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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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835干制红枣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T18862杭白菊GB/T23352苹果干技术规格和试验方法GB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572桑葚(桑果)GB/T30383生姜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1504莲子NY/T1506绿色食品食品花卉LY/T1964酸枣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T30616的规定。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的选择。

1. 代用茶的原料应选用优质的鲜叶,鲜叶应具备完整的叶片,色泽鲜绿,无病虫害,无霉烂变质,无异味。

2.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来源清晰,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并保留相关的采购记录。

二、加工工艺的要求。

1. 代用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加工工艺流程进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2. 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

3.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叶片发霉变质,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

1. 代用茶的成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湿度、杂质等指标。

2. 检验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包装和存储要求。

1. 代用茶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2. 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包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包装后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 代用茶的存储条件应当符合产品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环境,存储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潮防虫。

五、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

1. 代用茶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性标识。

3. 产品合格证明应当真实有效,包括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质量追溯和投诉处理。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2.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产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保留相关的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的遵守。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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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835干制红枣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T18862杭白菊GB/T23352苹果干技术规格和试验方法GB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572桑葚(桑果)GB/T30383生姜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1504莲子NY/T1506绿色食品食品花卉LY/T1964酸枣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T30616的规定。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

1. 代用茶应选用新鲜、嫩绿、完整的茶叶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霉烂、虫蛀、发芽或发芽不良的茶叶。

2. 代用茶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霉菌毒素超标等有害物质的茶叶。

3. 代用茶原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原料的安全和卫生。

二、生产工艺。

1. 代用茶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采摘、萎凋、揉捻、发酵、烘焙等环节。

2.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代用茶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3. 代用茶的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添加剂,如硫磺、草酸、铅等。

三、产品质量。

1. 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色泽均匀、无杂质、无霉斑、无异味。

2. 代用茶的汤色应清澈明亮,香气纯正,口感鲜爽,回甜持久。

3. 代用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现霉变、虫蛀、异物等质量问题。

四、包装和标识。

1. 代用茶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无污染、无毒性的包装材料。

2. 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3. 代用茶的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贮存和运输。

1. 代用茶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远离有害气体和异味的污染源。

2. 代用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受压、受阳光直射等情况,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 代用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

1. 代用茶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购买代用茶后,应按照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正确保存和使用,避免产品质量受损。

3. 消费者在使用代用茶时应注意饮用方法和饮用量,避免过量饮用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七、质量控制。

1. 代用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控。

QGYSR-食品安全标准

QGYSR-食品安全标准
来自《中药大辞典》牛蒡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2年第17号
新食品原料 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产品按原料性质不同可分为分类 1、花类 2、叶类 3、果实类 4、根茎类。 3.1 花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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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检验方法 GB 5009.12
4.5 农药残留量
3
符合 GB2763 的要求。 5 净含量
Q/GYSR0002S-2017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及包装标签。。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重瓣玫瑰花、玫瑰茄、代代花、菊花、金银花、荷
叶、薄荷、苦丁、大枣、胖大海、罗汉果、龙眼肉、 ≤
铅(以Pb计),mg/kg 柠檬片(冻干)、山楂、枸杞子、人参须、山药、
百合、牛蒡根

玫瑰花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玫瑰花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玫瑰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玫瑰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玫瑰花为原料,经净选、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玫瑰花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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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1 代用茶NY/T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红玫瑰花:应符合NY/T 1506 的规定。

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编制说明

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编制说明

进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编制说明一、起草标准的目的和意义茶叶替代品(花草类)俗称花草茶,一般是指以特定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根据产品所含成分的特性,主要分为叶类、花类、果类和混合类。

而由于花草茶的种类不同,其具有降血压、调血脂、提神、明目、清热解毒、润肠通便、消炎止咳、促进睡眠等保健作用和效果,此外,部分产品如甜叶菊茶因其具有甜度高无糖质的特点,而适用于糖尿病、肥胖症人群。

近年来,安徽省茶叶替代品(花草类)的进出口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品种也日益增多。

目前我省从事进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生产加工贸易的有多家企业,这其中既有世界五百强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也有高新技术型企业——合肥迪尔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若干家生产企业。

我省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的品种较多,主要有立顿品牌的茶尚系列(包括清衡茶、沁醒茶、丽颜茶、纤扬茶等以各类芳香植物为主原料的花草茶)、芦荟茶、荷叶茶、枸杞茶、金菊茶、山楂茶、胖大海茶、牛蒡茶、芦根茶、菊花茶、三七茶、甜叶菊茶、绞股蓝茶、番泻叶茶、杜仲叶茶、银杏茶、大麦茶、决明子等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茶叶替代品(花草类)市场上的主要产品品种。

我省花草茶产品主要销往欧盟、美国、加拿大、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

因此,从生产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产品种类和品牌、外贸发展等多个方面而言,我省花草茶行业无论是国内还是出口均已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和规模效应。

目前,我国针对茶叶替代品(花草类)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要求尚无专门的国家标准,仅有《代用茶卫生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5-2007)和《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554-2008)两项地方标准。

涉及到茶叶替代品(花草类)进出口贸易,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此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规程,一般参照进出口茶叶检疫规程、出口保健茶检验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红茶、或绿茶、或黑茶、或白茶、或乌龙茶、或花茶)为主要原料,添加果蔬植物【蒲公英、薄荷、荷叶、小蓟、马齿苋、百合、鱼腥草、枳椇子、香薷、桑叶、淡竹叶、黄精、紫苏、藿香、苦丁茶(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冬青科苦丁茶)、菊花、金银花、代代花、丁香、白扁豆花、槐米、槐花、茉莉花、桂花、重瓣红玫瑰、丹凤牡丹花、玫瑰茄、松花粉、甘草、枸杞、胖大海、罗汉果、赤小豆、芡实、菊苣、栀子、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山药、山楂、乌梅、木瓜、火麻仁、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龙眼肉(桂圆)、决明子、肉豆蔻、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麦芽、枣(大枣、黑枣、酸枣)、郁李仁、青果、干姜、砂仁、香橼、桃仁、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莱菔子、莲子、高良姜、黄芥子、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榧子、酸枣仁、薏苡仁、薤白、覆盆子、橘皮、陈皮、肉桂、花椒、茯苓、黑胡椒、玄米、大麦、苦荞麦、冬瓜、苦瓜、柠檬、蜜桃、草莓、蓝莓、荔枝、苹果、红枣、火龙果、香橙、梨、猕猴桃、金桔、西瓜、哈蜜瓜、菠萝、百香果、凤梨、玛珈、人参(人工种植)、牛蒡根、枇杷叶、辣木叶、淡竹叶、蛹虫草、荔枝】或其制品、食用香精、食盐、冰糖、蜂蜜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按一定比例拼配,经挑拣、粉碎或不粉碎、切片或不切片、筛选、混合、干燥、包装而成的调味茶。

由于本公司开发生产的调味茶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销售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要求制定。

代用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用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
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GH/T 1091-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代用茶》。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温明。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9年12 月09 首次发布。
Q/WEK
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WEK 0001S-2019
代用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2-09发布
2019-12-18实施
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WEK 0001S—2019
前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 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标准。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代用茶2012年8月25日发布 2012年9月7日实施普洱茶缘茶厂发布前言我公司生产的代用茶选用各种可食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毛衣、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制定。

其余指标根据《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普洱广缘茶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

Q/PGY 0001 S-2012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选用各种可使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GB 5009.1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7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4 茶水分测定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8862 杭白菊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T 5316 无公害食品可食用花卉QB/T 1173 单晶冰糖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DB 53/T 095 竹园红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产品按主要考考原料和配方的不同分为:单一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食用花卉 标准

食用花卉 标准

食用花卉标准
食用花卉的标准主要基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安全和卫生。

在中国的标准体系中,可以参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号)和《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 等文件。

根据《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 ,列举的“食用花卉”包括茉莉花、桂花、玫瑰花、栀子花、白兰花、荷花、山茶花、菊花、金雀花、苦刺花、丁香花、梨花、桃花、百合花、芙蓉花、海棠花、月季花等。

这些花卉需要依据该标准进行安全性审查,以确保其可以安全食用。

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一些花卉被规定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例如丁香花、菊花、槐花、代代花、白扁豆花和金银花等。

其中,丹凤牡丹花和茶树花被列为新资源食品,而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和鸡蛋花(Plumeria rubra )则被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和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请注意,不同的花卉可能具有不同的食用方式和注意事项,因此在食用前应了解其特性和正确的食用方法。

同时,确保选择来自可靠来源的花卉,遵循食品安全原则,避免食用可能受到污染或有毒的花卉。

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取样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

叶类产品主要有苦丁茶、桑叶茶、薄荷茶、荷叶茶等;花类产品主要有菊花、槐花、金银花、代代花等;果(实)和根茎类产品主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甘草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DBS41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doc

DBS41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doc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食品安全地点标准代用茶2016-12-30 公布2017-3-1 实施河南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2010-×× -××公布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代用茶1范畴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分类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味道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味道,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和特点,无肉眼可状态见外来杂质检验方法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看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加入适量沸水冲泡 5min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味道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术语和定义
2.1 代用茶
以除茶叶外,植物的可食用部位或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散型、袋泡型和紧压型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等方式饮用的产品。

2.2 混合类代用茶
包含两种及以上植物的可食用部位、食用菌或其他食品原料的代用茶。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具有该类原料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劣变、无霉变、无外来异物,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别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指标
3.3.2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其中混合类代用茶应符合所含有食品原料在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最严限量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代用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和相关规定;产品或使用的原料有适用人群和食用量要求的,还应在标签上清晰标示产品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

代用茶企业标准

代用茶企业标准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企业标准Q/0001-2012代用茶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发布Q/0001-2012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磊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可以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代用茶》标准编制说明

《代用茶》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
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代用茶》,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及普通食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黑糖、红糖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拣剔、烘干或不烘干、炒制(适用于大麦、荞麦代用茶)、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或不拼配、包装等工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

为评定产品质量和产品上市销售依据的需要,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本标准(Q/FJSH 0007S-2022)。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数,是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并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来修订的。

1.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总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制定。

2.本标准食品安全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规定,展青霉素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依据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

3.本标准为首次制定,符合产品特性,生产分装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本标准将作为本产品的生产执行标准。

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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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花卉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花卉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杭白菊、滁菊、黄山贡菊、怀菊花)、槐花、金银花、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烘干、按比例配料、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花卉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
GB/T 19692 地理标志产品滁菊
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
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NY/T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

3.1.2 杭白菊:应符合GB/T 18862的规定。

3.1.3 滁菊:应符合GB/T 19692 的规定。

3.1.4 怀菊花:应符合GB/T 20353 的规定。

3.1.5 黄山贡菊:应符合GB/T 20359的规定。

3.1.6 金银花、槐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盒(袋),10盒(袋)用于检验,5盒(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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