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02.回避制度与一般当事人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各种制度和规则被制定出来。
其中,回避制度被广泛使用,以保证公正的判断和公正的决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回避制度的定义、类型、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职业人员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下,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保证公正。
二、回避制度的类型回避制度根据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法官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确保法官公正判断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2. 律师回避制度律师回避制度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律师行业规范和公正代理的重要保证。
3. 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仲裁公正和仲裁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4. 公证人回避制度公证人回避制度是指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公证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公证公正和公证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职业人员,包括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害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本人、亲属、近亲属、配偶、前配偶等。
如果职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2. 利益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机构、团体等。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当一方被告无法或不想接受仲裁而诉请法院受理其案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件撤回或者不受理。
这项制度一般用于民事案件中,为了帮助当事人达成何种协议或者解决彼此纠纷,从而节省时间和开支,同时又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民事诉讼回避的用途1、预防纠纷: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或不想接受仲裁而诉请法院受理其案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民事诉讼回避,以防止案件申请人受到法律惩罚,保护双方当事人。
2、促进友好协商: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双方的纠纷,而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可节省时间、金钱及精力。
3、保护当事人利益: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回避申请将案件回避,以减少费用、把案件交由友好协商即可彻底解决案件,同时也维护受益方的利益。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将诉讼案件撤回或者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暂停审理诉讼案件,转其他调解或者仲裁程序;第16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撤回案件申请;第16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不受理其案件,以满足他们的诉讼回避要求。
四、民事诉讼回避的程序1、签订协议:当事人应友好协商,就纠纷事宜签订协议;2、申请法院审查: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审查,向法院提交所签订的协议;3、法院审理:法院审查后,受理民事诉讼回避申请,并作出司法裁定;4、登记和执行司法裁定:在有关司法裁定登记并执行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完成并生效。
五、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争议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功能明确,但仍有许多争议。
1、协议效力问题:由于协议的联合执行性质,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执行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因此应对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重视;2、法律效能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回避的非诉讼性质,因此无法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可能带来法律效能问题;3、双方权益保护问题:双方应当慎重行事,以确保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核心内容: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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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纠纷问题无法通过双方协调解决的话,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民事诉讼,虽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民俗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非常好的社会表现,因为人们已经开始懂法用法,开始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那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___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民事诉讼运行的基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民族等因素,在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内容和方式。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如何答辩等。
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等进行监督,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2.同等、对待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
6.支持起诉。
7.辩论原则。
8.诚信原则。
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也要记录。
独任制情况:1.简易程序;2.基层第一审;3.中级第一审或不服裁定。
上诉第二审,双方同意,可以独任。
(二)回避制1.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2.程序:(1)申请: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审理后知道:辩论终结前。
(2)回避的决定院长独任时,委员会决定。
审判、书记、执行员,院长决定。
翻译、鉴定、勘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3.公开审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三、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二)一般地域1.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居住地;(2)居住地与长居住地不一致,则在常住地。
2.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1)身份关系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2)限制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
(3)特殊合同纠纷,则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住地。
侵权行为,则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住地。
产品、服务不合格,则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4)专属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在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在(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5)协议①只能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
②仅适用于一审。
③必须以书面形式。
(6)共同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向其中一个起诉。
2个起诉,则对最先立案的管辖。
(7)裁定移送:不属于本院的,则要移送;制定:受移送的认为不属于,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共同上级法院制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回避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官的中立性。
回避制度既是一种监督机制,也是一种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或其他审判人员因感情、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与案件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一种法律规定。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对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人身关系;4.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其公正执法的。
三、回避制度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当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因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形时,可以主动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一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回避的理由和证据。
回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决定:法院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回避。
如果符合回避的条件,法院将回避请求告知相关人员,并安排其他法官代为审理。
3.复议:回避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复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申诉。
4.决议:法院最终作出回避决议,并告知当事人。
四、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法官的公正执法和权益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告和原告的信心,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回避制度的运行,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回避制度还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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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中法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法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一定的关系,而这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影响。
4、审判人员接受过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一、民事诉讼中法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回避制度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和其它诉讼活动,而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在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原文法条考察为主。
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混淆,进而导致做题准确率下降,接下来就回避制度的知识进行总结梳理和对比。
一、知识点总结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3、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回避申请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决定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8、回避的救济方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易混知识点对比总结1、回避对象:民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回避决定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而要理解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就必须先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像是指引民事诉讼这艘大船航行的灯塔,为整个诉讼过程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和准则。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比如,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不会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让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而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这两个原则既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开放态度,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然后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但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同时,调解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是辩论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让事实更加清晰,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也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
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说完基本原则,再来看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3.08•【文号】•【施行日期】1982.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1991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九章诉讼费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十章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第四节调解第五节开庭审理第六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七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一章简易程序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名单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三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程序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执行的移送和申请第十七章执行措施第十八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十九章一般原则第二十章仲裁第二十一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二章诉讼保全第二十三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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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胜利)因从事非法走私 活动2004年8月被有关部门查处,并被公司所在地A市工 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5月章胜利以德胜商贸有限公 司的名义与海翔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 同。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海翔公司决定起 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海翔公司起诉的话应以 谁为被告? A.德胜商贸有限公司 B.章胜利 C.A市工商局 D.德胜商贸有限公司及章胜利
当事人能力,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资格要求。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后者的标准是有 “独立经费”及需要登记的依法核准登记。
“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 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回避” 审判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 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的审理。 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日本的两个判例 “株式会社栗田商店”董事长**签发汇票之后, 公司搬至他地,商号改为“栗江兴业株式会 社”。原告起诉时在被告栏先写为“株式会社 栗田商店”,此后申请改为“栗江兴业株式会 社”。 原告起诉“丰商事株式会社”,诉状送至该公 司代表人,其进行了应诉。此后原告申请改为 “株式会社丰商事”。法院查明确有这两家公 司。
期间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 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审查及复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 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 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
• 法定的变更 当事人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 任意的变更 在诉讼中,因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变更,通常指 的是被告不适格。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 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 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 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4、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5、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 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 审判组织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 独任审理-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委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改革之道:大审判庭
再审: 另行组成合 议庭
二审:
审判员 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员+陪审员
发回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
•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 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 长担任。 •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 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诉讼行为能力,即亲自有效实施或承受诉讼行为 所需的能力。 •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是一致的。民诉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 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 讼。 • 自然人可能不一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诉讼行为能力。如缺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法院作出决定之前, 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财产保全、先于 执行)之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应暂时 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当事人对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 的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人民法院决定驳 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继续参加案 件的有关诉讼活动。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 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 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 机构为当事人。
当事人是否适格,按照原理应经过实体审理才能 作出判断,如原告不适格则裁定驳回起诉,如被 告不适格则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予变更, 驳回起诉。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不实行“登记立案” 制度,在审查受理阶段,立法庭法官如发现当事 人明显不适格(如原告与案件显无利害关系、被 告不明确),则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 兴泰公司开发了金胡新村住宅小区,在尚未综合 验收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商品房。但兴泰公司没 有按相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规划图等资 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也未移交物业管理用 房、物业设施维护费用等。因兴泰公司被吊销营 业执照,金胡新村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该公司的 投资方履行上述义务。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 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不一 定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原则上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案件的正 当当事人。但在法定诉讼担当的情形下,如夫妻共同 财产之一方配偶、破产程序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 为保护死者权益的死者近亲属,以及法定特殊情形下, 如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不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判断 依据。消极确认之诉中,非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作 为原告,但须具备诉的利益。
• 除法官外,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也在申请回避的范围。 • “诸鞠狱官与狱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 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 仇嫌者,皆须听换;推径为府佐国官于府主亦 同。” (《 宋刑统· 断狱律》)
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起诉状记载的原被告 作用:明确诉状送达人、判决承受人,确定 法院管辖、审判人员回避,也是判断当事人 能力、诉讼能力、当事人适格等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