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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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 法定性 ♦ 客观事实特征 ♦ 侵害法益的客观事实特征 ♦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
的危害结果 有形、可测量 ♦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 变化的危害结果 无形、不可测量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 作为中介。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 作为联系的中介。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 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要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 况来查找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有时对 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不作为的原动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 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 的发生。 特殊性在于: 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解决了刑法上因果关系, 解决了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 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定危害结果
都可能是构成结果或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 从广义上看,任何犯罪都能够给社会带
来一定的损害,只是大小程度不同而已。 ♦ 从狭义上看,只有刑法规定的以某种特 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结 果犯),才存在危害结果,即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仅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刑法上的的因果关系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 构成要件的结果。 ♦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 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区分物质性、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任何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之一,它既包 括客观上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可能造 成的损害结果。 ♦ 危害结果仅仅是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 ♦ 有些一经实施行为即构成完整犯罪的情况(侮 辱罪、诽谤罪)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 性危害结果。 ♦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也没有危害结果。
问题:
(二)特征
1、客观性:是一种事实,客观存在的现实。 2、因果性: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 危害结果。没危害行为,就谈不上危害结果。 3、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 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定罪依据
♦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
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
完成形态是否成立的依据
刑法261条的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条的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刑法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的通常为作为的犯罪。
母亲以杀人的故意不给自己的孩子晡乳,孩子饿死。 母亲以杀人的故意不给自己的孩子晡乳,孩子饿死。
(5)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 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 的划分相混淆 正确认识作犯罪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 度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并不影响犯罪的 性质
(1)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形的、可具体测量的。 ♦ 是区分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发生,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 没发生,且往往并非一经着手实施就立即发生。 发生----既遂;没发生-----未遂 ♦ 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 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要件 (2)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不可具体测 量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同时发 生了。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它。) 举动犯:不存在未遂,也无须查明行为与结 果间的因果关系。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得中间结果 杀人未遂致人重伤 2.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 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 3.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以外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 不属于前两种结果的非构成结果。 非法搜查而损坏财物
3 持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进行事实上和 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持有枪支,持有假币,持有毒品
作为说
不作为说 择一说 独立行为说 目的在于: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 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刑法威慑效用. 性质的界定: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是构成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内容) ♦ 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 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 特定的时间、地点、 危害结果、 手段)以及犯罪对象 法(手段)以及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
有法律性质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 B. C. D.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职务义务或业务义务(医生) 法律行为引起的 义务(合同代为抚养)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 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 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 是绝对的。 ♦ 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 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 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当、合法的行为即使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 ♦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 必然联系: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 必然联系:
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 起联系。 通常只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令行为人对其行为 引起的结果负责任。
♦ 偶然联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偶然联系:
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 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 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 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结果。 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结果。
♦ 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 ♦ 如果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密不可分,伴
随犯罪行为同时产生,那么它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时还有无实际的和 独立的意义? ♦ 侮辱罪有无危害结果? ♦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不具备的是什 么危害结果? ♦ 刑法因果关系里研究的是什么性质的结 果?
1、区分广义、狭义的危害结果 、区分广义、
♦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它对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起影响作用。 4、多样性:社会关系、行为、对象、手段均具有多样性 、多样性:社会关系、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过失
犯罪、间接故意犯Hale Waihona Puke Baidu;区分犯罪完成形态
♦ 1.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概念特征---作为与不作为 持有 概念特征 作为与不作为---持有 作为与不作为
1.
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 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动:身体的活动 客观因素:身体动静(思想犯罪) 思想犯罪) 客观因素: 静:相对静止 主观因素:基于人的意志或意识(精神病人、 主观因素:基于人的意志或意识(精神病人、不 可抗力、身体受强制) 可抗力、身体受强制) 实质因素: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 实质因素: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正 当防卫) 当防卫)
2.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违反了禁止 性的刑法规范。 性的刑法规范。 作为的实现方式: 作为的实现方式: 可以利用身体、工具、自然力、动物、 可以利用身体、工具、自然力、动物、 他人
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行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 法定性 ♦ 客观事实特征 ♦ 侵害法益的客观事实特征 ♦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
的危害结果 有形、可测量 ♦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 变化的危害结果 无形、不可测量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 作为中介。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 作为联系的中介。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 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要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 况来查找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有时对 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不作为的原动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 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 的发生。 特殊性在于: 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解决了刑法上因果关系, 解决了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 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定危害结果
都可能是构成结果或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 从广义上看,任何犯罪都能够给社会带
来一定的损害,只是大小程度不同而已。 ♦ 从狭义上看,只有刑法规定的以某种特 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结 果犯),才存在危害结果,即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仅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刑法上的的因果关系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 构成要件的结果。 ♦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 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区分物质性、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任何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之一,它既包 括客观上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可能造 成的损害结果。 ♦ 危害结果仅仅是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 ♦ 有些一经实施行为即构成完整犯罪的情况(侮 辱罪、诽谤罪)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 性危害结果。 ♦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也没有危害结果。
问题:
(二)特征
1、客观性:是一种事实,客观存在的现实。 2、因果性: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 危害结果。没危害行为,就谈不上危害结果。 3、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 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定罪依据
♦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
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
完成形态是否成立的依据
刑法261条的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条的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刑法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的通常为作为的犯罪。
母亲以杀人的故意不给自己的孩子晡乳,孩子饿死。 母亲以杀人的故意不给自己的孩子晡乳,孩子饿死。
(5)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 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 的划分相混淆 正确认识作犯罪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 度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并不影响犯罪的 性质
(1)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形的、可具体测量的。 ♦ 是区分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发生,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 没发生,且往往并非一经着手实施就立即发生。 发生----既遂;没发生-----未遂 ♦ 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 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要件 (2)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不可具体测 量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同时发 生了。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它。) 举动犯:不存在未遂,也无须查明行为与结 果间的因果关系。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得中间结果 杀人未遂致人重伤 2.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 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 3.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以外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 不属于前两种结果的非构成结果。 非法搜查而损坏财物
3 持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进行事实上和 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持有枪支,持有假币,持有毒品
作为说
不作为说 择一说 独立行为说 目的在于: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 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刑法威慑效用. 性质的界定: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是构成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内容) ♦ 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 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 特定的时间、地点、 危害结果、 手段)以及犯罪对象 法(手段)以及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
有法律性质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 B. C. D.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职务义务或业务义务(医生) 法律行为引起的 义务(合同代为抚养)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 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 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 是绝对的。 ♦ 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 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 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当、合法的行为即使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 ♦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 必然联系: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 必然联系:
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 起联系。 通常只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才能令行为人对其行为 引起的结果负责任。
♦ 偶然联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偶然联系:
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 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 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 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结果。 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结果。
♦ 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 ♦ 如果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密不可分,伴
随犯罪行为同时产生,那么它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时还有无实际的和 独立的意义? ♦ 侮辱罪有无危害结果? ♦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不具备的是什 么危害结果? ♦ 刑法因果关系里研究的是什么性质的结 果?
1、区分广义、狭义的危害结果 、区分广义、
♦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它对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起影响作用。 4、多样性:社会关系、行为、对象、手段均具有多样性 、多样性:社会关系、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过失
犯罪、间接故意犯Hale Waihona Puke Baidu;区分犯罪完成形态
♦ 1.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概念特征---作为与不作为 持有 概念特征 作为与不作为---持有 作为与不作为
1.
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 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动:身体的活动 客观因素:身体动静(思想犯罪) 思想犯罪) 客观因素: 静:相对静止 主观因素:基于人的意志或意识(精神病人、 主观因素:基于人的意志或意识(精神病人、不 可抗力、身体受强制) 可抗力、身体受强制) 实质因素: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 实质因素: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正 当防卫) 当防卫)
2.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违反了禁止 性的刑法规范。 性的刑法规范。 作为的实现方式: 作为的实现方式: 可以利用身体、工具、自然力、动物、 可以利用身体、工具、自然力、动物、 他人
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行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