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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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7

•【字号】晋保监函[2011]85号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保监函〔2011〕85号2011年7月27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现就申报和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申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银邮类机构

银邮类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

***********************(格式见附表1);

3、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表2);

4、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

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

5、拟申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6、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兼业代理申报工作实施细则20110601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兼业代理申报工作实施细则20110601

宁波市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宁波市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通知》(甬保监发[2005]51号)和《关于宁波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保监发[2006]51号)的规定,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对宁波市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进行收取、汇总、整理和初审。为做好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规范申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工作细则。

二、受理部门及职责

由协会中介部具体负责受理各保险公司申报的保险兼业代理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编号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受理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受理当月市级保险机构集中申报的有关兼业代理材料,超过时限恕不予受理或推迟到下月办理。

四、对各公司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兼业代理申报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公司辖内的兼业代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如遇人员岗位变动,公司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将新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秘书处。

2、各公司每月申报时,均应认真填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汇总表》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附在本次申报材料的第一页,附后申报材料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汇总表》所填顺序排

列。

3、各公司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为A4纸格式,并能清楚辨认。

4、各公司在申报时,应按照下列相关的新增、变更、遗失补办和换证项目所规定的材料要求,完整清晰地提供申报材料并按序装订。

五、新增、变更、遗失补办和换证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附件1:

机构清单

报送机构(盖章):

序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代理险种

注:一、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代理险种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填写变更后的相关内容。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2: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申请代理险种

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

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

3.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一、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负责人签名除外。

附件3:

委托代理意向书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声明

1.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

险代理业务来源。

是()否()2.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在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

利条件。

是()否()3.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且上述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从

事保险代理业务,业务人员清单见附表。

是()否()4.是否承诺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

况。

是()否()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说明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5

•【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同时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活动,但保险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履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并具备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保险业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和稳定发展。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具备发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四)具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接受监管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股权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注册资金;

(二)注册资金数额应当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篇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所需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

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

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出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

一、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兼业代理基本要求

1.保险兼业代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与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

(2)拥有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资格。

(3)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投保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兼业代理行为规范

1.诚信经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风险提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因素,提示投保人注意风险防范。

3.保密义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对投保人个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专业能力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5.代理费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代理费用,并对收费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解释。

四、兼业代理监管机制

1.监管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行为规范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

3.投诉处理

投保人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有投诉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保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144号)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辽保监发[2011]4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40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

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

一、注意事项

(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数据录入以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只需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

二、资格申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

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

(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Baidu Nhomakorabea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逐步完成以下步骤:

1. 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个人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明材料。

2.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需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缴纳。

3. 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前往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经营保险业务的相关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材料。

4. 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 接受培训和考试:根据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以获得相关的职业证书。

6. 等待审批结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7. 领取许可证: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前往相关部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可能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具体申请流程请参考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确保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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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A.表号:3005+年份(2位)+各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流水号(3位),共15位。该处由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统一填写。B.保险机构名称: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名称。不要随便加上“分公司”或减去“支公司”的“支”字。

C.公司代码:统一使用3005。

D.机构地址: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地址。

E.行政区划代码:大佛山:440601,城区:440602,顺德:440681,南海:440682。

F.机构电话:统一填写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的联系电话。

G.兼业代理人名称: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名称

H.行业代码、所属行业:本项由保险公司填写。

I.工商执照编号: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J.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K.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作重点说明、突出其与申报的代理险种间的相关性。

L.地址: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可随意加减字眼。M.电话:请认真填写,不得空白。

N.代理险种:只可填“财产险类”,不可申报“人身险类”。险种的申报,只需填写险种大类,如“机构车辆险”,不需再填“摩托车险”;申报“企财险”和“家财险”,不需再填“个人住房按揭”。O.兼业代理人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说明:此点非常重要,请认真、详细地填写。

P.(反面)兼业代理人申明:请兼业代理人手写签名(签名的字迹务必清晰、工整、容易识别,否则无法录入保监局系统,重新识别会浪费业务员大量宝贵时间),并注明签署人的职务及签署日期也要填写完整!最后加盖红章。

Q.保险公司意见:请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盖章。“意见”

至少要写上“同意”,不可完全空白。

R.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前三份必须是盖红章的正本,第四份可以是复印件。

S.申报的书面材料排列次序:3份盖红章的正本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4份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T.《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请表》请认真填写,任何一项都不可缺省,不要填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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