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本体初探
[环境法,本位,利益]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环境法的本位是我国环境法学者的原创性命题,其主要关注环境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以及环境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的逻辑起点的问题。
据现有文献显示,目前国外环境法学者并未关注此主题;而我国环境法学界在20世纪中后期便展开了对此命题的研究。
然而,我国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解读环境法本位问题的实质,这也是造成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认识不清、环境法学相关基础理论争议较大的根本原因。
本文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了再思考,并对一直以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和环境义务进行再定位。
一、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环境法的本位是环境法学中最为核心的根本性问题,是一切具体环境法律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环境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终极关怀。
准确认识环境法的本位是正确认识环境法,明晰环境法中诸多理论之模糊和争议的关键。
笔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视角展开对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以求推动认识的深化。
(一)法律利益是法的本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出发,明确指出法根植于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生产方式,其中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存在和发展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法的内容和性质、法的存在和发展、法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都取决于生产关系,此便是法的本原或实质渊源。
而生产关系究其实质无非是人们在追求各种利益的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人格化了的社会关系。
从此种层面来看,社会利益才是生产方式对法发生根源性作用的桥梁和纽带。
①只有以利益为视角,方能深刻地解释法产生和存续的实质性根源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从此层面,我们可以将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法律利益)视为法的本位。
首先,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
利益先于法而客观存在,利益从一般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以寻求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人类的社会利益出现了原有制度无法调和的分化、冲突,法律就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之我见近年来,以雾霾为代表的空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议题,PM2.5也从一个生僻的专业名词一跃成为“路人皆知”的名词。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全国人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前提下,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空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在某种意义上说,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与公民不断提高的环境质量要求,是我国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经济和环境能否协调有序,是否我国的发展道路要走欧美国家的老路,要发展比污染?为什么我国已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政府也在加大投入与治理力度,环境问题还是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不禁引起我们对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思考。
1.起源与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要求人们“毋填井,毋乱伐树木,无滥杀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1989年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七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2.现行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其内在的联系将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1
02
0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不断完善环境法体系,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
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责任,明确了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宪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为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核心。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它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报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来细化和完善环境保护法。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行政法规通过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力度。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各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比如,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同时,各个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来规范环境保护工作,如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法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层次的法律框架,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这一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例如,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强,执法监管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境保护法的法学分析
环境保护法的法学分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修复环境,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
环境保护法是一门关注环境问题的法律学科,旨在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一番法学分析。
一、环境保护法的法理基础环境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原则、永续发展原则和生态权的观念。
首先,公共利益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石。
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环境保护法通过强调公共利益原则,将环境问题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确保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其次,永续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理念。
永续发展原则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限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最后,环境保护法也倡导了生态权的观念。
生态权是指人们享有优良环境的权利,也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宗旨之一。
环境保护法通过将生态权确立为法律概念,并加以保护,提醒社会各方面都应负起责任,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保障其生态权的实现。
二、环境保护法的实践意义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环境保护法通过设立权责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了环境保护的行为准则。
环境问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合作和协调必不可少。
环境保护法为不同主体之间提供了权责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各方面能够依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加强合作,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其次,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损害行为提供了有效的追责机制。
环境问题的产生常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行为的发生。
环境保护法通过设立法律责任,明确提出了环境损害行为的追责标准和程序,为受害者救济提供了法律保护。
同时,环境保护法通过处罚和赔偿等手段,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裁,以实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环境法体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下,以法律为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建立旨在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法律的层级结构、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法律的执行与监督三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法的体系进行论述。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具有明确的层级结构。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并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环境法的核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
规章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对环境保护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的管理办法,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是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对环境保护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包含了丰富多样的内容。
我国环境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多个领域。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源、提高排放标准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包括限制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水环境监测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一、引言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在司法考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对环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与研究。
二、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环境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环境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三、环境法的发展历程1.近代环境法的起源近代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早期的环境法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和水质的保护方面。
2.环境法的国际化进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间出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 instruments。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
3.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进程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从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法的立法趋势逐步完善和加强。
四、环境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宪法法律体系: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2.基本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3.部门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事关多个领域,不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五、环境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如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处罚等。
2.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境管理责任,确保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个人的法律责任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承担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环境法的研究热点及挑战1.研究热点当前环境法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
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环境权之本体研究
会 的抑 或是 国 家的等 都属 于环境 权 大 家庭 的一 员 。各 个具 体环境 权元 素 因不 同的权 利主体 而 不 同。
关键 词 : 环境权 ; 环境 伦理 ; 权利 主体 ; 权利 内容
中图分类 号 : 9 4 1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0 8— 9 1 2 0 ) 4— 0 0— 4 D 2 . A 10 6 5 (0 9 0 0 2 0
动 物福 利论 者 一 般 否 认 “ 人 类 生 物 ” 非 的环 境
部 分动 物权利 论 者转 而倡 导 动物 的福 利 论 。 “ 动 物福 利 ” aia w lr) 初 由休 斯 于 17 ( nm l eae 最 f 96年 提 出, 是指 饲养农 场 中的 动 物 与其 环 境协 调 一 致 的精 神 和生理 完全 健 康 的 状 态 。所 谓 动 物 福 利 , 即人 类 应该 合理 、 道地 利用 动物 , 尽量 保证 那些 为人 类 人 要 做 出贡献 的动 物享 有 最 基 本 的权 利 , 在 饲 养 时 给 如 它 一定 的生存 空 间 , 宰 杀 时要 尽 量 减轻 动 物 的痛 在
中心主 义伦理观 是 可取 的。奠 立 于该伦 理观 之上 , 环境 权 的主体 就 只能局 限 于人 类 , 包括 自然人 、 单位 、 社会 和 国家 ; 环境权 有单独 存在 的必要 性和 可行性 , 只要是 环境 法主体 享 有在安 全和舒 适 的环境 中生存和发展 的
权利, 无论 是 实体 的还 是程序 的、 无论是 开发 环境 方 面的还 是 利 用环 境 资源 方 面、 无论 是 自然人 的还是 社 也
强 的人 类 中心 主义 主张人 由于是 一种 自在 的 目
作为 环境犯 罪 的客 体要 件 。因此 , 来 刑 法理 论 研 未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力和有效的工具之一。
法律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
比如,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使得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有了明确的遵循。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
一旦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强制性能够有效地约束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再者,法律能够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情况。
法律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经费不足等原因,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惩罚,这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导致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混乱。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法律的前瞻性研究。
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执法经费的充足。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第一篇: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就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多元论”等众多主张和观点。
持“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
这种观点在后来已不适应现代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抛弃。
“二元论”者认为环境法一方面应当注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应当促进经济发展。
这样的观点均表达了美好的愿望,看似和谐统一。
然而,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优先次序问题,再比如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对立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等等。
当经济发展优先于生态保护时,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短期、一时的经济增长,使环境保护丧失地位,让位于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处于上升期,一切以发展为要,作为经济竞争中的“理性人”,人们势必会一切向“钱”看,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可能看似合理,因为环境保护在如今无疑是重要的,而经济发展次于环境保护看似没有必要,但实际上是强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环境法应当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然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实际是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
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于经济发展期待无比迫切,这不可能孕育出一个能够保障环境永恒优先于经济的良好环境。
很大程度上,环境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期待仅仅是一种的美好愿望,非放之实际而皆准。
“多元论”的支持者主张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际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资源的条件下不侵犯后代子孙的利益。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具体目的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四是保障人体健康,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五项目标,有的学者认为这五项属于一个目的中的各个不同角度,它们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补充,没有必要区分主次;有些则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这三项视为环境法的任务,将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这两项理解为目的;此外,还有一些主张应当将其分为最终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具体目的,而这五项则各自对应其中之一。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学学科,着重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探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法学的特点和范畴,还能为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环境法律制度,它既包括了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国际上的环境法律准则。
环境法律制度可以分为环境治理的一般法律和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两个层面。
环境法学研究的特点是跨学科性、实证性和规范性。
跨学科性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如法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以全面把握环境问题的本质和特征。
实证性要求环境法学研究要基于实证数据和案例,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索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规范性要求环境法学研究要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实践提供规范和指导。
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1.文献法:文献法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研究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文献法有助于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全面了解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情况。
2.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环境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主要通过采集和分析实际环境数据、案例和调查问卷等,以验证理论假设和解释环境问题。
实证研究法有助于提高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比较法:比较法是环境法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其异同和优劣,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4.系统法:系统法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通过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建立起环境法律制度的逻辑体系,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
5.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并借此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三、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案例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可以看到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环境法律体系及其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研究
环境法律体系及其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研究在当今时代,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法律体系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法律体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探寻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的不足和改进方向。
一、环境法律体系的概念与构成环境法律体系是指为保护环境、协调环境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
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组成。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
二、环境法律体系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律体系与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证,后者则是环境法律体系实施的重要对象。
环境法律体系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环境保护的实施则需要依据环境法律体系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三、环境法律体系的不足尽管环境法律体系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不能有效抵御新型环境污染的威胁。
其次,环境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生产力和消费方式的矛盾不断显现,许多成文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再者,环境污染案件赔偿难、处罚不严等问题仍是环境法律体系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环境法律体系的优化方向环境法律体系的优化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空白。
更好的涵盖现阶段的环境问题。
其次,要加强环境监管,查缺补漏,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起完备的处罚体系,让严惩环境违法成为必然。
再者,要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实行企业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地。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法学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法学中的环境法律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环境法律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逐渐成为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工具。
环境法律问题涉及到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实际意义。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律的定义和发展历程环境法律是一门以调整和规范人与环境关系为目标的法律学科。
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环境法律的初步形成。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公约等方式,对环境问题逐渐进行法律规范。
例如,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以及《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颁布,都标志着环境法律研究的开始。
第二阶段是环境法律的立法和发展阶段。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例如,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成为中国环境法律发展的里程碑。
第三阶段是环境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际社会通过签订环境公约和协议等方式,加强了国际间的环境合作与协调。
例如,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地球峰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文件,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了规范和合作。
二、环境法律中的主要问题1. 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环境法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对其使用、开发和保护提出了挑战。
环境法律需要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平衡。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法律需要对排放标准、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法律还需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之我见近年来,以雾霾为代表的空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议题,PM2.5也从一个生僻的专业名词一跃成为“路人皆知”的名词。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在全国人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前提下,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空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在某种意义上说,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与公民不断提高的环境质量要求,是我国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经济和环境能否协调有序,是否我国的发展道路要走欧美国家的老路,要发展比污染?为什么我国已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政府也在加大投入与治理力度,环境问题还是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不禁引起我们对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思考。
1.起源与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要求人们“毋填井,毋乱伐树木,无滥杀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1989年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七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2.现行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其内在的联系将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试论环境法的本位(生态本位)
( 一) 环境法本位理论的介绍与评论 法的本 位, 即法 的基 本目的 。是包括 自在 法在 内的法 以一定价值观念为指导, 通过制度设计, 组织机构 的设置和 法本身的运行来 实现 的终 极目标。 它包含 着人 类的理 想, 具有人的认知和控制 因素, 但这 只是 它的主 观形 式。它的 内容则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所处的阶段 及其依存
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视或者说尚未来得及把调整人与环境之间关系[ 9] 的环境法 纳入自己的视野。
汪劲从立法角度对环 境法本 位的 阐释是 针对 人类利 益中心主义! 生态价值 观向 生态 利益 中心! 转 变的 现实而 作出的一种回应, 并 认为 生态利 益中 心是最 终方 向。需要 指出的是, 法的目的不是也不应该只是指 导立法, 甚至可以 这样说, 实在法的生 命恰 恰在于 实施。只 有把 法的 目的体 现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之中才更具有意义。另外立 法者绝非 万能, 他想利用立法 目的一 劳永 逸地指 导司 法, 执法实 践, 显然是一种理 想。[ 10] 最 后, 自在法 或者 说伦 理规 则也 会通 过法观念形式深深地影响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过程, 而不 仅仅是立法者创制法的意图在一劳永逸地发挥作用。
经上帝( 氏族) 到个 人的道路。![ 2] 环境法作为 法的 分支, 它的 本位 是什么 呢? 环境 法学
界也有不 同的观点。汪劲 从立法 的角 度认 为, 环境法 的目 的, 是指立法者通过环境立法表达的, 为实现代际 人类的权 利及其利益, 保护生 物圈的 共同 利益的 思想 和需 求。其内 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为了人类健康目的而 保护环境; 二是 衡平代际人类的权 利及其利益, 实现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 三 是保护人类的环境 权与认 同自然 内在 价值 及其权 利。[ 3] 吕 忠梅认为环境是以 社会利 益为本 位的。[ 4] 其内 容有两 个方 面: 环境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环境安全( 包括生产技 术性安全 和社会政治性环境 安全) 以满足环境法主体 的利益需求 ; 通 过可持续发展来维 护社会整体公平( 包括代 内公平, 代际公 平和权利公平) 。[ 5] 江山在 考察了 法的 历史 后认为, 法 的价 值目标 主要是环境秩序的实现, 而不仅仅是自然 人自我权 利的保护。环境资源 法是 以人类 为己 域, 以环 境为他 域的 域际法, 人际法。它是非权利本位的法, 它不以己 私的满足 获得为出发点, 反重在阐 发人 类对环 境的 利它 关怀和 伦理 的付出, 以求得人际的同构与和谐, 即它是伦理本位 的!。[ 6] 另外还有 一些学者把环境法的本位总结为单本位 或多元本 位, [ 7] 也有人认为是社会 责任本位。[ 8]
环境法的本质
论环境法的本质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环境保护活动方面意志的体现, 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属性, 如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等。
过去, 人们在谈到环境法的性质时, 往往只强调其阶级性。
对此,笔者认为: 环境法尽管在表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方法上有独特鲜明的个性, 但它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却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律基础而存在, 因而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 关于环境法本质的认识, 仅停留在阶级性上是不够的, 还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国外, 环境法被认为是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手段的法律。
在我国, 过去我们一直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是资产阶级法学特有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法学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对于西方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及其法学流派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 不少学者提出了重新研究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积极主张。
这些重大变化对于环境法这样一门新兴学科理论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借鉴西方环境法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理论成果, 发展中国环境法理论是十分必要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笔者认为: 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 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众所周知,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是经济与法律交织相伴的历史。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法律的兴衰也大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
在自然经济阶段, 人类文明水平不高,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重刑轻民”、“严刑峻法”倍受推崇, 刑事立法十分发达。
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 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人类文明进化到了高一级层次, 人格平等、自由等得到普遍尊重, 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盛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上的平等, 要求加强民商立法, 强调“意思自治”, 从而使私法日渐发达; 政治上的平等和三权分立, 则要求加强行政立法, 约束政府的权力, 从而使公法又增添了新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 解读
环境保护法解读1. 引言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
2. 目的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它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环境行为,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各类环境质量的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要素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依据。
(2) 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减排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标准,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也规定了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
(3) 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法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包括地球表层的大气、地下水、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
其目标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和破坏,保持生态平衡。
(4)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鼓励生态保护、荒漠化土地的治理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5) 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环境保护法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等。
这些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技术支撑。
4. 实施机制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1) 法律责任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赔偿。
同时,也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环境权益。
(2) 奖惩措施环境保护法鼓励并给予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单位以奖励。
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经济手段,如征收排污费等,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1.绪论任何一种法的门类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莫能例外。
对于环境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历史背景。
当前,我国已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然而,透过外观深入地审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瑕疵:(1)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空白,在内容上存在着冲突,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在环境立法体系中,中央环境立法缓慢,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尚未确立,地方环境立法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权力机构环境立法职能软化。
故此,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这些都已被确定为全国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2005~ 2009)工作目标。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现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现状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2]。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关键词:环境法;法律体系;立法体系;狭义“环境法体系”是环境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对环境法的学习和研究,从规范层面来看,就是对环境法体系的学习和研究。
以往学界对此虽有不少探讨,但争议尚存。
在此,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规范化的需要出发,对与环境法体系有关的几个基础问题作一探究。
一环境法体系的性质概念与特征要准确把握和界定环境法体系,我们必须首先区分两个基本的法学概念,“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而立法体系则是指“与国家立法体制相关联的、由各个有权机关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虽然均为对“法”这一整体性事物的体系划分,但二者无论着眼点、划分旨趣、划分标准还是价值意义都是迥然不同的,不可混为一谈。
首先,法律体系是以法律部门,即在某方面(一般认为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具有共性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为着眼点进行的定义,其构成单位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以至于常被称作“部门法体系”。
立法体系则着眼于法律文件的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和效力级别,由宪法祛律祛规规章等构成,故又被称为“法的渊源体系”。
其次,法律体系是一个横向分布的结构,它与社会关系领域相联系,表明法所规制的社会领域和具体事项。
立法体系则是一个纵向展开的系统,它与立法权的分配相联系,表明“法”的现实载体一谁见范性文件― 的具体形式与效力次序。
再次,法律体系的确定(即法律部门划分)是一种理论活动,其标准是研究和实践的便利,依认识角度和划分标准的差异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立法体系的确定则是一种严肃的立法活动,只能由宪法、立法法等根本大法予以规定,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更改。
复次,法律体系的构成状况取决于法的调整范围的大小。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越广,规制的事务越多,法律部门就越多,法律体系构成也就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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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生存所 需要 的资源 , 客观上是人 类与环境 之间 的能量 交换。在人 类经济 活动 实践 中, 受追求 资源 的主观 愿
* 本 文 系 教 育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基 金 项 口“ 国 {水 立 法 研 究 ” 项 口 号 :5A 20 6 、00年 度 “ 苏 省 法 学 会 法 学 研 究 课 我 ( 0 J 800 )2 1 汀 题” 招标课题“ 江苏沿海开发地方立法研究 ”项 f :F 2 1A 1成果之 一。 ( 1 S H 00 0 )
对行 为 的“ 然性 ” 意识 足在 一定 的社会 物质 生 应 的 活 条 件 下 产 生 的 法 权 要 求 , 实 质 是 以 人 的 意 其 志 为 转 移 的 规 则 。 当人 类 意 识 到 此 规 则 的 存 在 并 以 国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其 实 施 时 , 律 便 产 生 了 。 法 在 马 克思那 里 , 为 本体 的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作 件 中 蕴 藏 着 法 权 关 系 , 律 不 过 是 这 种 法 权 关 系 法 的表 述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哲 学 本 体 论 的 思 维 进 路
环 境 法 的本体 初 探
成 红 马 小 希
内容 提 要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哲 学 理 论 认 为 : 的本 体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藏 在 其 中 的 法是 法律 的 本 质 , 法 蕴
法律是对 法的表述。 以马 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为 思维进 路, 环境 法的本体包括有 限的物质 世界 和人类经 济
足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这 一 法 哲 学 思 维 进 路 同 样 适 用 于 环 境 法 对 于 环 境 问 题 的 应 对 需 要 : 整 人 调 的行 为 , 其 对 自 然 的 破 坏 维 持 在 自然 能 够 承 受 将 的极 限 之 内 。 环 境 法 的 本 质 在 于 思 考 人 与 自然 的 关 系 , 而 提 出 “ 持 续 发展 ” 理 念 , 在 中 国 , 进 可 的 而
实 , 作 为思 考 的对象 先 于我 们 的思考 而存 在 , 其 唯
有 以一 以贯 之 的 思 维 、 法 、 辑 去审 视 历 史 , 方 逻 我
是 :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 法 — — 法 律 。 即 , 律 社 法
们 的讨 论 才 能 成 为 历 史 的 延 续 , 才 是 现 实 的 。 也
与 实 践 本 体 交 互 作 用 的产 物 。 物 质 和 实 践 都 是 现
实 世 界 的 决 定 因 素 , 是 世 界 的 本 体 。 在 客 观 都 ” 世 界 和 人 类 实 践 活 动 的 长期 交 互 作 用 下 , 类 对 人
于 自身 行 为 产 生 了 这 样 一 种 意 识 : 丫 生 存 或 者 为 是其 他什 么 目的态 文 明 ” 形 式 将 “ 与 自然 的 和 谐 相 生 的 人
处 ”【升 为 文 明 在 其 发 展 过 程 中 必 须 解 决 的 问 题 。 环 境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 首 要 问 题 是 : 们 当 下 我 的“ 会 物质 生 活 条 件 ” 环 境 法 的 本体 足什 么? 社 即 当下 的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是 从 历 史 中走 来 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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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法 的 本 体 初 探
劳 动 : 量 的 输 出 和 资 源 的 获 取 能
— —
纸 钞 : 述 有 限 世 界 的 无 限 的 符 号 表
— —
世 界 能 量 循 环 的 一 部 分
人 自发 而 不 自 觉 运 动 的 结 果
在 理 论 物 理 学 上 , 何 物 质 都 可 以 表 示 为 一 任
关 键 词 环 境 法 本 体 能 量 循 环 能 量 输 入 能 量 输 出
“ 照 马 克 思 的 思 想 , 人 类 产 生 以 前 物 质 是 按 住 世界 的唯一 本体 , 类 产生 以后 , 界是 物质 本 体 人 世
的本质 是 法 ( 权 要 求 ) 而法 ( 权 要求 ) 本 体 法 , 法 的
望 的驱使 , 人类忘记 了世 界的有限性这个客观前提 , 自发 而不 自觉 的状 态下 以无限 的符号来表 述有 限的世 在
界, 经济 活动的主客观层 面由此发 生分裂。有 限的世界和 无 限的符号 的矛盾是 环境 问题 产 生的根本 原 因, 是 环境法产 生的根源 , 也是 我们研 究环境法 的起 点。
个 以 e为 单 位 的 数 字 , 观 世 界 中 的 物 质 及 其 运 客 动 如人 和 人类 社 会 的 活动 都 可以看作 是 能 量 , 都
是 最 小 能 量 单 位 e的 整 数 倍 。
货 币是 随着 人类 交 换 活 动 的 发展 而产 生 的。 人 的 需 求 是 多 方 面 的 , 作 为 劳 动 的 凝 结 , 同 产 而 不 品 的使 用 价 值 都 只 能 满 足 人 的 部 分 需 求 , 是 就 于 有 了对 “ 般 等 价 物 ” 需 求 , 实 质 是 把 不 同 的 一 的 其 需 求 转 化 为 同 样 的 需 求 , 以 此 作 为 连 接 交 换 者 并 的 纽 带 。经 过 长 期 实 践 , 金 j 从 众 多 一 般 等 价 银 一 物 中脱 颖 而 小 , 后 又 从 流 通 领 域 中 退 出 。 “ 与 之 金 银 非 天 然 为 货 币 , 货 币天 然 为 金 与 银 ” 。 但 ⑧ 贵 金 属 以 其 自身 的 价 值 作 为 衡 量 其 他 产 品 价 值 的 尺 度 , 们 获 得 贵 金 属 这 种 资 源 是 为 r用 它 人 换 取 自 己生 存 所 需 的 资 源 , 交 换 中 , 同 的 产 品 在 不 表 现 为 货 币 的 不 同 价 格 , 币 以 其 量 的 多 少 来 表 货 示 不 同 劳 动 之 间 的 比例 关 系 。 作 为 价 值 尺 度 的 贵 金 属 是 有 单 位 的 ( 终 可 以 表 现 为 e , 作 为 价 最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