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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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1-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2-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XX]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XX]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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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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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局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为我市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已使用多年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新出现的建筑形式(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地下室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一)建筑阳台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

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

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号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洪规技字[2006 ]第1号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50353-2005 已于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方法,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飘窗除外)。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经营性地下室;2、层高不大于4.5 米,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3、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三、建筑物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

其中,进深不大于1.8 米的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进深大于1 .8 米、小于等于3米的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3、考虑南昌气候特点,高层建筑北向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

四、突出外墙的飘窗,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突出外墙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2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

2、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 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 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3、除第2条之外,高度在2.2 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 米者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4、超出第一条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与容积率

半地下室与容积率

地下室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栏目:城市规划管理???? 1 views ???? 1 枚回复地下室的计算建筑面积问题肯定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关于是否计算入容积率的问题我查找了很多资料,得到的结论是由地方规划建筑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一般地下室不计算容积率。

比如下面2个地方文件中提到的: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反映用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和住宅阳台、阁楼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规定如下:一、容积率的计算采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作为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二、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建筑物阳台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进行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内设楼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暂不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五、地面架空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坡地建筑物的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6条计算。

是否计入容积率按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第条执行。

六、房产部门对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时,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标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规范及结构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规范及结构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规范及结构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建设[2003]10号【字体:大中小】各设区市建设局:我厅《关于执行新版规范结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3]2号)下发后,泉州市建设局提出了当前设计和审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厅于2003年3月3日召集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进行了讨论。

现根据专家意见,就执行新版规范及结构计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新版规范结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3]2号)有关问题(一)2003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所有工程应采用新版规范。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因新版规范计算软件的问题,按闽建设[2003]2号文执行,在使用旧版规范软件计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闽建设[2003]2号文进行地震力放大后,场地特征周期、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等参数不再调整;2、闽建设[2003]2号文要求计算结果配筋面积乘以≥1.1的放大系数,应包括计算结果中的所有钢筋,板配筋应按GB50010-2002要求进行计算;3、闽建设[2003]2号文第六条中“明显扭转的钢筋砼多高层建筑结构”指GB50011-2001第5.1.1条中“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可按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是否分别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进行判断;“复杂的高层建筑结构”指高规JGJ3-2002第10.1.1条中规定的结构;4、有关计算结果应满足现行规范中的有关限值规定,对于计算结果中难以体现扭转等重要计算结果参数的旧版规范软件,除特别规则的结构外,不应采用;5、对尚未动工的工程同时应以新版规范计算软件进行复核。

(三)2003年4月1日以后所有工程应采用新版规范软件进行计算。

二、关于地震动参数取值问题(一)凡我省境内的建筑工程应按福建省建设厅、地震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通知》(闽建设[2002]37号)执行。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航规综[2011]96号关于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2009年11月1日,我局制定了航规综[2009] 62号《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实施两年来,规划管理出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1、地下室、半地下室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且室内顶板露出外地面的高度≤1.0米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内顶板露出外地面的高度﹥1.0米的,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容积率。

当建筑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地面标高最低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地面高度点、核定建筑层数。

除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功能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休闲、公共绿化、公共停车等公共用途的,层高≥2.8米,且≤5.1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3、当进深≤1.8米的住宅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有围护结构的廊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进深≤1.8米且开敞的廊道,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不开敞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当进深﹥1.8米的各类住宅阳台和廊道,不论围护或开敞均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和户内廊道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应≤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非居住建筑的阳台和廊道,按GB/ 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4、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建筑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设备间、杂物间等,当层高≥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层高﹤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851号)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851号)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851号)发布时间:2009-08-07市规发〔2006〕851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OO六年七月十日主题词:法制规划工作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3日印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闽政办[2007]190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9月)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这些问题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维护规划严肃性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保证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城乡规划指导和调控功能的发挥、城乡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关系到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土地竞买人、购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识,带头认真执行城乡规划,自觉维护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随意变更,不得违规干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福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福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倍:0<层高≤5.1米 2倍:5.1米<层高≤7.3米 3倍:7.3米<层高≤9.5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 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 且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 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计入项目的建筑 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及
电子文件图形标准介绍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 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现行技术规定介绍 与原管理规定差异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现行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第八条 (地下建 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 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 ,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 建筑。
1倍:0<层高≤6米 2倍:6米<层高≤8.2米 3倍:8.2米<层高≤10.4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 、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 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容积率(第九条 )
建筑密度计算方式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计算原则 ● 地下建筑均不纳入计算; ● 未掩埋的地上建筑全计入 ; ● 局部掩埋的地上建筑,16米进深计入,大于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XXXXXX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尺度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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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接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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