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续权客体范围初探
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初探
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初探作者:李翠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目前对追续权问题的立法一片空白,本文主要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几点建议。
建立追续权制度在艺术品市场有非常大的必要。
关键词:追续权艺术作品市场艺术家作者简介:李翠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8-01一、追续权制度的含义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追续权的基本含义是: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原件经作者首次转让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且所获得的价格高于前次转让的价格达到一定数额,那么作者就后续转让的总价或者增值部分,享有一定比例的提成权。
追续权是针对造型艺术作品保护上的特殊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制度。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
继法国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德国、西班牙、乌拉圭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
《伯尔尼公约》第14条的规定追续权是从属于实质对等原则,即只有作者本国承认的情况下,他才能在本联盟成员中要求以此种保护。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已经立法明确承认了追续权。
这一动向显示英美法也开始接受这一制度。
豍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此项制度,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我国究竟有无必要确立此项制度?以及根据现有的立法保护水平,此项制度如何设计?笔者主要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二、追续权的法律性质关于追续权的性质,学界及立法上存在著作人身权说、著作财产权说以及混合权利说三种观点。
笔者赞同混合权利说。
追续权不是纯粹的人身权,因为其可以被继承,追续权的设立除了主张作者对原件的人格利益外,主要表现为作者对作品的经济利益。
追续权也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因为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转让与放弃。
笔者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是著作权的一项特殊权利,正是因为此种权利的法律属性具有特殊性,所以在立法层面,不能完全遵循现有的著作权立法框架,应按照追续权的特殊法律属性来进行制度建构。
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为 ,追 续 权 制 度 设立 的初 衷 是 为 了让 艺 术 家 能够 通 过 其 《 著 作权 法 》 以繁 荣 文 化 事业 ,鼓 励 文 化 、艺 术 创 作 品 获 得 更 多 的利 益 , 虽 然 追 续 权 具 有 强 烈 地 自身 属 新 为 旨意 ,为 艺术 家 们 的天 才之 火添 加 利 益之 薪 。 性 ,表 现 于 其 不 可转 让 ,不 可 放 弃 等 方 面 。但 如 果仅 要 追 续 权 制度 的主 旨在 于 保 护 作 者 能够 合理 地 通 过 其 求 是 作 者 本 身 享 有追 续权 ,那 么 很 多 现 实 情况 则 与其 立
原 件 的价 值进 行保 护 ,具有 规 定之 必要 。
也 曾指 出 : “ 虽 然 版 权法 授 予作 品创 作 者 控 制 复 制 的权 利 ,但 艺 术 家 不 像 作 家 那样 直接 受 益 于 这 项 版 权 保护 。 作 者 从 文 学 作 品 中所 获得 的基 本 经 济 收 益 取 决 于 作 品 出 售 的数 量 。而 艺 术 家 却 有所 不 同 ,他 们 的经 济 收 入 主要
( 二) 追续权的 客体
予 作 者 对 其作 品享 有 二 次 获 酬 的权 利 ,保 障作 者 有 能 力
追 续 权 的 客 体 是 关于 追 续 权 保 护 对 象 的专 门制 度 。 进 行 再 创 作 , 消 除作 者 与 中 间商 之 间 利 益 分配 不 平 衡 的 追 续 权 客 体 的 具 体 范 围在 不 同 国家 有 所 不 同,但 通 常 都 现 象 , 促进 艺 术 品市 场 的 良性 发 展 。 虽然 《 著作权法》 是 指 美 术 作 品 的 原件 。对 于 绝 大 多 数 国家 把追 续 权 客 体 规 定 权 利 穷竭 ,但 追 续 权 是 处 于传 统 著作 权 与 物 权 之 间 规 定 为 美 术 作 品 ,且 为 原件 ,其 中应 是 以作 品获 偿 方 式 的一种 权 利 。④ 艺术 品原件 具 有很 强 的人 身 属性 ,它 与作 的 为 依 据 的 。 美 术 作 品 , 虽 然 可 以 进 行 有 形 复 制 , 但 主
浅析追续权
浅析追续权
追续权是指因侵犯他人的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继续要求侵权人履行其侵犯的权益继续产生的赔偿责任。
追续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被侵犯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继续享受被侵犯的权益所带来的利益。
追续权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权利,它不同于直接要求赔偿的权利,而是将被侵权人的权益与赔偿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以获得追续权的赔偿。
追续权的赔偿责任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接受侵害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一种补偿义务。
追续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界定。
但通常情况下,追续权的内容包括:返还侵害人通过侵犯他人权益所获取的利益;消除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履行侵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侵害人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等。
在司法实践中,追续权常常与赔偿权一起被行使,它们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继续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赔偿权,或者同时主张追续权和赔偿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侵权人的维权选择,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追续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继续享受其权益所带来的利益。
追续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
追续权法律制度研究
追续权法律制度研究追续权是指侵权人在侵权之后继续侵权,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制止对其权益的进一步损害,并请求赔偿已经受到的损失的权利,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追续权的相关规定逐渐得到丰富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复杂的案例需要研究解决。
首先,针对追续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二编“侵权责任”第七章“制止侵权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第四节“制止侵权和排除妨碍(原告的请求范围)”第50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其次,一些案例也为研究者提供了参考。
例如:案例一:张某的房屋被建筑公司进行违法建设,进一步损害了其房屋的地基和基础,导致其房屋出现了明显的倾斜情况。
法院受理后,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地面环境,排除妨碍并根据张某提供的修建费用和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案例二:王某写了一篇文章并在某公众号发布,被侵权人魏某事后将其文章拿去修改捏造并发布,导致王某信誉受到了进一步损害。
王某随即找到律师起诉魏某并要求制止其继续损害其信誉,并要求对其已经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三:李某的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发现盗窃后便立即报警。
但是盗贼在逃跑途中撞碎了李某的其他一些财产,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失。
李某在获得刑事赔偿后依然状告盗贼,要求其赔偿其车辆和其他财产所受到的进一步损失。
总之,作为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追续权制度在国内外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未来,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追续权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追续权案件的处理比较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问题也比较多。
例如,如何界定追续权的范围和要求、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何衡量受侵权人的损失、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解决。
为了更好地处理追续权案件,有关部门也会逐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追续权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监管,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避免违法建设及其带来的潜在危害。
追续权适用范围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Vo I .3 8。 NO .3
J u 1 . 2 0 1 7
追 续 权 适 用 范 围研 究
一
兼评 我 国《 著 作权 法 》 修 改草 案
戴 哲 。
( 1 . 埃 克斯一 马赛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国 马赛 1 3 1 0 0 ;2 . 华东 政法 大学 知 识产 权学 院 , 上海 2 0 0 0 4 2 )
权条 款 , 修 改 草案第 一 稿 将 追 续 权 的适 用 范 围扩 展 至
第一 种规 定 将 追 续 权 的适 用 限 定 在 公 开 交 易 场
合 。艺术 作 品原件 的公开 交 易既包 括在拍 卖行 中进行
的公 开拍 卖 , 也 包括 在展 览会 、 画廊 或通过 媒体广 告方 式 完成 的交 易[ 2 ] 2 。 。一般 而 言 , 公 开交 易 较 为 透 明 , 艺
原 件或手 稿 的每一 次转 售 。此后 , 草案 第二 稿 、 第三稿 以及送 审稿 采用 了上 述 第 一 种规 定 , 将 追 续 权 的适 用 范 围严格 限定于公 开 交易下 以拍 卖方 式进 行 的转售 活 动, 但这 种规 定引起 了拍卖行 业 的强烈 反对 。那 么 , 我
国此次追 续 权立 法应 当对追 续权 的适 用 范围做 何种 规 定 ?是 否有必 要 在现 有 送 审稿 的基 础 上 , 扩 展 追 续 权 的适用 范 围? 为了解 答 这 些 问题 , 我 国应 当根 据 我 国 现 有艺 术 品市场 的现 状 , 并 参 考 国外追 续 权 立 法 实 践 的经验 , 确 定追续 权所 适用 的交 易类 型 。
术 家 因此可 以较容 易 地 获取 艺 术 品转 售 的信 息 , 采用 这种 规定 具有 较强 的可操 作性 。从 各 国的追续权 立法 上看 , 艺 术 品拍 卖 都是 追 续 权制 度 所 必 然适 用 的交 易
追续权制度研究
追续权制度研究2012年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公开征求意见,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了摄影作品权利人最为关心的“追续权”。
本文拟从追续权主体、客体范围和保护期限几个方面对草案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标签:追续权;公平正义权;权利构成;立法可行性2012年7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草案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了摄影作品权利人最为关心的“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草案第二稿经过梳理、分析和论证最终形成的第三稿,对“追续权”的规定未作出太大改变。
目前世界上只有法、德、意三国对追续权予以规定,美、日等国均未规定,《伯尔尼公约》对其做出了选择性规定,但是从各国对于追续权的态度来看,追续权已经被越来越多地承认。
考虑到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中国是否应当规定“追续权”保障我国公民的追续权利益,本文将从几方面分析追续权立法的可行性。
一、追续权的概念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或延续权,来自于法语“ droit de suite”,在英语中被称作“resale right”或者“ resale royalty right”,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作者首次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及多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收益的权利。
①也有学者认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国家公约均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局在规定追续权制度时,放弃了对于追续权概念的界定,转而重点加强对于追续权具体制度的规定。
论我国追续权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追续权的法律规制我国的追续权,是指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在被告被判刑后,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
这确保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我国追续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追续权的存在和保障,受到广泛认可。
另外,我国还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追续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实践中对追续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在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以直接诉讼行使追续权,不需要经过公益诉讼的程序。
这一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受害人的维权渠道和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法院也广泛运用了追续权的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就是几个实际案例:案例一: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受害人家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0万元。
案例二:张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用。
法院认定张某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三: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心理损害赔偿。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万元。
综上所述,我国的追续权规定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功能。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追续权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解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到被告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赔偿中也能得到适当的保护。
例如,在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依据,确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和方式,并避免因过高的赔偿额度而导致被告无法负担、影响其生存发展。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艺术品交易的繁荣,追续权问题逐渐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追续权,指的是在艺术品等交易中,原始创作者或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作的艺术品进行追诉其售出后产生的溢价部分的权利。
这项制度源于国外,旨在保护艺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正处在这一制度的创设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的背景及现状我国的艺术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艺术家数量激增,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交易活跃度都在持续增长。
然而,与之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如何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市场秩序与创作者权益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在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如何确定艺术品的溢价部分、如何计算创作者的应得收益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面临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追续权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追续权的实施缺乏法律支持。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在追续权制度的设立上,如何确定追诉的时间范围、艺术品的价值评估等问题都尚未明确,这给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三)执行难度大:艺术品的鉴定和价值评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专业的艺术品鉴定和评估机构尚不完善,这增加了追续权制度执行的难度。
四、对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追续权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设计制度:在追续权制度的设立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追诉时间范围、价值评估标准等,使得制度既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不影响市场秩序。
(三)建设艺术品鉴定和评估机构:加强艺术品鉴定和评估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为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2024年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篇一
一、引言
追续权,又称为艺术品追索权或追索酬金权,起源于法国并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同和推广。
它指的是艺术家在作品流通转让后,对其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利益进行再次分配的权利。
我国目前对于追续权制度尚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随着艺术市场日益发展和复杂化,构建和落实该制度变得愈加必要和迫切。
本文将探讨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创设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发展,艺术品交易频繁且交易金额巨大。
然而,我国在艺术品交易中,艺术家往往无法直接分享到作品在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利益。
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旨在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为文化艺术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在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尽管一些地区和行业开始尝试实施相关政策,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 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追续权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艺术家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难。
2. 观念认知不足:社会大众对追续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
3. 实施细则缺失: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使得追续权制度的落实变得困难。
四、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路径与建议
针对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路径:
四、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路径与建议
针对。
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之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之研究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之研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强,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了关注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引入了追续权制度,本文着重研究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意义和潜在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追续权的定义和特点。
追续权是指当著作权人的著作被他人侵犯或者被他人修改后引起扭曲、抹煞作者原意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恢复著作的原状。
追续权的引入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者对创作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尊重。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追续权制度的意义。
首先,追续权的引入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意图和创作形式。
有些时候,著作被他人修改后,原本鲜活的创作思想和原意可能会被扭曲,这对著作权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侵权行为。
通过追续权制度,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恢复著作的原状,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其次,追续权的引入对于侵权者起到了一种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一旦著作权人行使了追续权,侵权者将面临追诉追责的风险,从而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追续权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发展。
然而,引入追续权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挑战。
首先,如何界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续权,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为著作本身具有创造性和独创性,判断侵犯和修改对原作品的扭曲程度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尺度,这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其次,追续权的行使是否会限制到修正和转变创作内容的可能性也需要引起重视。
著作权法应该尊重创作者的创作自由,不能过分限制其对作品的调整和变动。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并建立起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法。
其次,加强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协同合作,提高对著作权的监管和保障力度。
再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
《2024年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艺术品交易活动的日益活跃,追续权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文化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议题。
追续权,又称艺术品追索权,是指艺术品创作者在艺术品转售过程中,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售利润。
这一制度的创设旨在保护艺术家的权益,同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创设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首先,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艺术家作为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独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追续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延伸,有助于进一步保护艺术家的权益。
其次,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提高艺术品市场的活力,进而推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
虽然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尝试对追续权进行规定,但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艺术家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问题包括: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难度大、艺术市场主体对追续权认知不足等。
四、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必要性(一)保护艺术家权益的需要艺术家是文化创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创作活动对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艺术家往往无法分享到足够的经济利益。
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有助于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使他们在艺术品转售过程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二)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同时,通过保护艺术家的权益,可以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提高艺术品的质量,进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可行性建议(一)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追续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追续权的适用范围、比例、行使方式等,为追续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续权,即艺术作品后续交易追索权,指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被售出后,有权获得其作品再次转售或后续交易中的一部分收益。
这一制度在欧美等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创设问题,分析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就其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
一方面,创作者是艺术作品的原始创造者,有权从作品的商业价值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艺术市场的利益平衡和交易的便利性。
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旨在平衡创作者、艺术家和艺术品市场各方的利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追续权制度。
尽管在艺术界和法律界已有不少关于追续权的讨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支持,创作者和艺术家在作品后续交易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这导致艺术品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失衡现象,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必要性(一)保护创作者权益创作者是艺术作品的原始创造者,其创作成果应得到合理的回报。
追续权制度的创设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从作品后续交易中获得合理的收益。
(二)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追续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平衡艺术品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提高创作者和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推动优秀艺术作品的出现。
(三)提升我国国际形象追续权制度在欧美等国家已得到广泛实践,我国建立该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艺术品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五、我国追续权制度创设的可行性建议(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追续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创作者和艺术家在作品后续交易中的权益及追索方式。
同时,应对追续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各方了解和执行。
我国《著作权法》中追续权的适用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中追续权的适用客体郭斯伦【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追续权,并适用于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以及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但是,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持著作权人和作品购买者间的利益平衡,以保障著作权人获得与其付出相应的回报,实现社会公平.从此法理基础出发进行衡量,美术和摄影作品原件应当纳入追续权客体,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则应排除在外.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结合我国艺术品的创作和流通实践,著作权法也应为实用艺术作品留下追续权制度的适用空间.【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7页(P23-29)【关键词】《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追续权;适用客体【作者】郭斯伦【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正文语种】中文2011年我国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修改力度较大,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之一便是增设追续权1.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虽然对于这项权利,学界还有质疑之声,有学者认为现在尚不具备实施的充分条件,不宜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2. 周林:《关于艺术品“追续权”的再思考》,载《中国文化报》2016年4月2日版。
但从社会整体而言,持赞成观点的学者占绝大多数,国家版权局也体现出明显的支持态度,在数稿修改草案中都规定了追续权的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就世界范围来看,增设追续权亦成为国际趋势,不但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追续权,英国和美国的个别地区也开始将之纳入立法制度。
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宜将关注点置于追续权的具体规定上,以使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更具合理性并符合我国实际。
浅析追续权
浅析追续权追续权是指受益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对于继承人已经让与或者设立的利害关系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继续或者行使的权利。
在继承人死后,受益人对于已经建立的法律行为有权利继续或者行使对应的权利。
追续权是继承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继续性的权利,具有继承性、人格性、相对性等特点。
下面将对追续权进行一定的分析与解析。
一、追续权的适用范围追续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财产权利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法律行为都可能涉及到追续权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二、追续权的法律依据追续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受益人对于被继承人死前已设立的有效法律行为,有权利进行追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死亡后,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对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死亡的当事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死前已经让与的财产,有权追索”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在继承人死后对于已经建立的法律行为有权进行追踪、继续或者行使对应的权利,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追续权的实践意义1.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追续权的设立,可以保障受益人在继承人死后对于已经建立的法律行为有权利进行追踪、继续或者行使对应的权利,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有了追续权的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合同方死亡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稳定。
追续权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健康发展。
四、追续权的保护制度不足追续权的保护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和保障,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法律适用周全性不足。
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一).
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一)“摘要”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的追续权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出于对作者进行补偿的目的而设立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不承认这一权利,认为其将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对所有权构成不当限制。
作者通过分析追续权的概念,制度构成以及两大法系对待此一问题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造成的分歧。
提出了我国应当设立追续权的理由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追续权所有权权利穷竭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的追续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造型艺术作品保护上的特殊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制度。
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法国,在1920年的著作权立法中法国的立法者出于保护造型艺术作品原作者的目的而创设了这一制度。
继法国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德国、西班牙、乌拉圭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
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在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时再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立法上,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根据1926年罗马会议的一项意愿承认了追续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
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草案(1989年8月11日第CE/MPC/I/2/II号文件中)也对追续权作了规定。
迄今为止世界上大概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
[1](P161)我国著作权立法尚未承认追续权,理论界也乏人问津。
本文旨在对追续权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界围绕着追续权发生的激烈争论及对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可行性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一、追续权制度概述(一)“追续权”抑或“延续权”这里所说的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指绘画和雕塑等具有一定静态艺术造型能给人带来视觉美感的美术作品。
该类作品以其直接的视觉美感效果区别于小说及剧本等文字作品。
追续权(在法文中为DroitdeSuite;英文中为TheResaleRoyaltyRight)这一术语实践中也有人将其译为延续权。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思考
摘要追续权自1920年于法国首创以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国际性日渐增强。
直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立法者由于结合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真正考虑要将该制度正式吸收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之中。
2012 年 3 月至 10 月间,国家版权局相继向社会公布的三个不同版本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中毫无悬念都将追续权保留其中,足以证明此次立法者以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决绝态度。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首先对追续权制度进行基本概述,阐述了追续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含义、权利属性;接着运用比较研究法,叙述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然后以美术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为背景,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完善建议。
本文从追续权的起源、权利属性、入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两大法系对追续权规定进行研究比较,为我国建立美术作品追续权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目录1 绪论 (3)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3)1.2 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5)2 追续权制度概述 (6)2.1 追续权的渊源 (6)2.2 追续权的含义 (7)2.3 追续权的权利属性 (7)3 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的研究 (9)3.1 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 (9)3.1.1 法国追续权制度研究 (9)3.1.2 德国追续权制度研究 (9)3.2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 (10)3.2.1 美国追续权制度研究 (10)3.2.2 英国追续权制度研究 (11)3.3 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 (11)4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3)4.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3)4.1.1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理论根据 (13)4.1.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 (14)4.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4)五我国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 (16)5.1 权利属性的选择 (16)5.2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6)5.3 客体范围 (17)5.4 转售方式 (17)5.5 保护期限 (17)5.6 保护机制的建立 (18)1 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追续权这一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法国,其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者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艺术作品的追续权
论美术作品追续权在我国的构建摘要:追续权产生由来已久,最初源于法国,其设立的本意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文化艺术的发展,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较以往也变得异常繁荣,我国一些近现代艺术家作品的拍卖价格在国内外交易中屡创新高。
但由于我国立法当中并未规定追续权,导致我国艺术家在艺术品国际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追续权,对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众学者各说纷纭。
本文拟从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提出追续权制度在中国建立和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美术作品;追续权;财产权一、追续权起源及发展(一)追续权制度的起源美术作品是众多国家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要保护的客体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众多的权利中,作者可以享有一项特殊的权利,即追续权。
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被出售后,若作品再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要求分取这个差额中的一定比例。
“其有着严格的含义:首先,该项权利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只能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且不得转让,不得事先放弃;其次,其客体一般只限于美术作品原件,且通常不适用于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最后,其内容是报酬请求权,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作品经作者售出后在其著作权保护期内被公开销售的收益的权利。
”①一方面它使作者及其继承人增加经济收人,体现了其财产权特征,同时它又是只有作者或其继承人才能享有的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因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追续权制度最早诞生于法国。
1905年,Forain制作了一副版画,描述了一位才华出众的美术家因其毫无名气,故作品的售出价格低廉,而在其去世后,作品价格却一路飙升。
版画给人以强烈的思想冲击,进而引发了1909年的千名美术家的游行示威活动。
同年,“艺术家作者权利永久委员会”以及“美术家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
论追续权的开题报告
论追续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追续权”是指当某项权利因一定情形不能继续行使而中止或终止时,该权利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恢复中止或终止前的权利行使能力的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追续权在财产权、合同权等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追续权的运用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合同、财产等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可贵的实践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追续权仍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于追续权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研究旨在从法律层面对追续权进行研究,探究如何完善追续权的法律制度,为现实中的新型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针对追续权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性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追续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对追续权进行全面的概念阐述,分析其特征和类型。
深入探究追续权的性质,以及与其他法律权益的关系。
2. 追续权的法律制度。
对我国现有追续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评述,探究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结合国际先进法律经验,提出对于我国追续权完善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3. 追续权的实践问题。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追续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研究针对追续权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实用性建议。
本研究的目标为:1. 阐述追续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性质与类型,为追续权的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提供基础。
2. 剖析我国追续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提出对于我国追续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3.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探究追续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实用性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方法和指导思路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
具体方法包括: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整理和分析,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和反思,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决实践问题,比较研究相关国家追续权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提供参考。
在理论研究中,本研究将秉承“问题导向、实践预期”的指导思路,即将现实中遇到的新型问题作为出发点,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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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当艺术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的比例。
(一)追续权设立的目的追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在艺术品市场中,创作者与销售者(投资者)在日后的艺术品流转过程中,获利悬殊的的问题。
一般来说,创作者开始销售其创作的艺术作品时,因为作者知名度低,缺乏市场,通常会以较低的价格出卖作品。
但如果随着其作品的市场认可度的提高,会在日后的再次销售中会获得更高的利润。
但这些利润并不归作者所有,再次销售的利润归于销售者或者投资者,这就对作者产生了极大的不公。
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设立追续权,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与销售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二)追续权的性质关于追续的性质,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征。
一方面,作品的产生与作者的人身密不可分,而追续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所以追续权与作者的人身存在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追续权与著作人身权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很大不同,后者所保护的完全是作者的人格利益,而追续权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涉及作品与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任何使用行为,只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三)追续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
豏一般认为,追续权的客体是艺术作品原件。
权利人因自己创造的艺术作品原件,而获得分享日后艺术作品在转售中部分差价的利益。
对追续权客体的研究,是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前提。
然而,对什么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种类,各个国家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
近些年来,追续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刚开始的的美术作品,逐渐将范围扩大到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手稿,甚至实用艺术作品上。
如何规定艺术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所必须要考虑的。
二、域外有关追续权客体的具体规定
(一)大陆法系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追续权的国家。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2—8条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
豐《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对象只能是造型艺术,且不适用于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著作。
” 豑俄罗斯则承认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追续权。
在俄罗斯相关法律中,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实用艺术作品也是造型艺术作品。
另外,《匈牙利著作权法》也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作者享有追续权。
(二)英美法系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这是一部关于追续权的法案。
这项法案保护的“作品”是指任何绘画或造型艺术作品,如图片,拼贴画,油画,素描,雕刻作品,版画,平版画,雕塑,壁画,陶瓷作品,玻璃器皿或一个物件上的图画作品。
豒美国在对待追续权上呈现了一个奇特的状态。
《美国版权法》并没对追续权作出规定,但加利福尼亚的州立法却在《转售提成法》中规定了追续权。
其具体规定为:纯美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
从中可以看出,其追续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即纯美术艺术作品,这样就排除实用性艺术作品,又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三规定:“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2001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指令《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简称为“追续权指令”。
根据“追续权指令”第二条规定,艺术品原件是指各类图形和立体艺术作品原件,包括图画、拼贴画、绘图、素描、雕刻、版画、平板化、雕塑、挂毯、陶瓷制品、玻璃器皿和照片。
艺术品原件应当是艺术家本人的创作,或者可以视为艺术家本人创作的复制品。
三、我国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一)艺术作品原件在各国立法中,虽然各个国家对具体艺术品界定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作品原件。
强调作品原件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追续权具有人身属性智力成果的创造,是基于创造者内在的思维。
虽然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内在思想,但表达与内在思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原件与复制件,都是对内在思想的一种表达,但就艺术作品来说,艺术作品的原件可以说是与内在思想最为密切的表达,与作者人身关系紧紧相连。
原件中充满着作者在创作时,最直接的思想内容,包含着作者灵感与创意,这显然是复制件无法相比。
2.原件具有市场稀缺性稀缺性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是著作权作为专有权,是垄断权利。
这种合法垄断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二是知识产品的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造成了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同时,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数量稀缺和价值真贵。
艺术作品作为知识产品之一,当然具有上述性质。
豖三是基于艺术作品原件本身。
“原件”从字面意思上,就隐含了数量稀少之意。
同时,由于原件所包含的作者不同于复制品的思想表达,形成了独一无二的人身价值,这种富有原创内涵的人身价值本身就是稀缺的,这也造成了原件作品的稀缺性。
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艺术作品原件在市场上的物以稀为贵。
而复制品是可以用工业手段无限量复制的,其价值无法与原件的价值相提并论。
因而我国追续权客体必须是艺术品原件。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的研究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要归入追续权客体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了追续权客体范围中,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强调客体为纯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适用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艺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可以确定其本身在多大范围实用于这类作品。
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实用艺术作品同样被列入艺术作品。
豗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笔者认为,把实用艺术作品原件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之外较为适宜。
原因有如下几点:
1.原件稀缺性弱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同样具有人的创作思想,同样是一种表达,这样说来,实用艺术作品的原件也应该纳入到追续权的客体中。
但是纯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的审美观,使人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而实用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首先是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生产需要,其次才是满足人的审美观点。
实用艺术作品是能够被复制的,甚至可以说它就是因大工业生产而生的。
由于能够被大规模的生产复制,加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要更多的是在于实用,而不在于其审美,其复制品又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在市场上,复制品与原件被等同看待,没有过多区别。
同时,其原件本身基于创造行为所具有的稀缺性,也因为市场不认同实用艺术作品复制品与原件存在区别而被扼杀了。
反观纯艺术作品,其本身虽也能够被复制,但纯艺术作品的复制品所包含的艺术价值、作者思想等内涵是根本无法与原件相比拟的,市场对原件与复制件的差距是认同的。
可以说正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用”,才导致了与纯艺术作品相比,其自身的稀缺性十分弱小,没有纳入的必要。
2.引发权利主体的疑惑
实用艺术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实用艺术产品的创作是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作品的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法人。
一般来说,追续权的主体是作者或者作者及其继承人,是自然人。
如果我国设立追续权,并且将客体延展到实用艺术作品原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作者是可能成为追续权主体的。
但法人作者作为追续权的主体是不合适的,法人作者与自然人作者相比,本身就在市场具有更
强的优势,如果还赋予法人作者予追续权,将违背追续权设立的初衷。
因此,不宜将实用艺术作品原件纳入,或者通过直接规定排除法人作者享有追续权的可能。
3.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如前文所述,各个国家追续权的客体范围是不同的。
不管如何界定客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仅仅限定为纯艺术作品或者纯艺术作品中的某几类。
而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追续权范围的国家较少,将其纳入也并非国际主流。
我国若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追续权,相比我国国情来说,过于超前,且脱离于国际主流。
(三)民间文艺作品的纳入问题
民间文艺作品也是艺术作品中一个重要种类,它存在与民间,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密切相连。
目前来讲,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存在缺失。
通过考察国外的追续权制度,大多数国家都会把具有本国或者本民族特色的民间文艺作品纳入到追续权客体的范围中,以加强对本国或本民族文化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着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作品种类繁多。
但这些民间艺术,很多正在面临失传的危险,若将其原件纳入追续权的保护范围,这势必会对保护与繁荣民族传统文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结论
在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追续权客体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与艺术市场的发展,对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不宜包括实用艺术作品,避免界定范围过宽,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独有的民间文艺作品。
从而科学的界定我国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