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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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界定【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的.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另一方面.竞争本身存在着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例如竞争带来的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对利益的追求的各种行为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有的领域更加严重和复杂.这就是竞争的消极因素.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似乎是比较容易理解.它是一种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

但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它下个明确的定义却是一件不易之事。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不正当竞争所涵盖的内容很广.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程度不同.因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相同;二是因为其多变且不确定的特点:三是因为这是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定义标准。

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世纪末期出现的。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

该法和其后许多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定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它包括所有的工商业领域中与诚实惯例相背离的行为和与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概念实际上就是不正当商业惯例的概念.由反托拉斯法规予以调整。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在市场竞争中,诚信与公平是维系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以及救济措施进行探讨,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解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些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抄袭、垄断行为等手段,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服务、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企业从事这些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除了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之外,还对垄断行为进行了限制。

垄断行为指的是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垄断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不正当竞争的救济措施当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救济措施:1.民事救济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相应的经济赔偿,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

2.行政救济当企业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还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市场秩序。

3.仲裁救济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若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的常见救济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对自身创新成果的保护。

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碰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合法竞争行为】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鉴于我国立法现状,笔者以为应突出《反不合法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进展中不合法竞争行为大体法的地位,将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纳入该法规制范围,如此既有利于全面涵盖各类高等教育中不合法竞争行为,知足法律规制的普适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调整该类行为的立法层次,知足规制法律的权威性要求。

其实,《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条并非该法适用范围的唯一依据,该法总那么中将“鼓舞和爱惜公平竞争”作为立法宗旨,分那么中将经营者之外的行政机关、公用企业和第三人一样都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因此,应当转变观点,改“以主体定主体”为“以行为定主体”,即行为凡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管行为人是谁,都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都应受该法的规制。

如此,不管是具有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培训机构,仍是不具有营利性的公立高校,因其参与高等教育领域市场竞争的行为特点,都应同意《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制1.对名称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名称混淆行为是采纳欺骗性标识引人误解的行为,如民办高校冒充公立高校的名称标识,或一般高等教育机构冒充名牌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故意将自己的名称标识做成与其他竞争者极为相似的名称,或打着与名校联合办学的招牌傍名睥等对这种名称混淆行为,完全能够参照《反不合法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给与相应的行政惩罚,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补偿的民事责任。

2.对虚假招生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埘虚假招生宣传行为除将其明确纳入《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制范围之外,还应注意:(1)界定虚假招生宣传行为。

虚假招生寅传行为包括欺骗性虚假招生宣传和误导性虚似招牛宜传。

前者是指宣传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如对提供的教育进行吹嘘性或夸大性宣传、虚构客观上不存在的办学条件的诈骗性宣传等:后者是指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存在表达瑕疵,故意采纳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使学生和家长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槽、 虚假 承诺 。
目前对 于 高 等教 育 中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 要 主
存 在 两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1 法 律 制 度 缺 失 严 重 。 我 国 高 等 教 ()
育 在很 长一 段 时 间 内是 国 家完 全垄 断 , 本 不 存 在 竞 争 的前 根 提 。受 此 桎 梏 , 革 后 出现 的 高 等 教 育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一 直 改 也未 纳 入 法 律 规 制 范 围 ;2 立 法 层 次 较 低 现 有 的规 制 立 ()
市场 经 济发 展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 高 等 教 育 将
中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纳 入 该 法 规 制 范 围 , 样 既 有 利 于全 面 涵 这
3 贿 赂 行 为 。如 招 生 回 扣 、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贿 . 学 赂行为 。
部 门和 学 校 , 校 以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指 数 考 核 教 师 。这 样 , 学 从 宏 观 角 度 考 核 农 村 教 育绩 效 , 教 育绩 效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把 体 系 。在 法 律 上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在 义 务 教 育 投 入 上 的 责 任 、 费 负 担 比 例 和 具 体 的 财 政 措 施 , 重 建 后 的 农 村 义 务 经 使
等 重 要 信 息 、 大 办学 条 件 、 承 诺 。 夸 假
法多以规章形式存在 , 由于 这 类 规 章 的 制 定 在 程 序 上 不 如 法
律 严 格 , 威 性 不 够 , 法 强有 力地 规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权 无 导
致 这类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竞争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降低产品的价格并提高质量。

然而,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可避免。

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不实陈述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效果,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2. 商业诽谤: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来破坏市场形象。

3. 不正当契约:通过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限制竞争对手的自由,违背契约精神。

4. 恶意抢客:采用恶意手段骚扰或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以获取客户资源。

5. 商业贿赂:以金钱或其他利益向竞争对手或相关人员提供贿赂,达到垄断市场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处理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将介绍几个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类类型,并对于这些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中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

2. 美国的不正当竞争法美国没有一部整体的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依赖于普通法和一些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美国,通过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触发普通法上的诽谤和欺诈行为的规定。

3. 欧盟的不正当竞争规制欧盟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依赖于《欧盟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管制》等法律法规。

欧盟的法律规制相对较为宽泛,包括了虚假宣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的健康发展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繁荣至关重要。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却常常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定者通过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所差异,但大致可以理解为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环境、搭便车、采用胁迫、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禁止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混淆等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现及其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即责任追究与救济机制。

责任追究是指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者要进行法律追究和惩处。

在我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者可能面临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除了对违法行为者的个人追究外,法律还对企业侵权行为实行了企业连带责任制度,对企业进行经济制裁,以增强侵权成本,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行为者进行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经营活动等。

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救济机构是指为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主体提供法律救济的机构。

我国设立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专门机关和法院,受理并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些机构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公正的判决,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措施外,受害者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救济。

这些救济机制的建立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支持,强化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

不公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公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公正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它体现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然而,竞争也可能引发一些不公正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危害。

因此,法律对不公正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干扰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主要依靠案例积累和司法解释进行问题的裁决。

这种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界定有助于法律规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并适应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的规制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不公正竞争行为之一。

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性能或效果,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从而获取不当竞争优势。

针对虚假宣传,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制裁措施。

首先,我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范围、表现形式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规定和制裁措施有助于有效遏制虚假宣传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与打击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不公正竞争行为往往伴随着商业秘密的侵犯和泄露。

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开展打击商业秘密侵犯的行动。

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盗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将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还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和打击行动,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以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四、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的惩治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一些企业采用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中的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的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的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规制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加以规范与约束。

本文将对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竞争限制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往往采取一些竞争限制行为,例如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行为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进行。

针对竞争限制行为,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该法旨在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除了反垄断法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竞争限制行为的综合约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违法、不诚信的手段,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例如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通过对虚假广告、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旨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抄袭与偷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竞争限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度有待提高。

许多民众对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了解有限,容易被操纵,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处理与制裁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处理与制裁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处理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处理与制裁。

一、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虚假宣传、棍骗消费者、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业贿赂、不正当限制交易、垄断经营等。

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1.诉讼程序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判决。

诉讼程序的实施,保障了公平正义。

2.民事赔偿在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律将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一方面,受害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包括维权费用、损失补偿等;另一方面,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造者进行惩罚性赔偿,以起到震慑他人的作用。

3.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刑事追究对于故意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通过赔偿给予受害方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行政制裁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制约和处罚,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刑事制裁则通过追究犯罪责任的方式,对故意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严厉惩处。

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

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

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所做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措施。

一、法定的不当竞争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干扰、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获得不当竞争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些不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力地限制了恶意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构成不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为了保证不当竞争行为能够被准确认定和有效制止,民法典对构成不当竞争行为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个要件。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成立,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不当竞争行为。

这一规定为法律制约与制裁不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事实依据。

三、法律制约与制裁不当竞争行为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约与制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明确了不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与制裁措施。

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不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设定了合理赔偿制度。

被侵权的经营者可以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请求,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种民事责任的设定,不仅可以追究不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方的法律责任,也能够为受到侵权的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和保护。

在行政管理方面,民法典对不当竞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罚款等,对不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

四、强化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尽管民法典已经对不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做出了相应的制约与制裁,但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不当竞争行为的新形式,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防范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防范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典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防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的销售手段、恶意诋毁等行为。

其中,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故意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而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则包括恶意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此外,恶意诋毁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指的是一方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故意诋毁其他竞争对手,影响其商誉和声誉。

为了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商誉等合法权益。

此外,相关行政机关也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

民法典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措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

二、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除了制定法律规定,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民法典规定了相关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发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即相关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为了加强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典规定了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侵权方故意制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不当竞争手段,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了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不当竞争的法律定义、法律责任以及防范不当竞争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当竞争的法律定义不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丧失诚信、恶意破坏等不正当手段,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害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当竞争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混淆、恶意诋毁等多种形式。

二、对于从事不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法律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并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2.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3.刑事责任:对于恶意破坏市场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节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

三、防范不当竞争为了避免不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防范: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不当竞争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公众中形成抵制不当竞争行为的共识。

2.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不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当竞争的界定和惩罚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4.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意识,自觉抵制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在面对不当竞争行为时,受害者也需要及时维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维护研究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维护研究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维护研究没有问题,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要求所写的文章: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与维护研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推动了创新、降低了价格、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给市场环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对企业和消费者产生了危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利用虚假宣传、恶意引导消费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虚假广告、商业诽谤、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损害了竞争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为了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中国,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该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并对不同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虚假广告宣传可以处以罚款,对商业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审判程序,为企业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法律保障。

然而,尽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不正当竞争问题仍然存在且愈发严重。

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监管的困难。

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多样,行为复杂,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此外,一些不法企业往往能够找到法律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因此,加强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和监管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另外,除了法律规制,加强行业自律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商会可以起到制定行业规范、处理纠纷、维护行业声誉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的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减少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并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准入门槛。

除了法律和行业自律,消费者的参与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一环。

书中的不正当竞争限制与法律限制规定

书中的不正当竞争限制与法律限制规定

书中的不正当竞争限制与法律限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竞争无处不在。

作为商业社会的一部分,竞争在推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竞争可能导致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合理的竞争手段的使用,这对商业环境和公平竞争造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国际上和各国在法律中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在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书中的不正当竞争限制及法律限制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一方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经营者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宣称虚假销售信息等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2.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对外保密的信息。

不正当竞争中,一方经营者可能通过偷窃、非法竞争、贿赂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取非公平竞争优势。

3.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散布谣言、虚假信息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声誉,迫使其退市或陷入困境,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书籍中的不正当竞争限制书籍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其市场竞争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维护书籍市场的公平竞争,法律对书籍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做出了限制。

1. 著作权保护书籍作为著作的表现形式,其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他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发行或利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销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2. 虚假宣传的限制书籍市场中,虚假宣传同样存在。

经营者不得通过夸张宣传、虚构目标读者的需求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排斥和制裁书籍市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斥和制裁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浅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

浅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

浅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论文摘要]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出现名称混同、虚假招生宣传、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办学声誉及不正当的人才引进等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规制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而且现有的规制立法层次较低鉴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可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地位.以行为定主体,将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规制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全面涵盖各类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满足法律规制的普适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调整该类行为的立法层次,满足规制法律的权威性要求。

一、高等教育与竞争(一)高等教育的定位由于高等教育传统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一直被视为“纯公共产品”,主要由财政支付教育服务:不过,在各同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教育运作模式,如非营利性(nonproift)教育、营利性(forproift)教育和可营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渐成为可以依据支付能力选择购买的服务…。

同时,根据WTO规则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j条的规定,除南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陔协定将教育服务作为全球十二大类服务贸易的第五类,认定教育可以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为在商业运作机制下被消费者购买的服务。

这样就为教育属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正因如此,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前校长密尔顿·艾森豪威尔这样说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赖的。

一个需要资金培养有教养的公民.另一个需要有教养的公民创造财富”。

总的来说.高等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即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它具有以下特点:1.较强的外部性这是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不正当竞争⾏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趋完备,市场竞争⽇益激烈,⼀些新的不正当竞争⾏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

相⽐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为、执法⼿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为查处⼒度不够,在⼀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为的规定,进⼀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是滞后的。

法律⼀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为以其⼴泛且不确定⽽著称。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

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为的出现。

我国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种不正当竞争⾏为,每种⾏为都有明确的适⽤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为⽆法纳⼊到现⾏法律的调整范围。

⼗⼀种不正当竞争⾏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的发挥。

⼈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作三座浮在海⾯上的冰⼭,⽽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在下⾯托着这三座⼭的海⽔,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较弱。

⽽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的商业⾏为,仅以假冒他⼈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的发挥。

论教育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论教育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论教育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摘要]教育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即确定原则、建立制度、完善条款。

[关键词]原则;制度;法律规制柯武刚、史漫飞说过:“制度在这里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

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

制度作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

”要想维持教育服务业的市场秩序,促进其良性发展,同样,需要设计好制度。

一、规制原则1.行为主义的原则行为主义的原则,即在规制教育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依据其具体行为,而不是依据其性质。

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立学校,无论是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还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只要在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2.“要求回报”加重的原则“要求回报”加重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处罚教育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对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加重处罚。

原因是,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获得利润是为了用于学校的发展,公益性更强。

而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获得利润中有一部分用于个人分配,私利性更强。

3.“主观故意”加重的原则“主观故意”加重的原则,就是在规制教育服务不正当竞争时,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事项故意隐瞒、虚报教育机构,应作为加重处罚。

而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强的行为,则应从轻处罚。

二、规制制度1.建立国际合作制度随着教育服务贸易的增长,国际间教育服务业的不正当竞争必然会产生,很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我国应与各国在教育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和冲突,通过合作共同治理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商业贿赂,推动其健康发展。

2.建立公益私人诉讼制度我国现在的诉讼制度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规定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限制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限制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限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竞争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关键词。

而竞争的本质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和存在。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对不正当竞争采取了法律限制措施。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种类以及法律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不合法、不公平的手段,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扰乱了正常秩序,对企业经营活动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不正当竞争的种类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产品广告、宣传资料中故意编造事实、夸大产品优势,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觉,以此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具有欺骗性,还会误导消费者做出不明智的购买决策,损害其合法权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行贿、送礼等方式向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企业经营的诚信与公平。

3. 侵害商业秘密侵害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信息,以此获得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侵害商业秘密既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也威胁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1.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范围,对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其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和处罚。

2. 维权途径在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后,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此外,企业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风险意识,积极预防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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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论文摘要]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出现名称混同、虚假招生宣传、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办学声誉及不正当的人才引进等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规制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而且现有的规制立法层次较低鉴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可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地位.以行为定主体,将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规制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全面涵盖各类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满足法律规制的普适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调整该类行为的立法层次,满足规制法律的权威性要求。

一、高等教育与竞争(一)高等教育的定位由于高等教育传统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一直被视为“纯公共产品”,主要由财政支付教育服务:不过,在各同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教育运作模式,如非营利性(nonproift)教育、营利性(forproift)教育和可营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渐成为可以依据支付能力选择购买的服务…。

同时,根据WTO规则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j条的规定,除南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陔协定将教育服务作为全球十二大类服务贸易的第五类,认定教育可以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为在商业运作机制下被消费者购买的服务。

这样就为教育属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正因如此,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前校长密尔顿·艾森豪威尔这样说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赖的。

一个需要资金培养有教养的公民.另一个需要有教养的公民创造财富”。

总的来说.高等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即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它具有以下特点:1.较强的外部性这是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

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经济行为对他人或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利益或成本影响。

个人获得高等教育之后,不仅个人受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特别是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一个国家的振兴发展主要得益于知识创新的推动,而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更为突出。

高等教育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市场提供者所能获得的个人效用,将由于利益外溢而小于他所应得的利益总量。

2.排他性和竞争性这是高等教育作为私人产品的性质。

排他性是指每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凭借这种消费给自己带来效用更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收入等,但这种资源是稀缺的,一旦被某一个人占有,就不能被其他人占有。

即一个人享用某种服务后,就会减少甚至排除其他人对该服务的享用。

同时,提供教育的机构有可能把这种有限的资源分割开来,提供给最需接受教育的人,而他们每提供一定数量的资源,边际成本一般来讲大于零,且按产品单位付费,谁享用谁付费,谁不享用谁不付费,多享用多付费,少享用少付费,此即高等教育的竞争性。

显然,排他性和竞争性决定了高等教育不仅是商品,而且是私人商品。

(二)竞争对于高等教育的独特价值1.竞争对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性从规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行业近些年发展态势快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11所,同比增长11.3%,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

全圈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249.56万人次,高等教育入学率为22%,高等教育大众化已经形成。

从质上看,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出现,社会需求多样化使得不同素质的人们不仅对普通高等教育的需求强劲,而且对成人教育、自学、培训等教育方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高等教育正朝着多样化发展。

为满足这种巨大的市场需求,高等教育机构有必要引进市场机制,加强竞争,增加不同种类的供给,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和优化资源配置,以满足个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样性。

2.高等教育的竞争性提供具有可行性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既能以政府供给方式生产出一般“公共产品”,又能以市场方式生产出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

而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竞争市场早已形成,且近年来竞争态势更加明显,不仅民办与公办高校、专业培训机构与传统高校、国外与国内高校竞争激烈,如香港大学等高校也扩大了在内地的招生,直接与内地高校进行竞争。

这一切显示出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日渐开放、竞争日趋激烈。

市场竞争的概念对于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机构而言,无论是在大众化之前,还是在大众化之后,都是无法回避的。

仅有的差别,或许只在于以前的市场竞争远没有现在来的直接和剧烈。

二、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其实就是不断培育教育市场的竞争格局,但在这一格局的形成过程中也出现了恶性竞争情形,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主要有以下几种:1.名称混同行为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学校名称上的严格界线为二者打上了竞争力迥异的“商标”。

于是一些民办高校就在名称上动手脚,欺骗学生和家长。

具体表现为:(1)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动校名的行为。

如“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和“西安思源职业学院”为提高自身的“档次”,擅自将核定名称做了更改,去掉了“职业”二字。

这样改动后,考生和家长根本分辨不出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学校,甚至还以为是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2)傍名校行为。

名牌高校在广大学生和家长心中代表了过硬的教学质量和便利的就业机会,一些民办机构利用学生和家长的这一心理,在名称上制造与名校混同的效果。

例如在全国拥有多处培训点的北大青鸟集团是北京大学下属大型高科技企业,与北京大学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法人,但在名称上却使很多学生和家长误认为与北大有办学方面的联系,这种借用名牌高校提升自己优势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傍名牌”。

2.虚假招生宣传行为一些高等教育机构为在招生大战中处于优势,不惜采用虚假广告或其他方式吸引学生和家长。

具体表现为:(1)模糊办学资格。

如只能进行考试培训的机构谎称能招生全日制学员,只有专科教育资格的学校谎称能招收本科生等。

(2)隐瞒文凭性质等重要信息。

如刻意对发放的文凭性质含糊其词,只说是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文凭,对其是属于自考性质,还是只能参加成人高考却刻意隐瞒。

(3)夸大办学条件。

一些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大肆渲染办学条件,对学校的师资、设施、校园环境和教学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

(4)假承诺。

一些竞争力较弱的高校为吸引学生,打出诸如包分配、百分之百就业等广告。

3.贿赂行为(1)招生回扣。

一些学校与生源学校私下达成协议,或组织“招生代理”,承诺每向招生学校输送一名学生,招生学校给予输送者一定数额的金钱回报,或提供其他报酬。

(2)学科建设和科研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时下想要争取到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学校很多,但数量有限,因此一些学校专门拨出“公关费”,给评审专家请客送礼,贿赂评审专家,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促成自己学校在申报中获得成功。

4.诋毁竞争对手办学声誉行为捏造、散布其他学校办学条件恶劣或教学质量低下等虚假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5.不正当的人才引进行为师资力量在高校竞争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部分高校为在短时期内解决人才短缺问题,提升师资质量,出现一些不正当的人才竞争现象,具体表现为:(1)档案优惠政策。

人事档案制度是人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转递和流动。

但部分机构为吸引人才,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不要人事档案、为引进人才重建档案等,变相纵容违法跳槽行为,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集体跳槽。

集体跳槽不能简单定性为道德问题,从竞争法的角度,这类行为的背后是接受人才的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挖走竞争对手的全部或大部分专业人才,导致竞争对手的相关专业陷于崩溃,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

如发生在2005年的北京某高校刑法研究基地大部分教师集体跳槽,加盟另一高校,致使该高校的学科建设遭受重创即是典型一例。

(3)虚假承诺。

有的高校为引进人才,在其签约前许以优惠待遇,但后来承诺并未兑现,侵犯了人才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原单位人才的不正当流失。

四、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当前法律规制的缺陷目前对于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制度缺失严重我国高等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国家完全垄断,根本不存在竞争的前提。

受此桎梏,改革后出现的高等教育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也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按照这一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因其营利性特征而备受质疑,能否适用该法也成为一个问题。

其他专门立法如《教育法》(1995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

目前对此进行调整的立法仅见于《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62条,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以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条也只规定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涵盖上述所有已经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规制高等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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