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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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术语和定义

2.1 代用茶

以除茶叶外,植物的可食用部位或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散型、袋泡型和紧压型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等方式饮用的产品。

2.2 混合类代用茶

包含两种及以上植物的可食用部位、食用菌或其他食品原料的代用茶。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具有该类原料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劣变、无霉变、无外来异物,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别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指标

3.3.2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其中混合类代用茶应符合所含有食品原料在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最严限量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代用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和相关规定;产品或使用的原料有适用人群和食用量要求的,还应在标签上清晰标示产品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

代用茶的标准资料[精品]

代用茶的标准资料[精品]

代用茶的标准资料[ 精品]

代用茶的标准资料

, Q/TYC 0004 S-2012 代用茶

Q/TYC 0004 S-2012 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金银花、茉莉花、菊花、荷叶、桑叶、枸杞、苦瓜片、莲子等可

食用植物的花类...

, 2013/03/12Q/YZT 0001 S-2012 代用茶

Q/YZT 0001 S-2012 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菊花、玫瑰花、金银花、栀子、胖大海、桑叶、甘草、余

甘子、酸枣仁、...

, 2013/03/12Q/LDY 0008 S-2012 代用茶

Q/LDY 0008 S-2012 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与贮存要求。本公司生产的代用茶是以可食用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选剔、干燥、拼配、

包装等工艺制成...

, 2013/03/05Q/YDR 0002 S-2010 花茶(代用茶)

Q/YDR 0002 S-2010 花茶(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花茶(代用茶)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可食用花卉为主要原料,经筛拣、分装加工制

成的用于冲泡...

, 2013/03/05Q/XWZ 0002 S-2009 小米荞代用茶

Q/XWZ 0002 S-2009 小米荞代用茶本标准规定了小米荞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一、茶叶原料的选择。

1. 代用茶的原料应选用优质的鲜叶,鲜叶应具备完整的叶片,色泽鲜绿,无病

虫害,无霉烂变质,无异味。

2.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来源清晰,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并保留相关的采购记录。

二、加工工艺的要求。

1. 代用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加工工艺流程进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2. 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

消毒。

3.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叶片发霉变质,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

1. 代用茶的成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湿度、杂

质等指标。

2. 检验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包装和存储要求。

1. 代用茶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

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2. 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包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包装后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 代用茶的存储条件应当符合产品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环境,存储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潮防虫。

五、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

1. 代用茶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性标识。

3. 产品合格证明应当真实有效,包括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这个标准适用于代用茶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标签的管理。

第2条代用茶是指采用非嫁接方法栽培的普通茶树的鲜叶经适当

处理后制成的代茶制品。

第3条代用茶的名称、产地和有关信息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不

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二章: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4条代用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5条代用茶的鲜叶应采用无公害、无农药残留的优质茶树叶,

不得使用重金属、农药、添加剂等有害物质。

第6条代用茶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制造环节应严格遵守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确保代用茶的卫生安全。

第7条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无霉斑、无异物,色泽应鲜艳,并

能保持代茶原有的香气和风味。

第三章:营养成分要求

第8条代用茶应含有茶多酚、咖啡因、氨基酸等茶叶的养分成分,且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第9条代用茶的茶多酚和咖啡因含量应在适宜范围内,不得超出

国家标准的限定。

第10条代用茶的氨基酸含量应符合产品描述的要求,且不得低于

国家标准的限定。

第四章:加工要求

第11条代用茶的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人工

合成香精。

第12条代用茶的加工工艺应满足产品质量和营养要求,确保代用

茶的品质稳定性。

第13条代用茶的加工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

清洁,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五章:标签管理

第14条代用茶的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第15条代用茶的标签应使用清晰、易懂的中文标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宣传的文案和图案。

第16条代用茶的标签设计应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误导消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oc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oc

DB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S 41/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 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QGYSR-食品安全标准

QGYSR-食品安全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重瓣玫瑰花、玫瑰茄、代代花、菊花、金银花、荷
叶、薄荷、苦丁、大枣、胖大海、罗汉果、龙眼肉、 ≤
铅(以Pb计),mg/kg 柠檬片(冻干)、山楂、枸杞子、人参须、山药、
百合、牛蒡根
酸枣仁、莲子、大麦茶、决明子、芡实

限量 0.49 0.19
吉林省国药参茸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GYSR0002S-2017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可食用的食用花卉:花类:重瓣玫瑰花、玫瑰茄、代代花、菊花、金银花;叶类: 荷叶、薄荷、苦丁;果实类:大麦茶、酸枣仁、大枣、胖大海、罗汉果、龙眼肉、芡实、柠檬片(冻干)、 决明子、山楂、枸杞子、莲子;根茎类:人参须、山药、百合、牛蒡根为原料,经过精细挑选、干燥或 不干燥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于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一、茶叶的选择。

1. 代用茶应选择成色匀净,外形完整,无霉变、异味、异物等

现象的茶叶。

2. 代用茶的茶叶种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的茶叶。

二、茶水的制作。

1. 代用茶制作时,应使用清洁卫生的水源,不得使用污染严重

的水源。

2. 制作代用茶时,茶水的温度应在85℃-95℃之间,不得过高

或过低。

三、茶具的清洁和消毒。

1. 代用茶的茶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茶具无异味、无污染。

2. 清洁和消毒茶具时,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清洁剂,彻底清

洁并充分冲洗干净。

四、茶水的保存。

1. 代用茶制作完成后,未饮用完的茶水应及时倒掉,不得存放

过夜再次饮用。

2. 代用茶的茶水保存容器应干净无异味,不得使用有异味或污

染的容器。

五、茶水的饮用。

1. 代用茶饮用时,应保持茶水的温度适宜,不得过烫或过冷。

2. 饮用代用茶时,应避免直接用嘴唇接触茶具,以免交叉感染。

六、茶水的废弃处理。

1. 代用茶饮用完毕后,茶渣应及时清理,不得滞留在茶具中。

2. 茶水的废弃处理应符合当地相关环保标准,不得随意倾倒或

乱丢。

七、茶水的质量监控。

1. 代用茶的质量监控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确保茶水的安

全卫生。

2. 定期对代用茶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茶水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八、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代用茶执行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代用茶质量问题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

单位的责任。

以上为代用茶执行标准,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确保代

用茶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

DBS45-00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

DBS45-00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

DBS45-00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

ICS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0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和调味茶

2013-12-20发布2014-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代替DB45/T 554-2008《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DB45/T 55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感官、铅、总砷、镉、菌落总数、霉菌指标;

──增加了多菌灵、啶虫脒、吡虫啉、哒螨灵、联苯菊酯、硫丹、噻嗪酮、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指标;

──删除了总汞、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五氯硝基苯指标;

──调整了标准的结构、代用茶产品分类、原辅料要求、标签、标志内容;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一清、黎德勇、宋刚、叶梁银、莫佳琳、吕仕军、郭盈岑、缪璐、周红尖、莫富治、段玉林。

代用茶和调味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和调味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和以茶叶为基本原料,配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或(及)其水提取物,或(及)添加食用香精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调味茶产品。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

代用茶执行标准2020是**GH/T1091**。这个标准是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一般要求、原料要求、生产工艺、产品分类和标志、包装标签、存和运输、检验规则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保证代用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代用茶执行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2020年,代用茶执行标准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标准的发展趋势。在更新的标准中,对代用茶产品的原料选择、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网站。

花果代用茶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花果代用茶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水分,g/100g 总灰分,g/100g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 计),mg/kg
3.4 有害物质限量
表2
≤ ≤ ≤
理化指标
指标 14.5 6.0 100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4 GB 5009.34
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表 1 感官要求
应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特征,花蕾完整,大小均匀, 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 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 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 味。
3.3 理化指标
2
Q/GSXH0002S—2018 3.6 净含量

食用花卉 标准

食用花卉 标准

食用花卉标准

食用花卉的标准主要基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安全和卫生。在中国的标准体系中,可以参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号)和《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 等文件。

根据《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 ,列举的“食用花卉”包括茉莉花、桂花、玫瑰花、栀子花、白兰花、荷花、山茶花、菊花、金雀花、苦刺花、丁香花、梨花、桃花、百合花、芙蓉花、海棠花、月季花等。这些花卉需要依据该标准进行安全性审查,以确保其可以安全食用。

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一些花卉被规定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例如丁香花、菊花、槐花、代代花、白扁豆花和金银花等。其中,丹凤牡丹花和茶树花被列为新资源食品,而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和鸡蛋花(Plumeria rubra )则被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和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请注意,不同的花卉可能具有不同的食用方式和注意事项,因此在食用前应了解其特性和正确的食用方法。同时,确保选择来自可靠来源的花卉,遵循食品安全原则,避免食用可能受到污染或有毒的花卉。

饮用干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饮用干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饮用干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干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菊花、贡菊等植物干花,经净选、烘干、单品种或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饮用干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DBS41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doc

DBS41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doc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用茶

2016-12-30 公布2017-3-1 实施河南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

2010-×× -××公布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用茶

1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

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

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

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用茶

2016-12-30公布2017-3-1实施

2010-××-××公布2010-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用茶

1 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 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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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花卉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花卉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杭白菊、滁菊、黄山贡菊、怀菊花)、槐花、金银花、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烘干、按比例配料、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花卉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

GB/T 19692 地理标志产品滁菊

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

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NY/T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

3.1.2 杭白菊:应符合GB/T 18862的规定。

3.1.3 滁菊:应符合GB/T 19692 的规定。

3.1.4 怀菊花:应符合GB/T 20353 的规定。

3.1.5 黄山贡菊:应符合GB/T 20359的规定。

3.1.6 金银花、槐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盒(袋),10盒(袋)用于检验,5盒(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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