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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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中一项古老而有效的制度,它来自于长期的海上运输实践的需要,为鼓励海上运输贸易、稳定海上运输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委付的概念、委付的法律性质、委付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对委付的法律效力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几种讨论。

即,可以允许多次委付,委付是否被接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并无影响,委付被错误接受后也是允许撤销的。

关键词:海上保险、委付、委付的法律性质、委付的构成要件一、委付的概念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自15世纪以来,为各国保险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日本商法典》①等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世界各国海上保险法规均设有委付制度,目的是解决海上保险标的在发生推定全损后的索赔问题,使被保险人”由推定全损之情形而获得实际全损之结果”。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委付是一种特殊的要约。

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法律未为要约设定前提条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委付必须以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按照全部损失赔偿为前提。

二、要约的内容一般由要约人自主确定,而委付的内容是特定的,被保险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必须明确表示其愿意将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对于法律的此项规定别无选择。

三、就一般的要约而言,要约可向多人发出,一个有效的要约原则上要求受要约人是特定的,承诺人是由要约人确定的,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委付只能向保险人或经保险人授权的人作出,其受要约人不但是特定的,而且明确具体,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委付,没有选择余地。

保险试题7

保险试题7
D、变动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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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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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之后发生生理死亡,则保险人的处理意见是()
A、承担保险责任
B、不承担保险责任
C、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D、加费后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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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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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在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逆选择,通常规定一定的期间作为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限的适用对象是()
A、1.5
B、2.5
C、4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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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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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根据我国企业财产基本险条款的规定,属于爆炸责任的情况有( )等。
A、热水瓶爆炸
B、火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炸
C、轮胎爆裂
D、电子管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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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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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通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规定,在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时,对于保险货物遭损失后的残值部分,经双方协商作价后折归()。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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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合同当事人中的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是()。
A、如实告知的义务
B、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C、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D、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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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属于保险合同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A、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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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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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被称为()。

海上保险中委付涵义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海上保险中委付涵义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2 0 1 3 年1
商品与质量
理论 研 ຫໍສະໝຸດ 海上保险中委付涵义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口任 嫂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l 1 国际法学 上海 2 0 1 3 0 6 )
摘 要: 海上保险 中的委 付制度 在平衡 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之 间的利益 以及 维持保 险关 系稳定方面有 重要的作用 。 但是 , 我 国不论从 制度规 定 , 理论 分析还是 司法实践中对委 付 问题的研究都存有 不足 之处 , 其中 对 委付 的涵义及 法律性质 的认 识不一是症结所在 。本文仅 就委 付制度 的基本理论 问题 , 包括委付 的涵义、 法律性质进行 浅析 , 提 出自己对这些 问题的认识 , 认 为委付是一种单方行为 , 委付通知是 构成委 付的形式要 件 , 而保险人的 接 受并不是委付 的构 成要 件。 关键词 : 海上保 险; 委付; 构成要件; 委付原 因
委 付 的涵 义 为, 而是 依据法院 的判决或者 依保险人 的承诺方成 立 , 如我 国台湾地 区 ” 委付 ” 一词源 于英 文中 a b a n d o n me n t . 在 维基百科 中有专 门关于 这 学者 多持此种观 点。 个词 的法律含义 , 即指权 利人对其合法权 利、 利益 、 特权 、 诉求及 占有 等 针 对委付行为 的法律性质 问题 的不 同观 点主要是 由于对委付 制度 权利 的 自愿放弃 , 并 且意 图不再重新享有 该放弃的权利 , 在海上保险 中 的 目的有不同认识 。 持委付 行为是 单方 行为的观 点的学者认 为委付 制 a b a n d o n m e n t 是关于被保险人将船 舶或 货物转移给保 险人 , 使得保 险人 度保 护被保险人 的利益 ,是赋予 了被 保险人在发 生推定全损 时享有 的 成为 a b a n d o n e e . A b a n d o n m e n t 从法 律意义上来 讲是指权利 人 自愿放 弃 委付权 。而持委付行 为是 双方行为之观 点的学者则 认为委付是为 了平 或使 自己不再拥 有其依法而享 有的权利 ,并且放弃后不 再负担该权 利 衡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 的利 益而偏重保 护保险人之利 益,是属于保 险人 所对 应的义务 。 享有 的选择权 。所 以, 分 析委付制度 的 目的是认识委 付行为法律 性质 由于 a b a n d o n m e n t 一词具有 多样 的涵义 , 学者对 a b a n d o m e n t 的理 需解 决的初步 问题 。 n 解也各有 不同。有的学者认 为 a b a n d o n me n t 所对应 的委 付是指保 险标 委 付制度 的 目的具有 双重性 : 的所有权 的转 移, ” 在推定全损 的情况下被保 险人 自愿放 弃保险标 的所 1 . 委付制度的根本 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被保 险人在推定 有 权或者在 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依法律 的规定放弃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 的 全损情况下选择要求赔偿全损 的权利 , 这种权利应属于形成权 的一种 。 委 行 为” ① 。在英国法层面上 , 委付与全损相 关联 , 只有在全损 发生时委 付行为作为被保 险人行使委付权的方式, 其是否有效仅与推定全损的事 付 才会有适用机 会, 并且在实际全损 时也会发生 , 只 是此时法律不要 求 实是否成立有关 , 并不因权利相对人的回应而产 生或者消灭效力, 推定全 发出委付通 知,而在推定全损 下才要求需发 出委付通 知。有的学者 则 损 的事实是委付 得以成立的实质要件 。此外 , 被保险人行使委付权必须 认 为仅仅 是” 适用 于推定全损 的情 况下” ②, ” 委 付是指被保 险人 自愿 让 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在推定全损 成立的情况下 , 被保 险人也需要在法 与保 险人保 险标的 以及 其中 的物 权或债 权” ③ 。有 的学者将 索赔全 损 律规定 的期限内. 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 内容来行使, 这些又是委付得以 放 入委付 的内容,并认为权利 义务的转移 是索赔全损 的前提 。此外 我 成立的形式要件 。 但是, 不论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 , 其成立与否都不 国 台湾地 区的学者认 为” 在理论上 ,保险 委付有广义和 狭义两种涵 义, 是依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产生或改变。所以,保险人依其主观而做 出的 广义 的保 险委付是指海上保 险法中一种特有 的法律制度 ,是 由规定 委 是否接受并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委付权 的行使 , 即委付行为不 因保险人的 付事 由、 委 付行为和委付效 力等事项 的法 律规范所构 成的统一体 , 它 是 承诺而成立, 故尔不应认为是双方行为, 而 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 指发生法 定的委 付原 因时,被保险人将保 险标的物 的一 切权利转移 于 2 . 委付制度同时也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 以平衡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的 保险人 ,而要求保险人支付 该保险标 的的全部保险金额 的一种海上 保 关 系。在保护保险人 的层 面上 , 委 付制度主要是关 于被保险人与保 险 险制度 ” ④ 。狭义 的委付 则是指当事人 的一种行为 。 人之 间的实体权利 的转移 。 笔者 认为,委付制度在 实际全损 的情况 下并不能体现海 上保险 合 被 保险人 自愿放弃其在 保险标的之上 的权 益并将其转移至保 险人 同的特殊性 。虽然英 国海 上保 险法 中规定在 实际全损情况 下不需 发出 之上 是委付行为的主要 内容,这也 是被保险人在推 定全损情形下意 图 委付通知 , 似 乎是意味着并不否定 实际全损下的委付 行为, 但是委付通 获得 保险人充分完全 的保 险金额赔付所 做出的对价 。因此 , 要求被 保 知作为委付 的形式要件亦是必 不可少的 , 而委付 通知在该情 况下对保 险人放 弃权利 , 是法律赋予 保险人的权利 。 险人而 言 已没有实际意义 , 所 以针对实 际全 损下 的委付 的研 究也没 有 由此, 根据前文所述 , 在委付制度 保护被保险人 层面上, 委付 的有 实际意义 。所以委付制度在推 定全损情况下 更能显示其 调整保险人 与 效有 否仅仅 由被保险人是 否合法真实地 做出意思表示来 决定,并不 受 被保险人 的利 益的重要作用 。我国 《 海商法》 第2 4 9 条” 保 险标的发 生 保险人 回应的影响 。 而从委 付制度平衡 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关系角 推 定全损 , 被 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 部损失赔偿 的, 应 当向保险人委 度来讲 ,保险人的接受与 否仅仅是影 响到保险标 的之 上实体权利是 否 付 保险标 的” 的规定也体现 了只 有在推定全损 下才产生委 付的观 点。 转移 , 却 不能影响委付 的成立 与否 。因为即使保险人不接 受委付 , 也是 此外 , 索赔全损 是被保险人在发 出委 付通知时预 期的法律效果 , 而 被保 险人对 自身权利 的 自由处分 , 只是 此时保险标 的的权 利不发生转 被保 险人将 保险标 的之上 的权利义务 的转移是 委付行 为的 当然 含义 , 移, 被保 险人仍是保险标 的的所有人 。 所 以, 笔者认为保 险人的接受不 但 并不能因此而 得出权利义 务的转 移是索赔全损 的前提 。因为针对委 是委付 的生效要件 , 委付行 为是被保险人 的单方行为 。 付通知 , 保 险人有 接受与不接受 的选择 权 。 在委 付无瑕疵 的情况下 , 保 注释 : 险人在经过利益 衡量后仍选择 了不接 受,此 时的保险标 的之 上的权利 ①汪鹏 南: 《 海上保险合 同详论》 ( 第二 版) , 大连海事 大学出版社 , 义 务 自不 能转移 ,但是被保险人仍 可 以通过法 院认定推定全 损的成立 第 1 5 3页 来 获得实际全损情 况下的赔偿金额 。而我 国《 海商法》 2 4 9 条仅 仅是规 ②邢海宝 : 《 保险委付研 究》 , 载《 法学家} 2 0 0 0 年第 3 期, 第4 8 页 定 了被保险人若 索赔全损应 当向保 险人委付保 险标的 , 但是 针对保险 ③杨 良宜、 汪鹏南 : 《 英 国海上保险条 款详 论》 , 大连海 事大学 出版 人不接 受委付时被保 险人如何进行索 赔没有规定 ,为被保险人 权利 的 社 l 9 9 6年版 , 第3 I 7页 行使带来 不便 。 ④ 吴智 : 《 海 商法 论》 , 三 民书局 股份 有限公司 1 9 7 6 年修 订第四版 , 因此 , 委付应指在推 定全损情况下 , 被 保险人为 了获得保 险人按保 第 3 0 8页 险金额全 面充分地给予赔付 而 自 愿 将其在保 险标 的之上 的权益 转移给 ⑤张 民安主编 : 《 海商法》 , 中山大学 出版社 , 2 0 0 3 年版 , 第2 9 6 页 保险人 的行为 。 参考文献 : 二、 委付的法律性质 【 l 】 杨 良宜, 汪鹏 南: 《 英 国海 上保险条款详 论》 , 大连海事 大学出版 关于 委付行为 的法 律性质 , 学者也有 不同的观 点 有 的学者认 为” 社, 1 9 9 6 委 付行 为是被保险人所 实施的 民商法上 的单方行 为。委付行 为��

财产保险实务习题1

财产保险实务习题1

财产保险合同一、单项选择1、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A. 由保险人提出要求 B .由投保人提出要求C.经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D.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2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 ) 的利益,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并代其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和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保险人B .自己C .投保人 D .受益人3 、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是( ) 。

A. 保险经纪人B. 保险公估人C. 独立代理人D. 专用代理人4 、下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介人的是()A 保险人B 保险代理人C 保险经纪人D 保险公证人5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A 保险标的B 保险人的赔偿行为C 保险人的给付行为D 保险利益6 、保险代理人开给投保人的单证是()A 保险单B 保险凭证C 暂保单D 批单7 、在下列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继续有效的是()A 火灾保险合同B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C 责任保险合同D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8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称为()。

A 保险费B 保险金额C 保险价值D 保险利益9 、有关保险主体,财产保险合同比人身保险合同少一种人,即()A 、保险人B 、投保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10 、()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A 、保险事故B 、责任免除C 、保险责任D 、保险期间二、多项选择题1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A 、保险单B 、保险凭证C 、暂保单D 、有效投保单2 、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保险经纪具有独立代理人的某些特征B 、是以投保人的名义进行的中介行为C 、是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故其佣金由投保人支付D 、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法律后果3 、保险合同的自有特征包括()A 、是特殊的有偿合同B 、是附合合同C 、双方的法律行为D 、最大诚信合同4 、投保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 、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D 、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5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可以有多种计算方法,它们是()。

委付法律后果(3篇)

委付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委付,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保险利益,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经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委付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委付的定义、委付的法律后果以及委付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委付的定义委付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保险利益,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经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委付可以分为完全委付和部分委付两种形式。

完全委付是指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部分委付是指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三、委付的法律后果1. 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转移委付发生后,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保险人。

此时,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保险人不再承担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2.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转移委付发生后,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义务也相应地转移给第三人。

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原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3. 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承担第三人成为新的保险人后,承担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享有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原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4. 保险合同的变更委付发生后,原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5. 保险费的支付委付发生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委付前保险费已全部支付,委付后第三人无需再支付保险费;如果委付前保险费尚未全部支付,第三人应当继续支付剩余的保险费。

四、委付的法律效力1. 委付的有效条件(1)委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2)委付应当明确约定委付的权利义务范围。

(3)委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法中委付制度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制度摘要:委付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根据保险法的原则,当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坏没有得到确定之前,被保险人是得不到损害赔偿的。

基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有时候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部损失,但与全损相差无几,有时虽然已经全损,但要在短时间内证明上述损失也是很困难的。

若是因此拒绝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被保险人可能是严重的打击,如被保险人的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从而无法调查取证船舶的损坏程度,继而也得不到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在一切都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允许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也担心被保险人会存心欺诈。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从而制定了委付制度。

关键词: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委付制度产生的原因(一)法定原因说①该学说认为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委付原因,被保险人就可以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金额。

该学说认为推定全损不是委付制度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可以成为委付的法定原因,而法定原因一旦成就,被保险人便可以委付。

(二)推定全损说该学说认为只有发生了推定全损才能产生委付,即委付只产生于推定全损的场合。

我国《海商法》249条便是支持这一观点:”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三)全损说该学说认为根据保险的赔偿原则所派生出来的物权代位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必须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

只不过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保险人无实际意义,法律上只要求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

二、委付的定义及其成立条件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放弃自己对保险标的的可能或已经具有的一切权利,并将这种权利永久让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海上运输风险巨大,所以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约定是很严格的。

每一次海上运输都要签订保险合同,委付是海上保险其中的一种。

那么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下面就由的我为大家进行带来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的相关解答。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2、适用的条件: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

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

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

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

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

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

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

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

保险学(第二版)课后答案

保险学(第二版)课后答案

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9.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

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

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

保险学简答题

保险学简答题
4、简述两全保险的特点。
答: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所有保险费率较高。
(3)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5、简述变额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
(1)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险金额可以变动,但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另一个是投资账户;
(4)诉讼: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
6、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答: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5、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

浅论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

浅论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

浅论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引言目前国际贸易中约有90%的货物是以海上运输方式承运的,由于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海上保险形成了一些不同于陆上保险的特有的制度,委付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主要通过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1906mia》)来探讨委付制度。

一、委付的概述(一)委付的定义“委付”是根据英文”abandonment”音译而来,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指弃船,二指被保险人自愿将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人,三指委付通知。

在《1906mia》下委付是指第二种概念,不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也适用于实际全损,但我国《海商法》对委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1.双方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须经保险人接受方为有效”。

①如《1906mia》第62条第6款的规定。

2.单方法律行为,即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②3.依承诺或判决有效③,台湾《海商法》(2000年修正)第147条规定:”委付经承诺或者判决有效后,自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险标的物即视为保险人所有”。

4.委付因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其性质也应不同,”英美法认为委付属双方行为,德日法则认为委付属单方行为”。

④二、委付和全损(一)委付与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5,248条规定了实际全损,主要是参照英国《1906mia》第57,58条的规定。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全部毁损或灭失;保险标的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原有属性;丧失的保险标的不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和船舶失踪。

⑤(二)委付与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的特有制度,主要表现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和为避免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

我国《海商法》第246条参照了《1906mia》第60条规定但只规定了船舶和货物推定全损的状况。

对于推定全损,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就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三、委付的效果被保险人如果不向保险人委付或没有发出委付通知,那么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只能得到部分损失的补偿。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之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之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之浅谈摘要:在海上保险中委付是一个人们所熟知的概念。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是海上贸易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也是各国海上保险中一项通行的制度,其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

各国虽然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对此制度却都非常重视。

委付是在权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一项保险事故的具体理赔方式。

本文在委付的概念的基础上,仅对被保险人行使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法律效力进行浅谈。

关键词:委付海上保险引言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委付制度大约起源于16世纪,最初出现在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中,并对当时的海上运输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

首先,委付制度是顺应海上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它产生之初对海上运输的发展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

其后其宗旨一直被保留传承下来。

其次,众所周知,财产保险的最大吸引力和根本目的就在于及时支付,使被保险人不至于发生经济困境,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填补。

当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发生委付的原因时,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委付,保险人也接受委付,那么委付的价值就显而易见了。

因此,本文选择了海上保险委付制度这一在海上保险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问题加以研究。

该制度涉及理论和实务问题很多,本文仅在委付的概念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浅谈。

一、委付的概念委付虽然为人们所熟知,但其确切含义,一直存有争议。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没有对委付作出明确定义,仅在第61条规定:”如果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将其视为部分损失,也可以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把损失作为实际全损”。

我国《海商法》对委付的概念亦未进行界定,只是规定了委付的行使程序和法律效果。

我国学者对委付的概念看法不一,但是大多说学者对此表述表示认同:委付,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行使委付的条件当货物发生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即有权利要求保险人委付,但须满足如下条件:(一)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委付制度

保险委付制度

保险委付制度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即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一)实际全损何谓实际全损?《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可见,实际全损包括三种情况:灭失;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

另应注意的是,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船舶失踪也按实际全损处理,被保险人无需向保险人委付船舶。

我国《海商法》关于实际全损的规定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下称MIA1906)基本相同,该法第57条规定,当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者损坏程度严重到不再是与原保险标的类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该保险标的者,构成实际全损。

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未就实际全损与保险委付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而依MIA1906实际全损也可导致委付,且“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

其实,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推知委付与实际全损无关。

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保险人一般无实际意义。

因为保险应依约赔偿,无权利转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

[2]这正如MIA1906第62条第7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得到损失消息时,如果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已无获益可能的,则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二)推定全损1、推定全损《海商法》未对推定全损作定义,但规定了船舶和货物的推定全损。

该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其实,海上保险的标的并不限于船舶和货物,因此,有必要对海上保险中的推定全损作一定义,而MIA1906第60条的规定可资借鉴,即除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标的因其全部损失看起来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的原因而被合理放弃的,构成推定全损。

保险销售人员从业水平测试题库 带答案

保险销售人员从业水平测试题库 带答案

1、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日起()。

逾两年的除外2、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3、在人身保险中,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体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

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4、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个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称为()。

生命表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面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6、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动,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被认为是(无效)。

8、在公众责任保险中,如果因承担公众经济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赔偿的最终承担者是(保险人)。

9、高层建筑安装火警报警器属于风险管理技术中的(抑制)。

1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之一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11、如果人寿保险采取自然保费形式,被保险人在年老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而无法参加保险,由此导致的后果是()。

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削弱12、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13、按照保险合同的通常规定,由于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免除称为()。

损失免除14、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畜禽保险分为()。

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15、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些特有的条款包括()。

免赔额条款16、由于采取不同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途程的不固定,因此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是()。

仓至仓条款17、保险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

国际贸易法 核心笔记

国际贸易法 核心笔记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根据第一条(1)款(a)项的规定,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

根据第一条(1)款(b)项的规定,即使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公约的要约和承诺1要约定义: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构成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已经对方接收,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撤回称为撤销。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在未定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在但书部分,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要约也不能撤销。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过期。

撤回或撤销。

拒绝。

反要约。

2承诺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1)投邮生效原则(2)到达生效(3)了解生效原则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

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习题

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习题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

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2. 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A.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C.承运人应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D.承运人应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3. 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4.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签字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

下列选项中,哪一概念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A.实际承运人B.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C. 承运人的责任D. 诉讼时效5.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若要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下列哪项条件?()A.承租人利益不受影响B. 承租人事先书面表示同意C. 承租人不再进行转租D. 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6. 下列有关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承运人同意接受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途中承运人为了避免危险而销毁,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承运人如果不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而在邻近港口卸货,那么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C.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构成了其据以交付货物的最终证据D.承运人在签发备运提单后仍可以签发已装船提单7. 下列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留置权仅对托运人行使,不对收货人行使B.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取的,可以自行拍卖C.留置权的行使是为了收取没有付清的运费或其他相关费用D.如果收货人不按时收取货物,承运人则享有货物留置权8. 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的国际条约是()A.《维斯比规则》B. 《海牙议定书》C. 《海牙规则》D. 《汉堡规则》9.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在货损的赔偿上,采用的是()A.限额赔偿制度B. 足额赔偿制度C. 不予赔偿制度D. 每公斤250金法郎制度10. 《汉堡规则》规定的货方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灭失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A. 6个月B. 1年C. 2年D. 4年11.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上采用的是()A. 完全推定责任制度B. 不负过失责任制度C.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D. 航行过失免责制度12.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A. 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确定B. 由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C.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D. 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专门机构确定13. 对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在()中首次规定的A. 《海牙规则》B. 《维斯比规则》C. 《汉堡规则》D. 《海牙议定书》14. 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A. 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B. 被保险的货物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灭失而使保险合同终止C. 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而保险标的没有出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D. 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造成全损,保险人向其支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后,尽管保险单的有效期还未到,该保险合同也终止二、多项选择题1.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 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 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 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2. 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A.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 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 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D. 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3. 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

推定全损和委付

推定全损和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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拄定 损 全 和
口 钱 立 胜
委 付

它 实质 上 是 一 种 意 思 表 示 , 其形 全 部 权利 和 义务 移 转 给 保 险 人 。
委付 (b no met 的字 面 式 要件 是 必 须 具 有 委 付 通 知 书 。 第 一个 含 义从 本质 上来 讲是 被保 a ad n n)
事 由、 付 的通 知 、 付 的 接 受 、 的意思 表示 才可产 生法 律上 的预 委 付通 知 义 务 , 考 虑 到 委 付 财 委 委 但 委付 的期 限 、 付 的 后 果 等 。 和 期效 果 。笔 者 以为持单 方法 律行 产 上还 会 带 有 义 务 或 责 任 , 又 委 却

程度 上 是 对 赔 偿 原 则 的 背 离 。 双 方意 思表 示一致 而成 立 的 民事 保 险 人权 利 的行使 。当双方 就此
委 付 制 度 正 是 因这 种 背 离 而 产 法 律行 为 。也 就 是说 , 付 行 为 发 生效 力 时 , 以 请 求 法 院予 以 委 可 解 决 。第二 个 含义 实际 上是 一种 生, 尤其 是 在 推 定 全 损 的 情 况 下 是 由被保 险人 的放 弃 和保险 人 的
能会有 一 些 残 值存 在 , 何 况 在 付 行为 是指 被保 险人 自愿放 弃对 至 于 保 险 人 是 否 接 受 则 在 所 不 更
本 就是部 分损 失 的推定 全损 的情 保 险标 的 的 权 力 , 之 转 移 给保 问 。虽然保 险 人可 以拒 绝按 推定 将 况 下 。因此 , 以说 , 损赔 偿在 险 人 , 经 保 险 人 接 受 的 当事 人 全 损进 行 赔 偿 , 这 并 不 影 响被 可 全 并 但

委托付款协议简易(模板15篇)

委托付款协议简易(模板15篇)

委托付款协议简易(模板15篇)委托付款协议简易篇1委托人:(甲方)受委托人:(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向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付款事宜,本着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签订本协议。

1、根据甲方与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年7月1日签署的,合同号(QR130701),甲方已于支付拾柒萬肆仟元(174000¥),剩余拾壹萬陆千元(116000¥)2、原合同甲方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款项,以及运输发票的出具,设备交接清单等事项,全部由乙方承担,原合同后期支付款项由乙方支付。

3、付款义务。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无锡市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5、本协议未写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委托付款协议简易篇2委托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委托范围: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款项的收款人。

经济合作社(需核对好全称)对受托人名下的账号的付款,视为向委托人完成付款。

受托人账户信息:账户名:卡号:开户行:委托人:(签名)(按指印)日期:年月日受托人:签名)(按指印)日期:年月日上述内容写在同一页纸上。

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付款协议简易篇3合同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付款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妥托付款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应付款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主依本协议将上述甲方应付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即由丙方依原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付款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若丙方未按原合同约定代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将承担连带责任;2.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代为支付原合同中甲方的应付货款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接受甲方委托履行原合同付款义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委托经营合同的处罚对象

委托经营合同的处罚对象

委托经营合同的处罚对象一、委托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委托经营合同是指委托人将经营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其主要特点包括: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标的为经营权、受托人享有经营自主权等。

二、委托经营合同的处罚对象1.违约方:在委托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第三方侵权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第三方侵犯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

3.监管机构处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规的委托经营行为,监管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三、处罚措施及后果根据合同违约程度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利息、恢复原状等。

此外,违约方还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严重违约甚至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

四、如何避免处罚风险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导致违约。

2.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加强沟通与监督,确保合同约定得以遵守。

如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纠纷升级。

3.及时协商解决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总之,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及时解决纠纷,以降低处罚风险。

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第三方侵权和监管机构处罚。

委托付款协议书

委托付款协议书

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付款协议书1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通过贵中心结算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__,现我方委托将转让价款人民币万元__付至贵中心结算账户。

如果该公司没有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我方将履行付款责任,并承愿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特此委托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付款协议书2委托方:____松原江南供热处___(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____松原市供热公司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有意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甲方进行信用认证及评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中所涉基本定义1.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具备下列条件,并有意愿参与政府采购的生产、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信用认证: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所提交之证明其合法身份和信用状况的基本资料(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核实和甄别。

3.信用评估:是指乙方在供应商合法身份及信用状况认证的基础上,依据供应方所属行业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管理,经营状况,财务结构等一系列指标体系,就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提供的专家意见或观点。

4.信用等级:按上述指标体系的不同标准,对信用评估结果划分出的不同级别,并用特定符号标示。

5.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_________对拟参加中国各级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进行征信调查,并运用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价技术,按照严格,统一的标准化程序,根据其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及责任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达到一定信用等级并被赋予一定标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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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1.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如果保险标的物已达实际全损状态,就无权利转让,委付也就不存在。

2.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为避免出现争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就部分标的物进行委付。

但如果保险单上的标的物种类繁多,而仅有其中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且该部分可与他种标的物相分离的除外。

委付的成立及法律效果
委付一经保险人承诺,即告成立。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保险人如拒绝委付,并不影响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如接受委付则委付即告成立,而且双方不能因其它原因而反悔,解除委付。

委付也可依法院判决而成立,某些国家依法律规定委付为单方行为,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则体现“承诺有效”原则。

可委付的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自委付原因出现之时开始转移,不以保险人赔付为委付生效的条件。

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义务同时享有和承担。

一、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厉害关系,同时,
在海上保险中,可保利益必须具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经济价值。

缺乏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
1. 被保险人在告知和陈述保险标时,有义务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说明。

2.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保证作为和不作为某行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 弃权和禁止抗辩:保险人可以故意抛弃其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权利,如合同解除。

但是,保险人不得因其已有的言行而禁止再否认合同的效力
三、近因原则:只有海上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手上拿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赔偿原则: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保险人只负金钱赔偿之责,而不承担使保险标的回复原装或归还原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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