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和无租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晋中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免租期经营租赁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总结如下: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例】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

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贷:银行存款60002.企业所得税问题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万÷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

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缴纳房产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出租,但出租方的
租金收益非常低或者为零,因此无法支付房产税。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
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即使无法收到租金,房产所有权人仍然需要缴纳一
定的房产税。

1.了解实际的法律规定:首先,您需要了解当地税法对于无租使用房
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您
需要明确税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3.补充材料:根据税务机关的指导,您可能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如房
产证明、委托书、租赁合同、财产评估报告等。

这些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
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您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所需材料清单。

4.提交申报表和缴款: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款项。

申报表上需要填写房产的相关信息,如房产地址、面积、评估价值等。

税务机关将据此计算出您需要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5.注意申报时间:了解并严格遵守房产税的申报期限。

逾期申报可能
会导致额外的滞纳金或罚款。

总之,对于无租使用房产的所有权人来说,缴纳房产税是一项必要的
法律义务。

通过充分了解相关法规,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并帮助专业人
士的指导,您可以正确并顺利地处理房产税事宜。

财税[2010]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号:明确三项财产税问题2011-1-7 14:40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关于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适用问题,业界人士认识有别,有些人认为此文件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有些人认为除文件第一条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外,第二、三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笔者倾向于后者。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大于等于10人。

但具体的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财税[2010]121号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政策废止。

二、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免租和无租

免租和无租

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笔者现就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做浅要解析。

一、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的区别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

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得行为。

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

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

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房产税(一)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

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

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二)无租使用房产税处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之前,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

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但另一方却无偿或低价租用此房屋。

然而,该租户通常会被要求缴纳一笔押金,以保证对房屋的良好使用,并承担一定的房产税。

那么,对于这种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情况,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产税的基本概念。

房产税是指根据房产的价值和用途确定并由房产所有人缴纳的一种税费。

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加强国家财政的收入。

对于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情况,房产税的缴纳主体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的实际拥有者。

无论出租方是否收取租金,只要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就应该依法履行相应的房产税义务。

因此,即使租赁双方约定无租使用,但押金的缴纳并不会改变房产税的缴纳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

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评估指标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出相应的税金金额。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时,房产所有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产评估价值的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纳税金额。

此外,针对押金的情况,根据个税法的规定,个人的押金收入是应纳税的。

因此,在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情况下,根据个税法的规定,租户在支付押金时可能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给房产所有人。

确切的个税缴纳方式和具体的税率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要确保房产税的缴纳合规,房产所有人应及时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有关房产税的政策和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房产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因此,房产所有人可能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有关房产税的具体事项。

税务机关通常会提供详细的纳税提示和操作指南,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缴纳房产税。

对于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无论租赁双方协商的租金金额如何,房产所有人作为房产税的缴纳主体,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的。

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

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

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是在租赁行业中经常使用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定义、功能、适用范围以及其对租赁双方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免租期。

免租期是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租户在此期间内不需要支付租金。

免租期通常用于吸引租户签约,提供一种灵活的起始阶段。

在免租期内,租户可以使其业务有序运营,并准备好投资而无需额外支付租金。

免租期一般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户需在此期间内开展相关业务,但无需支付租金。

其次,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是指租户在使用某个物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是根据不动产物业的评估价值(通常为市场价值),由房产所有者缴纳给政府的税费。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房产税通常会由房产所有者将其转嫁给租户。

因此,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意味着租户需承担房产税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租户在租金外额外支付房产税费用。

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定义和功能差异:免租期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期间租户不需要支付租金,主要为了给租户提供一个灵活的起始阶段。

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是租户在使用房产时需要承担的税费,主要用于支付房产税。

2. 费用责任差异:在免租期中,租户无需支付租金,但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维修费等)仍由租户承担。

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则需要租户额外支付房产税费用。

3. 时间范围差异:免租期是租约开始之日起的一段时间,通常在总租期中占据较小的时间比例。

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通常会持续整个租约期间,租户在使用房产时需要每年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对于租赁双方而言,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都有其利弊。

对于房东而言,免租期可以帮助吸引租户签约,并给租户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免租期也可以提供某些期间的稳定收入,例如,某些物业具有旺季和淡季,免租期可以在淡季提供停租期而不影响总租金。

然而,免租期也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如果在此期间租户无法开展业务或无法正常支付租金,房东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

房产出租的税务规定与免税政策分析

房产出租的税务规定与免税政策分析

房产出租的税务规定与免税政策分析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房产出租也涉及到税务方面的规定与政策,因此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免税政策对于房产出租者和租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房产出租的税务规定和免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二、房产出租的税务规定1. 房租收入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纳税。

个人出租住房需按照租金收入的总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 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房租收入,并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若租户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则房产出租者需要在每年的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租户索取并保留相关税务证明材料,以便在申报纳税时提供。

3. 税率和计算方法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纳税税率根据租金收入额确定,税务部门会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0%,但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区别,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具体计算。

三、房产出租的免税政策分析1. 小微企业租金免税政策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租金免税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若个人将其自有住房出租给小微企业作为经营场所,个人房产出租收入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政策仅适用于小微企业租赁场所,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 特定区域房产出租免税政策针对某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房产出租,政府可能会推出免税政策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例如,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可以暂缓征收或免税。

具体的政策以当地税务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

3. 其他税务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免税政策外,个人出租住房也可能享受到其他税务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税收抵免等。

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现实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子以合作或者是赠送的形式租对给方使用,但是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房产税的收取也有所区别。

【案例】: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

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

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免租期】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

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

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所以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无租?有税!——浅谈“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

无租?有税!——浅谈“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房产租赁行为具有涉及面广、涉及税种多、涉及税收文件纷繁复杂、税负较高、税源分散的特点,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

企业之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无租使用”的特殊情况,更可能导致税款流失,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本文将“无租使用”常见情形、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梳理阐述。

一、“无租”里头有学问1.“无租”为虚,“有租”为实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租金的形式千变万化,对租金的认识也要与时俱进。

不论形式,只要是因出租而取得的相关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租金,不要错将有租作无租。

例如:甲租用乙的土地,合同期限为40年,无租金,甲在该土地上建商铺用于出租,房屋的报建、产权属于乙,甲负责出资建设,合同期内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均无偿归还乙。

此例中,乙并非真的没有取得租金,其中房屋的造价可以视为甲付给乙的租金,这不是“无租合同”,而是“有租合同”。

2.“无租”背后藏关联“无租使用”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出现不支付租金也不缴纳税费的情况。

例如:某市税务机关在房地产税源调查中就发现,辖区内A 公司无偿使用B 公司(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处房产。

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A 公司和B 公司没有就该租赁行为缴纳任何税费。

经核实,A 公司和B 公司为同一自然人C 所控制的关联企业。

例中A 公司和B 公司的“无租使用”行为明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最终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支付了滞纳金和罚款。

除了上述常见情况外,有些熟知税收知识的企业还会利用关联方关系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少缴部分税费的目的。

因此,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3.“无租”不纳税,税收风险惹上身有些纳税人缺乏相应的税收业务知识,认为没有租金就不是租赁行为,只是“借用”,没有纳税义务,不用进行相应税费的申报,导致少缴、漏缴税款,为自己带来涉税风险。

例如,E 公司和F 公司两公司相邻,两家公司老板关系较好,但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免租期缴纳房产税如何进行规划

免租期缴纳房产税如何进行规划

免租期缴纳房产税如何进行规划房产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税收,对于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者和业主而言,是不可避免的财务费用之一。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免租期内,房屋出租收入并不产生实际盈利。

因此,针对免租期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策略成为了一项关键任务。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免租期缴纳房产税的规划,为您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方法。

首先,了解免租期和房产税的相关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免租期是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内,房屋不向租户收取租金。

这段时间可以用于房屋的装修、维修或者其他目的。

房产税是根据房屋的评估值计算的一项地方税收,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在免租期内,由于房屋没有产生租金收入,因此缴纳房产税需要特别考虑。

一种常见的规划策略是与租户协商,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免租期内的房产税责任。

可以协商让租户在免租期内承担房产税或者减免部分房产税,从而减轻业主的负担。

当然,在协商过程中,业主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和租赁市场的竞争状况,权衡利弊,制定合理的租金和房产税分摊方案。

在确定分摊方案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另一种常见的规划策略是利用免租期进行房屋的维修和装修。

在免租期内,业主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装修,提高房屋的价值和吸引力。

这不仅可以为将来租户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也可以通过增加租金来弥补免租期内的房产税支出。

同时,对房屋的维修和装修还可以降低房屋的评估值,从而减少房产税的计算基础。

此外,免租期还可以用于提高房屋的租赁竞争力。

由于免租期给租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福利,因此可以吸引更多的租户租赁该房屋。

在免租期结束后,通过调整租金来弥补免租期内的房产税支出。

当然,在制定租金策略时,业主需要考虑市场的供需关系、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要注意的是,针对免租期缴纳房产税的规划策略并非一劳永逸。

在每次租赁合同续签或者重新出租时,业主都需要重新评估房产税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划。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税务处理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税务处理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税务处理转:万隆健康财税财税园补充整理“无租使用”是不存在租赁交易的使用行为,如无偿使用出借等。

无租使用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性质的对价。

“免租使用”则是发生的租赁事实行为之上,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

一、增值税1、免租使用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所以,免租使用房产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注:这个观点是比较准确地诠释了“无偿及有偿”的区别,因为免租期之所以不收房租,是因为租凭期内后面租金较高引起的。

2、无租使用首先,我们看86号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那么什么是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因此,无租使用应归属借用合同范畴,不适用86号公告。

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无租使用也是租赁合同范畴,只不过租金是0,因此符合86号公告第七条中的前提条件,那么我们继续看。

其次,我们看86号公告中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对应有租期而言的,即一个租赁合同不可能只有免租期而没有有租期,而无租使用是没有相对性的。

另外免租期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而无租使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此无租使用不能等同于免租期。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靳万一整理(2018.09.07)某项目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给商家,合同期10年,前两年为免租期。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但往往前两年因没有收到租金地产公司都不会去缴增值税及房产税的,那么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一、房屋免租期的概念房屋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

承租方享有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承租方可免向出租方缴交房屋租金,但须缴交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及水费)等其它费用。

二、房屋免租期的增值税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内容得出:免租期内如未预收款项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三、房屋免租期的房产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指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前两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明确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房屋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前两年因不存在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情况,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纳税调减处理,减除免租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收入。

房产无租使用和免租期税收问题

房产无租使用和免租期税收问题

房产无租使用和免租期税收问题长耀英泽财税咨询 2017-09-11 07:28:57长耀英泽财务咨询房产出租的免租期和无租使用房产,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情况,这中间的税也比较容易忽视。

A、免租期房产的招商和出租合同一般会约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这在商业是很普通的做法,但却是令财务人员头疼不已的做法,因为这中间存在一笔很冤枉的房产税款,2016年86号文件出来前,还存在无偿使用视同销售增值税的问题。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4日这个文件出来,关于免租期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松了一口气,但房产税并没有跟着有新的文件。

2、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在免租期内是要房产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的。

政策是明确的,日常业务中,财务头疼的是商务部门的不理解和不配合,财务要求出租合同规避免租期的字眼,将租金平摊到租赁期内来表述,但商务部门一般不愿配合,理由是这个是行规,不这样写出免租期,客户会不理解。

这个还需要财务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现实中也要看哪个部门更强势点。

3、所得税上述税收政策对免租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明确的,由房产所有人来缴纳。

实务中有税务局会要求租赁方来缴纳,租赁方可以和税局沟通由产权方来缴纳。

即使租赁方缴纳了房产税,也是属于代缴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找出租方扣回。

有企业因出租方不承担,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了,这不排除当地税务默认,那注意完税凭证需要以企业的名义完税。

无租使用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在很多国家,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税收,旨在增加政府收入和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有些国家规定,即使您无偿使用一座房产,您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这一政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它对于一些人来说似乎存有不公平之处。

本文将探讨无租使用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原因和影响,同时也会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相关问题。

首先,无租使用房产也被要求缴纳房产税的背后有一定的逻辑。

政府需要资金来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而房产税是一种可以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收入的重要手段。

无论您是否租赁您的房产,只要您是其所有者,就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此外,通过征收房产税,政府也可以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无租使用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人来说,这似乎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无法从这种房产中获得任何收入。

他们可能是因为继承、分配或其他原因而拥有这样的房产,但他们却需要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产税。

这对于收入较低或无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其次,如果无租使用房产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可能会导致这些房产闲置,从而浪费资源。

拥有这样的房产的人可能会选择将其保留作为投资或避免租赁费用,因为持有可以为他们带来一定的价值,即使他们不会从中获得租金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

首先,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的使用情况和收入状况,实行差别化的房产税政策。

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可以减免或豁免一部分房产税,以减轻拥有者的负担。

这样可以确保公平性,并促使人们更愿意将这样的房产投入到租赁市场中,提供给那些需要居住的人们。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增加收入,从而减轻无租使用房产主人的负担。

例如,可以考虑增加其他税收项目的征收标准,或者通过改革税收制度来提高有效税收征收的能力。

这样一来,政府可以更公平地分摊税收负担,减轻无租使用房产主人的压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无租使用房产不会被闲置。

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

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

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一直是许多房屋出租者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之后。

本文将对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合理处理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房屋租赁所得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

然而,由于个人房屋租赁所得具有特殊性,税务部门对其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一、个人房屋租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首先,个人房屋租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指租金总额不超过800元/月的个人住房出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鼓励人们提供廉租住房,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很多小额租赁收入者的经济压力。

二、个人房屋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优惠的情况对于个人房屋租赁所得超过免征额度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务部门对个人房屋租赁所得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率优惠。

以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例,对于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率为20%,但可以享受抵免费用优惠。

据此,如果个人房屋租赁所得为10,000元,可以先扣除800元的免征额度,再扣除租赁费、租赁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然后按照剩余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在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缴纳时间和方式:根据税务局的要求,个人房屋租赁所得应于每年1月底前缴纳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可以通过网上缴纳、税务所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

2. 税务报告:个人房屋租赁所得者需要填写并提交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清楚申报相关纳税事项,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准确缴纳。

3.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个人房屋租赁所得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并非出租房屋的增值部分,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

总结起来,个人房屋租赁所得税务处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适用。

【东方税语】营改增后“无租使用”房产的税收处理大力税手专业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东方税语】营改增后“无租使用”房产的税收处理大力税手专业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东方税语】营改增后“无租使用”房产的税收处理大力税手专业税务知识分享平台在实务中经常会涉及无租使用他人的房产,即无偿使用。

那么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产权人对外无租使用的房产税收将如何处理呢?无租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将房产在一段时期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1、房产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注】由实际使用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当然也会存在由产权人直接缴纳的情况。

2、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价格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注】自然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处理:印花税按合同计税贴花,无租使用房产租金为零,双方印花税均不需要贴花。

4、所得税处理:无租使用房产的折旧费用产权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免租和无租时的房产税缴纳问题
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笔者现就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做浅要解析。

一、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的区别
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

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得行为。

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

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

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房产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

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

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二)无租使用房产税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之前,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首次对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交纳,也属于代扣代缴。

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三、营业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免收租金期间如果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如果在免收租金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应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
当天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承租方是否支付租金,都应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无租使用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出租方无偿提供房产给使用方,出租方未取得有偿收入。

因此,出租方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四、企业所得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

由于免收租金期间约定无须支付租金,因此,免收租金期间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无租使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无租使用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取决于是否是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无租使用房产不属于关联交易,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无租使用中,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笔者认为,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而已。

因此,使用人为房产所有权人代缴纳的房产税当然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