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实习中伤害事故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由于多种原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易受侵害,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培养合格的优秀人才,而且对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1.1 劳动权益遭侵害,维权困难实习单位没有提供适当的实习条件和待遇,劳动时间长、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加班工资缺乏保障,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
而且,按现行法律规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也难以向单位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在维权途径上困难重重。
1.2 人身权益受损害,救济障碍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对权益受损的职校实习生来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途径等方面却有很多障碍。
如江苏省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学生陈某,由学校安排到常州某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
陈某在焊接化工容器间操作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为了协商赔偿事宜,陈某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2顶岗实习学生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2.1 实习学生身份界定的缺陷法律适用是以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基础,解决实习学生的身份问题是有效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重要前提。
对于实习学生的身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劳动者说。
观点认为,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管是否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与实习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这一点看,实习学生就是实习单位的员工。
二是学生说。
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尚未毕业,与学校之间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个环节,所以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该属于学生。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析在对实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实习责任险的推行及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来分散、化解风险,寻求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
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毕业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
其用意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锻炼其动手能力,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侵事件频发,本文结合实际,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保护实习生的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生要进行为期3到6个月的毕业实习。
所谓实习,就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将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中,学以致用,积累经验,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通过多年的实践,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其劳动权益被侵事件频发,笔者结合郑州高校发生的一些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重视。
1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阅文献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了解,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1劳动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
根据劳动部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大学生实习、兼职、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而应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签订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和上夜班。
可是在郑州市场调查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实习生需要加班或上夜班,实习生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5个小时,其中76.5%的人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
有学生告诉我们:“加班是必须的,想请假都很难。
”同时,他们还承担着沉重的产量要求和工作强度。
在郑州某厂实习的张同学告诉我们:“我是学机电专业,厂里安排我为汽车装配油箱,整天要站着上班不说,为完成给油箱上螺丝往往需要在流水线来回奔跑,大冬天内衣会全湿透,一天下来真是腰酸腿疼。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初探
高职的顶 岗实习是人才培养 方案的必修课程 , 是在学生 完成基
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 进行的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在实习期间, 学生 的所有档案、户籍关 系等仍 在学校, 没有随学生 的实习而转移到 并 各实习单位 ; 于实 习单位来说 , 习生 与正式 员工有着本 质的区 对 实 别, 即使实 现“ 提前 就业” 实 习生也 不可能 在实习单位 获得和 正式 ,
教育长 重 廊
高职 学 顶 岗实 习期 间 的权 益 保 障 问题 初 探 生
阮 利
(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 : 5 G4 5 文献标 识码: A
天津 305 ) 020
文章编 号 :6 2 7 9 ( 0 9 2 — 5 — 2 1 7 — 8 4 2 0 )8 0 3 0
22 协议难以保障 . 学校组 织学生到校外集 中实 习, 往和实习单位签订顶 岗实 习 往间的权益保障 问题 F益突 出, I 目前缺乏相应 制度规 范, 应尽快通过
专门立法来规 范实> 活动, - - j 切实保 障实 - 学生的合法权 益。 > - j - 关键词 顶 岗实习 权 益保 障 救济
快 制定《 高等职业 学校学 生实 习管理办法》通过专 门立法来 规范实 ,
习活 动 。
31 明确政 府、 . 学校、 企业、 生“ 学 四位一体 ” 的运行 机制
业培养 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 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
位进行 的教学活动。
学校主要 负有组 织实习的职责 , 包括按照专业培养计划 联系并
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
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 习期间顶 岗实习半年的要求。” 可见顶岗实习 期间学生仍属于在校生 , 顶岗实 习是实现 高职人才培 养 目标 、 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 的关键 教学环节 。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也会有一些风险,人身安全风险、财产安全风险等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学校担责还是实习单位担责?还是自行承担责任?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是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
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近年来,随着实习制度的普及,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要面对一些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及法律限制,以期增加大家对实习制度的了解。
一、权益保护1. 薪酬待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薪酬待遇是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且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实习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实习薪酬,并要求按时足额支付。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实习生工作。
同时,实习生也享有带薪年假等休假权益。
3. 安全保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实习生在工作中如遇到安全事故或工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实习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法律限制1. 实习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的实习,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2. 工作内容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和学习目标相符。
用人单位不得将实习生安排从事与其专业无关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
实习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促进个人能力的提升。
3. 解雇权用人单位在雇佣实习生期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实习生提供解雇权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在实习生的劳动期限内任意解雇实习生,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实习生的维权途径实习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协商解决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并寻求双方的合理解决办法。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
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单位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因主体不是劳动者,不能享受⼯伤保险待遇,也不能按雇佣关系获得赔偿,应按⼀般民事侵权案件进⾏处理。
学⽣在实习单位⼯作中因其⾃⾝⼀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不因其⼀般性过错⽽⾃担部分责任。
学校就实习⽣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实习单位根据其在⽣产实习中是否提供了安全的⽣产实习条件、尽到了对实习学⽣的安全⽣产教育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在法律适⽤上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实习⽣在⼯作中的⼀般过失不能作为⾃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如果类似本案的事故发⽣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申请⼯伤保险赔偿。
⽽本案系发⽣在实习⽣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实习⽣仍为所属学校学⽣,并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在实习劳动期间发⽣事故致实习⽣⼈⾝损害,应适⽤怎样的归责原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按照《⼯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职⼯的故意或违法⾏为致其⾃⾝在⼯作中受伤害的,才不认定为⼯伤。
可见,⼯伤保险赔偿适⽤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职⼯在⼯作中受到伤害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职⼯⾃⾝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除或减轻单位的⼯伤赔偿责任。
这是现代⼯业社会保障劳⼯阶层权益的⼀个重要原则。
当然与⽆过错责任相配套的是⼯伤保险制度,即⽤⼈单位要交纳⼯伤保险费,形成⼯伤保险基⾦,使得单位对职⼯的⼯伤赔偿成本变得分散、可控。
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并⾮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定的费⽤,但也不宜认定为双⽅形成劳务关系,这种费⽤带有补助性质并⾮劳动的对价,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损害赔偿。
实习⽣在实习⼯作中受到⼈⾝伤害的赔偿,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论学校在实习生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一
般归责原则—— 过错 责任原 则。侵权 人承担 民事责任 以其
主观过错为前提。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法通则 》 若干 问题
、
学校法律责任 的概念和类型
意见第 10 、教育法》 7 条和第 8 条、 义务教育法》 6条 《 第 3 1 《 第 1 条 及《 6 教师法 》 3 第 7条等等 , 有类似过错 责任的规 都
职责 , 因 自身过错造成 实习生被侵权 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避免
关键词 : 实习生; 权益保 护 ; 过错 ; 学校 法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9 2 5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0— 0 8— 3 10 7 3 ( 0 1 1 02 0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 法规定 或因行政 法规定 而应 承担 的法律责任 。承 担责任 的方式主要 有行 政处分 和行 政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 、 记过 、 大过 、 记 降级 、 撤职 、 开除等
方式 。行政处罚是指对发生事故的学校 , 可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警告 、 责令 停止招 生等 处罚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措
如何 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 学校 日常工 作 中经常 是
遇到、 以回避的问题 , 不能正确 处理 易引 发学校 法律 纠 难 如
定所应 承担 的一种法 律责任 J 目前实 习生权益被 侵犯主 。
要体现在人身伤 害方面 , 而学生人 身伤 害事故 中的 民事责任 是一种侵权责任 。从现有 的法律规范来看 , 规定学校及教师 有过错 才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通则》 16 第 0 条第 2 款规定 :
定 。2 0 02年 9月 1日, 教育部 出台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探析
止, 包括春游、 社会实践、 社会公益活动 、 校际体育竞 赛 、 观 、 生实 习等 。 参 学 3 空间上的 特 定性 。从 空 间上 来把 握 , 、 只要 损
作者简介: 司雪侠( 97 ) 女 , I7 一 , 陕西 长安人, 榆林学院讲师 , 兼职律师 , 法学硕士。 基金项 目: 榆林学院院内科研项 目( 8 K 0 0 Y 1)
伤 害事 故呈 现 出了增长 的趋 势 。大 学生伤 亡事故 的
频发不 仅给受 伤害学 生及其 家长 造成 身体 和精神 上 的伤 害 , 给学 校和 家庭带来 沉重 的经 济负 担 , 也给 教
育行政 部 门、 校 和教师造 成管 理上 的 困惑和不安 。 学 大学校 园 的安 全 问题 已成 为社会 、 学校 、 长们关 注 家 的焦点 。围绕 高校 对 学生 伤 害 事 故是 否 有 责任 、 责 任如何认 定 、 否应 当赔 偿 , 界众 说 纷 纭 , 践 中 是 学 实
关 键词 : 高校 ; 学生伤 害事故 ; 法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3 2 .6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3 7 ( 0 0 0 — 0 6—0 1 21 9 A 10 8 12 1 ) 1 08 3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高 等 学 校 的办 学 规 模不 断 扩 大 以及高校 在学 生管 理 上 的疏 忽 等 因 素 , 高校 学 生
事故 是指在 高校 实施或组 织 的教育教 学活动 或者 高
校组 织 的校 外活 动 中 , 以及 在高 校 负 有 管理 职 责 的 教育 教学设施 、 活设施 内 , 生 大学 生遭受 人身 伤害或 致 他人 人身 伤害 的事故 。特点 如下 : 1 主体 的特 定性 。高校 学生 伤害事 故的 主体包 、 括: 一是 全 日制 的公 立大学 的在校 大学 生 , 士研究 硕
浅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摘要]大学毕业生都要经过毕业实习的考验方能顺利离校,步入社会,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
但是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救济。
文章将通过相关数据揭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并从实习生主体资格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学校和实习单位职责分配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以求在劳动法层面上使实习生相关劳动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法律保护;劳动法层面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日说法》曾道的“李淑汞中毒案”,法制周报曾刊载的“邓振国与北京三一重工案”,都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例,但是由于实习生并未获得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专门关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又甚少且缺乏执行力。
鉴于此,将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提到劳动法层面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一)劳动报酬过低,实习生被当做廉价劳动力在此,笔者想引用2012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所做的一组调查数据。
根据其问卷调查显示——“实习生工资在500元/月以下的占到47%,500~1000元/月占33%,1000~2000元/月所占比例为17%,而2000元/月的仅占3%……劳动报酬在1000~2000元/月的被调查者工作时间在8~12小时。
而劳动报酬在2000元/月以上的被调查者全部的工作时间在每日12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5小时,相对来说,实习生的报酬普遍比较低,而且访谈时许多人是零报酬。
”①由此可见,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之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时间顶岗工作却报酬甚少。
更严重的是,某些学校无视教育部有关规定,假借“校企双赢”、“工学结合”模式,以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为名给用工企业输送实习生以谋取利益。
(二)劳动时间过长,加班现象严重最近看到一则消息,广州铁路某职业学校电器工程系二年级学生薛珍珍(化名)到一家大型电子工厂实习,每天从晚上7点工作到次日早晨7点,忙的时候要到次日早晨8点,干的是检测激光头,然后焊接一下,干来干去就一个简单的动作。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
三、实习权益保护措施
1.完善实习协议: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岗位、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实习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加强实习管理:实习单位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权益不受侵害。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
一、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求学期间参加实习,以提升自身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实习工资拖欠、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等。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实习权益保护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习权益保护则
五、实习权益保护监督与投诉
1.建立实习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学校、实习单位、实习生应共同参与实习权益保护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学校、实习单位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实习生积极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3.严肃处理侵权行为:对侵犯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实习生权益。
3.实习报酬保障:实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实习生有权了解实习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4.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实习生的职业素养。
5.实习评价与反馈: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应及时对实习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生和所在学校。
1.平等自愿原则: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得强迫实习生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工作。
实习劳动的法律要求与保护措施
实习劳动的法律要求与保护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实习是许多学生了解职业生涯、积累工作经验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实习工作同样需要遵守劳动法律的规定,并且实习生也应该享有应有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实习劳动的法律要求与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实习合同的订立实习合同是规范实习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
根据《劳动法》,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实习工作的内容、期限、报酬等条款。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确保实习双方权益的平衡,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二、实习期限的限制实习期限是指实习生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习期限应当不超过6个月。
如果实习期限超过6个月,实习生的待遇和权益应当与正式员工相当。
这项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止用实习的名义对劳动者进行长期低薪或无薪劳动的情况。
三、实习报酬的支付根据《实习管理办法》,实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实习生的报酬。
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以货币形式支付。
实习报酬的支付有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实习成本转嫁的问题。
四、实习劳动保险的购买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购买劳动保险。
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
购买劳动保险是保障实习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五、实习生的劳动条件与权益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与正式员工享有相同的劳动条件与权益。
例如,实习生应当享受正常休假、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实习生不应该因为身份不同而被歧视或剥夺相应的权益。
六、实习辞退与解雇的合法性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辞退和解雇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实习单位不能以个人情感或其他非劳动能力因素为由进行辞退或解雇。
实习生在遭遇辞退或解雇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实习监督与维权机制实习工作中,相关部门对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行为有监督和维权的责任。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确保实习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实习生的权益。
另一方面,实习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伤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所 疑 , 岗实 习形 成 的积 极效 应 是 全 面 的 , 带 来 的 事实 上 的劳 动 关 系 , 以实 习 生 的 身 份 应 该 等 同 顶 但 2 学生 说 ” 。高 校 实 习生 虽然 从 实 际问题 也 是 明显 的 , 出 表 现 为实 习 生 在 顶 岗 劳动 者 I 。二 是 “ 突
工 伤事 故 , 往 因权 责不 清 、 份难 定 等 问 题致 使 节 , 习技能才 是其 出发点 和 最 终 目的 , 往 身 学 而且 实 习
劳 动部 门无从 插手 , 工伤 鉴定 、 劳动 仲 裁 等 程序 无 生 尚未毕 业 , 校 之 间存 在 着管 理 与 被 管 理 、 与学 教
法 进行 , 习 生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也 可 能 因 为 相 关 法 育 与被教 育 的关 系 , 以实 习生 的身 份 仍 应 属 于 实 所
[ 收稿 日期 ]0 2— 4—1 . 21 0 6 [ 者 简 介 ] 湘 荣 (9 5 ) 男 , 南 长 沙 人 , 门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系副教 授 , 士 , 究方 向 : 商 法 。 作 胡 15一 , 湖 江 硕 研 民
实 习 中因工 作 原 因 发生 人 身 伤 害事 故 ( 行 文 简 事一定 的生产劳 动 , 为 甚至 获 取一 定 数 额 的 薪酬 , 但
便, 下文 统称 “ 工伤 事故 ” 却维 权 艰难 。一 旦发 生 顶 岗实 习 只 是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个 重 要 实 践 环 )
顶 岗实 习是 工科类 高等 院校尤 其 是 高 职 院校 律 规定 缺乏或 没有 合 同约定 而 败诉 。本 文拟 围绕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微
按 照 高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责 任 认 定 原 则 ,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221 由于 学 校 的过 错 造 成 的 伤 害 事 故 .. 这 包括 学校 未履 行 法定 义务 , 为具 有违 法性 。学校 未 履行 约 行 定义务的, 其行 为 具有 违 约性 , 依法 应 承 担违 约责 任 ; 如学 校 知道 学 生 有 特异 体质 、 特定 疾 病 , 宜参 加 某种 活动 的 , 学校 没 有 给予 必 不 但 要 的 注意 , 造成 学生 伤 害 的 , 学校 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目 。 222 其 他 原 因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其 他 原 因 包 括 受 害 人 的 过 错 、 三 人 的过 错 、 害 人 和第 三 第 受 人 共 同 过 错 、 可抗 力 等 , 校 已 经 履 行 了 相 应 的 职 责 , 为 并 不 学 行 无 不 当 的 ,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但 这类 案 件 发 生 后 , 校 应 当根 据 不 学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积极 地 救 助 措 施 ,否 则 ,学 校 也 将 承 担 一 定 的 责 任。 3 高 校 学 生伤 害 事故 的 防范 高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发 生 可 能 会 造 成 相 关 人 员 的 伤 亡 ,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 时 破 坏 学 校 的正 常教 育教 学 活 动 , 学 校 、 生 、 同 使 学 家 长 陷 入 讼 累 。 因此 , 校 需 要 根 据 《 法 》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高 办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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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 : 校 学 生 伤 害 事故 频 发 , 高 由此 引发 的 法律 纠纷 日渐 增 多 。 司法 实践 中 , 多 的 处 理 办 法 是 不 论 学校 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过 错 , 较 都要 承 担 一 定的 法律 责 任 。 本 文针 对 以 上 问题 , 谈谈 个人 的 一 些 看 法 。 关 键 词 : 生伤 害 事故 过 错 责 任 法律 责任 学 中 图分 类 号 : 4 G6 7 文 献标 识 码 : C 文 章 编 号 : 6 2 8 8 ( 0 8) 0 0 8 — 1 1 7 — 1 1 2 0 1 — 0 1 0
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研究
肯定性的规定, 2 0 如 0 4年 《 山西省实施 < 2 5 伤保 险条例>试 行办法》 规定,大中专 院校 、 技工学校 、 职业高中学生在实 习
单 位 因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可 以 由实 习 单 位 和 学校 按 照 双 方
约定, 参照 《 工伤保 险条例》和办法规定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制定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 。一般认为, 该办法确立了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 的归责原则—— 过错 责任原则 。而 国
务 院 2 0 颁 布 的 《 伤 保 险 条 例 》能 否作 为 依 据 处 理 ,各 0 3年 工 地 处 理 意 见 不 一 。关 于实 习学 生 的工 伤 认 定 问 题 ,各 地 实 施 《 伤保 险条 例 》 办 法 中有 不 同 的规 定 。有 的地 方法 规 作 了 工 的
面提高高等职 业教育教学质量 , 0 6年教 育部提 出 《 20 关于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若 干 意见 》 ,其 中重 点 提 出 r大 力 推行 工 学 结 合 ,突 出实 践 能 力 培 养 ,改 革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目标 。高 等 职 业 院校 要 保 证 在 校 生 至 少 有 半年 时 间到 企 业 等 用 人 单位 顶 岗实 习 。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 习的最后 一二个学期 , 进入专业相应对 口的企业等用人 单位参加生产实践 。由实 习
单 位 提 供 一定 的工 作 环 境 ,以指 派 专 人 传 授 技 能 等形 式 对 实 习生 进 行 指 导 , 习 生则 通过 实 习过 程 把 学 到 的 书本 知识 运 实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二 《 。高 职 院校 组 织 学 生 顶 岗
实习生劳动需知的法律细则与保护措施
实习生劳动需知的法律细则与保护措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实习生群体不断壮大。
实习生在接受职业培训与就业准备的过程中,需要了解与掌握各种法律细则与保护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与工作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针对实习生劳动需知,深入探讨相关法律细则与保护措施。
二、法律细则1.《实习劳动规定》《实习劳动规定》是我国针对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实习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实习过程的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如劳动报酬、休假、工时等方面。
3.劳动保护法根据《劳动保护法》,用人单位应确保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或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劳动保护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三、保护措施1.制定实习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实习规章制度,明确实习生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并告知实习生。
通过规范的制度,实习生可以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工作效率。
2.设立实习生联系人用人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实习生联系人,负责与实习生沟通,解答疑问,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实习生可以随时向联系人咨询与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3.提供必要培训与指导用人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帮助其熟悉并适应实习工作。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工作技能、工作规范、安全知识等,以提高实习生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保障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实习生应按规定履行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保证实习生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时。
5.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用人单位应确保实习生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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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实习中伤害事故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实习,是使学生能够顺利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亦是从校园生活过度到职业生涯的培训活动。
而在实习这种特殊的社会活动中,实习生却面临着一种极其尴尬的位置。
究竟是作为依附学校的学生?亦或是依附于工作单位的员工?不同的身份定位所处的法律保护地位已有所不同。
不同的法律部门保护着不同的法律客体,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含义。
因此,该如何界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成为保护实习生的首要问题。
其次,在确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同时,该选择何种部门法来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重点。
最后,如何将这种保护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这不仅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实习生应当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和如何追诉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权益;维权;追诉
一、实习中学生的法律身份
(一)特殊的法律客体
确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是确保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即我们首先应该确定法律客体是什么。
实践中存在很多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例子。
例如:工商无保障、无故辞退、待遇过低等等。
如果实习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或待遇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工作中,实习生实际上是处在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如果是学生,其依附的是学校,在法律关系中应给予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的地位,这里需要指出,大学生实习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依然受一般民事法律和合同法的保护;倘若界定为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享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
而在现实活动中,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特殊的法律关系
学生实际上并未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劳动者。
实习生因为并没有完全脱离学校,其学生的身份并未改变,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并不能形成独立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也并未对此进行清楚严格的界定,即实习生与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章可循。
也因此,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完全凭借一纸合同来进行调整。
但又是因为学生是“半独立”的劳动者,使二者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
此时,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
因此。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民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
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防范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这是作为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在此,实习生首先要知道实习协议所代表的意义,实习协议对于维权有着重大作用。
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中,实习生必须要求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协议,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在实习生自行实习时,双方也必须坚定劳动合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以维护实习生的正当权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机制
首先,实习生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影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所以,劳动者与实习生这两个身份并没有实际上的冲突,只是在相关权益上,救济方式上处在一个模糊地带,才会发生诸多侵权事件。
其次,在立法上,将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朗化,以《劳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将实行省纳入特殊的保护范围,将“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通话。
最后,将实习生这一特殊的法律身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降低或减少救济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权益,使其维权有法,救济有权,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2010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实习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机关等必须进行财政补贴等进行扶持和鼓励。
虽然如此,但是对于实习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救济途径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
因此,若要全面的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在源头进行建设,更要在惩处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法制规定及地方性法规。
尤其是针对人身损害事故,必须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权益保护机制,这样,当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损失,才能寻到救济途径。
三、结束语
“有权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因此,出台相应的部门法律,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实习期间所涉及的相关权益纳入法律保护客体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减少了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万玉凤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N]8版中国教育报,2007-03-14
[2]张铁薇尽快为学生实习建章立制[JOL] 专家视角,http:www yin gshuoorgn29966c1434aspx
[3]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损害展开[J] 煤炭高等教育,2011(08)
[4]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的权益的保护[J]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