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政治概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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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学总论,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理论知识体系。

3、刑法学分论,是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理论知识体系。

4、刑法典总则的内容是一般性规定,规定那个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与规则。分则的内容是具体性规定,规定各种具体的罪与法定刑。

5、刑法的特点: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最后性。P3

6、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附属刑法、国际刑法。

7、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的重要特点)

8、刑法的功能:社会保护功能(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人权保障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

9、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0、刑法的解释的分类(按解释的效力分):1、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刑法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1、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使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最重要)

12、罪刑法定原则分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消极的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习惯法,禁止不定刑,明确性原则。

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四条】

14、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五条】

15、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最基本)、属人原则(国际原则)、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世界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6、适用例外:港澳不适用,【第11条】

17、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的效力

18、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P27 ) 司法解释是同步的。

19、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第13条】

20、法定犯是指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犯罪,尤其是那些威胁而不是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犯罪。特点是没有直接侵害传统的伦理道德,因而社会危害性的变动性较强。

21、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22、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1、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2、犯罪构成是确认某种行为成立犯罪全体要件的总和。3、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当然包含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的犯罪客观和主观内容。

23、区分犯罪构成 and 犯罪概念

24、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典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5、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帮助、教唆)

26、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27、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2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29、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具体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叛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

3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or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75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八)》

3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手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1、社会危害性(社会属性) 2、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法律属性) 3、主体必须是单位(主体属性)

33、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35、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P85

36、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常见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遗弃伤病军人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7、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

38、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

39、区别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 P89

40、危害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实行行为对直接客体(利益)造成的损害事实。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直接客体(利益)的实际损害(实害)和可能的损害(危险)。

4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42、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43、【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4、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来说)P105

45、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主要因误认对象发生的错误。“法定符合说”:在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不能租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不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重在理解)

46、法律认识错误,只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原则尚不能成为免除故意罪责的理由,一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47、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48、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49、【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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