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标[2000]248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00版)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 文化 教育 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 公共设施用地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 如人大 政协 人民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各党派和团体 以及企 市属办公用地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 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建标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的通知
建标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我部建标
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 剧场 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
建设单位
3、批准勘测设计单位《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 性条文执行计划》; 4、批准施工单位《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 文执行计划》; 5、审核、确认监理单位《输变电工程强制性 条文执行汇总表》。
注意事项
1、新出版标准中的强条要补充或替代。 2、工程中不应用的强条不要列入计划或执行记录。 3、规程中存在不少错误及相互矛盾之处,有些条 款理解较困难,应及时跟省公司基建部联系,商定 解决办法,并由省公司基建部反馈国网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
5、对强条实施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在工程设计 中实施;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 文执行检查表》; 6、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 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 7、在施工图会审前,将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1、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2、施工强条计划经内部审批; 3、施工强条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质管部
目录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条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
2、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3、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罚规定 4、国家电网公司强条实施规定 5、违反强制性条文常见工程实例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条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由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强调、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
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
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
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
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
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2002]21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8.30
【实施日期】200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
1 / 1
光伏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1工程概况
2编制目的
3编制依据
4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附表:
A强条实施计划表
B施工强条执行记录表
C施工安全强条执行记录表
D 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简述
本工程拟建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境内。格尔木市位于青海省柴达木盆地中南部、昆仑山北麓,地势西南高、东北低,东与都兰县诺木洪镇接壤,西与茫崖行委相邻,北与大柴旦行委毗邻,南至昆仑山口与玉树州为邻,平均海拔2780m,隶属青海省海西州管辖,全市总面积约11.93万km2,占全州面积的39.63%,其中荒漠化土地约2.9万km2。格尔木地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性高原气候,年降水量42.6mm,年蒸发量2504.1mm。格尔木地区纬度高,地势较为平坦开阔,云量和雨量较少,大气透明度高,有着丰富的日照资源,年平均日照时数为3096.3h,年太阳总辐射量为6600MJ/m2~7100MJ/m2,是中国太阳辐射量高值区之一,是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理想场所。
XXXX光伏电站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发电。场址区位于格尔木市东出口、109国道以北的荒漠沙地上,场址区场地开阔、地势平坦。场址距市区约130km,距109国道约84km,交通便利,运输方便。
2 编制目的
为了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因素,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强制性条文报审
1、编制目的
为了在贵州黔西电厂二期扩建(1×660MW)工程脱硫工程旋挖钻孔灌注桩成孔、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实施计划。
2、适用范围《》
贵州黔西电厂二期扩建(1×660MW)工程脱硫工程旋挖钻孔灌注桩成孔、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施工
3、编制依据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3.7《关于开始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3】142
号)
3.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3.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查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3.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3.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
3.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3.1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3.14《国家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4、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4.1成立了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目录
1编制目的 (2)
2编制依据 (2)
3.建筑工程概况 (3)
4.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应对措施 (4)
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
4.2地基基础工程 (4)
4.3模板工程 (6)
4.4钢筋工程 (7)
4.5混凝土工程 (8)
4.6砌体结构工程 (10)
4.7屋面工程 (11)
4.7防水工程 (11)
4.8装饰装修工程 (12)
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7)
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筑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正常(日常)的质量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制定本施工措施。
2编制依据
拟建工程教工住宅及配套幼儿园(双清苑)和校租公寓(周转住房)位于北京市****村,东临双清路,北临月泉路,西临双清西一路,南侧为规划八家产业项目。占地面积约10万平米,主要为大型地下车库、住宅楼及配套用房。结构形式为:基础为混凝土筏板基础、住宅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车库为无梁楼盖结构、配套公建为框架结构。场地类别为Ⅲ类,抗浮设防水位标高44.0米,地下水、土质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微腐蚀性。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
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
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 、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
《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
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 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 号)施行以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均以黑体字标出。
⑸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1]92 号北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1]92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5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5.1 危险区域划分 5.2 爆炸性气体环境 5.3 爆炸性粉尘环境 5.4 火灾危险环境
6 建筑防腐蚀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混凝土结构设计 6.3 钢结构设计 6.4 砌体结构和木结构设计 6.5 地基基础和桩基础设计
6.6 地面防护 6.7 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设计 6.8 构件的表面防护设计 6.9 门窗和屋面设计 6.10 构筑物设计 6.11 材料的选择
7 绝热工程设计 7.1 绝热材料的选择 7.2 绝热结构的设计
第二篇 工程施工
1 机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1.1 一般规定 1.2 装配 1.3 活塞式压缩机 1.4 离心式压缩机
2 设备和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2.1 石油化工设备 2.2 高压化工设备 2.3 中低压化工设备 2.4 工业炉 2.5 钢结构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的编制情况汇报及内容简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朱镕基总理于2000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于2000年2月1日发文决定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建标[2000]31号),后更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并于2月21日召开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会议,对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布置和安排。
一、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原则和方法
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对《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依据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性条文》中所有条款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体编制采取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法,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3、强制性条款的摘录采取从严的原则,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强制性条文》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等十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5、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布置,编制工作采用分散研究、集中编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统一批准发布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职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应纳入资质管理范围。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要予以曝光,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建设部在明年年初,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地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检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