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安定与经济稳定的基础。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意义如下:1. 提高食品监管效能。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真实感受和需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提高食品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让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公正的待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消费者保护观念的增强。
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等环节。
1.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第一步,主要是指相关部门接收和登记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并将其纳入投诉数据库进行管理,确保投诉信息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投诉受理应设立相关投诉受理窗口或热线电话,并应明确投诉受理时间和地点,便于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2.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指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3. 处理结果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公示于社会,便于消费者和公众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的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一)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提交投诉举报;(三)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举报;(四)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类处理;(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收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等进行登记;(二)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调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处理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义务(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举报内容,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二)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三)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报复。
第七条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
然而,由于市场供应链的复杂性以及个别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有效处置食品安全投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为宗旨,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公开透明,保障投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依法、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原则,保障投诉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受理食品安全投诉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接受投诉,并记录投诉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对确属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对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由。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九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严禁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被投诉方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按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记录。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公正、公开的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
一、投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问题进行分析。
二、投诉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1)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超量使用添加剂等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达标。
(2)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不达标,卫生设施不完善,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2. 食品流通环节(1)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存在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
(2)部分食品流通企业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保证食品来源的合法性。
(3)部分食品流通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追溯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难以追溯。
3. 食品餐饮服务环节(1)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餐具消毒不彻底、食品加工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无法保证食品质量。
(3)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存在健康问题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三、投诉处理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1)拨打12315投诉热线。
(2)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投诉。
(3)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寻求帮助。
2. 投诉处理流程(1)接到投诉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3)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投诉建议1.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监督举报制度》
《监督举报制度》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规范行政,公正廉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药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其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举报控告的权力。
三、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严格实行登记,重要问题立即转送局领导阅处。
四、举报控告的范围包括。
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行政执法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的行为;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的行为;违背办事公示制度的行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行为;群众认为需要举报的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受理后,三十日之内调查终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属重大违纪行为,在基本事实查证清楚后,移送上级纪检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六、对举报实行督办。
局领导要随时对办理进度,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即使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举报控告人实行保护,凡属保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准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严肃查处对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本举报控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食药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举报内容:(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3篇)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药品稽查处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督办、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接待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告知举报投诉者管辖权应属部门。
第四条对于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条文规定的咨询,应耐心接待解答。
第五条凡举报投诉均应认真接待,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受理:(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二)属于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三)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便于核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四)提供能够证明举报投诉情况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营、生产、使用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凭证、医疗机构诊断书、药品或医疗器械实物等;(五)其他便于案件查处的证据材料;第六条举报投诉一经受理,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做到认真询问,并如实记录以下事项:(一)举报、投诉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举报时间、被举报投诉方的姓名或单位;(二)举报、投诉的主要事实经过,事件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危害后果和意见要;(三)提供能够证明所举报投诉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情况。
第七条受理举报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所具有的管辖权,以及举报涉及到的退款和赔偿、价格欺诈、违法广告等有关事项不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的监督管辖权内。
第八条对应当公开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事项由于工作人员不做为而发生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追究责任。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2)是指医院、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建立的一套制度,用来管理与处理药品质量投诉的相关事宜。
该制度旨在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药品质量问题是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诉受理、调查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
一、投诉受理1.投诉范围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医疗机构等各个环节的药品质量问题。
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可以进行投诉。
2.投诉渠道投诉可以通过药品监管机构、卫生部门、社会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以便广大群众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
3.投诉信息提供投诉受理部门将在受理投诉时,要求投诉人提供详细的投诉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药品使用情况等。
以便进行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调查处理1.投诉受理及时性投诉受理部门要及时对每一起投诉进行受理,并保证受理流程的透明公正。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向投诉人反馈。
对于属实的投诉,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2.现场检查对于涉及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设备、药品存放、使用规范等情况,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
3.取证与调查投诉受理部门要依法取证,保留相关证据,对药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药品流向追溯等方式进行调查,以获取准确的调查结果。
4.鉴定与评估对于调查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与评估,以确定药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责任。
5.处理结果通知投诉受理部门将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通知,并告知投诉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属实的药品质量问题,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对药品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进。
三、信息公开1.投诉公示投诉受理部门将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投诉的药品名称、投诉内容、受理时间等。
以便广大群众了解投诉情况。
2.调查结果公布对于调查处理结果,投诉受理部门将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包括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药品监管制度的改进等。
以增加行政透明度,提升社会满意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2•【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六条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投诉接收与处理第七条投诉举报中心接收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来访等,鼓励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第八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生产、销售问题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投诉反馈与跟踪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档案,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责任,制定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步骤:
1. 投诉举报:公民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 登记受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对受理情况进行反馈。
3.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会对涉及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查处违法行为等。
5. 投诉举报结果反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若需要,还可以公开通报。
以上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大致流程。
希望公民们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勇于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共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针对这些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措施,并设立了投诉与举报处理机制,旨在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本文将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处理进行探讨。
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重要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是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之一。
公众作为消费者,享有明确的权益,有权利对不合格的食品药品进行举报和投诉。
通过投诉与举报,公众可以有效地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为保障自身权益做出贡献。
二、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渠道与方式1. 投诉热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了24小时的投诉热线,公众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与举报。
此方式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反映问题,但需要注意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部门进行处理。
2. 在线投诉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纷纷开设了在线投诉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投诉。
在线投诉平台提供了便捷的举报渠道,并能够更好地整合信息。
3. 邮寄、传真等方式公众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与举报材料。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提供详细资料的情况,但处理时间可能较长。
三、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1. 登记与核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接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登记,并核实相关问题的真实性。
核实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需要调查采样或要求公众提供相关证据。
2. 处理与调查一旦投诉与举报问题被核实,相关部门会对问题进行处理与调查。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改、处以罚款、暂扣违规产品等。
3. 反馈与通报监管部门会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严重问题进行通报。
通过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可以增加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与举报的问题与挑战1. 匿名投诉的难题一些公众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敢留下个人信息进行投诉与举报,这给相关部门的核实与处理带来困难。
小学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
小学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范围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是指对小学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提供的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价格、食品服务等方面的不满和举报。
第三条投诉渠道(一)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邮箱;(三)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号;(四)现场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处理流程(一)投诉接收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
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人进行初步核实,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投诉调查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报告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三)投诉处理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六条投诉处理要求(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持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投诉,不得干预或包庇。
第七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投诉处理责任(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此主题展开,详细介绍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一、食品投诉管理制度食品投诉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机构和程序来收集、处理和解决消费者投诉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制度。
其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饮食安全问题对群众的危害。
在食品投诉管理制度中,相关机构负责接收、记录和分析消费者的投诉。
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可以向食品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并需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接到投诉后,相关机构将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决定是否进行食品召回。
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是指当食品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时,相关企业或机构主动采取措施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召回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迅速、高效地排除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中,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预警机制。
当食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被发现时,相关企业或机构应第一时间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召回计划。
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的重要程度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召回程序。
召回计划需要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过程等具体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各国食品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普遍都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
以中国为例,该国建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食品投诉与召回事务。
中国也在不断完善食品投诉举报平台,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并鼓励相关企业主动公开信息,增强社会监督。
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等,也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的规定,确保了食品投诉与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和惩戒。
投诉举报管理规定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我局设立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三、投诉举报管理人员统一受理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设立投诉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所属的行政区域内;五、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不详的除外;七、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八、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五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九、我局投诉举报负责人员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报局负责人,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十、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十一、投诉举报承办股队自收到投诉举报管理人员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十二、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及投诉举报承办股队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股队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十三、投诉举报负责人员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股队重新办理;十四、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反馈投诉举报人;十五、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十七、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及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十八、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予协助配合;十九、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转办、交办意见的;五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投诉举报承办股队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十、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局;二十一、投诉举报管理人员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二十二、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第四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第五条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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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来访、上级交办等方式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
三、食品药品监管所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由稽查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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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所自收到稽查局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给稽查局。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监管所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核查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超过15个工作日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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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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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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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名 称 被投诉举报方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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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签 名 :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