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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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预防为主,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消防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
(四)对突发性火灾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中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构成违纪的,依据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办法由郑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