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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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学生伤 害事故 , 充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从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系、 归责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等几方面, 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的法律 责任进行 系统分析和研究 , 以期为处理 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提 供 参考 。
关键词 : 高校 ; 伤害事故 ; 法律关 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一
、
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没有第一款 、 第二款规定的
监护 人 的 , 由未 成 年人 的父 、 的所 在单 位 或者未 母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是什么?主要
存在 以下 观点 :
1 监 护关 系说 ” . “
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此 , 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 6 文献标识码 : G4 A
近 年 来 ,高 校学 生伤 害 事故 发生 率呈 上升 趋 势 ,学 生 伤 害事故 引起 的赔偿 纠纷 案 件也 与 日俱
《 民法通则》第 13 3 条规定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由监 护人
这 一观点认 为学校是 学生的监 护人 。监护是指
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 的近亲属 、 其他亲戚朋友 ,
未成年人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不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 国
收 稿 日期 :00 0—5 2 1— 11
作 者简 介 : 柳向魁(99 ) 安徽安庆人, 17一, 男, 法学硕士, 长沙师范学校基础课部讲师,— a:agui yhoo .。 Emi i ki @ ao.rc l n l x u cn n
3 2
其列。 教育部出台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 第
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 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 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 ) 一 祖父母 、 外祖 父母 ; 二 ) 、 ;三 ) 系密切 ( 兄 姐 ( 关
故, 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高 校与 学生 的法律关 系
的其 他亲属 、 友愿 意 承担 监护 责任 , 未成 年人 朋 经 的父母 所 在单 位或 者未 成年 人住 所 地 的居 民委员
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 的
正常发 展 。加 上部 分 高校 对学 校 与学 生之 间 的法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 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笔者认为 , ” 这一观 点值得商榷。
律关系理解不 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
的责任 认 识 出现失 误 ,导 致学 校在 学 生伤 害事 故
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 向学校索赔几十万、 甚至上
百万 。有 的家长 为 了达 到高 额赔偿 目的 , 甚至采 取 各 种手 段扰 乱学校 的正 常教学 秩序 。这 种情况 , 不
承担民事责任 。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
减 轻 他 的 民事 责 任 。 有 财 产 的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力 人 造成 他 人损 害 的 , 本人 从
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 数都已经年满 1 周岁 ,而且高校不招 收精神病 8 人, 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 , 高校可劝其退学 。
因此 ,主 张高校 与 学生 之 间是 监护 关 系在 现 实面 前显得苍 白无力 。
2监 护关 系转移说 。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 的归责原则 ,首先要准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当依法履行监护 职责 , 应 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 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但法律有规定
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
形除外” 出明确规定。 作 () 2监护关 系 不符合 实际, 说 不能解释 多数 学 生与学校之 间的关 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8 期 5
徐 特 立 研 究 沙卸辐喜甜学投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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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f ̄ No8 e i .5
N 10 o 1 .2 0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 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柳 向 魁
( 沙师范学校 基础课部 , 长 湖南 长沙 400 ) 110
摘
要: 近年来,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承担 了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 , 严重影响高校的正常发展。为
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能 ,但 从 总体 上看 并 不影 响 学校 和 学生 之 间是平
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 ,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 约关系同一般的合 同关 系相比, 仍然有其特殊性 ,
这种特殊性在一定 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 的处理 。所以,笔者认 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 “ 特殊契约关系” 。对此 , 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 从以上分析可见 ,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
的一种法 律制 度 ,睑 由此 可见 ,监护 的对象 是未 田
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
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
送 到学 校 、 护权 即转移 到 学校 , 生 在学 校期 间 监 学
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 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
担责 任 的观点 于法无 据 。 二 、 生伤 害事故 的归 责原则 学
( )监护关系说” 1“ 于法无据。 国《 我 民法通则》
第 1 规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母 是 未 成 年人 的监 6条 “
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造成 了教育资源 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 在这种形势下 , 迫
切需要 正 确认 识 高校在 学 生 伤害 事故 中的法律 责 任, 以便 高 校合 情 、 理 、 法 地 处 理 学生 伤 害 事 合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