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_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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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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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不再办理安检情况交接单和变更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任何道具措施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
[1994]573号
1994年6月7日
1994年6月7日
6
《关于下发〈民航公安保卫系统处置劫机事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民航总局公发
[1994]40号
1994年6月10日
1994年6月10日
7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空防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民航公发
[1996]290号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1月1日
10
《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地方公安机关派驻机场的公安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所列民航公安机关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公发
[1997]92号
1997年9月30日
1997年9月30日
11
《关于〈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57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航班飞机延误引发旅客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航公发
[2007]30号
2007年2月5日
2007年2月5日
58
《关于航材类货物及危险品检查判定有关事宜的答复》
总局发明电
[2007]439号
2007年2月12日
2007年2月12日
59
局发明电
[2008]1083号
2008年4月3日(内部掌握)
2008年4月3日
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公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
[2008]20号
2008年4月3号
2008年4月3号

民航空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修订稿).

民航空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修订稿).

民航空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航局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民航局空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领导班子成员;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机关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选拔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科级领导职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各级党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六条民航局空管局党委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地区空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副司局级空管分局(空管站)、区域管制中心的正职。

地区空管局党委负责管理正处级空管分局(空管站)领导班子成员(含副司局级单位副职)。

其中,正职任免之前报民航局空管局党委批准,副职任免之后报民航局空管局党委备案。

第七条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党委分别负责管理其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其中:(一)局长助理、副总工程师、纪委和工会的副职、人事部门的正职,任免之前应报上级批准。

(二)财务部门正职由上级单位考核任免;副职由本单位考核任免,任免之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担任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能为民航空管事业努力工作。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9]20号颁布⽇期:2009-03-02执⾏⽇期:2009-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00九年三⽉⼆⽇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中国民⽤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职责调整(⼀)将原中国民⽤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中国民⽤航空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业协调发展。

⼆、主要职责(⼀)提出民航⾏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业体制改⾰⼯作。

(⼆)承担民航飞⾏安全和地⾯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空器运营⼈、航空⼈员训练机构、民⽤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评审⼯作,负责机场飞⾏程序和运⾏最低标准监督管理⼯作,承担民航航空⼈员资格和民⽤航空卫⽣监督管理⼯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情报、航空⽓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法⼲扰民航事件相关⼯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航空器事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人社部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才队伍,保障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别评价。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9.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落实民航“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民航局运输司聚焦高质量建设国际枢纽和打造世界一流航空运输企业的目标,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民航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相关意见于2024年9月17日前反馈至民航局运输司国际处邮箱。

联系人:赵岩/彭扬************/1901
邮箱:*****************.cn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

最新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岗位竞聘演讲稿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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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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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职责 尽快转变角色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岗位竞聘 工作内容阐述: 61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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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8•【文号】民航规〔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规〔2024〕2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运营管理工作,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运输机场范围内开展航空地面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运营秩序。

二、有关企业使用机场管理机构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和设施对外开展航空地面服务经营性业务,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有关企业未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使用相关场地和设施对外开展航空地面服务经营性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协商沟通,妥善应对,确保机场安全运营秩序。

三、有关企业使用机场管理机构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和设施对外开展航空地面服务经营性业务,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规范、服务标准等事项。

机场管理机构为有关企业制定安全规范和服务标准,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以适当形式征求驻场航空运输企业的意见。

四、有关企业使用机场管理机构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和设施对外开展航空地面服务经营性业务,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经营期限和范围、安全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有关企业超出约定的经营期限和范围,或者未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维护机场安全运营秩序。

五、有关企业使用机场管理机构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和设施对外开展航空地面服务经营性业务,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退出机制、过渡期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民航规〔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47 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为保障民航系统安全运行,落实运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制定《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2月27日民航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民航系统安全运行,落实运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含分公司)、运输机场、空管系统(包括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等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的领导开展运行值班持证上岗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是指按本办法满足持证上岗条件,并对本单位当日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值班领导。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统一管理及专项课程模块的设计和开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运行监控中心)负责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日常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运行单位值班领导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对运行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进行抽查考核,确保培训要求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3•【文号】国办发[1994]77号•【施行日期】1994.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3日国办发[1994]77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

民航总局应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

一、职能转变民航是一个发展迅速、技术密集型的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具有行政权力要求相对高度集中和大量技术、业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特点。

民航总局要从行业特点出发,把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作为转变职能的重点,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强化飞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综合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民用航路建设,改进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逐渐形成集中统一的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突出对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促进全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行业方针政策研究、法制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体制改革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把有条件实行地区性管理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下放、转移给地区管理局或企业。

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1.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法定自查从横向铺开向纵深推进转变,使法定自查成为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主动合规、持续合规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我们对《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民航法发〔201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在民航局官方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和意见反馈表,并于2021年11月29日前将有关意见电子邮件反馈我司。

意见反馈邮箱:*****************.cn
民航局政法司
2021年11月11日附件:
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1:法定自查工作指南
附件2:法定自查制度内容索引单
附件3:法定自查事项清单样例
附件4:法定自查计划及情况跟踪表
附件5:法定自查发现问题清单
意见反馈表。

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1.00
刑事痕迹检 验
本科及以上
中国民用航 市(地)以 空总局北京 北京首都国 交通支队交 交通巡查、 下综合管理 首都国际机 际机场公安 通管理工作 指挥及秩序 类和行政执 场公安分局 分局 科员 管理 0601298004 法类
6.00
公安交通管 理
京 北京首都国 航站区派出 航站区社会 下综合管理 首都国际机 际机场公安 所治安管理 治安防范及 类和行政执 场公安分局 分局 工作科员 管理 0601298005 法类
51.00
公安治安管 理
本科及以上
学位
政治面貌
基层工作 最低年限
相关基层 工作经历
面试人选 与计划录用 是否组织 人数的确定 专业考试 比例
其他条件
备注
学士
不限
无限制

3:1
大学英语四 级(国家英语 等级考试425 分)以上分 数;符合人 民警察录用 标准;男性 身高不低于 1.70米,女 性身高不低 于1.60米, 双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5.0,达到人 最高学历专 民警察体能 业为相应专 测试要求。 业 大学英语四 级(国家英语 等级考试425 分)以上分 数;符合人 民警察录用 标准,男性 身高不低于 1.70米,女 性身高不低 于1.60米, 双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5.0,达到人 最高学历专 民警察体能 业为相应专 测试标准。 业 大学英语四 级(国家英语 等级考试425 分)以上分 数;符合人 民警察录用 标准,男性 身高不低于 1.70米,女 性身高不低 于1.60米, 双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5.0,达到人 最高学历专 民警察体能 业为相应专 测试标准。 业
学士
不限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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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职位和有关事项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职位和有关事项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职位和有关事项公告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职位和有关事项公告经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现对报名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职位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司局级领导职位:1、民航局综合司司长;2、民航局国际司副司长。

二、未达到竞争性选拔规定人数的处级领导职位:1、民航局综合司秘书处处长;2、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3、民航局公安局二处(安全检查处)副处长;4、共青团全国民航委员会办公室主任;5、民航局党组纪检组、派驻监察局办公室主任;6、民航局离退休干部局三处(生活服务处)处长;7、民航局档案馆馆长。

三、根据《民航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司、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经研究决定,上述职位不再进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后续工作。

请上述职位报名人员,与民航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确认,是否改报其他竞争职位。

四、根据《民航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司、处级领导职位公开选拔公告》和人员报名情况,经研究决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人选不再进行公开选拔的后续工作,该职位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人选。

该职位竞争上岗的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任职条件按照《民航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司、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人选公开选拔的人员,请与民航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确认,是否参加该职位的竞争上岗。

中国民用航空局竞争性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87]民航局字第296号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87]民航局字第296号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
((87)民航局字第296号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市)局、院校:
为使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民航飞行人员(含飞机正、副驾驶员、领航员、机械员、报务员、乘务长)及其家属调动不受限制,以利在全国民航范围内调整空勤力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航飞行人员因工作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由民航调入单位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属工作需要,准予调入;其系非农业户口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一并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结束——。

4个副司级职位_23人竞争国家民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新尝试

4个副司级职位_23人竞争国家民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新尝试

个副司级职位,!%人竞争$国家民委机关试行副司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动员大会召开后,针对$个副司级领导职位,有!%名同志报名参加竞争;在首轮资格审查和民主推荐后,#&人脱颖而出;#"月#’日,竞争演讲隆重举行,此次演讲会后又有( 名同志胜出,参加最后的角逐。

这一事件表明:国家民委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国家民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新尝试文) 增林为深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完善机关干部的合理配置,更好地开展工作,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和准备,国家民委党组近期决定,在政策法规司、文化宣传司、国际关系司、规划财务司副司级领导岗位上,试行竞争上岗的办法。

郝文明同志指出,这次竞争上岗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做法,就是要提高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质量,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激发全体工作者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

在会议结束时,牟本理同志进一步强调,试行竞争上岗是国家民委党组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是国家民委机关干部任用形式和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大家要按照郝文明同志代表委党组和委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参与、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共同把这次竞争上岗工作做好。

动员和准备* 月!+日,以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牟本理和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党务工作并兼任纪检组组长的郝文明为正、副组长的国家民委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国家民委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竞争上岗动员大会,对委机关试行竞争上岗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同时组织了民主推荐。

郝文明同志在动员讲话中指出,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最近以来,对培养选拔人才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都有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精神。

竞争上岗就是经过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争演讲、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和决定任用等程序,确定任职人选的一种干部选拔任用形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对《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管理规定》等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对《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管理规定》等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关于对《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管理规定》等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管理规定》
等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航空情报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文件,结合运行实际,我办起草了《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规定》《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和航空情报资料发布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审核工作手册》《民用航空情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等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以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分别填写各《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8月8日前反馈至邮箱
************.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空管办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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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实施范围
民航局机关公务员及民航局所属在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任职条件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含)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
4、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实施程序
2、调整志愿。自公布竞争职位人员报名情况之日起3个工作日(连续计算)内,为调整志愿期限。报名人员可以调整本人竞争职位志愿。调整竞争职位志愿的,应当重新填写《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并送交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资格条件
1、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者,在副处级职位任职满2年(2009年11月10日以前任职);担任正处级及以上职务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2、竞争副处级领导职位者,在正科级职位任职满3年(2008年11月10日以前任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5、机场司建设处处长职位:要求熟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政策规定,具有民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6、公安局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副处长职位:要求熟悉民航公安治安、刑侦业务,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中国民航局 (2011-11-10) 来源:
为了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经民航局党组批准,继续开展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以下简称竞争上岗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竞争职位
此次实行竞争上岗的处级领导职位为:
1、综合司政务督查处(信访处)处长;
9、公安局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副处长;
10、公安局(空警总队)政治部副主任;
11、全国民航工会办公室主任。
2、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3、财务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4、人事科教司直属人事处处长;
1、综合司政务督查处(信访处)处长职位:要求熟悉党和国家关于群众工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了争上岗:
1、犯有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尚未撤销的;
2、近一年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财务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职位: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具有财政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3、国际司外事处处长职位:要求熟悉国家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管理规定,了解民航外事工作;英语听、说、读、写、译水平胜任工作。
报名人员不足3人的,该竞争职位不再进行竞争上岗工作的后续环节。报名该竞争职位的人员,经征得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同意,可参加其他职位的竞争上岗。
1、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组织的考验;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民航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5、国际司外事处处长;
6、国际司国际组织处副处长;
7、运输司通用航空处处长;
8、机场司建设处处长;
4、国际司国际组织处副处长职位:要求熟悉国家关于国际组织工作方针、政策,了解民航国际组织业务;英语听、说、读、写、译水平胜任工作。
3、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1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竞争副处级领导职位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6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年龄2年。
(三)部分职位相关要求
3、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背景;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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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
7、公安局(空警总队)政治部副主任职位:要求熟悉民航公安、政治工作业务,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8、全国民航工会办公室主任职位:要求具有较强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一)基本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原则
民航局机关竞争上岗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和程序,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针,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通过开展竞争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一)发布公告。在局机关办公内网和以书面通知民航局所属在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方式发布《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实施竞争上岗工作。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自《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连续计算)内,为自愿报名期限。属于竞争上岗实施范围并有意愿参加的人员,填写《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见附件),并附2张2寸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送交到民航局机关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和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民航局所属在京单位的报名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任职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自愿报名结束后,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在局机关办公内网和以书面通知民航局所属在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方式公布各竞争职位人员报名情况。
3、资格审查。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在局机关办公内网和以书面通知民航局所属在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方式公布。
民航局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公告_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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