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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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和兴宁市水口镇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梅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服务大楼
0753-2396678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部分)
323.6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
323.6
严禁引入电镀(含线路板企业)、制革、印染、化工、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以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其他项目。凡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园区环保工作要严格按粤环审〔2007〕352号执行。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组成
区域
规划
面积
(公顷)
用地性质
首期开发面积
(公顷)
已批准的环评面积
(公顷)
引进产业的环保要求
建设
地点
管理
机构
通讯
地址
联系
电话
原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403
原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69
403
园区应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汽车零配件、机械制造、电子等企业,不得引入冶金、印染、鞣革、造纸、电镀及含其他表面处理工序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园区环保工作要严格按粤环函〔2006〕1323号、粤环审〔2010〕163号执行。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内
合计
726.6
-
69.27726.6--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梅市府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粮食局),为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规定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运行监测、投资项目管理、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投资核准目录、粮食安全和应急等宏观管理的职责。

2.加强监测和分析能源安全状况,研究能源开发、利用与合作,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职责。

3.加强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4.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规定,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规定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梅市府办[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中心管理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心管理办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和相关配套服务的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并提供综合服务;(二)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之外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服务大厅和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四)负责对进驻单位派驻工作人员的评比与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活动,向进驻单位通报派驻工作人员履职及考评情况;(五)会同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行政审批的投诉,依法依规处理相关问题;(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凡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因情况特殊不能进入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市政府批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梅市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梅州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报告编写:刘海岗、马传胜、杨雅明、杨庆芳、张小彬、冯绍委、谢亦霞、钟秋兰、杨鹏、周炜煌、郑凌之、邓燕琳、张苑、罗彬源、曾佳敏、黄柳清、甘宇生、房剑红审核:罗颂伟、张世俭审定:袁小平、凌松宏主办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林业局编制单位: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前言环境规划是环保工作的龙头,是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指导性文件,要科学谋划、统筹规划、周密计划。

“十一五”环保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十二五”环保与生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十二五”期间解决历史遗留的环保与生态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做好“十二五”期间环保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重大项目建设进程提供了可靠保证。

“十一五”是我市环保工作大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环保工作与生态建设成果显著。

期间,我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规划控制指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迈出重要一步,环境信息、环境宣教能力进一步提升,环保设施治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确保我市环境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梅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排放、运输、消纳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公路、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梅市府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粤环〔2014〕12号),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4家燃煤电厂、8家旋窑水泥厂脱硫脱硝除尘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八日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0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章工业用地指标管理第三条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

发改部门在核定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确定项目投资规模。

规划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梅市府办函〔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鉴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对原由谭君铁同志兼任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集中调整为方利旭同志兼任,现将调整名单通知如下:1. 梅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 梅州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 梅州市新型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 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 梅南水利枢纽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6. 梅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 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8.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9. 梅县机场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0. 梅州市交通建设指挥部总指挥11. 梅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2. 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3. 梅州市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4. 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15. 梅州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召集人16. 梅州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7. 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9.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20. 梅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1. 梅州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2. 梅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3. 梅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4. 梅州市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5. 梅州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6.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27. 梅州市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组长28. 梅州城区水务项目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9. 梅州市民营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0. 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1. 梅州市梅漳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2.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梅州分指挥部总指挥33. 国威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34. 梅州市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5. 梅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组长36. 梅州市促进梅州振兴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37. 梅州市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8. 梅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9. 梅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0. 梅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1. 梅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2.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43. 梅州市医疗卫生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4. 梅州市争创“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5.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46. 梅州市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7.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48. 梅州市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水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9. 梅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50. 梅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1. 梅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2. 梅州经济开发区扩区及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3. 梅州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4. 梅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5. 梅州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56. 梅州市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57. 梅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流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8. 梅州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9. 梅州市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0. 梅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1. 梅州市“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2. 梅州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鉴于相关工作已完成或已另行成立了领导小组,以下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参加全省山区(生态)旅游产业园扶持资金项目竞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365号)2.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嘉应新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3〕237号)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对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124号)4.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梅州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函》(梅市府办函〔2014〕307号)5.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402号)6.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幸福导向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327号)其他市领导同志按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梅市府[2008]4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梅市府[2008]4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梅市府〔200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一、入园项目入园项目为一类工业,主要发展电子、机械、电气、轻纺及食品、药品产业。

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入园项目工艺要求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建设。

三、入园项目使用清洁能源工业园须实行集中供热,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

锅炉近期燃用的燃料含硫率须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高效的脱硫和除尘装置,脱硫率达到65%以上,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入园项目须采取降噪措施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的要求。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梅市府办函〔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9日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8〕8号)要求,鼓励、支持、引导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降低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注重充分发挥政府积极作用,突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活工业存量,以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倍增计划为技改主攻方向,推动现有产业实施全方位技术改造。

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实现企业规模与效益双“倍增”。

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两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医药、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打造绿色产业发展基地,加快构建“一区两带六组团”发展新格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2021-11-12•【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关于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8日关于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土地资源优先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发展。

市、县(市、区)两级在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方面对实体经济发展给予优先保障,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50%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产业项目,每年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的经营性用地保证不低于60%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用地。

第二条坚持按“集中连片、节约集约”原则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市、县空间规划编制要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新建工业产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进园进区,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工业园区土地储备力度,加快推进园区土地连片收储。

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30
•【字号】梅市府函〔2019〕184号
•【施行日期】201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
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批复
梅市府函〔2019〕184号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呈请批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梅高管〔2019〕1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广州(梅
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推进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健康发展。

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规划内容作出调整的,须认真组织论证,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梅市府办函〔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城镇污水处理率及污水收集率逐年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逐渐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短板。

为大力推进我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18年基本完成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等文件,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通过开展“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行动,以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基础项目建设为重要载体,以“科学规划、全面覆盖、无一漏网”为基本要求,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确保梅州市城乡生活污水基础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梅州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城更美的人居生态环境。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现就我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1+1+9”工作部署,抢抓“双区”建设、“双城”联动、进一步推动老区苏区振兴发展、高质量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等重大机遇,深化实施“123456”思路举措,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生态经济发展新标杆,建成高水平的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为建设美丽梅州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梅市府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21号)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特定经营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考评,同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单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三)确定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四)组织实施董事长任期和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五)对公司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20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20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201号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措施,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梅州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梅州市城市建成区内范围内所有区域,面积52.81平方公里,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3月底前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含以下类型:(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时间开工、竣工,且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就延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工、竣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执行。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项目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项目竣工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项目竣工日期自动工开发日期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2008]58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8【实施日期】2008.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八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

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

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

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三)申办法人代码;(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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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59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6
【实施日期】200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园按照“生态园区、工业新城”的发展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成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

第三条转移园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其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市人民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园区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目标,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指标。

第二章环保部门职责
第四条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依法对转移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转移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保局应制定转移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转移园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市环保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转移园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通报,并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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