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 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是相关内容。
记者2⽉5⽇采访获悉,为进⼀步健全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法律适⽤,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作机制。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收到检察意见后3⽇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不⽴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案决定的,应当启动⽴案监督程序。
《办法》明确了⾏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的范围。
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健全环境⾏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生态环境“两法”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涉 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大主 体,前者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后者 作为刑事司法的主体,其相互关系是双向互动 的,二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为对方提供 业务支持。一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 有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由于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常具有较为隐蔽或者 潜伏期较长的特征,普通人在短期内往往难以 感知,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依靠专业 的技术设备进行长期的监测,能够更加敏锐地 捕捉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进行相 应地处理,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是环境 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现来源;基于此,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形成了案件移送 关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而在案件移送之后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
2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关系的基 本表现
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领域,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法”协调联动,本 文将主要围绕刑事司法领域对二者的关系展 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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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表1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闫灵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式汉430072)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 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 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 “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双向互动 关系。但是,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存在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 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等途径加以解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行政管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的法治需求,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需求的必然要求。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必然使环境行政执法全程纳入司法监督,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必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
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法制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审批、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环境犯罪构成和入罪标准,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会商制度。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
7【法学与法律适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李 霞(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46)摘 要:2017年1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出台对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事实上,推进“两法衔接”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作用,也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但目前“两法衔接”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三部门”具体职责衔接不畅、证据衔接不顺畅、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不健全。
有必要从加强“三部门”职权分工衔接、健全证据衔接的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证据衔接”;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8)02-0007-06DOI:10.16478/ki.jbjpc.20180320.0022018 年 3 月第 2 期March 2018 No.2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该报告的提出,对防治环境污染,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
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为破解这些难题,2017年1月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图通过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构建有效的联动机制来破解上述难题。
本文结合《办法》出台的时代背景,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般意义上,“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引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背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为迫切的任务。
过去,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依赖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
因此,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内容最新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合作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侦办和起诉。
2. 刑事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3. 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意义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通过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刑罚,能够有效地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能够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背景及内容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
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亟待出台程序性规定。
第二,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
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
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
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第三,制定《办法》是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
《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第四,制定《办法》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
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
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浅谈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浅谈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一、环保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另外,还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一些地方不断加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成本高,污染付出代价低”已成为许多排污企业不愿走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不断死灰复燃,甚至有的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捷径,这些都充分显示了环境监察执法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二)外部干扰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追求片面的GDP,出台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土规定”,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给环保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导致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环境监管之外。
另外,当前的环保行政执法体制中,环保部门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环保工作人员及其办公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导致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办事而“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坐不住”。
(三)执法手段、能力不够强环保执法起步较晚,刚起步,难免出现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欠缺,因此执法人员素质有待于全面提高。
环境保护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知识面非常广,环境监察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且需要非常丰富的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执法现场更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
当前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的程度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监察执法装备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但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执法装备至今仍然比较贫乏,在现场监察执法取证中,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导致执法工作缺少严肃性,降低了执法的威信。
二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方面存在错误,不能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
三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配备尚且不够,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为了减少开支往往会压缩环境监察人员的编制,导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配备难以满足环保行政执法的基本需求。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问题研究作者:陈江珊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南京特种油厂污染环境罪案的梳理,审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法律规范位阶低、衔接程序标准不一、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困难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发展不协调等问题,提出只有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提高执法人员意识、完善证据衔接规范、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才能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启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的热议。
虽然通过近十年的努力,环境两法衔接制度框架已趋于完善,但健全的两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仍存在大量问题。
本文将从江苏省2017移送典型案例——南京特种油厂污染环境罪案入手,总结归纳环境两法衔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导致衔接不畅的原因,并给出具体改良建议。
一、案情介绍南京特种油厂因工厂生产管理松散,生产设备老旧,生产过程中机械油和乳化液有不同程度的滴漏,导致厂区地面油污严重。
且分别于2000年左右、2014年8月建设隔油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械油及废乳化液等聚集到隔油池中,并铺设暗管与隔油池连接,将隔油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到厂区水塘,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经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南京特种油厂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管道为暗管,污水排入的水塘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为渗坑,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的废机械油及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①。
在本案的两法衔接流程中,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会同秦淮区环保局进行现场考察,及时有效的对被污染水质进行了检测。
发现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后,秦淮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4日向区环保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环保局于当日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秦淮公安分局,次日,秦淮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察。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衔接问题研究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衔接问题研究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监督和执行。
然而,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据的获取、保护和衔接上。
环境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调查证据,以确定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然而,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是隐蔽的,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变得异常重要。
首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环境违法行为通常不直接表现在肉眼可见的物质上,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或隐藏的迹象来判断。
例如,对于水污染案件,执法人员需要从水样中提取污染物,并进行分析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这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专业知识。
因此,证据的收集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和专业技能。
其次,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护工作相对薄弱。
环境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证据,例如销毁、伪造、转移等。
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妥善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避免证据的失真或丢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可能会面临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不足、证据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从而使证据的保护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对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在将环境行政执法转化为刑事司法过程中,需要将环境行政执法中获得的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衔接。
然而,由于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分工不同,证据的形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梁娜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完善、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大量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环保部门“以罚代刑”。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升现行立法位阶,并对其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同时,依托信息网络,疏通影响和堵塞衔接机制的通道,以此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失序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中图分类号:D922.1;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18-02作者简介:梁娜娜(1984-),女,汉族,现就职于河南警察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已发展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层出不穷,环境犯罪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刑法及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并存的法律实施机制,但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诸多衔接不畅的问题,影响了二者的功效的充分发挥。
本文在对环境执法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环境执法的困境及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对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衔接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解决当前环境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有所裨益。
一、现状透析环境行政执法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执法对象是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即对于普通的破坏环境的行为,由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本文所指的环境刑事司法主要指公安机关对环境犯罪的侦查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配合,对于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至关重要,是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湖 湘 法 学 评 论Huxiang Law Review 第4卷 第1期2 0 2 4 年 1 月Vol.4, No.1Jan. 2 0 2 4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梅 扬1 王森弘 2(1.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 [摘 要]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手段无法起到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保护法益之效用时,适用震慑力更强的司法程序。
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移送不力、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存在。
故而,在衔接过程中应明确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证据转化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 X197 [文献标识码] A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1]环境问题直接关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类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与基本要求。
[2]从环境法治实践来看,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比如,在政策层面,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三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互相协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统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
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
《关 于办理 环境 污 染 刑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称 《解 释 》)。《解 释 》界定 了严 重污 染 环境 的 14项 认 定 标 准 ;对 非 法 处 置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罪 、擅 自进 口固体废 物 罪 、环境 监管失 职 罪予 以依法 严惩 ,确定 了从 重处 罚 的标 准 ,并 规定对 共 同犯罪 的处 罚 以及 司法 鉴定 等方 面 的问题 。该 《解 释 》受 到媒 体 的高 度评 价 ,认 为 “两 高 出台司法 解 释 ,从 严 打击环 境 污染犯 罪 ”,“详 细 程度令 人 瞩 目 的污染 环境 犯 罪 的司 法 解 释终 于 面世 ”, “一 个 公 安 、司法强 势介 入 的治污 重 点时代 似乎 已来 临 ”①。
关 键 词 :美 丽 中 国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 环 境 刑 事 司法 ;创 新机 制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经 济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环境 犯 罪 刑 事 对 策 研 究” (10CFX030) 作 者 简 介 :董 邦 俊 ,男 , 法 学 博 士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湖 北 武 汉 430073) 中 图分 类 号 :D922.11一O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l一0169(20l3)06 000卜O8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在 我 国 ,环 境污 染 与生 态破 坏趋 于加 剧 已是 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因环 境污 染 而引 发 的群体 性事 件 以 年均 29 的 速 度 递 增 。环 境 污 染 已从 自然 生 态 领 域 的问题 发 展 成 一 个 社 会 性 问题 ,尤 其 是 环 境 犯 罪 ,对人 民群 众 生命 、健 康 以及财 产 造成 了严 重危 害 ,也 给 经济 社会 的发 展 构成 了严 重威 胁 。刑 法作 为其他 法 律制 裁 的保 障法 ,对 环境 犯 罪 的威 慑 作用 显 著 ;同时作 为公 民行 动 指南 ,也 必 然起 着预 防环 境 犯罪 的作 用 。我 国环 境 刑法 的发 展 近些年 来 取得 了很大 进 步 。从 立 法 实践来 看 ,刑 法典 分则 第 六章 第六 节 ,规 定 了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这 是 我 国刑法 典 对环 境犯 罪做 出 的专 节 规 定 。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 以污染 环境 罪 取 代 了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事 故 ”。除此 之外 ,在 玩 忽 职 守 罪 部 分 也 有 涉 及 到 环境 监 管失 职犯 罪 的规定 。最高 人 民法 院亦公 布 了 4起 环境 污染 犯 罪典 型案 例 ,即紫金 山金 铜 矿重 大环 境 污染 事故 案 、云南 澄 江锦 业 工贸有 限责任 公 司重 大 环境 污染 事故 案 、重 庆 云光 化工 有 限公 司等 污染 环境 案 、胡 文标 、丁月 生投放 危 险物 质案 ,这 些 大 案 的处置 表 明 了国家 治理 环境 犯 罪 的决 心和 魄 力 。特别 地 ,2013年 6月 最 高 检 、最 高 法 作 出 了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意义生态环境,那可是咱人类生存的根基,就像大树的根须一样,根要是坏了,树还能茁壮成长吗?这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啊,可有着大意义呢。
咱先说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这就好比是咱们社区里的保安,每天巡逻,发现谁乱扔垃圾、乱排污水啥的,就上去管一管。
他们的工作很琐碎,但很重要,能在很多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之前就把它们解决掉。
可是啊,有些时候,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干的坏事太严重了,就不是行政执法能完全解决的了。
比如说,那些偷偷摸摸把大量有毒有害的东西排到河流里,把大片森林砍得乱七八糟的,这就像有人在小区里不但乱扔垃圾,还放火烧房子一样,行政执法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时候刑事司法就得登场了。
刑事司法就像是拿着大宝剑的大侠,专门对付那些罪大恶极的坏蛋。
它的惩罚力度可大了,能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关进大牢里,让他们好好反省反省。
可是呢,大侠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出手的呀。
他得知道什么时候该出手,得有准确的消息才行。
这就需要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衔接起来。
这两法衔接有啥好处呢?就像两个好伙伴搭伙干活。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天天在外面跑,他们对情况熟悉得很,就像熟悉自己家后院一样。
他们能发现很多线索,这些线索要是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刑事司法那边,就像是给大侠送来了坏蛋的行踪,那刑事司法就能迅速出手,把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大坏蛋一网打尽。
要是没有这种衔接,就好比是保安看到有人在小区里放火,却不知道怎么告诉警察,或者警察不知道保安这边的情况,那这火不就越烧越大了吗?从另一个角度看啊,这两法衔接还能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
你想啊,那些想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要是知道,自己干了坏事,不但会被行政执法管着,要是太过分了,刑事司法也会像老虎一样扑过来,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这就好比小偷要是知道,偷个小东西会被保安抓住教育,要是偷了贵重东西,警察就会把他抓起来判刑,他偷东西的时候是不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再讲讲实际的情况吧。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两法衔接”的不畅,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条款和规定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这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惑,也容易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往往存在着障碍。
一些部门可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只关注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此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导致信息滞后、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再者,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也是影响“两法衔接”的一个因素。
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收集。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缺乏对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一些本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未能及时移交。
同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转化也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难点。
在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用于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可能在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转化,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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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李霞(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内容摘要:调查显示,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不仅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等相应的衔接制度,而且已从案件办理、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两法衔接”的具体工作。
但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程序、衔接制度、监督工作、工作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不足。
在借鉴国内其他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从衔接程序、衔接制度、监督工作、“两法衔接”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采取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河南省中图分类号:DF7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9)04-0012-08近些年来,河南省陆续发生一些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例如,2013年新乡市造纸厂“污水灌溉麦田”事件、2017年新乡市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2018年南阳市“7·27”赵河水体污染事件等。
这些事件不仅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而导致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1]6-12。
作为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天蓝、地绿、水清一直是河南省最靓丽的名片。
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河南省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如何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二者合力,进而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打造美丽、和谐、生态的河南,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研究,然后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究形成原因,并结合河南省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后,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的工作机制[2]。
它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3]。
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逐渐受2019年8月第31卷第4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Aug.,2019Vol.31No.4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2018B071);河南警察学院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HNJY-2018-04)收稿日期:2019-07-09作者简介:李霞(1985—),女,回族,河南商丘人,博士,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12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重视,不仅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逐渐出现,同时在实践层面许多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在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有董邦俊(2013)《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曾粤兴、周兆进(2015)《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康慧强(2017)《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古瑞华、吕桂楠(201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探微》;仝其宪(2018)《环境安全“两法”有效衔接之构建》;蒋云飞(2019)《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视角》等。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郭松(2016)《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困境及出路——以湖南省邵阳市为分析蓝本》;刘娜(2016)《宁夏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证研究》;胡露薇(2018)《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调查研究》等。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层面的探索在实践探索层面,主要有2015年,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与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
同时,河南省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例如,《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决议》《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9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和《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方案》等。
此外,在2019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求抓好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保体制,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4]。
这些实践层面的探索,不仅为做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方向,而且也为推进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保障。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总之,现有理论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且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对实践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目前虽然也有实证研究,但主要结合湖南、宁夏、四川等地的实际情况,而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来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成果几乎无人问津。
此外,河南省在“两法衔接”方面虽然也进行实践层面的探索,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制度运行效果如何?存在哪些不足?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究。
为弥补这些不足,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问卷调查主体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企业、普通公众。
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郑州市、新乡市、安阳市、信阳市发放调查问卷。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10份,回收有效问卷300份,有效率96.77%。
在回收和整理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梳理河南省“两法衔接”的现状。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取得一定成效,不仅已陆续建立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同时还开展与“两法衔接”相关的工作。
1.已建立相应的衔接制度。
早在2015年,河南省环保厅与河南省公安厅就颁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同时根据2017年1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河南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13衔接制度。
根据实证调研,主要制度如下。
(1)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目标和措施,研判环境违法犯罪形势,及时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并总结交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经验,整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5]。
(2)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密切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对本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并强化责任期限办理[5],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确保执法权威。
(3)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暴力阻碍执法,或在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时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初步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者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环境违法案件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等[5]。
在这些情况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可启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4)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每月10日前将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及公安机关受理情况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每月10日前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受理、立案、案件进展等上报给上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5]。
2.已开展衔接的具体工作。
随着衔接制度的建立,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沟通与配合,积极开展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具体工作。
(1)环保部门积极运用配套办法办理案件。
近年来,河南省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积极运用配套规定办理案件。
例如,利用“环保大讲堂”、纪念“6·5环境日”等载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报道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组织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行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移交案件。
同时完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创新执法机制,全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强力推进行政处罚履行。
2017年,河南省查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4起,13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环保部门移送93起,1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较往年有大幅提高[6]。
(2)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例如,2017年7月,南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坚决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等处理方式,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现象。
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密切与环保部门配合,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又如,2018年1月,郑州市环保局和公安局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大对环保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适合行政执法的由环保部门执法,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8]。
通过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仅2018年,河南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共立案11498起,行政拘留715起(767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5起(153人)[9],取得明显效果。
(3)检察机关注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河南省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注重强化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环境犯罪,查办环保类渎职犯罪,加强对环境保护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发挥司法护航作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
例如,2016年河南省检察机关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为抓手,加强与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部门衔接,完善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10]。
2016年1月,河南省检察院与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并开展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案活动,查办此类渎职犯罪40人[11]。
2017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