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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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6(3)号文

京造定2006(3)号文

通知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

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

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粤建价函[2007]276号

粤建价函[2007]276号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各有关单位: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应该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造价总站关于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造发[2007]002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

新疆市政乌鲁木齐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多个)

新疆市政乌鲁木齐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多个)

新疆市政乌鲁⽊齐定额⼈⼯费调整⽂件(多个)新疆维吾尔⾃治区建设厅⽂件新疆维吾尔⾃治区发展和改⾰委员会新建造〔2008〕3号关于调整乌鲁⽊齐地区建设⼯程定额⼈⼯费单价的通知根据《最低⼯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和《关于调整⾃治区最低⼯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 5号)精神,⾃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齐地区建设⼯程定额⼈⼯费单价调整系数。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乌鲁⽊齐地区定额⼈⼯费单价,在现⾏各⼯程定额⼈⼯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

即:建筑安装⼯程在新建造〔2004〕3号⽂件基础上调增;市政⼯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件基础上调增。

⼆、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不计取其它费⽤。

三、本次调整从2009年1⽉1⽇起执⾏,已办理竣⼯结算的⼯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王勇强联系电话:0991-*******附件:定额计价⼈⼯费单价调整系数⼆OO⼋年⼗⼀⽉⼀⽇附件:定额计价⼈⼯费单价调整系数单位:%⼯程类别地区建筑⼯程、市政⼯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程、房屋修缮⼯程安装⼯程、市政安装⼯程乌鲁⽊齐地区31.49 31.57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程、全国统⼀安装及装饰装修⼯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新建造[2010]4号伊犁哈萨克⾃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委员会,⾃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单位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治区各有关设计、施⼯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结合乌鲁⽊齐地区实际,⾃治区⼯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程、全国统⼀安装及装饰装修⼯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京建发〔2023〕313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人工费调整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二、调整标准(一)定额人工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市场人工费:根据市场调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场人工费进行如下调整:技工单价调整为55元/工日,普工单价调整为35元/工日。

三、调整依据本次人工费调整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23〕2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3〕314号)等文件规定。

四、调整时间本次人工费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调整方法(一)定额人工费: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见附件。

(二)市场人工费:根据调整标准按实进行调整。

六、调整监督本次人工费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工程人工费调整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人工费调整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七、调整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次人工费调整规定,确保调整后的费用得到合理运用。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调整文件发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相关的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调整文件存档与记录本次人工费调整的执行情况,包括调整文件的使用情况、调整方法的执行情况等,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存档。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项目档案的一部分,为后续的项目提供参考和依据。

北京市人工费调整信息

北京市人工费调整信息
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京造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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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85号文)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85号文)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形式表现的,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6元/工日;技工86元/工日;高级技工129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形式表现的,综合工日调整为:75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标准调整。

三、调整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1、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4、从2012年12月1日起鄂建文[2011]80号文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约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的14天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给予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当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由发包人根据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三)需进行价款调整的工程量按相应期间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用量的确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工期延误价款调整等,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应原则执行。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海南省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汇总

海南省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汇总

海南省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汇总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琼建定[2009]239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

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元/工日调至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

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07]110 号)琼建定来源:主站发布时间: 2007-08-29 13:54 阅读次数: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已偏低。

为了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海南省建设厅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湛江市动态人工工资单价

湛江市动态人工工资单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省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经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计价的工程,每定额综合工日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62.00元。

对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工日工资单价按66.00元/工日计算。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7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42.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

签证工费用,在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定额一类工每工日45.00元,二类工每工日43.00元,三类工每工日41.00元,四类工每工日39.00元。

对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种类别,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统一按49.00元/工日计算。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5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37.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

签证工费用,在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有限度的市场风险范围。

对不明确人工费风险幅度的,人工费不宜纳入市场风险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管理制度,须区分不同时期施工的工作量,并按相应时期适用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与《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通知》(湛建管〔2010〕221号)和《关于执行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湛建管〔2006〕169号)配套使用。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经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江苏省人工调整文件

江苏省人工调整文件

目录1.苏建定2001(401)2.苏建定2005(65)3.苏建定2006(276)4.苏建定2008(66)5.苏建价〔2010〕494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通建价 号

通建价 号

通建价【2015】10号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人工费用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所发布人工指导价的除外。

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我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并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

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

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三、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单价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南通市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标准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参考此标准。

四、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

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

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委):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

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

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人工工资指导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

2019年关于调整建筑人工工资

2019年关于调整建筑人工工资

2019年关于调整建筑人工工资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发稿时间:2019-12-26 18:11:52 阅读次数:4816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9〕812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单位:元/工日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9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9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1、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

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

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工资调整△ 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京造定[xx]1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xx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xx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xx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xx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xx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内容仅供参考。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65号)和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对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展人工费动态调整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概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计取工程人工费,并明确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与调整周期。

二、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每季度完成工程量所对应人工费可按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分阶段计算、调整。

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三、人工费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季度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基础,与施工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对比计算变化率。

四、合同约定按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动态调整人工费的项目,履约期间遇定额工日单价调整时,不再调整定额工日单价。

五、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和支付。

六、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4月1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可按本意见计算、调整人工费。

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13日。

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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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价函[2007]276号)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
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应该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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