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杀贪官的邓玉娇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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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遍古今世事体验百态人生】邓玉娇案判决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

【看遍古今世事体验百态人生】邓玉娇案判决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

【看遍古今世事,体验百态人生】邓玉娇案判决: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6月16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

法院宣判,烈女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当我们回首本案的侦查审理经过时,明显感到,这是民意的意外胜利。

因为该案一开始,司法机关是以故意杀人的罪名立案侦查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如果此案没有引起媒体的注意,没有公众的参与,审判结果将大相径庭。

虽然围绕着是否防卫过当仍有争议,但毕竟不会影响邓玉娇终获法律上自由身的结果。

人们清楚,有强大的民意和舆论作为后盾,法院这回绝不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了,至此,邓玉娇案或可告一段落。

但这一普通刑事案件,最后引发为公共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却并不会随着邓玉娇走出囚牢,而烟消云散。

围绕邓玉娇刺官的罪与非罪,一直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以数以万计的网民为代表的网络民意,认为邓是正当防卫不应负刑责,有人甚至认为邓玉娇刺官,是为民除害;而与这种感性色彩浓烈的观点相比,部分官员及法学专家、专业评论人士,则认为前者是非理性的观点,是阐释的狂欢,进而表示出对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切焦虑。

常言道,法不容情,但这一次却演绎成相反的意义,获得皆大欢喜的结果。

难道这是民意强奸法律所造成的结果?在社会生活中,民意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去年的许霆案审理过程中,以及早些时候的躲猫猫事件,就已经出现过,更早的还有孙志刚案件。

不过,邓玉娇免于罪责,还是出乎很多人意料,包括邓玉娇本人以及家属,他们几乎要喊出皇恩浩荡的口号来了。

其实,公众原本对此也没有太高的期许,他们只是出于憎恶淫官、同情弱者,因而,才感同深受地站在了邓玉娇的身后。

其实,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公众不会是非不分地袒护恶贯满盈的弱者,而只传达出一种对弱势者同命相怜的关注,希望弱者得到应有的司法正义,也是对强势权利恐惧的本能反应。

因而,邓玉娇的无罪释放,对于民意来说,是过于意外的结果,显示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休闲大杂烩2009-05-23 22405cc149a20100dasc网友热评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邓玉娇案”经典网评摘要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死得光荣?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

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

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

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中青报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作风建设包含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许多地方或中央部委等都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进入娱乐场所消费。

当然,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部门,或许因为工作所需而要安排客人去唱唱歌、洗洗脚,只要没有所谓特殊服务要求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控制“主人”人数,也无可厚非。

但报道中的3名招商引资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不是为公,也不是陪同任何“客人”。

如果不出事,不知其在消费结束后会以什么形式来“埋单”?又有多少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而不为人知呢?公款使一些干部财大气粗,权利使一些干部胆大妄为。

而一些娱乐场所只要有钱就来者不拒,尤其对于有权者更是欢迎,伺候好了就可能有了“保护伞”。

想禁止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这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但这却不是放任的借口。

党员干部也不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但不应是去消费,我们很希望他们是去真正执法而让娱乐场所更健康。

如果在娱乐场所因执法而牺牲,那是很光荣的;如果在娱乐场所如巴东县3位镇干部之死之伤,恐怕就鲜有人同情了。

官员被刺死案称女服务员患抑郁症是转移视线湖北巴东县3名官员与雄风宾馆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起争执,两人被刺伤,其中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一、邓玉娇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邓玉娇案经过媒体的多方炒作,人们包括很多法律专家似乎都模糊,甚至遗忘了该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媒体将炒作重点警察的不取证导致物证销毁上,而人们则关注邓玉娇是否已经被强奸。

其实,这些都不是案件的关键事实。

案件的关键事实就是邓贵大意图强行获取“异性洗浴服务”,这些与是否有物证存在都无关联。

因为这个关键事实是大家公认,已经被证明了的。

这个关键事实不仅决定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异性洗浴服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其内容是否触犯刑法是本案的关键。

二、“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决定了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也是众所周知的,就是陪浴+性交。

很多网民将它当成卖淫是不恰当的,因为卖淫必须是自愿的。

在自愿的情形下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进行“性交”,就是卖淫。

如果不自愿呢?那就是强奸,和意图强奸。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邓玉娇是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不重要,因为即便卖淫女也有拒绝提供性服务的权利,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显然,如果邓贵大是为了同邓玉娇性交而采取暴力行动,就构成了意图强奸,暴力行为等同于强奸行为。

所有的人都知道,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倒或者推坐在沙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邓玉娇就范。

对于这种侵害,女人无疑是有无限防卫权的。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不包括“性交”,邓玉娇是否有些防卫过当了?答案还是:非也。

因为即便是“异性陪浴”,也是违法和非常危险的,它与强行性交只有一步之遥。

男女裸体相互洗浴,有可能发展到性交与强行性交,这是每一个神志正常的女人都能认识到的常识。

对于女人这种弱势群体来说,如果强求她们在脱衣以后甚至在插入前再防卫,而在脱衣前禁止其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非常荒谬的。

三、“异性洗浴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行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不是犯罪,其报警行为不是自首,警察接警后应抓捕罪犯,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报警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实施了防卫行为。

透过现象看本质

透过现象看本质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认定2009年5月,邓玉娇刺死、刺伤政府人员案件引起全国轰动,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经一审判决邓玉娇成立故意伤害罪,由于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且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免予对邓玉娇的刑事处罚。

虽然本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我觉得这样的判决纵使在法律上可行,从道德的角度考虑,也是行不通的。

尽管正如老师课堂所说,她的行为在过当防卫的界定范围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最终导致意思一伤。

可是毕竟,强奸属于八大罪之一,是可以对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

本人认为,法律产生的初衷便是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安全受到威胁的前提下,不可能非常理理性的思考问题,因此而犯罪与过失杀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此案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一、无限防卫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法律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

1997年《邢法》的第20条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并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二、无限防卫的成立要件一是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犯罪,一般违法的犯罪行为若为使用暴力不在此限;二是暴力犯罪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行为没有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在此限;三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比如杀人、有毒,抢劫、强奸等犯罪。

即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式的急迫性。

总之,只有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由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认定邓玉娇无限防卫成立的原因在邓玉娇案中,一是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在邓贵大的“特殊服务”要求遭到拒绝后,掏出一沓钱扔给邓玉娇,邓玉娇拒绝后,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进行侮辱、纠缠,充分说明邓贵大等人有和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企图;二是邓玉娇在欲离开房间时,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按到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按倒”两字说明邓贵大嫖娼的想法不能实现后,转而采取暴力手段,可以说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

“邓玉娇案”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透视

“邓玉娇案”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透视

对邓 玉娇 案作 出一审判 决 , 时依据 法院 查 明的事实 , 该案件 行 为所构 成之 犯罪 只能是 过失犯 罪, 此 对 虽然 是通说 , 并不是法 律 但
作 出客观 的法 律评价 是 比较恰 当 的。 以下是 笔者对 邓玉娇 案 的 规 范或 司法解 释 , 法院 的适用 没有强制 约束力 。 案审理法 院 对 本 判 决结果 发表的几 点看法 。
2 0 0 9.8(中 )
・ . 邓玉娇察, , 防卫过当与特 防卫的透视
张新 雪
摘 要 邓玉娇案引起 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其折射出了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在一审判决作出后, 本文针对该案 中争议较
大的防卫过 当的 罪过形 式和特 殊 防卫 的适用进 行分析 , 出了相 关见 解 , 提 以期 为司法 实践 的开展有 所助益 . 关键 词 邓 玉娇 案 防卫 过 当 特殊 防卫 司法公 正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 .l.2 10—5220)8I8O
过形式 应 当是过失 。理 由如下 : 首 先, 从逻 辑上 而 言, 故意 犯罪是 以行 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
会 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 果仍故意 而作为 基本条 件的 , 当防卫 的 目 正
死亡或 者 以特别 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 残疾 的, 处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期徒 刑或者死 刑。本法 另有规定 的 , 无 依照规 定 。可
没有收集完 毕之前 , 作出没有 事实根据 的评 论只 能对 公众造成 误 害后果 , 根据上述 分析 , 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 式应 当是 一种过失 , 这
导, 甚至 对司法公 正造成 干扰 。在 真相查 清之 前 , 保持缄 默是对 与 防卫行 为是 一种 故意行 为并 不矛盾 双 方 当事人最起 码 的尊重 , 是对 司法权 威 的尊重 。现在 , 院 也 法 因此 , 针对邓 玉案这 ~具体 案件 , 理论 界通说认 为, 防卫过 当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1001班学号: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

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

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在法院的判决后终于得以平息了,所有的猜测、所以的疑惑、所有的声音等等也都就此打住了。

虽然该案的最终判决距今已三月有余,邓玉娇也开始了她的新的生活,但是相关法律性质的认定仍引发了一定的关注度。

巴东县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此判决一出,对于邓玉姣的行为、定性及量刑的认定,社会上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众说纷纭。

但我认为,巴东县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

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

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

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

采取正当防卫的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 事责任。但是, 事责任。但是,鉴于它是通过直接反击的方式使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这种权利如果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邓玉娇案
——关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案
人物
邓玉娇, ,(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邓玉娇,女,(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1987-),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 本案死者,(1965年 2009年),湖北 ,(1965 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 中心职工。 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 邓中佳, 制分流人员。 制分流人员。
包括四种情况: 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 盲人 4、 又聋又哑的人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含义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 侵袭的行为。 侵袭的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 范围 违法侵害行为。 违法侵害行为。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百强重点名校高考备考_邓玉娇“假释”,正义取得初步胜利,但根本问题没解决(完美整理版)

百强重点名校高考备考_邓玉娇“假释”,正义取得初步胜利,但根本问题没解决(完美整理版)

邓玉娇“假释”,正义取得初步胜利,但根本问题没解决
杂谈
0528 1203
邓玉娇“假释”,正义取得初步胜利,但根本问题没解决(转)
巴东长江网2014年5月27日 044 在显著位置发布消息: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但是仔细看看这条消息,就知道,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邓玉娇仍然是因为故意杀人被监视居住,因为她就是因为巴东警方认定的“故意杀人”被刑拘的。

她身上仍然背着“故意杀人”。

并不是真正的无罪释放,我称之为是个“假释”。

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并没有根本得到解决。

随时都有可能被继续关押,提审。

因为她现在仍然是犯罪嫌疑人。

二,她早就投案自首了,为何到现在才认定投案自首情节。

而且巴东公安局早前还说,是否投案自首由法院认定,现在怎么又公安自己认定了。

这显然有一个地方是错误的,前后矛盾。

不是说错了,就是做错了。

法律不是儿戏。

为此,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邓玉娇案件涉及到的众多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

邓玉娇案还未了结,不是无罪释放,同志仍需努力。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证据法案例

证据法案例

⏹“玉娇刺官”案⏹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巴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提出主要三点辩护意见:⏹ 1.邓玉娇行为属正当防卫,⏹ 2.邓玉娇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3.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因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其图谋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由此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而最初引起民愤的,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城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

本案再次引发了是否存在媒体和舆情审判的争议。

尽管关键细节仍未公开,但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

法学泰斗马克昌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番话颇为耐人寻味。

出言谨慎的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

而他对民意、包括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这实际上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结果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

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

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2009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

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

定 的 从 轻 情 节 , 要 考 虑 酌 定 的从 轻 情 节 ;3 具 体 案 件 具 体 分 析 , 又 () 切 实 贯 彻 好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4 特 别 注 意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的合 () 法权 益 。 本 案 中 , 玉 娇 一 方 属 于 弱 势群 体 , 院 判 决 时 也 实 实 在 邓 法 在 考 虑 到 了 。在 量 刑 时 充 分 体 现 了保 护 弱势 群 体 这 一 原 则 ;5 认 ()
的性 质 , 对 防 卫 过 当量 刑 时 , 该 加 以考 虑 。为保 护 重 大 利 益 而 在 应 防卫过 当 , 之保护较小权 益而防卫过 当 。 者 的处罚应 当更轻 。 比 前 ( ) 会 舆 论 。在 对 防卫 过 当 量 刑 时 ,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影 响 , 不 4社 要 既 挫 伤 公 民 正 当 防 卫 的 积 极 性 ,又 要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严 肃 性 , 案 件 的处 理 只 有 在 保 证 法 律 效 果 的 前 提 下 , 能 追 求 与社 会 效 果 才
罚 的 判 决 显 属 过 轻 , 有 真 正 体 现 公 平公 正 原则 。 因 此 , 玉 娇 案 没 邓
的 处 理 是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 法律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所 以 , 但 其 对今 后 处 理类 似案 件 的负 面影 响 是 不 容 忽 视 的 。
的相 统一。
丁英华: 国 察 》志 总 助 《 检 官杂 社 编 理 中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统 一 是 审 判 效 果 的 价 值 要 求 。 判 效 果 是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现 实 审 载体 .是 展现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统 一 的 平 台 。 审 判 的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是 审 判 实 践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

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view/2443586.htm?fr=ala0_1_1邓玉娇事件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

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

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

2009年6月5日,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

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薛群英李丽据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巴东县公安局原通报是“特殊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

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原通报为“按”)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原通报为“按”)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2009年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件发生后,各大网站以及《检察日报》等舆论工具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和评判。

综合各大网站报道的网民的观点,绝大多数网民对邓、黄的行为表示了谴责,对邓玉娇的行为表示“褒扬”,对巴东县公安局拘留邓玉娇表示“不可思议”;邓玉娇的“首任律师”甚至提出“邓玉娇受性侵害论”。

对于邓玉娇行为的性质,绝对多数的网民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基本上都没有从理论上加以系统分析。

对邓玉娇案的刑法学分析

对邓玉娇案的刑法学分析
卫” , 群 情 激奋 。从 刑 法 学犯 罪构成 和 正 当防 卫理 论 尝试 对 邓 玉娇 的行 为进 行 定性 分析 。
【 关键 词 】 邓 玉娇 案 ; 犯 罪 构成 ; 正 当防卫 ; 防 卫过 当 ; 期 待 可能 性 ; 过 失致人 死 亡 罪 【 中 图分 类 号1 D 9 1 4 【 文献 标识 码 I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3 ~o O 3 6 —0 3
2 0 1 3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r . 2 01 3 No . 3 S e r . No. 1 3 8
第3 期 总第 1 3 8期
正 当防卫 。正 当防卫和 防卫过 当致成立故意犯罪之
间有着不可逾越 的鸿沟 ,邓玉娇虽然被免 除刑 罚处
罚, 但仍是“ 有罪之人” , 这也是很 多网友愤愤 不平 的 原 因。在他们看 来, 邓 玉娇是清 白无罪 的。
正 当防卫成 立的条件 可 以分为防卫意图 、防卫 起 因、 防卫对象 、 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 五个方面 。从
着重要 的意义 。

卫对象看 ,邓贵大和黄德智是联合对邓玉娇进行侵
害 的, 邓玉娇 的防卫行为仅仅针对这两个 当事人 , 完
3 6 ・
黄思颖: 对 邓 玉娇 案的 刑法 学分析
全符合对象要件 。从 防卫 时间上看 ,邓贵大 已经多 次把邓玉娇 “ 推 坐” 在沙发上 , 不法侵害 已经开始并 且正在进行 ,对邓玉娇 的人身安全 造成 了现实的紧 迫性的危害 ,邓 玉娇 遭到暴 力和强奸的可能性仍在 继续。综上所述 , 邓 玉娇 的行为完 全符合防卫意图 、 起 因、 对象 、 时间这 四个要件 , 判断邓玉娇到底属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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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杀贪官的邓玉娇是正当防卫
向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致敬!
文/周筱赟
核心提示:
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巴东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

这体现了巴东县警方试图掩盖强奸行为存在之极端无耻。

案发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
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
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
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
据媒体报道,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喝酒后,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

这三人分别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镇招商办的黄德智,另一个是邓贵大的同事邓某,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他们三人在三楼休息室遇到女服务员邓玉娇在洗衣服,他们问邓玉娇是不是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答:自己是三楼KTV包间服务员,不提供特殊服务。

但是三人仍然纠缠不休。

并且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为首者邓贵大以为邓玉娇是要钱,于是从怀中拿出一沓钱抽打邓某的头部,进行羞辱。

这所谓“特殊服务”到底会有多么特殊,我想只要不是外星人,都明白是什么意思。

邓玉娇对他们显摆几个臭钱并不理会。

当第二次邓贵大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时候,邓玉娇用手中的刀把邓贵大刺死,把黄德智刺成重伤,邓贵大的同事邓某则当场被吓傻。

我的朋友饕餮(我在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后赶到昆明,感谢饕餮兄的热情款待,尤其那种彝族菜的一种什么汤很好吃,那种虫子我实在不敢吃),以在网络撰写文言时评“新史记”而著称,更将邓玉娇比喻为“巴东烈女”,称其“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文章实在写得痛快!
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对于这些,网友已经讨论很多了。

我只想指出五点:
一,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刑法》法条中所谓“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这三个狗官,把邓玉娇两次按倒在沙发上,大概没有正常人认为是要给她打预防针吧,当然属于强奸行为正在进行,邓玉娇刺死为首者,当然完全符合《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法院应该尽快宣判邓玉娇无罪,并授予“抗暴英雄”的称号。

二,我说邓玉娇杀的是贪官,当然也有法律证据。

按照中纪委多次规定,党员干部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服务,用公款接受异性陪侍服务,更是严重违纪,属于贪渎行为。

有五毛谠肯定要来质问我,你怎么证明邓贵大(邓贵大这个名字真是老土,一听就是那种当地恶霸类型)拿出一沓钱抽打邓某的头部,就一定是公款呢?
这个问题提得好!不过五毛谠就是没文化,连政治学的常识也完全不懂。

按照政治学的常识,这条常识中国官方同样也承认,就是: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政府许可;对于政府及政府
官员而言,没有明确得到公众授权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政府及政府官员的一切公权力行为,都必须获得民众授权。

所以,在法律上,这就叫举证倒放置。

不是我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花的是公款,而是我质疑后,他们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花的不是公款。

三,网友有人把邓玉娇赞为“女杨佳”,我觉得两者有很大区别。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杨佳不去杀冤枉他的人,连杀6个与他毫无关系的警察,而且是做内勤的文职警察,有滥杀之嫌,而邓玉娇把直接施暴的邓贵大把捅死,把黄德智刺成重伤,把邓贵大的同事邓某则当场吓傻,这才是真正的女英雄,我要向她致敬!
四,巴东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

这体现了巴东县警方之极端无耻。

就算患有抑郁症又怎么样?患有抑郁症,难道就不能反抗强奸,杀死贪官了吗?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巴东县警方不要忘了,你们一手遮天的巴东之上,还有法律在!你们就继续说谎吧。

污蔑邓玉娇有抑郁症,不过是因为抑郁症可能存在暴力倾向,可能自残或伤害他人,这样好像就是她主动杀人,而掩盖邓贵大等人强奸的行为了!
五,饕餮兄的雄文中称“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

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实在点出问题实质!
有些网络愤青,开出的药方是杀光官吏,这不就是历代农民造反的思维吗?把贪官杀光,自己去当皇帝、去当官,马上自己也彻底腐化。

关键是制度。

建立政治透明,民众监督的制度,一个好的制度,就是让坏人即使当权也没法做坏事的制度。

没文化的五毛谠们,受巴东县警方的雇佣来骂我,所谓主导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你们看看清楚再骂吧。

我刚才关于制度的论述,是邓小平同志的原话,是不是还要我给你们找出在《邓选》第几卷第几页啊?
新史记烈女传之邓玉娇传
文/饕餮
湘鄂西之巴东,近有烈女出焉。

此烈女非曩时夫死守寡之属,亦非旧时旌表之类,乃抗暴屠凶之女也。

盖巴东,隶属恩施州,其地偏狭,乃鄂西咽
喉,神农架于其北,大巴山贯其中。

土家、苗族等世守其地,宋相寇准曾为县令,将军贺龙于兹杀伐,虽然,巴东乃贫蔽之邑也。

有女邓玉娇者,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

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

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

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

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报警焉。

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

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

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

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

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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