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赵伟雄担任江苏弘业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林伟、郭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林伟、郭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8.20
•【字号】冀银监复[2014]247号
•【施行日期】201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林伟、郭
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47号)
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
你部《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关于赵林伟等两位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石发〔2014〕40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赵林伟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郭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部及时将上述二人的任职文件抄报我局。
2014年8月20日。
600128 _ 弘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3-02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3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股东为非关联自然人。
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在全面了解弘业技术的经营状况后,现拟为其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为期一年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更为详尽的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临2013-02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期的议案》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艺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3月31日分别召开六届三十九次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所涉及资产及所得资金使用投向的议案》,决定以不低于评估值11,641.20万元,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弘业艺华100%股权。
详情参见2012年3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2012-003”的临时公告。
由于截至挂牌终止日期,没有受让方摘牌。
第十四期:上证股指期权新产品交易制度与风险控制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四期课题报告上证股指期权新产品交易制度与风险控制研究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江苏弘业期货经纪公司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 李心丹 周勇课题研究与协调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傅浩课题研究员: 刘海飞、郭佳、刘思玲、康伟刚、赵伟雄、李凯、刘佑成2005年6月内容提要金融衍生品对新兴国家金融市场的迅速兴起、吸引资金、壮大金融市场的规模、维护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有积极的作用。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改革的核心之一,作为市场经济中迅速发展的新事物,是当今国际市场上存在历史最短、发展速度最快、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品最主要的产品是期货和期权。
而期权以其自身独特的特性与功能赢得市场广大投资者(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青睐。
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要使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发展得更加合理、更加完善,股指期权新产品的推出已成必然。
要推出股指期权产品,其具体的合约设计、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理所当然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与研究的重点。
本研究以金融衍生品理论为依托,兼顾实务上的可操作性,结合中国的现实背景,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讨上交所推出股指期权产品的交易规则与风险控制,得出在实务操作上的可行方案,为上交所推出股指期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与技术上的准备。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股指期权的概述,介绍了股指期权的概念,特点及其功能。
由于股指期权包括股指现货期权和股指期货期权,在此界定我们在研究中所涉及的股指期权是指股指现货期权,即股价指数期权。
之后,简要阐述了我国发展股指期权的必要性及国内的背景:发展股指期权的有利条件和面临的现实障碍。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采用比较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交易所角度出发,设计出适合我国实情的股指期权合约设计与风险控制的可行方案。
第四部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探讨对股指期权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
最后总结了我们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弘业期货介绍
公司荣誉
弘业期货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中国最佳期货 公司”以及各期货交易所优胜会员、产业服务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
最新动态
2015年12月,弘业期货(股票代码:03678.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成为江苏省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首家在境外首发上市的省属企业。
2015年12月,成为全牌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
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弘苏期货”)是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弘苏期货于2011年10月20日在香港成立,并于2015年9月被弘业期货成功收购。 弘苏期货主要从事在香港证监会(SFC)监管下的第二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2012年6月 获香港证监会颁发期货合约交易牌照(中央编号为:AYT086),同年8月获得香港期货交易所 (HKEx)交易及结算席位,成为 HKEx的交易和结算会员,正式开展香港及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期 货代理业务。 弘苏期货的交易产品包括外汇期货、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及金融指数期货和期权,覆盖包括LME、 CME等全球大型交易所。弘苏期货凭借苏豪控股强大的经济实力在香港注册诞生,应用国际市场最先 进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同时聘请最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负责人员、结算人员及交易人员,为中国内地 投资者提供完善的境外金融服务,同时也将向海外投资者介绍中国的期货及金融市场,为国际国内期 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7-79号富通大厦20楼D座 电话:+852 22493401 网址:/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您身边的风险管理服务专家 Holly Capital
2013年6月,弘业期货在深圳前海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弘业资 本”),以促进期现市场的有机融合,增强实体企业风险规避能力,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弘业资本依托雄厚的股东背景,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以服务实体产业和专业机构为宗旨,致力于: 为产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为产业客户增加远期保值订单的配套服务;为产业客户提供收 储收购资金的配套支持;为机构投资者探索风险管控的创新工具;为产业链疏通价格倒挂导致的物流 停滞。 弘业资本在供应链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进出口经营及期货实践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沉淀, 以为实体产业和专业机构服务为宗旨,现阶段主要从事三项业务: 一、合作套保;二、仓单服务;三、基差交易。 关键词:灵活资金运用、定价服务、低价原料采购;去库存、融资、分享波动率;分享波动率、出口 贸易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6楼6008室 电话:(025)522786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证监发审字[1994]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
书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41号)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589号文《关于转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江苏国有资产管理局苏国资企(1994)28号《关于同意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的批复》、1994年11月18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1994年10月16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要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19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91.3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11.3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94.9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9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
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结束——。
60058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签2021-03-1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贵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20年9月27日被受理。
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为赵国豪、都蕾、顾沈为及黄海涛,现拟变更为赵国豪、都蕾、顾沈为及李伟家。
变更事由:黄海涛因个人原因自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离职。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郑力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连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7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某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总计1.2亿元的借款合同。
长城动漫相关担保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锐勇、时任总经理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二)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1000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勇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勇周勇,男,1966年12月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现任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2年起曾担任南京石油交易所副总经理、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1998年起先后担任弘业期货总经理、董事长。
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分别就读于四川大学物理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南京大学哲学系,分获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哲学博士学位;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和期货高管资格;2003年入选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并担任江苏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省社科院经济所兼职研究员。
几年来,完成和发表著作及文章30万字,并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协会“期货公司内控机制研究”、“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及我国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状况研究”两项课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指期权课题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两项课题。
近来,期货公司技术创新的步伐在加快,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龙头公司而言,更是将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记者从江苏弘业期货了解到,最近几年是弘业期货公司加速发展的时期,至今,弘业期货在全国各地已经相继开设了20家营业部,保证金突破16亿。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客户开户数、在线交易客户数急剧增加,交易规模也迅速扩大,因而对信息技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伴随着金融期货的即将上市,弘业期货更是确立了以技术领先作为公司今后发展的主要方针之一,从而将技术创新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江苏弘业期货董事长周勇博士日前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积极响应监管部门要求,强化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维护和稳定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98%以上的投资者使用网络交易,期货交易对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度迅速提高,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产生的风险正在或者已经成为期货公司主要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面对大量的投资客户和交易规模,用人工来控制交易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13【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王小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33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3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文号〔2021〕126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2021〕126号王小强,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小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王小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综合王小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王小强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实际控制“王小强"“庄某颖"“钟某敏"“俞某康"“楼某中"“舒某新"“杨某珠"“楼某莉"“俞某丹"“杨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周继卫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9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周继卫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周继卫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29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周继卫同志注册保荐代表人的申请》(资证投字(2009-1038))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周继卫(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结束——。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41号)的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大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辉煌”)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4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后,会同中南重工、大唐辉煌及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财务顾问意见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致。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除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认购上市公司3,571.96万股股份外,还包括常州京控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2,037.84万股股份,中南集团拟向中植资本转让1,751.55万股中南重工股份。
常州京控、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3%的股份。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做出上述安排的原因,中植资本、嘉诚资本、常州京控未来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作用,中植资本、嘉诚资本、常州京控或其关联人是否有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资产注入的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一、本次交易除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认购上市公司3,571.96万股股份外,还包括常州京控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2,037.84万股股份,中南集团拟向中植资本转让1,751.55万股中南重工股份。
常州京控、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3%的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杜涛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171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杜涛同志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广发证[2007]13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杜涛(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七月九日
——结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083888642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7838886569000【处罚日期】2021.10.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赵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18 17:24: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2021〕79号当事人:赵楠,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楠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赵楠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2021年3月1日,执业状态为正常,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情况(一)“丁某茹"证券账户开立情况丁某茹系蒋某之妻,蒋某系赵楠好友。
2016年12月7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南京鱼市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6666****471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0****275,深市股东账户021****166。
2019年2月13日转托管至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年3月20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90****110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E05****653,深市股东账户060****18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鑫联证券公司申请免交罚没款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鑫联证券公司申请
免交罚没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09.04
•【文号】证监查字[1998]68号
•【施行日期】1998.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江苏鑫联证券公司申请免交罚没款的批复
(证监查字[1998]68号1998年9月4日)江苏鑫联证券公司:
我会证监查字(1998)61号文件决定,没收江苏鑫联证券公司违规申购新股所得362.92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同彬罚款3万元,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由于经济困难,向我会提出免缴请求。
考虑到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述罚没款项的缴款期限予以延长,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以内将上述罚没款交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甬证监许可[2012]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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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证监许可[2012]31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扬帆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2〕18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屠越勇(身份证号码:******************)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可办理屠越勇的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赵伟雄担任期货公司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赵伟雄担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证监期货字[2010]36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赵伟雄担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
批复
(苏证监期货字[2010]366号)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弘期字[2010]8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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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璇担任江苏弘业期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璇担任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盐城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证监期货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陈璇担任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盐城
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期货字[2009]152号)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期货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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