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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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建立快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食药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镇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受理场所,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镇食安委、食药监所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镇食安委、食药监所应当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
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
第七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不能举证,因时间等因素监管部门也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对于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未超出规定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不予重复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五个工作日解决。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法律
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协调、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镇食安委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由案件承办人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
承办单位需要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可按上述规定续延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举报信息真实可靠,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应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2017年2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