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激励机制的实践探索
工; 二是 明确专款专用 、 结余 留用 、 不得平均分配的 奖 励 基金 管 理使 用 原则 ;三 是 规定 用 于 奖励 的资 金 最高额度为不超过单位全体在 岗职工月基本工资加
月基 础性 津 贴之 和 的两 倍 ;四是 规定 发 放 奖励 基 金 必须 满 足 当年有 收 支结 余 或 弥补 以前 年 度 亏损 后 仍 有结余 的前 提条 件 。 () 大对 卫 生 院 院长个 人 的经济 奖 励 力度 。凡 2加
补 助 挂 钩 。各 乡镇 卫 生 院依 照 县 卫 生 主 管部 门制定 的绩 效考 核 指 导 意见 制 定考 核 办 法 ,对 职 工 进 行考 核, 并根 据考 核结 果 兑现 个人 的奖 励性 绩 效工 资 。
宿松县基层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初期建立的
激励 机制 , 管在 充分 利用 绩效 工资 分配 和设立 院长 尽
一
是规 定 收支 结 余提 留形 成 的奖励 基 金 主要 用 于 奖
励 完成 业 务量 大 、 会满 意 度高 、 作 表 现 突 出的 职 社 工
制 。调 整 内容 主要包 括 以下方 面 。
1对单位 的激 励机 制 ( . 外部激 励 ) () 1 调整 财政 补 助方式 , 不再 核定 收入 。在卫 生 院
王先 奎
( 安徽 省宿松 县 卫 生局 , 安徽 宿松 2 6 0 ) 4 5 1
摘 要 : 立 乡镇 卫生 院激 励 机制 是基 层 医药 卫 生体 制 综合 改 革 的重点 和 难点 之一 。通 过 对宿 松县 乡 镇卫 建 生 院激 励 机 制建 立完 善 过程 以及 运 行情 况 的分 析 , 为建 立单 位 激励 与 职工 激励 并 重 的双层 激励 机制 更 能充 认 分 调动 卫 生 院和职 工 的积极 性 。 同时 , 建立 激励 机制 的有关 问题 进行初 步 探讨 。 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皖政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村医职责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
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1]18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3【实施日期】2011.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基层医改成效,建立起“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机制,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理清政府补助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各县(市)、区要具体分解核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健全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50%,并可结合实际,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科学设定不同岗位人员分配系数,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重点倾斜。
各地要加强绩效工资政策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发挥医务人员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中民主管理的作用。
完善中的安徽基层综合医改政策——关于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的建议
三 、 施 建 议 措
1落实财政保障制度 。按 照《 、 医改三 十条》 文件精 神 , 明确政府对 乡镇 卫生院补 助 的 口径是人 员经费( 含在 岗人 员基本 工资 、 绩效工 资 、 社会保 障经 费 、 房公积金 住 以及 离退休人 员的离退休 费) 和公共 卫生服务 经费 , 不再 以核 定 的收支差 额作 为核 定补偿 的 口径 。对挪用公 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 员经费 、 乡镇 卫生院上缴 的医疗 用 收入冲抵人 员经 费的做 法应明令 禁止。 乡镇卫 生院 医疗服务 收入 应及 时返还 , 用于 医疗服务 的物化成本 支 出, 保证 医疗 正常运 转 , 收支 结余部 分 , 于职工福 利 、 其 用 奖 励和 业务发展 , 以调 动医务人员 的积极性。公 共卫生经费及 药 品零 差率补助应及 时 拨付 , 保证相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 根据《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化 医药卫 生体制 改革 的意见》 的规定 , 对卫 生院基 本建 设和设备购 置的经费应该列入年度预算 安排 。建 议 以县域 户籍人 口为基数 , 按 人均 3 5 - 元的标准核定 总额 , 由县 卫生局会 同相关部 门根据县域卫 : 院建设发展规 生 划统筹安排。 2 建立统分结合 的人 员聘用制度 。 、 鉴于去年 的公开招聘 尚有相 当多的 岗位难 以 招到人 , 建议建立统分结合 的人员聘用制度 , 允许 乡镇卫 生院在核定 的编制数 内, 自 主聘用符合 资质 的人 员。政府 对 乡镇卫生 院的聘用行 为履行监 管职能 , 监管 的 内容 是编制 总额 、 员资质和合 同内容。 审核合格后方 可聘用 。 人 3 完善基本 药物采购及 配送 制度。有条件 的地 方允许招标基本 药物配送企 业; 、 鼓励 县( 、 建 立本 区域 的药品配送 中心 ; 市 区) 各地 要严 格按 照 药品入 库 一个 月 即 回 复 药款 的规定 , 时回复 药款 ; 及 采取创新举措 , 高配送 效率 , 证基层用药。 提 保 药品应 急采购严禁任意扩大 范围。 禁收受药 品回扣 , 严 对有药 品回扣促销行 为的企 业, 应立 即终止其供货资格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6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
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基础。
医改实施三年多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构建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
安徽省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版)
安徽省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作者:————————————————————————————————日期: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newshow.asp?id=7911&mnid=14770&classname=新闻动态&uppage=/news.asp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一)新农合基金的筹集1、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全员参加我县新农合,不得选择性参合。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须随父母一同参加新农合。
2、参合程序:各镇负责辖区内农户参加新农合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各镇新农合管理站专管员、村协管员必须认真做好参加新农合农户缴款的登记造册工作,确保票、证(卡)、册相统一。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第374号令)《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3〕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2013〕28号)《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皖卫中医药〔2013〕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安徽省深化医疗卫生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成效,巩固我省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医改综合试点相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联动、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主要目标。
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扩大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到2017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提高,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减少;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紧密、保障有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承办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3.扩大制度覆盖面。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由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发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重新构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实践。
这项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在基层首先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作为公共产品向人民群众提供,对于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继续巩固完善32个试点县(市、区)综合改革成效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和实施范围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心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进修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心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进修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卫科秘[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心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进修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2〕231号)各有关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服务能力,我省在“十二五”期间,通过选送技术骨干到市、县级医院进修培训方式,为每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骨干医师,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进修计划100名左右。
现将2012年进修培训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安排2012年,从皖北和大别山地区198个中心乡镇卫生院中选派100名技术骨干到市、县级医院或中医院临床进修培训,进修时间为半年,每个中心卫生院限派1名,各县(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进修培训对象乡镇卫生院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在岗在编人员;(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乡镇卫生院也可从高年资(五年及以上)住院医师中推荐;(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合理处理工学矛盾坚持按期完成培训进修任务;(四)进修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
三、项目进度安排项目于2012年4月启动,4月-5月份完成培训任务落实和各项准备工作;进修培训起止时间为6月-11月份,须满6个月;12月完成项目总结工作。
四、进修培训内容各地选派进修培训专业,要充分结合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职能和当地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需求,原则上安排在内、外、妇、儿、中医等临床二级学科。
接收进修医院应安排学员在所进修专业的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进行轮转培训。
五、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进修培训计划,省级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到有关县(区),主要用于进修培训医院带教费用和学员进修期间的工作、生活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2013]5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结合贯彻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现就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积极推动基本医保扩面提标。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
2、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要求,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15年在全市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
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逐步推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患者优先选择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各县(市)要在2014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强化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作用,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5、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安徽医改介绍
第一二部分
医疗机构或药店在 销售国家基本用药 目录中的药品过程 中,已购入价卖给 患者。
7
双信封
药品企业同时递上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 书,只有满足技术 标准要求的企业才 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二部分
医改开始,安徽将全省
1230 个乡镇卫生院和 637 个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编制 和预算管理,明确为公益性事业 单位,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瞄准“以药养 医”的死穴,双信封、单一货源 承诺、刚性采购参考价诸策确保 “零差率”落到实处
安徽医改简介
过渡页
一Hale Waihona Puke 背景目录二
医改内容
三
医改进展
四
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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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页
2
第一部分
一
背景
第一部分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医改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新一轮 医改大幕掀开。新医改根据“保 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 原则,突出政府主导,给老百姓 带来新实惠,也让曾以大包干开 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安徽,再 次走上历史舞台,在全国率先创 新医改实践,成为此次变革的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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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推进医保改革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按管 办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已并轨的 25 个统筹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 乡居民医保事务试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规 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作用。经办费用 由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在同级财 政现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原则上不高于原经办服务 成本;经有效管控、审核而减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 合同约定奖励给商业保险机构。目前省级已通过政 府采购方式遴选出 6 家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省 卫生计生委组织拟定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经 办业务合同文本,并开展了试点地区的新农合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doc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附件1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合肥市:肥西县、庐阳区淮北市:濉溪县、相山区亳州市:谯城区宿州市:砀山县、埇桥区蚌埠市:固镇县、禹会区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淮南市:凤台县、田家庵区滁州市:天长市、琅琊区六安市:霍山县、金安区马鞍山市:当涂县、花山区巢湖市:庐江县、居巢区芜湖市:芜湖县、弋江区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铜陵市:铜陵县、狮子山区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安庆市:岳西县— 1 —黄山市:黄山区、歙县— 2 —附件2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 3 —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16施行日期2010.08.16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对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基层医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非试点县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各级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纪检、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时序进度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时序进度,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一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8月底前,非试点县卫生部门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库存药品清理。
9月1日起全面实施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榜公布零差率前后的药品价格。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皖医改办〔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
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
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三医联动”,围绕“巩固、完善、创新”的工作思路,突出转机制、促规范、建秩序、抓监管4个重点,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巩固现有医改成果对近年来改革成型的有效做法,持续巩固完善,全面推广实施,筑牢安徽医改样板,讲好安徽医改故事。
(一)提升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农村分级诊疗新模式。
1.推广县域医共体建设天长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支付,实现全省县(市、区)全覆盖;前三批试点县每县至少建成1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
2.整合县乡两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医共体中心药房,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建设县域健康信息平台,确保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内诊疗信息联通共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皖价医函[2011]256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皖价医函〔2011〕256号)各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1〕156号),于9月1日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了一般诊疗费政策,这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合理补偿基层医疗机构收入、改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现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正确执行,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请就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内容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执行的时间、发文文号及具体方案的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报销比例、医保支付等情况。
二、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包括政策界定、项目内涵、医保报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价电〔2011〕42号)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方式、人次、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以及检查结果。
四、一般诊疗费政策至今尚未执行的市县要说明原因。
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对所辖县区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汇总,同时加强与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分析研究一般诊疗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请各市将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9日前报至省物价局(农医处)。
联系人:周红军;电话:2652193;电子信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2]9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6【实施日期】2012.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医改成果,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以建设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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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
80%。
县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
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对志愿在贫困县和山区乡镇卫生院就业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兑现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给予解决县(市、区)城镇户口,同时按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全省统一新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为期1—2年的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
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
对到贫困县及边远地区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偏远地区津贴。
保证2012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