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教[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教[2005]455号)《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
3.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 无刑事责任能力; 14 14岁——16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岁以上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 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 国 现 行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结 构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人员配备标准化
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5标标准化人员配备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江西段HKJX-5标项目经理部二○一○年五月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和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等管理文件的精神,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推行项目标准化建设,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节约工程的目标,提升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HKJX-5标施工建设管理水平,特编制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5标《标准化管理文件》。
建设管理标准化的创建目标是安全稳定、质量精品、工期合理、投资受控、环境和谐、技术创新,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
目录1.编制原则 (1)2.机构设置 (2)2.1机构设置的原则与要求..............................................................................- 2 -2.1.1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 4 -2.1.2.工区机构设置 .....................................................................................- 4 -2.1.3架子队设置 ..........................................................................................- 4 -3.1人员履约和到位情况..................................................................................- 5 - 3.2各级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 10 -3.2.1 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 - 10 -3.2.2工区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 - 11 -3.2.3架子队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 - 12 - 3.3各级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 27 -3.3.1两级项目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 - 27 -3.3.2两级项目部部室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 - 28 -3.3.3两级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 - 31 -3.2.4架子队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 - 34 - 4.部门和岗位职责 .. (38)4.1两级项目部岗位职责............................................................................... - 38 -4.1.1.项目经理部职责 .............................................................................. - 38 -4.1.2工区职责 ............................................................................................ - 47 -4.1.3架子队职责 ....................................................................................... - 50 - 4.2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 50 -4.2.1两级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 ............................................................... - 50 -4.2.2架子队人员岗位职责 ....................................................................... - 58 -5.人员教育及培训 (62)5.1教育培训的要求........................................................................................- 62 - 5.2教育培训的类型及组织形式................................................................... - 63 - 5.3岗位培训的工作程序............................................................................... - 63 - 5.4教育培训的实施....................................................................................... - 64 - 5.5教育培训的检查及考核........................................................................... - 68 - 6.人员考评要求 (69)6.1考评内容................................................................................................... - 69 - 6.2考评形式.................................................................................................... - 70 - 6.3奖罚............................................................................................................ - 70 -1.编制原则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施工管理,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推进“标准化管理理念”的有关工作要求,实现铁路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制定“人员配备标准化”标准及要求。
艺术学校策划方案
艺术学校策划方案【篇一:艺术学校策划案】成都市川音大地艺术学校策划案斌策划人:付二零一二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序言 2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项目介绍 3 社会背景 4 企业特色 7企业发展规划 9 目标市场 9 财务规划 10内部组织和管理 11 风险评估与预防 14 后记 15第一章序言当今世界,竞争无处不在,每一个人都期望着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竞争不仅是生存的必然境遇,更是人生价值的具象表现。
然而,取胜的条件并非单一,除了每位选手自生的素质、能力、实力之外,外部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起着决定作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机遇。
曾几何时,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压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却无法抵御外部势力的入侵。
在中国逐渐走向市场经济的路上,“做生意”、“下海”、“开公司”、“个体户”、“创业”等词汇成为时髦,但随着越来越多人走向商海,开豪车住别墅的成功人士越来越多,身无分文倾家荡产的人也越来越多。
那么,如何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呢,我想做好充分的准备是有必要的。
纵观中国市场,各行各业都有成功的案例,我们应先挖掘他们成功背后的奥秘,根据自身的条件对比,以求减少失败几率。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创业这场战役中,“己”就是创业者自身所具备的能力、经验、人脉和实力,“彼”则是指所选行业的条件、要求、特征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即内外部环境)。
综合各方面情况,我们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决定选择艺术培训作为创业的项目。
为了进一步论证该项目的可行性,同时充分认识我们即将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拟定了简短的策划案,以此为起点开始我们的创业之路。
可以说,该项目的成败自此便一步步见晓。
以下,我们将通过社会背景分析、企业特色、企业发展规划、企业内部管理、财务规划、风险评估与预防等方面逐一论证。
通过论证,我们能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市场机遇在即、创业必须严谨、管理决定成败、规划引领未来;风险与回报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撰写时间短促,案中存在缺点和不足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
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王立祥1990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自那时起,全国各地幼儿园不分公办、民办皆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虽然后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需申领办学许可证,但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仍在执行,江苏省教育厅还于2004年颁发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办学许可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社科(或职成科)颁发,“登记注册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基教科颁发,职社科虽然颁发“办学许可证”,但按有关规定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仍由基教科负责。
从理顺管理网络、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方便行政管理、增强管理责任、提高服务效益和减轻幼儿园负担出发,民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证”比“办学许可证”更有优越性。
但近来有的地方居然以“登记注册”不属于行政许可为由干脆取消了“登记注册证”,熟不知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登记注册证”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是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规定了“登记注册”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法律文书的行文规则,这里的“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没有先后、高低之分,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这里的“注册”、“登记注册”显然应该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再来看《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民办幼儿园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被准许从事幼儿教育这一特定活动,这还不叫行政许可吗?《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读本》(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编印2003年10月第30页)将“行政许可”明确分为五类,即: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每个孩子都能顺利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为他们的成长和未来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份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已经步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份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各教育部门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各教育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加大对义务教育的经济投入力度,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基本的教育资源。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还要督促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规定明确了对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的严肃打击和处理。
规定对利用孩子读书的需求敛财、捞取暴利的违法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这为遏制这种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障了学生们的权益。
规定还强调了对特殊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和帮助。
针对家庭困难或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就读的儿童,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正常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的理念,给予了那些特殊困境下的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规定还强调了加强家长和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家长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这为教育管理、监督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了对学校的监督力度,保障了学生权益的依法维护。
这份规定的出台不仅扩大了对义务教育保障的涉及范围,更突出了对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严格打击和处理,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对特殊困境儿童的关怀与帮助,加强了社会监督和参与,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教育公平和提高了教育质量。
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结合这份规定,加大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共同努力,办好我们的义务教育,为每一个孩子都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他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机关常用文体通知和函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 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11))、、完完全全式式标标题题
具备公文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 种”三个要素。如: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国 餐饮业博览组团工作的通知》
2)2、)特、殊特式殊标式题标题
二、二函、的函种的类种类
(一)商洽函 (二)问答函:询问函、答复函。 (三)批答函:请求函、复函。
1、1、商商洽洽函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联系 事项。如:
《××省人民政府关于请组织国家有 关部门对航空口岸联检设施验收的函》
2、2问、答问函答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询问、答复问题。 询问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区内 合资企业享受免税待遇有关问题的函》。 答复函:《关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 资企业享受免税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2主、送主机送关机关
公文受理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 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的位置写在标题 下一行开始的顶格处,然后标注引号,以 示引出正文。
3、3正、文正文
通知缘由。制发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据 和情况。
通知事项。受文机关承办、执行和应予以 知晓的事项。
通知要求。自然结尾,言尽意止;公文习 惯结束语;提出执行要求;重申主题。
4、4落、落款款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单一机 关制发的通知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 称,只标注成文日期。日期标注在右空4 字处。
函
函
一一、、函函的的概概念念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有公函、私函、便函之分。其中公函,类 似公务信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6.01•【文号】教厅闻函[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函(教厅闻函[2005]33号)中央纪委办公厅:我部自1996年开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部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工作推行面,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现将我部有关工作情况函报如下:一、部党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我部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抓好思想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意见》下发后,部党组即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党组成员一致认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部党组要求各司局、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不断推进。
部党组特别强调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4.30•【文号】国科发政字[1999]172号•【施行日期】199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国科发政字[1999]172号)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规定》的贯彻落实通知如下:一、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科技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措施。
《规定》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进行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出了鼓励政策,为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创造了新的机遇,提供了新的保障。
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这项政策,使研究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指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制定促进成果转化的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离岗与兼职从事成果转化等各方面建立必要的规章,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切实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
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核认定,推动一批有应用价值、高水平、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与实施;继续推动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办好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
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幼儿园“登记注册”也是行政许可王立祥1990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自那时起,全国各地幼儿园不分公办、民办皆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虽然后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需申领办学许可证,但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仍在执行,江苏省教育厅还于2004年颁发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办学许可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社科(或职成科)颁发,“登记注册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基教科颁发,职社科虽然颁发“办学许可证”,但按有关规定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仍由基教科负责。
从理顺管理网络、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方便行政管理、增强管理责任、提高服务效益和减轻幼儿园负担出发,民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证”比“办学许可证”更有优越性。
但近来有的地方居然以“登记注册”不属于行政许可为由干脆取消了“登记注册证”,熟不知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登记注册证”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是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规定了“登记注册”具有行政许可效力《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法律文书的行文规则,这里的“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没有先后、高低之分,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这里的“注册”、“登记注册”显然应该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再来看《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民办幼儿园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被准许从事幼儿教育这一特定活动,这还不叫行政许可吗?《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读本》(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编印2003年10月第30页)将“行政许可”明确分为五类,即: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虚假出资或用于 出资的财物不符合 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出资未及时 过户,造成严重后 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7.基本办 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偏离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3.思政工 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 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校长不能依法履 职,造成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13.民主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 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未能按 规定进入决策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建相 关内容未纳入学校 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 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 不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 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 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 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 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4.02.22
•【文号】教育部令第55号
•【施行日期】2024.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55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教育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
2024年2月22日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制度建设水平,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年6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公布)。
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四、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令第2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教育活力,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逐步理顺,但政府管理教育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以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
甘肃省教育厅行政职权目录
发规
发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评议。高等学校和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 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高等职业学校 行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甘肃 的设立、分立 政 13 合并、终止和 许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 网 变更事项审核 可 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国务院办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 号)。 5、甘肃省教育厅“三定”方案发展规划处职能配置“负责审核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 置、撤销和更名。” 民办学校以捐 行 《中华人民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资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 甘肃 赠者姓名或者 政 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14 名称作为校名 许 其他民办学校精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网 的审批 可 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教育 内部 系统 长期 不收费 处 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教育 内部 系统 长期 不收费 处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6期陕西教育行了考核考察,2所高校已成功召开了党代会;配合教育部对长安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行政班子换届及补充人选共计11人进行了考察;以上工作,共涉及学校24所,任免高校领导75人。
另外,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体卫艺教育工作、高校学生贷款、贫困学生救助、生态校园建设、教育统计工作、文明机关建设及老干工作、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都实现了预期目标,有的还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务求全年工作任务取得实效今年是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努力推动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十一五”发展规划新局面的开局之年,也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务求取得实效的一年。
委厅对全年的教育重点工作和教育重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全程跟踪督查,第一季度下发了通报,半年又下发了做好自查工作的《通知》。
从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看,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普遍把督查落实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督查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按时限、按要求认真办理本处室本单位承担的各项督办工作,有效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了各项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的实施进程。
师资师范处、国际交流处等处室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责任分解表,逐级签订了目标任务书,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人。
宣传教育处与各高校、各地市签订了“创佳评差”工作目标责任书。
干部人事处、学生处、高等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德育处、保障处、助学贷款及教育项目管理中心等处室和部门针对各自的工作任务,制订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把抓落实的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有效地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了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进程。
今年上半年,我们围绕依法行政重点抓了重大事件的督查督办、行政许可受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访等工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完成了60余件重大事件的督查督办,收到群众来信450件,接待群众来访179批400人次;认真办结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87件,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充分肯定。
学历认定[新版]
中共中央及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学历、普教性学校”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1995]13号规定:(一)“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
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
经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每年由国家教委予以公布。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1、普通高校学历1997年教育部关于“学历”的有关说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本科毕业,专科毕业。
2、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做出了规定,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该时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的,自然为专科毕业。
3、成人高等教育学历(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7号)规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学历。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教育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第八条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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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应当于发布后及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内部实施程序。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若干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科学安排人员岗位,明确有关办理时限,保证教育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依法行使初审、审查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实行重大教育行政许可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涉及学校审批等重大审批项目,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注意听取有关意见。
6.加强行政许可评估和反馈制度建设。教育部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反馈到教育部政法司,以便在修改或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作为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若干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行政许可法和《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教育部政法司。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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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部内各司局:
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发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5.加强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措施,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和举报方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行为。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特点,依法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公众查阅等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改变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要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前5天,统计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数据。
1.《若干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把它作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纳入年度干部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