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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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吴婧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以来,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被商务部否决的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本文笔者将结合该案分析我国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介绍及评价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该收购要约已经获得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集团和Gourmet Grace汇源果汁三大股东的同意。

由于该起收购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反垄断的审查标准,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商务部经过审查,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商务部给出否决的理由如下:第一,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和更少种类的产品;第二,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者难以消除该限制的竞争效果;第三,还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国内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外资对中国商业的一次冲击,可能引起垄断的发生。

商务部的裁决有利于防止垄断的发生,保护中国的民族企业。

但是,商务部关于禁止合并的公告疑惑重重,例如本案件中的相关市场是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了怎样的救活方案等均未在商务部的公告中出现。

下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本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

二、相关市场的分析1、美国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合并指南》认为“市场可以定义为一种产品或异族产品及生产和销售这种(些)产品的一个地理区域,对这种(些)产品和这个地理区域来说,在假设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这个市场上现在和未来只存在唯一的厂商,而且假定该厂商的顶价不变管制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么这个厂商很可能会采取小而显著非短期的提价方法获利。

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集团并购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集团并购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案例分析一、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集团的动机1、由目前我国饮料市场所呈现的态势决定:目前,我国饮料市场品牌众多、竞争激烈。

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饮料市场正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一系列饮料的市场份额都被其他的饮料公司挤占,特别是果汁饮料在健康和营养方面都比碳酸饮料更胜一筹,更符合饮料发展潮流,而我国的消费者随着消费习惯的改变,比起碳酸饮料,显然更青睐果汁饮品。

2、看中汇源在我国的品牌影响力可口可乐公司想抢占我国的饮料市场,除了它自身强大的品牌优势、经济实力和先进的营运方式外,最好的就是并购我国的知名品牌,加速本土化进程。

而汇源果汁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果汁供应商和出口商,它也是可口可乐进军中国果汁市场的最大障碍,会员品牌也是我国果汁行业的第一品牌。

综上,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集团成功,可口可乐利用汇源果汁公司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和营销网络,再加上自身在其他品种饮料市场上的优势,无疑会让可口可乐公司在我国同类企业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可能涉及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两个不同饮料市场的混合并购问题,其并购行为有多方面的影响(一)积极效应1、该并购能形成适度的竞争市场,改善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结构。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集团有利于我国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化,融入到全球的经营环境中,是的国内企业的运作逐步与国际接轨。

2、该并购能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并购完成后,两个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可以形成互补效应,可口可乐公司可以利用汇源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消费者基础、营销渠道等资源,汇源可以利用可口可乐的大量资金,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负面效应1、可口可乐在并购汇源后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可口可乐在并购汇源后将导致其对果汁饮料的控制力增强,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障碍将提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反垄断审查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

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

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

国际投资学课程论文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已经开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规制的疏漏也产生了破环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在理论界和实物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本文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过程及结果方面来分析此次并购失败的原因及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并购;经营者集中;实质性标准Abstract”Antitrust Law” more than one year ago, in China’s economic and legal life, had a profound impact.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 have begun to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and because of omissions regulation also had a broken ring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market competition. Coca-Cola Huiyuancas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s the” anti—monopoly law” did not pas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anti—monopoly review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heory and in—kind session had a lot of controvers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ca-Cola Huiyuan acquisition process and outcome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of the merger and the likelihood of success.Key words: Coca-Cola;Huiyuan;Merge;Operator Concentration;Substantial Evidence一、引言经营者集中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市场竞争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使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 提高了竞争力,进而增强整个市场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结构产生了有力的冲击,可能导致集中后的经营者对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分析案例回顾: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宣布,可口可乐公司意图进行自愿全面要约,收购汇源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全部已发行可转债,并取消其全部已发行的期权。

要约的实行受限于中国监管部门审批等前提条件。

可口可乐公司提议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2.20港元,并将按相等价格收购已发行的可转债及期权,于要约成功完成后以现金支付。

三家股东合计持有汇源完全摊薄后总股本大约66%的股份,已签署了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假设要约获得全面接受,总交易值约为196亿港币或25亿美元。

分析:背景中国果蔬汁市场将以14.5%的复合年增长率持续增长至2012年的191亿公升。

在中国的果汁领域,汇源是目前销量第一的品牌,并且已经形成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

截至2007年底,汇源100%纯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的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6%和39.6%,汇源已经连续数年在这两项指标上占据市场领导地位。

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还将拥有汇源果汁罐装生产部分以及在各地的销售网络。

包括二十余个生产基地;截至2007年年底,拥有的3804家经销商和8000家分销商,及3900名销售代表。

即意味着获得所有汇源果汁现有的客户和汇源果汁产品的生产厂,不需要在中国从无到有地建立其果汁生产和营销网络。

由此种种因素看来,汇源成为可口可乐在果汁领域并购的最佳选择,也是唯一选择。

可口可乐的动机可口可乐公司是软饮料销售市场的领袖和先锋,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饮料经销商。

透过全球最大的分销系统,可口可乐产品畅销200多个国家及地区,拥有全球软饮料市场48%的市场占有率。

其品牌价值已超过700亿美元,是世界第一品牌。

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公司,创下可口可乐公司192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最大手笔的收购纪录,也是其自1892年成立以来的第二大收购案。

那么,可口可乐为何要高价并购汇源果汁公司呢?1.饮料市场呈现的态势。

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饮料市场正面临着很大的经营压力:碳酸饮料的销售下降,可乐的市场份额被百事赶超,纯净水方面无法与娃哈哈抗衡,在果汁市场输给了汇源,茶饮料上则输给了康师傅和统一。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摘要: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我国食品及饮料业有史以来的最大交易,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笔者针对该并购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又介绍了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和程序,还对正处于酝酿规划阶段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作了分析,最后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民族品牌保护2008年9月,可口可乐提出以每股12.2港元,总计近180亿港元全面收购汇源果汁,合计持有汇源果汁公司66%股份的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和美国华平基金三大股东表示接受并做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每股作价较汇源当时股价溢价近两倍。

并引起了汇源在香港上市股价大幅上升。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并最终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1]笔者试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一、何为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对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一词,是借鉴了欧盟的“企业集中”而创立的,而没有移植其他国家和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并购”一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前达成,可口可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Atlanti c Industries 将须提出收购建议。
二、案例重播
6、2009-03-18【申请被拒】 商务部裁决禁可乐收购汇源(01886-HK)
中国商务部公布,决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
请,主要是可口可乐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仍不能
一、主人公介绍
可口可乐股权结构
——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
一、主人公介绍
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亿美元)
350 319 300 289
250 220 200 231
241
营业收入 150 净利润
100 60 58
50
48
49
51
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一、主人公介绍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
二、案例重播
4、2009-02-27 【立场坚定】
汇源(01886-HK)称可口可乐对收购没动摇
汇源果汁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对收购汇源并没有动摇, 但坦言所承受到的压力很大,董事会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大,自己本人 亦受到许多批评。 他表示,集团与可口可乐合作并非全面性,层面只会涉及上市公 司的果汁外装及销售部分,而上游、水果基地及20多个工厂等则不在 合作之列。
案例重播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案例重播
1、2008-09-03【获提全购】
汇源(01886-HK)获可口可乐每股12.2元提全购
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提出,建议按每股 汇源股份现金12.2元提出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份,并按相等价格收 购已发行的可转债及期权。代价较汇源当日收市价4.14元溢价约1.95 倍,涉及资金约196亿元人民币,约24亿美元。 可口可乐公司称,共持有汇源果汁近66%股份的三大股东已对该 交易作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并不显著。 2 .汇源并 购案相关市场的市场集 中度 分析。有学者认 为
节部分, 汇源 的品牌及 上游的果树生产基地仍然保 留。那 么可 口可乐 并购汇源对 果汁行 业技术进步 的影响也应 当是微 乎其 4 汇源并购 案对消 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 的影响 分析 。 .
中为 视 角
市场,在该市场 中的 占有率仅 6 %,可 口可乐及统一则 分别为 源’ ' 果汁为代表仅 占 97 汇源公司占 1 . 而且这 些统计数 . %, 03 %,
二 、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的反垄 断法 分析—— 以经营者 集 3 . 可 07 %及 2 .%。就 整个果汁市场来看 , 口可乐 公司 以“ 75 可 美汁
从汇源 并购案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来 其竞争对手百事可乐 3 %的市场份额可对其 制衡 ,另一方 面, 可 口可 乐垄 断设想 的破产 。 8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 的增 强, 碳酸 饮料 市场呈逐渐萎 看, 果汁 生产 的技术早 已成熟 , 步空间不大 ,消 费者甚至 可 进 (
,并且可 口可乐并购的是汇源 的中游 生产环 缩 的趋 势, 口可乐 即使市场份 额很大 , 是其市场 控制力 力 以自己生产果汁) 可 但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发展历程
娃 三是可 口可 乐、 百事可 乐等跨 2 0 年 9月 3日, 口可乐公司宣布 , 08 可 计划 以 2 亿美 元收 是汇源、 哈哈等国 内知名企业; 4 其 汇源是中国最大 的果汁生产商 , 中国消 费者 中 在 购在 香港 上市 的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 2 0 0 8年 l 1月 3 国公司 。 中, 日, 源发 布声明称 , 口可乐 并购汇源 案 目前 已正式送 交商 汇 可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冲突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冲突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冲突——刘春花10210701商务部否决收购案的理由是: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理由有:1、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交易完成之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置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我认为,这条理由很牵强。

有能力这样做并不必然导致一定会这样做的结果。

在碳酸饮料领域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的提法主观性极强。

还有一个事实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际上已经介入了果汁领域。

2、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他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我认为,对果汁饮料市场的控制力增强不会切断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相反会鼓励竞争,促使更多企业调整产业策略和营销策略,进一步打开饮料市场。

因为果汁饮料是大众化产品,是高度可进入性的产业(娃哈哈,统一,康师傅等都是强有力的民族果汁品牌。

)因此,商务部的这条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3、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企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他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这条理由牵涉到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注意的敏感问题。

(民意问题)这就为国外媒体批评商务部的做法提供了口实。

其实我认为否决决策里存在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予以保护的考虑也是无可厚非的。

任何一个国家多多少少都会有这种考虑。

但是在果汁饮料市场上否决收购却不能起到保护国内中小企业的效果。

相反,我们不能一直把国内中小企业放在襁褓里抚养,而是要大胆地迈开步子,放开它们去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自力更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民族企业的创造力和爆发力。

当然,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就另当别论了。

这里很显然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反垄断法的核心不是限制外资并购和保护民族品牌,而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单一的绝对定价。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收购Acquisition 定义:收购是指买方企业从卖方企业购入资产或股票以获得对卖方企业的控制权汇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汇源已成为中国果汁行业第一品牌,汇源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另据汇源2008年半年报显示,汇源上半年总体销售额约12.94亿,其中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汁销售额就达7.437亿。

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诞生于1886年,总部在美国的亚特兰大,是世界软饮料销售的领袖和先锋。

192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设立了第一家分公司,1979年又重返中国。

至今已在中国投资达12亿美元。

产品以可口可乐、雪碧、酷儿等为主导产品覆盖碳酸饮料、果汁饮品、汽水、茶饮料等几大领域。

汇源的动机赢在溢价公众股东回报丰厚并购效应力推产业升级汇源赢在溢价可口可乐对“中国汇源果汁”的全资收购出资达到25亿美元,折合约189亿元港币。

相当于收购公告发布前一天“中国汇源果汁”市值的3倍,为其上市发行价的2倍,如果此项交易能够成功,汇源集团借助股权交易将获得其中近80亿元港币。

公众股东回报丰厚法国达能集团、美国华平集团、全球三大发展银行之一的荷兰发展银行以及香港惠理基金等在汇源中都有较多持股。

这一次,借助可口可乐的参与,两年实现收益翻倍,上述股东也成功实现“套现”,完成了资本“退出”或投资价值增值的目标。

最大的赢家应该是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因为它们通过转让下属子公司,实现了有形资产的增值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变现。

并购效应力推产业升级汇源方面希望通过合作,把将近1万名员工送进了可乐的大学堂,这些人,将会为推动中国饮料工业和中国食品产业链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分享了WTO的经济红利,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

以全球化的视野来看待WTO,入世、并购、投资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问题
场 约 1%的 份 额 相 比 , er更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 0 B ri
目. 可可收汇与 部最的定 背 口 购源商 的 裁 景 乐 务 后
去年 9 月3日, 口可乐宣布以总价 1 9 亿港元全额收 可 7. 2 购汇源果汁 。可 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 1.港元 , 22 较 汇源停牌前 的收盘价 41 港元溢价 1 5 , . 4 . 倍 涉及资金约 19 9 7. 2 亿港元 。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 ,要 约收 购设 定的最后期限就是今年 3 2 月 3日。 去年 9月 1 8日,可 口可乐 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 此后经 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 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要求 , 1 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 中予以立案审查 , 2 1 月2 1月 2 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 中, 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 行了商谈 , 要求 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 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 可 问题表述 了 自己的意 见,提 出初步解决 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 经过评估 , 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 中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后 ,3 1 月 8日商务部依据 《 反垄断 法》就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 , 认定该项 集 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该集 中。 作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 引发了广泛 的关注与热评 。 造成如此的反响不仅仅是 因为涉 及经额 2 ' 美元的收购 , 4L [ 更有 的是反垄断法的细则缺位 , 审
查的不透明性 。 本文就 从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 经营
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两方面分析反垄断法的问题 。 二,传导效应是否恰当应用 在商 务部给 出的的否决理由中提 到“ 完成合并后可 口可 乐公司有能 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窥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弦外之音外资巨头营销战略升级意欲图霸中国果饮市场[4页]

窥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弦外之音外资巨头营销战略升级意欲图霸中国果饮市场[4页]

博锐管理在线,2008年9月9日,作者:崔巍窥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弦外之音外资巨头营销战略升级意欲图霸中国果饮市场9月3日,可口可乐拟将以179.2亿港元的收购中国民族品牌汇源的消息一经传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发行业内外震动。

公众震惊之余,一系列猜疑不禁顿生:汇源也难免易名换姓的命运?牛气轰轰的可口可乐,意欲图霸中国的饮料市场?!下一个是谁?。

一开始,听到这个消息,笔者也着实震惊不已,但迅即平静了下来。

虽然笔者也有民族情结,看到中国民族品牌一个又一个地倒下或被束之高阁,也曾“愤青"过。

但后来仔细想了想,觉得大不必如此,这是市场竞争的趋势和结果。

拿汇源来说,一个民营企业从作坊式小厂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也不容易,对老朱来说,可也算是功成名就了,利誉双收了。

他老朱一把手能辛辛苦苦带大汇源,爱嫁给谁,别人也过问不了那么多。

汇源和可口可乐之间,抛开一时虚拟的民族情结不表,但就双方意向来说,一个愿嫁,一个愿娶,只要双方情愿,这就足够了。

同时,我们也应该换位思考地站在老朱的角度为他想想:忙碌了大半辈子了,风光和热闹的背后,岂不知有多操心,多累,眼看着头上的白发一天天增加,眼瞅着一个个身边的同行“下嫁",唯独留下他这棵枝茂叶盛的大树高高矗立,显眼归显眼,可多少也有点高处不胜寒哪!眼看着巨头们对他虎视眈眈,每天焦心不已,思前想后地想了一通,咬咬牙、跺跺脚,甭管背后是否有人戳脊梁骨,干脆就在汇源妙龄之际和可口可乐心诚地用高于多倍的价钱送来求婚帖时,忍痛割爱算了,自己趁早落个清静,及时享受天伦之乐罢!在此,笔者也坦诚地奉劝具有民族情结的大众们,甭再发什么牢骚了,该吃饭去吃饭,该睡觉去睡觉,该上班去上班,实在没事干了默默无闻地替清洁工的叔叔阿姨们扫会垃圾也好,总比一个劲儿地横竖都看不顺眼和发牢骚强,更主要地是闷坏了身子还是自个受罪。

至于是否垄断了等什么具有高度性、敏感性的问题,也大可不必多想,这不还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为中国民族经济在撑腰呢,再说人家口可口可乐都在积极响应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调查了么!不该想的就应该学会懒得去琢磨它,但值得我们想的就不妨各抒己见,算是为中国新锐的民族品牌献言献策,未雨绸缪也好,临时抱佛脚也罢。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摘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一案历经半年审查,以我国商务部宣布制止收购而告终,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并造成局部民族品牌消失。

近几年一系列外资并购引起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甚至局部群体的强烈反对,这种现象需要我国法学界做出理性答复并对社会舆论进展正确引导。

本文严密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首先对外资并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然后从我国反垄断法律相关的实体规定入手分析外资并购问题,提醒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复杂性,警示我国社会应以正确的心态和符合法律的原旨对待外资并购,切忌在类似问题上的民族情绪泛滥和非理性举措。

关键词: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目录摘要:2一、跨国公司的并购及相关概念5〔一〕跨国并购的含义6〔二〕跨国并购的根本类型61.横向跨国并购62.纵向跨国并购63.混合跨国并购6二、外资来华并购的趋势7〔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速度将会明显加快7〔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战略目标的变化分析71.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根本动机72.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目标的变化8〔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9三、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影响的双重性10〔一〕外资并购对市场的不利影响101.破坏我国产业布局。

112.国家的经济控制力收到挑战。

113.逐步形成对国局部市场的垄断。

114.导致大批民族品牌流失,弱化我国产业竞争力。

125.造成利益的多重流失。

12〔二〕外资并购对市场的有利影响121.对外资并购的相对理性与客观的态度122.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例133.外资并购是利大于弊13三、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分析13〔一〕从对垄断界定标准的角度分析131.垄断的定义一132.垄断的定义二143.垄断的定义三144.垄断的定义四14〔二〕从相关市场的角度分析151.应由反垄断部门得出科学的结论152.美国反垄断执法的情况153.慎重对待相关市场不同的界定标准16〔三〕执法部门的执法经历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161.企业市场份额的上下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6 2.企业市场份额大并不意味着垄断173.外资并购不能单靠直观的理解作出结论17四、我国对待外资并购应有的理性态度18〔一〕必须明确法律与民意是相关联的18〔二〕应当区分民意与集团利益18〔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19五、结语19参考文献19一、跨国公司的并购及相关概念跨国并购是企业并购围扩展的结果,是超越了国界的企业并购,我们要研究跨国并购,需要先界定企业并购,由此分析阔过并购的涵及其根本类型。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可口可乐欲以179.2亿港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然而,2,,,年,月,,日,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分析要点:(1)从并购双方分析此次并购的动因和效应,1、)可口可乐并购的动因及效应:1、获得规模经济中国果汁市场的潜力和并购之后所能占的庞大的市场份额。

如果可口可乐能接手汇源,将对汇源现有资源和产业结构进行整合,通过排挤其他参与者,实现高利润。

可口可乐想通过并购影响力极大地汇源果汁来扩大经营规模,集成规模效应,扩大销售市场。

2.企业扩张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主要是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实力,迅速占领中国饮料市场,扩大自己的规模3、降低代理成本利于可口可乐在中国的供应链缩短,降低果汁研究及市场研发成本。

4、战略调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健康越来越重视。

可口可乐想急切进入非碳酸饮料市场,以缓解碳酸饮料的低迷和衰退。

而汇源果汁主要生产水果原浆等高溶度的饮料,可口insulation cross operation, finished product protection in the commissioning process. 8.8 with regard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is project, setting up QC professional work area, sector selection panel, QC group activitycarried out in stages. 8.9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situation, "five new" application, organize, form text archive. 8.10 according to owners, and supervision of about requirements and project Department of 可乐想通过并购汇源果汁进军高溶度饮料的市场,挑战战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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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摘要: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我国食品及饮料业有史以来的最大交易,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笔者针对该并购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又介绍了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和程序,还对正处于酝酿规划阶段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作了分析,最后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民族品牌保护2008年9月,可口可乐提出以每股12.2港元,总计近180亿港元全面收购汇源果汁,合计持有汇源果汁公司66%股份的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和美国华平基金三大股东表示接受并做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每股作价较汇源当时股价溢价近两倍。

并引起了汇源在香港上市股价大幅上升。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并最终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1]笔者试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一、何为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对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一词,是借鉴了欧盟的“企业集中”而创立的,而没有移植其他国家和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并购”一词。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泛指任何可能导致经济控制力转移的交易形式,在外延上大于普通民商法的企业合并和收购,包括了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反垄断法》第20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第一,经营者合并;第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这基本上概括了涉及到控制权转移的经营者集中的所有情形。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方式如下:1.经营者合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并入到另一家企业中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原来的两家企业不再存续。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企业取得另外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叫做股权收购;另外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外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叫做资产收购。

按照有关规定,所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这些情形: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成为其他经营者的第一大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持有者,可以实际支配其他经营者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合同方式与一家或几家企业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等,或者在业务或人事方面施加决定性影响。

目前由于股票市场的活跃和健全,股票上市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所以一些大企业间的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是股权收购的方式,即要约或者部分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中,其表现形式就是可口可乐公司以要约收购汇源在香港股市上的股票的方式来取得对其控制权。

[2]此外,对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完善工作,商务部发布了一些草案和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如2009年1月7同商务部发布公告“为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有关经营者提供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

"并网上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另外还有《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草案。

这表明商务部已经认识到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这是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

[3] (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这个规定明显是对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指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54条的规定,它除了规定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局申请审查豁免外,其他三种企业并购也可得到这样的待遇,它们是:1、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3、可以改善环境的。

这说明,这三种情况被视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4]二、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及程序反垄断审查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材料的申报、审查的过程和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下面笔者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经营者集中,按照《反垄断法》第23条的规定,需要申报义务人按规定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以便于审查。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书。

即拟合并的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审查的申请书。

各国采取的格式不一样,但是具体内容要求基本相同。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申报书必备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时间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集中对相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这是申报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对所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集中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的说明。

可以用比较简明的说明性文字或图表等格式来分析说明。

3.集中协议。

这是反映所申报的集中情况的主要和最直接的文件。

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个必须要求是合同当事人各方自由意志的体现、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主观上为达到过度集中、排除限制竞争而进行集中等。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这是为了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会计报表、会计信息,从而对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和实际竞争状况有准确的数字资料和依据,必须如实提交。

通过财务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了解经营者的销售额,资产等重要数据,并以此作为审查的依据之一。

5.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这是一个兜底的规定,赋予国务院反垄断的执法机构足够的灵活性,根据不同的案件的不同情况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5]反垄断法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这是强制性的,将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如果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或者逾期未补齐文件、资料,将不能进行审查,也不能集中。

反垄断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具体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虽然可口可乐公司作为跨国公司,并购经验丰富,但自从其2008年9月18日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材料以后,可口可乐公司又按商务部要求,于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四次补充,最终商务部才决定立案审查。

由此可见申报材料的复杂和立案程序的严格。

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如下: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接下来进入审查程序。

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一样,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两个阶段,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这主要原因有,一是为了尽快结束经营者集中协议实施的不确定状态,便于经营者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处理纷繁复杂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

初步审查期限是30天,是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算起的。

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30天以内做出反垄断审查判决,或者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如果按期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经营者可以集中;如果逾期没有做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经营者可以集中。

这主要是保护集中参与者的利益,促使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高审查效率。

进一步审查。

一般来讲,对于那些对市场竞争有着较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才会进入到进一步审查程序,大多数在初审中就会得出结果。

与初审相比,进一步审查程序需要进行更加详尽、细致的审查,审查期限也会相应地延长。

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自决定之日起90天内审查完毕,并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同时又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反垄断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0天。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进行立案审查,于2009年12月20日完成了初步审查,符合初步审查期限30天的规定;完成初步审查后,商务部又进行了进一步审查,于2009年3月20日完成了审查工作,符合进一步审查应在90天内完毕的规定,在此期间,商务部没有延长审查期限,并最终作出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三、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一)中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涉及三个方面的审查: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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