考试的宠儿。
近些年虽然在考试中出现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其依旧是法律考察内容里面的一大块。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科毕业生与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此时,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希望能够稳定且有前途的工作,而事业单位就成为了大学生的首选岗位之一。
因此,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也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针对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整理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一、宪法知识事业单位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各级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要想进入事业单位,宪法的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1.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相信、不相信宗教的自由。
(3)受教育的权利。
(4)劳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
(5)婚姻的自由选择权。
(6)住宅的自由选择权。
(7)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8)人身自由的权利。
(9)平等的权利。
(10)依法参加国家治理和管理。
2. 《宪法》给予国家机关何种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力,对于人民群众的集会、示威、罢工、游行、结社行为具有管理、控制和限制的权力。
3. 国家机关是如何监督其职员的?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本职工作有守法、廉洁、勤政、务实的要求,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避免职员冒领公款,公权私用。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颁布于1998年8月14日,是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之一。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职业要求:(1)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具有诚信、正直、团结合作和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操守。
(2)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法律知识)大全
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事业单位法律部分重点考点归纳
第四章法律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法是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的制定机关。
3.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4.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5.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强制力保证实施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组成: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权利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
10.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1.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第二节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利和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
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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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1.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侵害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答案:ABC
2.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和( )等。
A.立法权
B.独立司法权
C.外交权
D.终审权
答案:ABD
3.国家象征包括( )。
A.国旗
B.国徽
C.国歌
D.首都
答案:ABCD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 )。
A.修改宪法
B.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C.解释宪法
D.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答案:C
5.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
A.隶属关系
B.代理关系
C.平行关系
D.委托关系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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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95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有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有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分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法规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有全国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67、80、8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用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62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6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4条:各少数民族区域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36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6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的职权。
第37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略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1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讼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意见》第3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到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4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船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7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根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23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18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公文拟制属于公文办理的前一个环节。
第19条: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公文如需标注份号,则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6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第9条: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附注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公文的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
第8条:公文的种类主要由:决议、决定、命令、公报、通告、意见、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22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联合发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第22条:联合发文有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必须会签。
第20条: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进行初核。
第9条: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复发性公文和电报的可以不加盖印章。
第9条: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第15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
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