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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法律角度分析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每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目前,中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以保障全国人民的安全生产。

其中,北京市也不例外,自然要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和监管,同时也要对违法违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问题,法律要怎么看待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

一、什么是?,简称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标准和实践,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判断并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关闭违法单位或者设施,暂扣或者撤销使用上述设施和设备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文件。

其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标准之一,该文件对于北京市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实行自由裁量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标准和各个具体标的物的罚款范围等等。

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行过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行过程和注意事项如下:1. 审查处罚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具体行政处罚标的,应当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性质、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主体的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制有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权衡,全面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 作出决定采用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必须制定与之相应的程序,以便使从业人员有预见和保障其权益。

同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应当保护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使得行政处罚更加合规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点击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够,导致了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裁量,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下面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比如,如果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的一般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可以适当减轻;而如果是因为企业故意违法、严重失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其次,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量。

在进行处罚裁量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

如果企业平时重视安全生产,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地落实责任,那么在处罚时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相反,如果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责任漏洞,那么处罚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合理性。

最后,对于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进行处罚裁量时,需要考虑企业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的整改情况和态度。

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处罚时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相反,如果企业对整改消极,甚至采取逃避责任的态度,那么处罚力度则需要相应加大。

这样就能够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落实情况、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态度进行综合考量的。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裁量,才能够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峻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峻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峻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峻;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能够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和裁量标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3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队:
现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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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京安监发〔2015〕115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115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进执法人员合法、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市局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正式印发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联系人:戴贺霞;联系电话:88011243)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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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3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1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187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7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承受之重。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秩序和规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给社会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监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

其重要性在于它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规范的法律有效手段,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力度应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逐步升级。

具体处罚力度如下:1. 轻微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轻微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主要是警告,具体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履行或未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应当报告的安全生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虚假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设施未按规定投入使用等。

2. 一般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

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加强安全管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不当,未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等。

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解读

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解读

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解读一、修订背景自2016年原市安全监管局完成《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为《基准》)编制工作后,安全生产领域法规、规章陆续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也于2019年10月进行了第4次全面修订。

按照《北京市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市司法局关于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启动了《基准》修订工作。

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在广泛征求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及社会公众各方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基础上,经反复校对修改,最终于8月份形成了《基准》修订稿,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

在法律适用上,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突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权限,以法律规定作为《基准》裁量的合法性前提。

二是兼顾合理性和实用性原则。

此次《基准》修订,综合考虑了裁量分阶因素,对于项目投资额、违法所得、违法期限、违法行为涉及人数等能够量化且执法人员相对好操作、好认定的事实因素,均按照不同数量标准予以处罚裁量分阶;对于违法行为未涉及具体可量化指标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分解,并按照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阶,从而增强了裁量分阶标准的合理性和实操性。

三是体现对特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审慎包容监管原则。

在吸纳借鉴外省市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后,针对部分违法情节较轻、法律未规定必须加以处罚、且违法行为人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在《基准》中规定一般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容审慎的相关要求。

比如,对于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诸如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整改紧迫性不大,若属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能够配合执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按期整改合格的,或者对于小微企业未健全教育培训档案等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其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和引言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罚款金额(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分类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

2. 涉及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事故性质、原因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罚款范围在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100万元之间。

三:罚款标准细则(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后果不严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1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较严重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至3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一人死亡的,罚款金额为30万元至50万元。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数人重伤的,罚款金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罚款金额为200万元至300万元,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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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3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1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187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7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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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等相关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规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的情节和履职情况。

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次数、有无故意等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

三、整改情况的认定。

对于被处罚单位是否及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情况,将考虑其整改主动性和效果。

四、社会影响和人民群众的反映。

对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映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处罚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其他相关因素。

对于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行为主体的配合程度、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可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地权衡各种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该自由裁量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31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docx

31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docx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总则一、为规X实施市安全生产XX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X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XX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XX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各类安全生产XX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XX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XX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XX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XX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XX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XX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XX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XX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XX行为的;(五)安全生产XX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XX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XX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对印发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4号)1.删除文件第二十二条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删除文件第二十八条“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27号)1.删除文件第五条第三项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八条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3.删除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4.删除文件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和裁量标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3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队:
现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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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docx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七、本《基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做作出行政处罚;本《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的裁量阶。

八、本《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九、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十、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第一节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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