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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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法规函[2004]1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法规函[2004]1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
关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函[2004]14号)
各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据了解,目前的学习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自行组织的学习;二是由省级国资委组织的培训。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均给予肯定和支持。

近来,有些企业反映,社会上个别中介机构采取商业运作的模式,以种种名义举办《管理办法》的讲座和培训班,有的甚至以“国资委某某部门”的名义推销由某出版社发行的《管理办法》配套书籍。

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未曾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举办与《管理办法》相关的讲座或培训班,也未曾与任何出版社合作出版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书籍。

请各地方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把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的工作原则,避免外界干扰,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结束——。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

【导语】从⿊龙江省⼈事考试获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各地、市⼈事考试中⼼: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类职业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件,新修订的制度⽂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件开展相关⼯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质量专业技术⼈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员不再实⾏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程技术⼈员职称制度改⾰,研究建⽴质量⼯程技术⼈员新的⼈才评价制度。

三、⼟地登记代理⼈: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49号,⼟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条件保持不变;⼟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执业准⼊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员按照专业技术⼈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件颁布前,原⼈事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和〈⼟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日期:2005年3月23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徐伟民访问: 280 次[字体:大中小]为了加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保护国有资产、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必须从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解决前一阶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初步建立起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2、专利情报分析及专利战略咨询
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项目调研阶段、数据采集阶段、专利分析阶段和制定专利战略阶段。
特色法律服务
其中,项目调研阶段主要是分析项目需求、研究背景资料、了解技术及行业发展现状、咨询相关 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分解、明确技术主题确定分析目标;数据采集阶段主要是根据项目需求选择 相关数据库,结合行业背景、技术领域及数据库特点制定检索策略,在初步检索的基础上,通过 修正检索策略,实现最佳检索效果,对提取的专利数据进行加工;专利分析阶段主要是专利数据 采集加工后,进入专利分析阶段,根据确定的技术分析目标合理选择分析模块,绘制各种图表, 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归纳、概括,解读专利情报,挖掘专利信息,形成专利分析报告;制定专利战 略阶段主要是根据专利分析的结果,会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利战略分析,结合客户的 具体需求及客观实际,制定适合客户发展要求的专利战略及建议。
特色法律服务
(四)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凭借自身优势,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各种非诉讼 途径为当事人解决高端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为当事人制订争议解决路径和方案,为当事人开 展危机公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及在具体案件中,代表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前及诉讼中的各种 调解、斡旋和谈判等工作,依法妥善、灵活、高效地解决包括涉外案件在内的各类重大民商事纠 纷案件。
01 中心概况
目录
02 服务范围
03 特色法律服务
04 法律服务优势
05 金鹿奖
中心概况
中心概况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China Law Counsel Center),事业法人登记号为:2,是经国家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全国性法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 供法律服务。 1984年10月,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积极为中央决策机关和各部门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发起成立了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内称“中国法学会法律咨询部”,司局级。时任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 仲方任理事长,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任副理事长,徐鹤皋任法律咨询部主 任。习仲勋、彭冲、班禅额尔德尼、荣毅仁、田纪云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成立大会。 1988年,中国法学会以法律咨询部为基础,成立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中心与天平律师 事务所一班人马两块招牌。2000年,天平律师事务所改制,与中国法学会脱钩。

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广东省国资委2006年10月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在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省属企业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企业构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平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加强,有效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一、广东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回顾和总结试点工作,我们的体会是,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既要抓基础,更要抓根源,重点抓风险防范、抓法人治理、抓法务体系、抓法律队伍、抓规则文化。

主要做法如下:(一)坚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重要保障。

针对企业对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把关作用。

有的试点企业加强了法律体系建设,如广新外贸,通过制度修编建立和完善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的将风险关口前移,如广业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式细化为制度修编、改制审批、项目审批、资产处置、合同审核等12个方面,较好地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强化了风险排查和控制,如省交通集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排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在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流程中专门增设总法律顾问意见栏,将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职权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中予以明确和保障;有的创新了合同管理,如韶钢集团,创新了“银、企、商”三方格式合同,采取了分类管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合同审查方法,实行合同月报管理制度,真正将法律风险预防工作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运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评估。

下面介绍几个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方法,帮助企业法律顾问更好地服务于公司。

了解企业的业务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你需要了解公司的业务及其市场位置、竞争对手、生产成本等相关信息。

这样你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并在需要时为公司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合作有助于做好企业法律服务。

当业务部门需要开展新业务或合作伙伴关系时,法律顾问可以及早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和评估企业的法律风险。

这样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问题,并帮助企业顺利地完成业务目标。

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给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法律顾问应该扮演着企业保护伞的角色,充分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顾问也需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和法律规则的问题上。

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判例法律顾问需要时刻关注法律和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以及最新的判决结果,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准确和合适的法律意见。

这对于企业法律的合规性非常重要。

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成功的法律顾问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并使其获得信任。

对于法律顾问而言,与同行建立联系也是很必要的。

交流经验和信息,有助于在行业内的提升。

总结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了解企业的业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判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些方法将有助于为企业提供全面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定。 《 律师法》 第2 9条规 定 : “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为 委托 人 就 有 关 法 律 问题 提供 意 见 , 草拟 、 审 查 法 律 文 书 , 代 理参加 诉讼 、 调 解或 者仲裁 活动 .
办 理 委 托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维 护 委 托 人
而 法 律 是 一 门社 会 科 学 ,做 好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是 研 究 和 完 善 社 会 科 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律 师 作 为 社 会 组 成 部 分 的
重 要 职 责 。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就 是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方 面 的专 家 、 顾问, 在 企业 创建 、 运 营过程中帮助建章立制 、 调处纠纷 、 规
时机地提 出 自己的法 律见解 或主 张 . 必 要 时及 时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在 参 与 中体 现 自己 的价 值 : 在 参 与 中让 企 业 领 导 认 识 自 己, 了解 自己 。事 实 上 。 并 不 是 顾 问 单 位 没有 法 律 方 面 的业 务 ,而 是 很 多 企 业 的 领 导 及 经 营 人 员 不 清 楚 这 些 工 作 和 法 律 有 关 ,不 知 道 这 些 工作 是 律 师 可 以从 事 的 业 务 。 因为 法 律 是 一 项 非 常 专 业 的 工 作, 作 为律 师要 有 一 种 职 业 上 的 敏 感 性 , 要 善 于 发 现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问 题 .要 将 某 项 工 作 在 法 律 上 的 意 义 讲 出来 让 企 业 领 导 或 经 办 人 员 明 白这 项 工 作 应 该 咨 询 律 师 , 当他 们 头 脑 中 逐 渐 有 了这 种 法 律 意 识 后 ,他 们 就 会 对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有 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2007—6—24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悉行业的法律风险,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合法经营和有效风险管理。

那么,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下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对企业的业务模式、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律风险、合同模板、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跟进企业的发展变化。

这样才能更好地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企业法律风险。

二、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法律顾问需要能够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具体而言,需要在保证法律合规的前提下,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及时与内部各部门和外部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三、为企业制定合规、行为规范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为企业制定相应的合规建议和行为规范,以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会违反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为此,需要了解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并与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合作,逐步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四、参与企业战略规划
企业法律顾问不应仅仅是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而是应当成为企业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者。

法律顾问需要对企业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环境进行了解和分析,并参与企业战略规划,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情况,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制定合规、行为规范,并参与企业战略规划。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和法律顾问的共赢。

精品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

精品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

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享有了解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权利,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的 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现象,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 挥。
03
04
05
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责 任和义务。
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增强员工对法律 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
严格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 更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 同履行顺利,及时解决合 同纠纷。
知识产权风险
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等原因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劳动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违反劳 动法规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和 法律纠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等 原因,引起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01
02
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B国有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 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B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事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的实践经验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C国有企业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 的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企业法律顾问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 导语:报考者由本⼈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续。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省国资委定于4⽉中下旬开始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册备案⼈员资格 2005年以前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已在执业的⼈员;2005年、2006年新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准备执业的⼈员。

⼆、注册备案时间 2007年4⽉19⽇⾄6⽉30⽇ 三、注册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请相关⼈员按以下要求准备好资料,注册时⼀并带来。

(⼀)⾸次注册备案⼈员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新考试合格⼈员到各地⼈事考试部门领取)。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在“所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式⼀份。

3、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作的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证明(应注明未受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政处分)。

5、近期免冠⼆⼨彩照⼀张(贴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上)。

(⼆)再次注册备案⼈员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已注册执业⼈员)。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式⼀份(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在“所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证明(应注明未受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政处分)。

5、近期免冠⼆⼨彩照⼀张(贴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上)。

四、注册备案前的继续教育⼯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委已委托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承办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的继续教育⼯作。

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已进⾏了专门安排,本次继续教育⼯作将在4⽉中下旬分两期进⾏。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2023年,中国中央企业推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项制度的推出,将为中央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中央企业在法律环节上更加的规范化,成为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指派一位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执行进行全程监管。

此项制度的推出将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及处置、诉讼仲裁等。

他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企业法律问题,还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建立互信关系,协助企业做好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借助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中央企业将对合法合规的意识和实践更加重视,构建起以法治企的积极和稳健的内部运营环境。

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带来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了企业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推动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总法律顾问还将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和建议。

总体来说,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落实法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只有遵循法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企业和各法律顾问共同努力,让法治在企业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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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市各有关单位,驻苏各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6]7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苏州市人事局和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22日(星期六、日)两天。

全省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答题方式
考试科目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科。

每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

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各市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四、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42号)文件执行。

五、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报名组织
(一)报名时间定于5月15日至26日(星期六、日除外)。

苏州市区报名地点设在三香路998号市政府5号楼5616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法规处),咨询电话:68615616,65109437。

各县级市报名点设在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

驻苏部、省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

(二)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4、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

(三)老考生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并交近期1寸和2寸免冠照片各1张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若上年度档案号凭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提供者,负责现场报名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应积极帮其查对档案号。

(四)各报名点在报名时要对原件进行审核。

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

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考试报名表及相关信息项仍同2005年,报名表式样见附件一,请各市认真、准确地填报考生信息。

根据人事部要求,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六)请各市人事局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认真做好报名准备工作,向社会及时发布考试
公告,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七、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2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附件:一、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统计
名册。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主题词:人事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考区:报名序号:
注:有关信息代码的填写说明见背面
报考信息说明
一、报名序号由报名点工作人员填写,其它栏目由报考人员用汉字或数字填写,代码需填写在小方框内。

二、各有关项目的代码及说明如下:
民族:1、汉族2、少数民族
身份类别:1、工人2、干部3、其他
专业职称:1、高级2、中级3、助理级4、员级5、无职称
单位性质:1、机关2、事业3、企业4、其他
最高学历:1、硕研以上2、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4、中专5、高中6、初中
所学专业:1、与报考专业相同2、与报考专业相近3、与报考专业不同4、无专业
类别、级别、报考专业及科目代码见下表:
三、新报考者,档案号一栏不填写。

上年度参加过考试的老考生务请填写原档案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上年度成绩失效的后果一律自负。

四、档案号是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请考生务必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所缴纳的近期免冠照片,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否则报名点不予办理。

备用照片背面写上市名和姓名,并轻微粘在报名表的右上角,以便撕下贴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上。

附件二:
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统计名册填报单位(盖章):职称部门(盖章):经贸部门(盖章):
识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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