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网贷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对我市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我市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市金融办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第五条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十)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所有网络借贷平台机构。
第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风险可控和依法经营的原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借贷业务,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变相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九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披露借款信息、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业务运作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章程和业务规程,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业务秩序。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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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文 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络
5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稿)》
附录四:《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有关问题
的解答
附录五:《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登记指引》
附录六:《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征 求意见稿)》
目录分析
课题参与人
撰稿人
本书的编写说明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备案 管理
03
第三章业务 规则与风险 管理
04
第四章出借 人与借款人 保护
06
第六章监督 管理
05
第五章信息 披露
1
第七章法律责 任
2
第八章附则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一:《络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络
4 借贷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信息
中介机构
网络
暂行办法
理论上
附录
活动
问题
内容 业务
管理
业务
网络
总则
信息
征求意见
活动
规则
内容摘要
附录七:《互联金融 信息披露——个体络 借贷》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全文.doc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指引发布如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8个月之后,P2P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欢迎大家进行阅读!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网贷监管细则
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的你清楚吗?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下具体的细则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最新详解:《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三条 [中央⾦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对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作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建⽴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预警提⽰和督导。
(三)推进⾏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络借贷⾏业⾃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解释。
银监会做全局规划和指导。
第三⼗四条 [地⽅⾦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下列监管职责: (⼀)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实际控制⼈、从业⼈员的执业记录,建⽴并管理⾏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民银⾏及⽹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运⾏机构共享。
(⼆)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管。
(四)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舆情监测制度,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为进⾏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络借贷⾏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地⽅⾦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五条 [⾃律组织职责] 省级⽹络借贷⾏业⾃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下列职责: (⼀)制定⾃律规则、经营细则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探讨(二) (2)
1. 最高人民法院划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A 20%B 22%C 24%D 25%正确答案:C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不同P2P公司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A 20万元B 50万元C 100万元D 500万元正确答案:C3. P2P公司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
√A 10B 15C 20D 25正确答案:C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法人在同一P2P公司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A 50万元B 100万元C 150万元D 200万元正确答案:B多选题5. 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个体包含()√A 自然人B 法人C 社会团体D 其他组织正确答案:A B D6. P2P平台的运营模式有()×A 纯线上模式B 股权转让模式C 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D 债权转让模式正确答案:A C D7. P2P平台的发展趋势为()√A 兼并收购成常态B P2P上市加速C 问题平台仍处高位D 注重产品创新,细分化平台受追捧正确答案:A B C D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为()√A 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督B 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C 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D 注重产品创新,加速P2P上市正确答案:A B C判断题9. 当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0.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关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尊敬的有关部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现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详细说明如下:一、自查报告1. 公司概况:本公司是一家合法正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公司秉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经营期间始终与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 违规情况:经过认真的自查,我们发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以下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情况:a) 在某些项目的推广宣传中,我们的宣传语言存在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等问题;b) 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充分披露项目风险,致使借款人投资决策不理性;c) 未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导致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风险。
3. 违规原因:经分析,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如下:a) 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我们在宣传中夸大了项目收益的程度,未能充分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变数;b) 缺乏风险意识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造成在项目推进和合规问题上存在疏漏。
4. 整改计划:本公司高度重视自查发现的问题,并立即展开整改工作,以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计划:a) 对宣传语言进行规范,遵循真实、客观、严谨的原则,明确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收益;b) 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与项目风险可控;c)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与权限,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监督,以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5. 预防措施:为避免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a) 加强内部审核与监督,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b)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c) 聘请专业顾问或律师团队,定期检查公司运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整改措施我们将以极高的重视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公司业务完全合规。
具体措施如下:1. 严格规范宣传语言,明确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变数;2. 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与项目风险可控;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4. 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监督,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定期进行全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合规意识;6. 聘请专业顾问或律师团队,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定期评估。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集中度的相关监管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50%B.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0%C.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净额的15%D.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答案】 D2、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 D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A.最终责任B.直接责任C.实施责任D.监督责任【答案】 C4、将市场预测分为短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是按( )的不同划分的。
A.预测范围B.预测商品综合程度C.预测性质D.预测期限【答案】 D5、下列不属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主要功能的是()。
A.引导产品合理定价B.优化资产负债业务组合和资源配置C.完善绩效考评体系D.分离和消除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答案】 D6、下列关于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表述,错误的是()。
A.杠杆率的要求可以约束银行表内外业务的膨胀,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B.由于计算的复杂性,杠杆率可以提供一个更为直观的监管标准C.计算公式为:杠杆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D.杠杆率不得低于4%【答案】 C7、利率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将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和()。
A.风险转移B.资本管理C.风险对冲D.套期保值【答案】 C8、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
A.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
坚持规范行为B.遵守公开交易的原则C.履行公平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D.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答案】 D9、根据管理需要,信贷计划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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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十)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六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自愿加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与业务数据进行匹配比对;
(三)同意市金融办根据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设置的评估参数,以及备案登记信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
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市金融办在收到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提交的完备的文件资料后,会同有关单位采取书面
审核、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市金融办在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三章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已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第五条所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含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
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专项审计报告以网贷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时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作为报告期。
第十二条
已设立并在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市金融办可依据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
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已设立但未在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市金融办依照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的有
关审核流程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市金融办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
进行签字确认。
市金融办在收到完备的文件资料后5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已存续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五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六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办。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在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将网贷机构信息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情况(网贷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联系方式、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时间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网贷机构备案材料、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评估分类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建立网贷机构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与厦门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网贷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或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
市金融办核实变更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办注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金融办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市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贷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可以对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
网贷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市金融办可视情况注销网贷机构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网贷机构提交虚假资料的,市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
网贷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市金融办有权暂停接受由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贷机构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由市金融办要求整改。
网贷机构拒不整改、延期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金融办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对市金融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市金融办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贷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