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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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两个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两个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两个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原来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律师介入侦查的身份,由原来受委托的律师向辩护律师的转换,并不意味着不同诉讼阶段的执业权利也随之转移。

为防止混淆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执业权利,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辩护律师的委托。

无论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侦查阶段在押的,有权委托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此规定是对1998年六部院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规定的吸收和完善。

但应当明确的是,一是“代为委托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均不能成为“代为委托人”;二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必须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未在押的不能行使代为委托权;三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律师的,由于监护人系法定代理人,有权直接代为委托律师;四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其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代为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应有明确的代为委托对象或者代为委托对象已征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都可以,1.建议立即着手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是一个双向选择的事,双方谈妥后与律所签订合同,缴纳律师费,办理相关手续。

2.律师介入早,且处理得当,能更好德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报捕前介入,很多情况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都是有律师介入的,相信大家都知道律师介入之后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这个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该怎么进行确定呢?若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

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怎样的在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

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

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监听;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

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一般为案件侦查阶段,当然是否聘请律师这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时间:2012-08-27 作者:王湖汪德庆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案件之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提前介入的性质。

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两个诉讼阶段而言的。

在时间上,它是在正式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移送起诉案件之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提前介入的性质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时扮演的是侦查活动监督者的角色,其根本职责是受检察机关的指派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法律监督性质,始终坚守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按照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克服和纠正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认识和倾向。

二、提前介入的原则。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依法原则。

这是提前介入的前提。

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司法职权活动,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对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相冲突。

二是适度原则。

这是提前介入的关键。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公安机关主导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只是公检法机关司法权力科学配置下的辅助性、配合性措施,起到了引导侦查活动的作用。

因此,提前介入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做到“引导不领导、引导不主导、引导不越位、监督要到位”。

如果检察机关对“引导”与“主导”的界限混淆不清,把握不准,可能会使引导侦查演变为检察机关的直接侦查行为,这显然违背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初衷。

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的若干问题

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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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争 议最 大 的 间 题 陈光 中教 授 主持 起 草 供 立 法机 关 参 考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建议 稿 ) 5 条 曾规定 第 4 嫌 疑 人 被 告人 可 以 随 时 委托辩 护 人 嫌 疑人 被告 人 没 有委托 辩 护人 的 嫌 疑 人 被告 人 的法定代 表 人 或 者近 亲属 可 以独 立 为其委 托辩 护 人 公 安 机关 国家 安 全机关 人 民 检察 院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第 一 次传 讯嫌 疑 人 被告 人 或者 对其 采取 强制措 施 时 告 知嫌 疑 人 被告 人 和 他的法 定代 理 人 近 亲 属 有权 委托 辩护 人 ② 但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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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的推进 而推 进 侦查 阶段 是有 限制 地介 入 审查 起诉 阶段 是 比 较 全 面介 入 审判 阶段 是全 面 介 入 犯 罪嫌 疑人 在侦 查 阶段 可 以 聘律 师提 供法 律 帮助 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可 以 聘请 辩 护 人 再 说如果律 师 作 为辩护 人 在侦查 阶段 介 入 诉 讼 势 必 要 了解 案情 查 阅案 件材 料掌 握侦 查方 向 和 侦查进 度 这 样 必 然 影 响侦查 工 作 的 正 常进 行 诉讼 代理 人是 代理 当事 人 参 加诉 讼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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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根 据立 法精 神结合 实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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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就 律师 提前 介入刑 事 侦查 的若干 间题 作进 一步 的探 讨

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浅谈自侦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提前介入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在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从自侦工作的角度出发,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进行分析,就如何消除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部门的不利影响以及如何规范自侦行为提出举措,意在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自侦提前介入侦查理念作者简介:陈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在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证据的收集、判断、使用,在对强制措施的实施等侦查活动中,如今都可能及时地受到律师的监督和检验,这对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促使侦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但对检察机关侦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本文结合自侦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自侦部门如何消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的不利影响及规范自侦行为的措施进行了探析。

一、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工作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既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也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一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加大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可能,增强其防御心理由于自侦部门查办的贿赂犯罪大多与各种言词证据有关,物证、书证较少,而且这些言辞证据具有易变、可翻的特点。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大的阶段,是突破案情并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而此时律师的介入无疑给予犯罪嫌疑人强大的精神支柱,使犯罪嫌疑人具备逃避处罚的对抗心理与侥幸心理,增加了讯问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将导致大量的拒供、拒证现象出现。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作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科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律师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侦查辩护律师写进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国家司法活动追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给侦查机关案件侦破带来全新挑战。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加大了证据收集难度,对办案程序的合法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加大侦查办案成本。

侦查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侦查辩护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好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精神。

关键词侦查辩护人权关系策略作者简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科课题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4-02一、新刑诉法赋予侦查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具体来讲,侦查阶段主要赋予辩护律师以下几项权利。

一是会见权。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其余案件辩护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由会见。

二是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控告。

三是要求听取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是知悉案件移送权。

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主要义务一是及时告知积极辩护事实的义务。

辩护人搜集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

二是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

辩护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若涉嫌犯罪,将会受到伪证罪的追究。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
” “
涉及 应当
公 民对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国家秘 密 的案 件 经 侦 查 机 关批 准
,
向有 关 机 关 进 行 揭 发 和 指 控,。源自此时受委托,。
受 委 托 的律 师 有 权 向 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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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律师 认 为 侦 查 机 关 在 侦查 过 程 中 有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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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诉 讼 法 》 第 九 十 六 条 规 定 修改 后 《

:
要 求重 新 处 理 的 请 求
此 时的 律 师 代 理 申诉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 后 或者采
,
主 要 内容 应 是 律 师 根 据事 实 和 法 律
向侦 查 机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起

大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诉讼 法 > 的决 定 》 修改 后 的刑诉 法 将 律 师 介 入 刑 事 诉 讼 的 时 间 提 前 到 侦 查 阶段
这是 此次 刑诉 法 修 改 的 一项 重要 内容 社 会各 方面 的高 度 重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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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 为 这种 观 点 是 不 正 确 的

首先 我 国
: “
切 实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权 益
赞同
承 认 联 合国 《 关 于 律师作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

并 为 下 一 步 刑 事诉 讼 法 中的 辩 护提 供 时 间 保 障 同时也 有助 于促 进 公 安执 法 人员 依 法办 案

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律师提前介⼊对⾃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新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这⼀规定,把律师法的内容融⼊刑事诉讼法中,为法制统⼀、完善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

相对于旧的刑事诉讼法,律师介⼊的时间提前了。

这对检察机关⾃侦部门来说,是⼀个极⼤的挑战。

检察机关⾃侦部门要认真领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积极调整侦查思路,全⾯掌握和收集证据,为侦查活动的顺利进⾏创造良好的条件。

⼀、律师提前介⼊调查对⾃侦部门的挑战(⼀)沉默权出现在侦查阶段的挑战。

以往,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得不到外⼒的帮助和指点,供述和辩解要靠⾃⾝独⽴完成,往往⼏个回合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即使⼀些犯罪嫌疑⼈有抗拒交代的⼼理,但其往往不能⾃圆其说,并出现逻辑⽭盾,很容易被揭穿。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后,⼀些犯罪嫌疑⼈可能会从律师那⾥找到救命稻草,并可能就证据来源、案件证⼈的情况、⾃⼰涉嫌的罪名和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律师有⼀定的了解,并从中找到对抗侦查部门的策略,进⽽增强⼼理防线,为翻供、变供作准备。

⼀些犯罪嫌疑⼈在第⼆次询问后就拒不交代,或者答⾮所问,甚⾄沉默不语,并且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这给侦查部门审讯和固定证据带来了不便,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犯罪嫌疑⼈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增加。

事实上,职务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份上的特殊性,很多⼈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些⼈甚⾄对法律相当精通。

特别是诸如⾏贿受贿案件上,“⼀对⼀”形态是公认很难查办的案件,⽽犯罪嫌疑⼈所期望的就是这种形态下受贿。

所谓“⼀对⼀”形态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出现有罪证据和⽆罪证据或者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证明⼒相对等的⼀种特殊现象。

“⼀对⼀”形态在⾏贿受贿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犯罪事实,另⼀⽅却否认犯罪事实,除⼀⽅的直接⾔词证据之外,并⽆其他相关直接证据进⾏佐证。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栩境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

然而据我们多年的实践经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

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

具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

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

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

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

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检察院自侦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检察院自侦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检察院自侦工作的影响和对策摘要: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使律师介入检察院自侦工作时间大幅提前,此举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院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也明显增加了检察院突破案件和取证工作难度,建议采取做实初查、强化技侦、快速取证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律师介入;自侦工作;影响;对策修订后的《刑诉法》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这一修改虽然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对检察院侦查工作的监督,但也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在律师介入自侦时间大幅提前的背景下,保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是检察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任务,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自侦的影响律师在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可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影响很大,突出表现在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增加案件突破的难度;律师可能先于检察院接触重要证人,大幅增加案件的取证难度,这些都对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挑战。

(一)增加案件突破的难度。

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律师几乎可以与检察院同步接触犯罪嫌疑人,同时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检察院办案的进展、办案的进度了如指掌。

特别是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呈现出高学历、高智商的特点,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和高科技化的当今信息时代,检察院突破案件的难度本来就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律师的介入无疑使身处绝境但又不甘心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同溺水者抓到了救命稻草。

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律师的咨询和指点下,全面掌握了检察院办案的程序和进展,对如何规避法律、逃避处罚、对抗侦查有了更充分的心理准备,不仅可能全部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而且还会给检察院以后的讯问、取证等侦查工作增加更多的困难,案件突破的难度必然会大幅增加。

“提前介入”应注意什么?

“提前介入”应注意什么?

“提前介⼊”应注意什么?
对于“提前介⼊”应注意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注意处理检查与审理的⼯作关系。

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是查处违纪案件⼯作的两个不同阶段,参加提前介⼊的审理⼈员,不应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作,不可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要防⽌查审不分。

(2)注意不能以提前介⼊代替案件移送后的审理。

审理⼈员在提前介⼊活动中,所参与的⼀切活动,都是为案件最后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奠定基础的。

审理⼈员在提前介⼊中的意见,不能作为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

案件检查全部结束后,案件仍要正式移送审理。

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是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后,经案件承办⼈员审理,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得到充分反映。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如何应对自侦案件中“律师介入刑诉提前”带来的挑战

如何应对自侦案件中“律师介入刑诉提前”带来的挑战

如何应对自侦案件中“律师介入刑诉提前”带来的挑战随着修改后《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先后出台,检察机关办案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律师介入的提前,致使监督力度更大,执法机关办案要求更加规范,取证难度也加大了。

如何有效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及修好后刑事诉讼带来的挑战,这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谈点粗浅的应对之策。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一)传统侦查模式滞后迎来的挑战。

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供到证,一般先是由自侦部门进行初查,发现问题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之后立即固定证据,最后移送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直到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一般才会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之前,侦查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和力量同犯罪嫌疑人较量。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原则上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说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获得了诉讼全程“保驾护航”的权利。

这对检察机关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形成了较大地冲击,侦查模式改革是应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根本办法。

(二)取证难度加大迎来的挑战。

一般刑事犯罪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对容易获悉,而职务犯罪则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呈现出隐蔽性、高智能性的特点。

其本身取证难度就大,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多是领导干部,长期从事管理工作,使其心理素质明显强于一般人。

现在又加上律师提前介入,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必然会更加强大。

(三)传唤时间相对较短迎来的挑战。

由于刑诉法修改前律师介入的时间相对较晚,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或羁押的强制措施中处于隔绝状态,信息不对称,其心理素质会逐渐瓦解,自侦部门正是利用这一优势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使得这一状态被打破,此时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就可以提前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无疑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十二小时传唤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难度更大了,失去这一优势后,如何在十二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瓶颈。

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精神,我院自2023年以来,积极推进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现将一年来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二、工作概述1. 提前介入案件类型一年来,我院共提前介入各类刑事案件120件,包括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职务犯罪等,其中重大案件20件,涉及犯罪嫌疑人80余人。

2. 提前介入工作流程(1)提前介入申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向我院提出申请。

(2)审查决定:我院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前介入。

(3)介入实施:决定提前介入后,我院指派办案人员参与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跟踪监督:提前介入过程中,我院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

三、工作成效1.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通过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侦查方向、取证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避免了侦查过程中的偏差和错误,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2. 提升案件质量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法律适用的指导,有助于公安机关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 强化法律监督提前介入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 促进检警协作提前介入有助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了打击犯罪合力。

四、存在问题1. 提前介入案件类型单一,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难以提前介入。

2. 提前介入人员力量不足,部分办案人员缺乏侦查实践经验,影响提前介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尚不完善,部分案件提前介入后,监督力度不足,存在漏监、错监现象。

五、改进措施1. 丰富提前介入案件类型,拓展提前介入范围,提高案件办理的全面性。

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3篇)

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案件复杂性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的意义、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可以确保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出现违法审判现象。

法律专家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

2. 提高司法效率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法律专家的协助,法官可以迅速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3.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可以在案件发生初期就进行风险评估和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4. 增强当事人信任度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当事人看到法律专家的介入,会感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从而提高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二、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的具体实施方式1. 人民法院邀请法律专家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提前介入。

法律专家可以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法律顾问,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

2.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法律专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驻法律专家到基层法院、法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法律专家可以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3. 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仲裁机构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专家的介入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确保仲裁公正。

4. 法律专家参与调解法律专家可以参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建议。

通过法律专家的协助,有助于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三、法律专家提前介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描述(1)法律专家资源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专家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案件审理需求。

检察机关如何对待律师介入的有关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如何对待律师介入的有关问题探讨

位 及 有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活 动 确 定 阶段
权 调 查的 益驱 动
, ,
同时
,
对 犯罪 嫌
疑 人 是 否 要 提 交法 院 审 判 和 定 罪 判 刑 尚处 于 不
行 不通
5


受委 托 律 师不 存在 要 为 法庭 辩 护 作

律 师 对 检察 机 关 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
我 国 还 是 第一
作 了犯 罪 嫌 疑 人 而进 行 讯 问 之 后
“ ”
自采取 强 制
,
如 何 对 待律 师 介 入 侦查
措 施 之 日 起犯 罪 嫌 疑 人 也 可 以 聘请 律师 的
强 制 措施

这里
起 诉 活 动 是 检察 机关 所 面 临 的 一 个 非 常迫 切 的 现实 问题 一

包括刑诉 法 规 定的 五 种 强 制措

,
检察 人 员
,
咨询

应 当允许并作好 笔 录
有 的 同 志认 为
,
应对 律
疑 人 申请 取 保 候审
,
为行 使 这 些权 利
,
,
受 委托
师 会 见 在 押犯 罪 嫌疑 人 的次 数限定 为 二 次 且 每 次不 得 超 三 十分 钟

, 。
的律师 可 以 向检察 机 关 了解 犯 罪 嫌疑 人 涉 嫌 罪 名
<
黎太原

,
从第 一 次讯 问犯 罪嫌疑 人 或 者对其采取 强
,
制措 施 之 日起
律师 就 可 以 为 维护 犯 罪 嫌疑 人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的时 间 由审 判阶段提前 到 侦查 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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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3条 的表述 也是 “ 罪 嫌疑 人 犯
嫌 疑 入 的 时 间 可 以 提 前 到 第 一 次 讯 问中 , 即使 在现 行 《 事诉 讼法 》 刑 修 订 以 前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把 律 师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或 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起 ” 。而 现行 《 刑事
在 场 权 ,所 以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 律 币也就 没 有权 利在 场 ,所 以把
新 的 《 事 诉讼 法 》第 3 条 第 一 刑 3 款 理 解 为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侦 查 机 关 第一 次 讯 问 中就 可 以要 求 律 师 会 见 有 悖 于 立法 精 神 。从 法 理 上 讲 ,“ 场 ”与 “ 见 ”在 程 序法 在 会
诉 讼 法 》以及 依 据 其 制 定 的 《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则 》和 《 安机 关办 理刑事 案件 程序规 公
定 》的表 述是 ,“ 罪 嫌疑 人 在被 犯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后 或 者 采取
介 入 诉 讼 提 前 到 第 一 次 讯 问 中是
律 师 会 见 。新 《 事诉 讼 法 》第 刑 3 条 第二 款 进 一 步 明确 “ 查机 3 侦
关 在 第 一 次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或 者 对 犯 罪 嫌疑 人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时 候 ,应 当告 知 犯 罪嫌 疑 人 有 权 委 托 辩护 人 ” 。可 以看 出 ,立法 的本 意 仅 仅 是 告 知 犯 罪嫌 疑 人 有 委托 辩 护 人 的权 利 ,但 其 权 利 的行 使 时 间不 应 该 是 讯 问 的 当时 。如 果 立法 的本 意 是 犯 罪嫌 疑 人行 使该 权 利 的时 间是 讯 问 中 的话 ,应该 将 告 知 其 权 利 的时 间 提 前 到 “ 讯 问前 ” ,即侦 查机 关 在第 一次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前 就 应 当告 知 其 有
上 有 不 同 的含 义和 要 求 。在 场 的 目的主 要 是 监 督 侦 查 机 关 ,会 见 的 目的是 律 师 通 过 了解 情 况 ,行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日起 “ 权 委 托 辩 有 护人” ,并没 有明 确赋 予犯 罪 嫌疑
人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就 可 以要 求和
师 法 》 的立 法 本 意 是 将 律 师 介 人

律师 介入诉讼 的 时间问题
新 《 事 诉讼 法 》第 3 条规 刑 3
定 :“ 罪嫌 疑 人 自被 侦 查机 关 第 犯

系起 来 。据 此 , 有观 点认 为 ,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紧 随 《 师 法 》的 步 律
刑 事 诉 讼 的时 间提 前 ,并 且 从 我
国 的 国情 和 侦 查 实践 来 讲 ,也 不
次 讯 问或 者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伐 ,特 意 将 “ ” 字删 掉 ,其 用 后
适 合 将 律 师 介 入 刑 事 诉 讼 的时 间
提前。
起 ,有 权 委托 辩 护 入 ”; 律 师 法 》 《
意很 明显是要强调律 师会 见犯罪
部 分 , 查学 中往 往称 为 “ 侦 突审 ” , 即在 控 制犯 罪嫌 疑 人 的最 初 的几 个 小 时之 内 ,要 紧 紧 抓 住 犯 罪 嫌
疑 人这 几 个小 时 的特 点展 开讯 问 ,
完 成 整 个 案 件 的侦 查 还 是 目前 我 国普 遍存 在 的现 象 。而 从 法 理 上 讲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是 法 律 赋 予 侦 查机 关 的 重 要 侦 查 手 段 。从 侦 查 实践 来 讲 ,第 一 次 讯 问又 是 在
整 个 讯 问过 程 中最 为 重 要 的一 个
立 法 的趋 势 ,也 就 是 说 ,理 论 上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就 可 以 开 始 会
日即将 实行 的新 的 《 事诉 讼 法 》 刑
中 并 没 有 完 全 解 决 。关 于 侦 查 阶
段律 师 介 入 的 问题 , 律 师法 》和 《 新 《 事诉 讼 法 》还 有 很 多 问题 刑 值 得 讨 论 ,新 《 事 诉 讼 法 》将 刑
会 对 刑 事 侦 查 工 作 带 来 哪 些新 的 挑 战 ,刑 事 侦 查 部 1 ]又应 该 如 何 应对 ,本 文试 做 讨论 。

见 。 而新 的 《 刑事 诉讼 法 》 订 修 后 正 好 是 对 这 种 趋 势 的确 认 。但
是 , 者不 同意这 种 观点 。 的《 笔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律 师 法 》采 取 了 相 同 的表 述 ,删 除 了 “ ” 字 并 后
ZH IF A T TAN SUO A 霜■曩■■— ■
一 文 / 文佳 井晓龙 许
《律 师 法 》颁 布 实 施 已 4年 有余 ,《 师 法 》与现 行 《 事诉 律 刑 讼 法 》曾 经 弓1 了 一 系列 的 争议 发
问 题 ,这 些 问题 在 2 1 0 3年 1月 1
许 文佳 ,男 ,天 津市公 安局 国 内安 全保 卫局政 治处 民警 。 井晓龙 ,男 ,中国人 民公安 大 学侦 查 系讲师 。

o 0 l 首 先 ,从 字面 表 述 来 看 ,新 《 刑事 诉讼 法 》的表述 是 犯罪 嫌疑
人 被 侦 查 机 关 第 一 次 讯 问或 者 采
强 制 措 施 之 日起 ” 。从 《 师 法 》 律
和新 的《 事诉 讼法 》 刑 的规 定 上看 , 两 法 在 表述 上 ,将 第 一 次 讯 问 后
o o ., 1 2
的 “ ” 字 取 消 ,直 接 与 “ 取 后 采
强 制 措 施 ” 后面 的 “ 日起 ”联 之
不 意味 着新 《 事诉讼 法 》 《 刑 和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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