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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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编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
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施行日期】2019.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
复意见
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在食品药品领域,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偶尔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标准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时消费者需要知道如何正确投诉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的相关知识和程序。

一、投诉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投诉之前,消费者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投诉能够得以顺利处理。

首先,要保留所有购买相关的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保修卡等。

这些凭证将成为投诉的重要依据。

其次,应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照片、视频、文字记录等,以便能够更好地描述问题和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依据,以便在投诉过程中能够更有底气。

二、寻找合适的投诉途径在面临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进行投诉。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直接拨打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些部门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提供投诉内容、购买证据等相关信息,并会及时跟进处理。

另外,一些地区也建立了在线投诉平台,方便消费者在网上进行投诉。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这些部门通常会有相关的投诉渠道和流程,消费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热线电话获取进一步的信息。

三、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一般来说,消费者在投诉时应该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购买渠道、问题描述、购买凭证以及所需解决的问题等。

对于食品投诉,消费者还应提供产品的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码、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

在描述问题时,要客观、具体、详细地叙述,不偏不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对投诉内容进行支持和证明。

四、投诉案件的处理流程投诉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首先,投诉人需要填写相关的投诉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支持文件。

其次,投诉部门会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投诉,核实投诉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随后,投诉部门会对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可能要求投诉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协助。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县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领域发生的案件。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环节发生的案件;由县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二)采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5•【文号】食药监法〔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关于规范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区局各科室、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申诉(投诉)举报工作,结合我局新的职能需要和申诉(投诉)举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案件区分一、行政行为案件(一)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申诉(投诉)的案件;(二)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的案件;(三)一个案件中,既有申诉(投诉)又有举报内容的案件。

二、非行政行为案件向区消委会(各分会)投诉的案件。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案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等。

一、申诉(投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一)申诉(投诉)资料的接收、登记申诉(投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上网等方式进行申诉(投诉)。

申诉(投诉)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资料;2、被申诉(投诉)人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资料;3、申诉(投诉)的事实根据、相关的要求及理由。

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和地点;商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服务的内容等;经营者的侵权事实和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保修凭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赔偿和其他维权要求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等。

(二)案件受理申诉(投诉)受理条件应当属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职能范围内。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用于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举报事件。

该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企业的监管。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接收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2.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投诉是否属实,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情况。

5. 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6.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推动其加强自律和提升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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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药品安全投诉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药品安全投诉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药品安全投诉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药品安全问题更是牵动人心。

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药品安全投诉处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投诉渠道、处理流程和问题解决等方面探讨药品安全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渠道药品安全投诉的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1. 医疗机构投诉渠道:患者可以向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投诉,寻求相关药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2. 药品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公众可以向国家、省级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药品安全问题。

3. 12331热线投诉渠道:公众可以拨打12331热线进行药品安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处理流程药品安全投诉的处理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案登记:当投诉人通过以上渠道进行投诉后,相应的药品安全监管机构会进行报案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

2. 调查核实:药品监管机构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药品标签、购买渠道、使用情况等。

3. 问题解决:根据调查结果,药品监管机构会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4. 处罚措施: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行为,药品监管机构会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质等。

5. 反馈通知:药品监管机构会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告知处理进展和结果。

三、问题解决药品安全投诉处理中,问题的解决是核心目标。

为了有效解决问题,以下几方面注意事项需要被重视:1. 高效沟通:药品监管机构与投诉人、企业之间需要进行高效的沟通,及时传递信息,合理表达意见和诉求。

2. 依法处理:药品监管机构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公正公平。

3. 健全机制:药品安全投诉处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投诉受理、案件交办、信息共享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质量。

4. 优化服务: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回应投诉,解决问题,树立良好形象。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投诉处理与调解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投诉处理与调解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投诉处理与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偶尔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投诉处理和调解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和调解两个方面来阐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一、投诉处理1.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申诉、意见反馈或索赔的行为。

投诉旨在揭示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

2.投诉的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

此外,互联网平台也是一种常见的投诉渠道,如在线投诉平台、微博、微信等。

3.投诉的处理流程(1)受理投诉: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受理的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投诉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调查调查:监督部门对属实的投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3)问题处置: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答复。

(4)结果通知: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告知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权益保障。

二、调解1.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食品安全纠纷中,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调解具有快捷、灵活等特点,减轻了司法负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的程序(1)双方沟通:调解开始前,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进行沟通,解释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寻求共识。

(2)调解协议:在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3)签署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签署,并共同承诺遵守协议内容。

(4)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后,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解决问题,达到调解的效果。

食品投诉处理流程

食品投诉处理流程

食品投诉处理流程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当我们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或者投诉时,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种食品投诉处理流程,以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投诉渠道选择当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者有其他投诉需求时,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1.咨询食品相关部门的热线电话,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2.联系食品生产企业的客服电话或者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寻找投诉联系方式;3.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寻找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二、投诉材料准备在进行投诉之前,消费者应准备相应的投诉材料,以便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常见的投诉材料包括:1.购买商品的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等;2.相关证据,如实物样品、照片或视频等;3.商品包装上的标签和日期等信息;4.文字记录或口头描述事发经过的详细情况。

三、投诉方式和内容根据投诉渠道的不同,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电话投诉:撰写好投诉要点和争论焦点,保持冷静且明确表达问题及希望解决方式;2.书面投诉:以正式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投诉,详细陈述事实,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3.现场投诉:提前准备好投诉材料,在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时,口头表达要清晰、有力,态度要得体。

四、投诉处理及时响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企业或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响应,并尽快采取行动处理投诉。

具体措施包括:1.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合理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并对投诉问题给予明确答复;3.如有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如退款、更换产品等。

五、处理结果跟踪和评估消费者可以与投诉渠道保持沟通,并跟踪处理结果,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合理补偿。

在投诉处理结束后,消费者可以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以检验投诉处理流程的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维权申诉及仲裁如果消费者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或未能得到及时回应,可以进一步寻求维权申诉和仲裁。

食药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

食药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

食药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
食品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不满。

因此,消费者投诉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食品药品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文书。

一、投诉信
消费者遇到问题后,首先要写一封投诉信。

投诉信要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企业、问题描述、投诉要求等。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收据等。

二、回复信
企业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信后,应及时回复。

回复信要说明收到投诉信的时间、处理进度、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等。

如果企业确认存在问题,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处理方案。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回复意见,可以继续向上级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行政处理文书
如果消费者投诉问题严重,或者企业违法违规,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会进行调查并出具行政处理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企业必须按照文书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四、诉讼文书
如果消费者与企业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此时,需要准备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文书。

法院会依法审理
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文书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企业也应当尽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投诉受理与处理

食品安全投诉受理与处理

食品安全投诉受理与处理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投诉受理的流程、监管部门的作用、投诉案例分析以及改善措施等方面展开回答写作。

一、投诉受理的流程消费者在发现或怀疑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受理。

首先,可以选择拨打12315食品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并留下相关信息。

同时,也可以通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有关媒体等渠道进行反映。

当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进行初步核实,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

二、监管部门的作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和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监管部门负责接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确保投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对食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和抽检,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投诉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合法有效。

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对投诉案件进行处理并跟进,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案例分析针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案例,可以分为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比如,某地某品牌奶粉被投诉添加了禁用成分,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配方造假行为,随后停产整顿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此外,还有某地某餐馆被投诉卫生差、食品质量有问题,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四、案件处理中的困境食品安全投诉的案件处理中也存在一些困境。

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个人利益、主观误解或恶意投诉等原因,提出不实投诉,给监管部门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人力和技术水平存在短缺,导致案件处理速度相对较慢,难以满足消费者的迫切需求。

五、加强监管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投诉,需要采取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升其处理投诉案件的能力和效率。

其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的协同性。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以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为标题,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流程,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如何进行投诉并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投诉准备阶段1. 收集证据:在投诉之前,消费者需要收集与投诉相关的证据,例如购买凭证、食品包装、照片或视频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投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确定投诉对象:消费者需要明确投诉的对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商、餐饮服务提供商等。

3.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投诉的依据,以便在投诉过程中能够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投诉途径选择1. 直接联系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选择直接联系食品经营者,向其表达投诉意见并要求解决问题。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联系。

2. 寻求帮助:如果直接联系经营者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例如可以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咨询并寻求帮助。

三、投诉方式与流程1. 书面投诉: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投诉,将投诉内容、证据等写成书信或邮件,并寄送给相关部门或企业。

在书面投诉中,应当详细描述投诉的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等,并附上相关证据。

2. 口头投诉: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口头投诉,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或企业进行投诉。

在口头投诉中,消费者需要清晰地陈述投诉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

四、投诉处理与反馈1. 投诉受理:相关部门或企业在接收到投诉后,会进行投诉受理,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

消费者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或企业与其进行沟通和反馈。

2. 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或企业会对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3. 反馈结果:相关部门或企业会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消费者,并告知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情况。

消费者可以根据反馈结果,评估投诉处理的满意度,并作出进一步的决策。

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1. 投诉接收
- 当员工或客户发现公司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 口头投诉:直接向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提出问题。

- 书面投诉:填写投诉表格,描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投诉登记
- 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接收到投诉后,应立即登记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具体问题描述等信息。

3. 调查核实
- 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尽快展开调查核实,以确定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 调查核实的步骤包括:
- 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如食品样品、监控录像等。

- 与投诉人进行进一步沟通,了解问题的具体细节。

- 可能需要协调其他部门或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如食品安全专家、卫生部门等。

4. 处理措施
-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 如果投诉属实且问题严重,立即停售相关食品,并对已受影响的员工或客户进行必要的补偿或疏导。

- 如果投诉属实但问题较轻微,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 如果投诉不属实,应向投诉人解释情况并进行相关沟通。

5. 投诉反馈
- 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具体的处理措施。

- 反馈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原因说明、改进措施等。

6. 记录保存
- 食堂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将投诉处理流程中的各项信息和记录进行保存,以备日后参考和查阅。

以上为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希望能够确保员工和
客户的食品安全,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关于在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如何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对策思考

关于在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如何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对策思考

关于在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中如何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对策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随着经济环境、消费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的变化,恶意投诉举报也在悄悄发生变化,而恶意投诉举报与基层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的对立矛盾,可以说已经到了针尖对麦芒的地步。

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所谓恶意投诉举报,是指以诬陷、打击报复、知假买假、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具有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相威胁,敲诈勒索企业。

这种带有明显恶意的投诉举报不但损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更是对国家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关键词: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应对恶意投诉举报;对策思考引言对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来讲,食品与药品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基础保障。

但是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讲,无论是在食品还是在药品生产中都出现了非常多的安全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稽查执法工作并不能落实到位,所以不能保证其实际质量,对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在这一情况下,分析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的现实困境,并找到更适合稽查执法的发展道路就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可以促进其实际发展。

1恶意投诉举报的危害性1.1涉嫌违法犯罪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可能会存在部分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但这样的瑕疵在恶意投诉举报者眼中成了牟利的工具。

当发现上述问题时,恶意投诉举报者往往会夸大问题,并以此要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给予其高额的经济补偿,否则便将其举报到相关管理部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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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根据各有关股室队对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讨论、分析,总结得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一)用餐后腹痛、腹泻或伴有呕吐(有的伴有其他症状)等疑似食物中毒类,即餐后出现胃肠道不适症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

调查取证:如果举报人在医院就诊,先到医院向举报人了解受害人在餐馆就餐所食用的具体菜品清单及72小时内就餐情况,判断是否含有高风险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初步筛查可能引起胃肠症状的食物,再向主治医师了解诊断治疗情况,并提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判断可疑致病菌和相对应的食物,最后到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举报人食用的食物还有没有剩余的在销售,如果销售完,查看同类成品有没有无过期、掺杂掺假、腐败变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所使用的原料有没有问题,查看肉类、食用油等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有没有别的消费者反映同样的问题,必要时采样检验,同时检查被举报单位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采取的措施、下一部打算及时向举报人回复。

如果举报人不需要当面调查就餐和诊治情况,按上述措施到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及时回复举报人。

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现场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检查过程进行拍照。

立案依据及处罚:因为很难取得举报人是因为食用了被举报单位食品引起的胃肠道症状的直接证据即举报人用餐后剩余的食品、餐饮具等,所以难以因此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重点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掺杂掺假或腐败变质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立案依据。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经营掺杂掺假掺杂、腐败变质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如果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比如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批凉菜,但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菜谱等发现经营凉菜,即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罚。

(二)饭菜中有苍蝇、虫子、蟑螂或玻璃等异物类调查取证:现场调查饭菜中是否确实有苍蝇、虫子、蟑螂、玻璃,查看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苍蝇、蟑螂、玻璃,是否有滋生条件,有无防蝇设施,同时检查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并拍照提取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该部分举报往往难以界定混有的异物是否是餐饮单位操作所致,可以以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为案由,即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若现场调查时发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三)使用的食用油存在问题调查取证:检查预包装和散装食用油有无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超过保质期限,检查油的颜色、气味、是否酸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查看索证索票情况,检查油脂使用及废弃油脂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经营或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油脂,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如果酸败、变质按照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如果未索证索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四)餐饮具、经营场所或食品清洗不卫生调查取证:检查是否有餐饮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并且正常使用。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没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五)使用罂粟壳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调查取证:可从加工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排查,现场调查是否存在购买、存储、使用罂粟壳行为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现象。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发现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发现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六)人员无健康证调查取证:可以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花名册逐一核查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看是否存在持有非本人健康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健康证过期、使用公共场所类健康证的情况,并对可疑健康证进行落实,防止持有伪造证件的行为。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七)从非法渠道购进食品调查取证:主要查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没有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八)举报鲜奶吧调查取证:针对群众举报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鲜奶来源,索证索票,生鲜乳加工,容器清洗消毒、贮存、鲜奶吧环境卫生、食品添加剂等。

询问剩余奶品怎样处理,有无相关制度、记录等。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

检查原料奶、成品奶、酸奶是否感官性状发生变化,是否腐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如果属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检查鲜奶索证索票情况,如有违反,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九)无证经营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若无证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拍照并提取销售票据等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调查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调查,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

二、药品安全方面(一)无证经营类调查取证:1、物证;2、照相。

检查时携带相机取证。

无证药店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内未张贴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现有药店名单检查时随身携带)。

个人摆摊卖药的多是游医在销售所谓的祖传秘方等,主要是针对风湿、皮肤病等一些疑难杂症,这些游医所销售的多是自己配置的药品,一般按假药论处,但是他们没有固定的场所,可能过去以后找不到他们。

影院卖药先看是不是药品,大多是早上5、6点钟给老年人先授课再卖药的方式卖药,也是流动性强,就是租几天的时间,等举报人举报时卖药的就走了。

住宅小区内存储、搬运药品取证比较困难,我们没有权利随便进入住宅内,也没有时间守株待兔。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怀疑药品有质量问题、用药后身体不适、无效药品要求退款调查取证:以上都属于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

一是让举报人把购药票据、现存的药品等证据带过来,然后到涉药单位检查,先检查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留存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单。

二是能抽检的抽检。

三是用药后身体不适有的是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回复时要跟举报人解释清楚。

无证诊所的举报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立案依据:若购进渠道不合法,则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处罚。

若抽检检验结果为假药、劣药的,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经营假药、劣药处理。

无证诊所的举报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处罚: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销售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调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举报批次的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

有时举报人没有指明是哪一批次的药品,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

立案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四)销售过期药品调查取证:销售过期药品的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药品包装盒,购药小票等。

立案依据:销售过期药品按销售劣药处理,即药品管理法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

三、保健食品安全方面(一)在酒店、宾馆、影院等地销售保健食品该类举报处理的难点在于举报人不能提供购买保健食品的相关证据,保健食品的销售相对隐蔽,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调查取证:1、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取得相关证据。

包括被举报的保健食品实物及相关票据。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先进行暗访调查,并采取照相、录像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安排专人购买举报涉及的保健食品。

3、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产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等。

4、从产品外观、标签初步判断产品的真假,再进一步通过到国家局网站查询、上网查询、向生产厂家电话核实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真伪。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举报处理分为4种情形:1、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继续向举报人调取相关证据的。

如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查实被举报单位确实未经营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2、现场发现被举报的保健食品,但经查实,产品合法,购进渠道正规,未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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