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089—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含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含燃气直燃机)、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B41/ 2089—202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ICS 13.030 E61 备案号 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8-2016
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02015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年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新建锅炉自2014日起执行本标准,1年7月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17月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锅炉大气污染物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801
燃(〈0.7MW 1t/h )二、三类区150120
煤─────────────────────────────────
锅 一类区100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烟尘排放限值:根据我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
对于特殊地区和特定用途的锅炉,排放限值可能更为严格。
2.脱硫要求: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新建锅炉应执行经济可行的最佳环保技术,脱硫效率应达到75-85%。
在特定条件下,脱硫效率需达到85-90%。
3.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根据不同地区和锅炉类型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50mg/m3。
4.排放标准区域划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根据地区功能划分有所不同。
一般可分为一类区域(如居民区、文化区等)和二类区域(如工业区、农业区等)。
一类区域排放标准相对较严格,二类区域相对较宽松。
5.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与燃煤锅炉类似,但通常较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略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排放控制。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脱硫、脱
硝和除尘设备,以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是指燃烧煤炭、油、气等化石燃料的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旨在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一般来说,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条:
1、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不超过20mg/m3。
2、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为300℃。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超过
100mg/Nm3。
4、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不超过
200mg/Nm3。
5、粉尘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粉尘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Nm3。
6、水汽排放标准:锅炉排放水汽不超过20mg/Nm3。
上述排放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排放应当依据本地区的环保法规和标
准来制定。
此外,锅炉大气排放还需要定期的检测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大
气污染。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引言锅炉作为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
本文将介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标准2.1 欧洲标准欧洲联盟制定了《欧洲联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了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都有明确的限制。
2.2 美国标准美国环保局制定了《国家大气排放标准》,其中也包括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美国的标准主要关注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关键污染物。
3. 中国标准3.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中国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限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和修订。
3.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中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 锅炉燃料的选择和燃烧方式的要求; - 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3.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中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以来,通过强制执行,对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有效管控。
同时,中国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和挑战4.1 意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2 挑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面临一些挑战,如技术和经济上的限制、监测手段的不够完善、标准执行的监督不到位等。
5.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未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表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适用区域 主城区 颗粒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二氧化硫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氮氧化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限值污染物排放 燃煤锅炉 30 30 50 50 200 300 200 200 300 0.05 燃油锅炉 30 30 100 200 200 250 ≤1 燃气锅炉 20 20 50 50 200 200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监控位置
I
DB 50/658-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 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 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418-2012)锅炉部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袁睿,方维凯,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的是控制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
随着工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减少锅炉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首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涉及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
这些污
染物的排放会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引发酸雨、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也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根据锅炉的类型、规模和燃料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
例如,在中国,根据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环保要求,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大约在100~800毫克/立方米之间,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在100~400毫克/立方米之间。
此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会要求锅炉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浓度限值。
同时,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锅炉,也需要定期进行监测和排放检验,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在中国,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于锅炉等固定污染源进行许可管理,推动控制设备的升级改造,并加大对违法排放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总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控制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种标准的限制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锅炉等固定污染源的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国和地区还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为改善环境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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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
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
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3.2工业锅炉industrial boiler
指产生蒸汽或热水(或有机热载体等)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
3.3生活锅炉domestic boilers
指产生蒸汽或热水用于饮水、洗浴、采暖或其他生活用途的锅炉。
3.4 电站锅炉utility boilers
指产生的蒸汽用于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力的锅炉。
3.5热电联供锅炉combined heating and power boilers
指产生的蒸汽既用于发电又用于供热的锅炉。
3.6自然通风锅炉natural draft boiler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为自然通风锅炉。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8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9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指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
3.10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 density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浓度即是排放浓度。
3.1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raw gas dust density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A、B二个区域,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对电站锅炉不划分区域。
A区:内环线以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4.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71-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2 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或新建(含扩建、改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2.2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站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23-200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4.2.2.2 2007年9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 热电联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种容量的热电联供煤粉锅炉,以及单台出力45.5MW(65t/h)以上的其他燃烧方式热电联供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其它热电联供锅炉按照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2.4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电站锅炉在满足4.2.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还须同时满足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1)~(3)计算。
4.3烟囱高度规定
4.3.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
4.3.1.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3.1.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5规定执行。
4.3.1.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1.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8m。
4.3.1.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1.1、4.3.1.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3.2 电站锅炉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的最低限值。
5监测
5.1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各种锅炉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2监测分析方法
5.2.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的规定。
5.2.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6。
5.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5.3.1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装设符合HJ/T75、HJ/T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
5.3.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HJ/T75、HJ/T76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
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5.4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5.4.1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采用表7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
锅炉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按式(5)计算:
5.5监测工况要求
5.5.1 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排放验收测试应在设计出力下进行。
5.5.2 在用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测试,应按表8规定的出力影响系数K 再次进行折算,即将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乘以表8中所列出力影响系数K。
5.5.3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的75%以上进行。
5.6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二氧化硫质量浓度。
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 (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
6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上海市范围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烟气抬升高度计算方法
A.1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
烟气抬升高度按公式(A1)~(A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