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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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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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每题1.0分,共31题。

判断该题表述是否对的,每题只有一个答案。

)1、自然感染疾病是获得被动免疫的一种方式。

对的错误2、我国药品不良反映报告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23年度达60.21万人次。

对的错误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

对的错误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对的错误5、氢氯噻嗪与食物包裹在一起,可增长生物运用度。

对的错误6、吸入治疗是目前哮喘治疗的最佳方法。

对的错误7、《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阐述200种疾病的药物治疗方案。

对的错误8、抑郁的症状经常表现为晨轻晚重。

对的错误9、目前,药品GMP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

错误10、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对的错误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对的错误12、免疫是人体容纳自身物质,消灭内外来物质的能力。

对的错误1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对的14、人参、鹿茸等滋补药于餐前服用吸取快。

对的错误15、口服双膦酸盐如阿仑膦酸钠(福善美)、帕屈膦酸钠(雅利达、博宁)、氯屈膦酸钠(骨磷)应餐中给药。

对的错误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对的错误17、一些疫苗如小儿的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太频繁增长副反映的发生率。

对的错误18、《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所有办结。

对的错误19、痛风是嘌呤代谢紊乱和(或)尿酸排泄减少所引起的一组疾病,临床特点为高尿酸血症,及由此而引起的急性痛风性关节炎反复发作、痛风石沉积、慢性痛风性关节炎和关节畸形。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举报人表明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二)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违法证据灭失的;(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六)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七)舆情监测部门发现的由主流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披露的;(八)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条〔遵循原则〕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高效原则。

第四条〔责任分工〕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应急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投诉举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投诉举报处置第五条〔受理〕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时,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流程简介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流程简介

四、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是投诉举报渠道时有不畅
目前,省市两级投诉举报机构已开通了24小时运行的
12331投诉举报专线,保证了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但是, 各县(市)区局尚未开通12331专线,仍然使用办公电话作 为投诉举报电话,时常出现非工作时间联系不畅的情况,容 易延误投诉举报的处置,激化矛盾。
二、投诉举报的来源、接收原则
(二)投诉举报的接收原则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 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 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内容纲要
一 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二 投诉举报来源、接收原则 三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流程 一 四 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一)上级投诉举报机构设置 国家总局是由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 该中心2014年6月6日成立,为总局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由投诉举报室具体 负责此项工作
三、投诉举报工作办理流程
(五)督办
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中心将向承办 单位发出投诉举报事项督办单,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反馈结果: 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且未申请延期的; 二是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是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是中心经回访投诉举报人后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五是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后,应在督办单要求的期限内书面反馈情况, 并说明理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与应对策略近来,食药监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其因不服申诉、举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也越来越多。

如何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已成为我们执法人员当前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一、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成生意来做的人。

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高额赔偿。

特别是今年3月,新《消法》中“三倍赔偿”,以及最高法院明确支持针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促就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的复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活动高涨。

《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让更多的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的巨大利益。

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先直接与商家、生产企业“谈判”,高价索赔。

在商家、厂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就会以消费者身份向食药监部门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专家化。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包括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2)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了解执法部门办案流程。

通过用投诉执法人员“不作为”等手段威胁执法人员,从而达到其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的目的。

(3)集团化。

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并严格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真正实现了打假“集团化”。

(4)“缠诉”化。

职业打假人在申诉、举报时处处设置“陷阱”,就同一问题向不同部门多次举报、申诉、信访。

同时,在其申诉、举报、信访达不到要求时,采取复议、诉讼等与管理部门无休止的纠缠。

二、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1)“维权”水平日渐提高。

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不仅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同时还会例举一大堆事实和理由,甚至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都说得清清楚楚。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法规与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法规与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法规与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任何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都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法规与管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诉举报的渠道和程序。

根据该法,任何人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都有权利进行投诉举报,并且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规定了投诉举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该条例,投诉举报应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督电话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指派专人调查处理。

3.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外,各地方也会制定相应的法规与规章来强化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通常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制定的,更加具体和细致。

例如,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流程,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措施1. 投诉举报渠道建设为了方便公众的投诉举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设立了多种渠道和平台,例如食品安全热线电话、网上投诉平台、举报邮箱等。

这些渠道的建设可以使公众更便捷地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提供了多种方式供公众选择。

2. 信息公开与公示为了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会进行信息公开和公示,将投诉举报的结果及时向公众通报。

通过公示的方式,公众可以了解投诉举报的进展和处理结果,同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3. 加强监督和执法除了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外,相关部门还需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和抽检,确保他们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2•【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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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作者:————————————————————————————————日期:2判断题:(每题1.0分,共31题。

判断该题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只有一个答案。

)1、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上,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进行管理。

正确错误2、哮喘的本质是气道慢性炎症。

正确错误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正确错误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将由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出台。

正确错误5、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正确错误6、抗抑郁药物瑞波西汀是属于选择性5-HT及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

正确错误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生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正确错误8、鲑鱼降钙素于睡前服用有助于降低药品不良反应。

正确错误9、1796年,德国医生琴纳-爱德华发明了接种牛痘疫苗预防天花。

正确错误10、《中国国家处方集》的附录从应用性角度出发,将医务人员常用的重要的提示、参数等详细列出,作为各论的有益补充,也作为临床合理用药的参考,提示处方用药必须顾忌和查阅的问题。

正确错误11、人是已知的乙型肝炎病毒惟一的宿主。

正确错误1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正确错误1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正确错误14、依索昔康与餐同服,可减少胃黏膜出血。

正确错误15、抗心绞痛药物宜于临睡前服用。

正确错误16、头孢克洛与食物同服所达血浆峰值浓度仅为空腹服用的50%~75%。

正确错误1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在法律渊源上属于行政法规。

12331投诉工作职责

12331投诉工作职责

12331投诉⼯作职责
12331是⾷品药品⽅⾯的投诉举报电话,这对于⽼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维权途径。

那么我们需要对12331的投诉⼯作职责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如何进⾏规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331投诉⼯作职责
1、负责受理全市有关⾷品(⾷品添加剂、保健⾷品)⽣产、流通、餐饮环节违法⾏为的投诉举报;
2、负责受理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产、流通、使⽤⽅⾯违法⾏为的投诉举报;
3、负责对⾷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4、负责调查处理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及⾷品药品投诉举报中⼼交办的各类案件;
5、负责上报、转办、交办、转送投诉举报案件;
6、负责对转办、交办案件的跟踪、督促和上报情况的审查;
7、负责对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8、指导协调各县(区、市)⾷品药品投诉举报⼯作;
9、承担省局、省投诉举报中⼼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12331
12331是国家⾷药监局在2011年12⽉印发的《⾷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要求各地开通的⾷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因此,在⽣活中我们遇到了有关于⾷品药品⽅⾯的投诉可以拨打这个电话,相关的⼯作⼈员会进⾏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品药品的健康安全。

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建立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稽查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办法》和《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考核办法投诉举报办法案件处罚报告制度附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涉及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案件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按有关规定分以下三类管理:一类案件(一)致人死亡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

(三)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各级媒体曝光产生社会影响的。

(六)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类案件违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

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

三类案件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应严格区分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纠正或规范企业不当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与查办案件的关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背景食品药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投诉举报管理。

三、投诉举报渠道1.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热线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举报平台–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指定账号或专项举报渠道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不间断接收投诉举报的机制,并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要求和程序1.投诉举报要求:–投诉举报应当具体、真实、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投诉举报程序:–收到投诉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结果符合投诉举报要求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保密与举报奖励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举报事项等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六、处罚措施1.针对投诉举报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药品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停业、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七、附则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有奖举报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有奖举报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有奖举报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理食品药品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举报线索。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行政、林业行政、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公安、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的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七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或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核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原受理单位延期理由。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市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监管理念,实践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告知、奖励确定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结合上年度奖励实际情况负责安排适当数额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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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
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

能够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

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

第五章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

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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