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恶化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也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了难以抚慰的不幸和痛苦,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2、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法律责任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作为学生们的第二个家庭,学校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安全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研究校方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提升校园伤害事故的监管和处理效率,保护学生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校方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应该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措施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及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另外,对于校园交通安全,校方还应该配备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通行时间,确保学生出行的安全。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师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
学校应该建立每日考勤制度,保障师生的校内表现。
此外,学校应该制定合理的值日制度,加大对学生生活、学习以及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及时沟通解决学生的问题。
最后,校方需要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反映问题及拨打相关单位协助。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提供相关事故问责信息。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对于责任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对全校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师生观念,安全监管人员也应加强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及时纠正校园安全问题。
据统计,过去几年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如2015年果树中学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导致10名学生死亡和多人受伤;2018年江苏省港闸第一初级中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3名学生死亡。
此外,还有一些在课堂上或是社交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作为学校,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
因此,学校应该重视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反映问题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除了以上两起事故,就连体育课程也不是放心的,2017年深圳龙华一男孩在体育课期间被同学暴力推挤导致脊椎骨折。
这些事故事件不仅仅是带来可怕的后果,还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和恐惧感。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学校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
在校园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对学校责任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校的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实际执行中,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社会和学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界定和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探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2 问题阐述在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生类似的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这些伤害事故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也给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问题的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学校也存在无法完全控制学生行为的难题,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责任界定、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预防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1.3 目的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侯 建峰 ( 辽 宁 对外 经 贸 学 院
摘要 : 随着 高校 的不断扩招 , 高校在校人 数逐渐增加 , 进 而引发 织 的各种校 外 活动都 属于在 校 期间。 在 校 期 间之外 不属于
的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也 普 遍 增 多 , 因 此 受 到 社会 各界 , 以及 媒 体 的 广 学 生伤 害 事故 , 因为在 这 些 时 间段 , 学校 不承 担 管 理 学 生
规定模糊 、 分散 , 对 此 法学 界 也 存 有 较 大 分歧 。 如 何 规 范 确 认 各 方 的
伤 害 事 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于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关键词 :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法 律 责 任
1高 校学 生伤概 念
限于 在 高校 学 习生 活的在 校 生。 他 们 大部 分年 满 1 8周 岁 , 定 的内容 对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 的特殊 性体 现得 不 明显 , 有 另一 方 是 法律 意义 上 的 完 全行 为能 力人 , 主 要 包括 : 一 公 立 大 学 必 要对 现有 的一 些规 定 进行研 究 探讨和 明确细 化 : 作 为教 育部 的部 门规 章 , 该办 法 的法律 地位 较 为低 下。 全 日制 的大 学 生 , 硕 士 研 究生 , 博 士研 究 生 ; 二 民办 大学 的 面 , 在校 生 : 三 在 学校 管理 范 围 内 , 在 公 立 大 学和 民办 学校 注 在 司法 审 判过程 中 , 如 果一 些条 文规定 与 上位 法 之间存 在 册 的 函授 生 、 自考 生和 成 教生 等发 生伤 害 事故。 矛盾, 那 么 法院 审理 案件 时 , 就 难 将 此作 为法律 依据 , 其效 力 也就 大打折 扣。因为 , 法 院在 审理 民事案件 的过 程 中 , 首 1 , 2 . 2 具 有特 定 的时 间 在校 期 间 , 对于 学生 来 说 , 其 受到 伤 害 都 有 特 定 的 时 先选 择 全 国人 大及其 常 委会颁 布 的法 律 , 其次 是 国务 院颁 间, 在 这里特 定 的时 间是 指在校 期 间。学 生在 校 期 间指 高 布 的行 政法 规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颁布 的 司法解 释 , 在缺 乏 校 负有 管 理职 责 时 间 内发 生 的 学生 人 身 损 害 属于 学 生 伤 上述 依据 的前提 下 , 国务 院其他 各 部委 制定 的规 章 才被 纳 害 事 故 。在校 期 间具 体 包括 高校 正常 的教 育 教学 , 以及课 入 考虑 的范 围。 堂 教学 、 社 会 实践 、 文体 活动 等 管理 服 务 时间 。 通 常 情 况 此外, 在 学生 伤 害 事故 中高校 的法 律 地位 、 高 校 学 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因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因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对于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从相关法律、校园管理、学生个体因素等多个角度探讨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因,以期推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研究和完善。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刑法》等。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含有两个方面: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事故受伤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学校请求赔偿,学校作为被告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若校园伤害事故属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校园相关责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惩罚。
例如,如果学校管理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严重的事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校园管理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管理不善,学生个体的过错等。
校园管理的失误往往是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食品卫生、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化学药品管理等方面的疏忽大意,往往会带来严重后果。
当然,也存在个别学校管理完善,但众所周知,我国教育管理存在着不少空白。
在学校管理方面要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特别是校园重要场所的安全和稳定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对。
同样,学校管理人员也应该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覆盖校园全面、细致的管理工作。
一旦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应根据事实,全面认真地开展事故调查,及早后果,及时防范。
第三部分:学生个体因素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个体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学生的安全意识、行为习惯和日常行为关乎着校园安全和稳定。
事实上,许多校园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的错误操作、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例如,追逐打闹、趴窗玩耍、跑近学校不允许接近的区域观看施工等等。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法律责任方面,校园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赔偿标准、调解与仲裁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了预防和监管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意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规定以及积极维护师生健康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时,应该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施害方的法律监管和教育,使校园成为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强调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赔偿标准、调解与仲裁、预防与监管、校园安全管理意识、校园安全规定、师生健康权益。
1. 引言1.1 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园区或学校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这些意外事件可能涉及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教师、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冲突,也可能是由于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管理不善或外部环境因素所导致。
校园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校园交通事故、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溺水事故、校园火灾等各种形式。
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涵盖了学校内外发生的各类意外事件,其特点是发生在学生的学习、生活、游戏等各个环节,对受害者和其家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可能对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认识和防范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深入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其可能的危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全社会对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视程度,是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校园伤害事故的严重性校园伤害事故的严重性在当今社会备受关注,其对师生和家长们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不容忽视。
校园是学生学习成长的地方,任何一起伤害事故都可能对学生们的身心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校园欺凌事件会导致受害者产生自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其学习和人际关系。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是学生获取知识、培养品德的重要环境。
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教育管理的不完善,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也有人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学校无法完全控制学生的一举一动。
本文将从法律、教育、社会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依法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这意味着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在校园内不受到伤害。
如果学校存在管理缺失、疏忽职守等问题,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法律上,学校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负责,而且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
在教育层面上,学校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也应当体现教育的本质。
教育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学校不仅要教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素质。
在校园里,学校的各项管理和服务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服务的。
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摆脱责任,因为这不仅是对学生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学校办学宗旨的背离。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孩子健康成长,如果学校不能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怎么能够说是在履行教育的使命呢?在社会层面上,学校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息息相关。
学校是社会组织的重要一部分,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是社会共识。
如果学校不承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学校不履行对学生的保障义务,这不仅会影响学生和家长的信心,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摘要】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在校园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学校责任不应该被忽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并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隐患等过失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追责。
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加强预防措施和紧急应对能力,有助于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监护人、安全管理、承担责任、过失、法律责任、安全管理意识。
1. 引言1.1 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现象在校园里,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
每年都有大量的学生因为校园事故受伤甚至丧生,这给学校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负担。
学生们在校园里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校园暴力事件到食品安全问题,从体育运动事故到课堂意外伤害,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给学校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学校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监护和关爱,学校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校园里的安全环境。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现象,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仅要关注事故的发生原因,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2 学校责任是否被忽视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园里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人指出,学校在这些事故中的责任往往被忽视。
一些学校只是简单地进行事故处理,而忽视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学生安全的预防措施。
这种现象导致学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学生伤害事故频发。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学校不仅要关注学术教育,更要注重学生的安全。
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一些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不足,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校园已经成为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的和谐稳定。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校园伤害案件的概念、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形式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概念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校园意外伤害:学生在校园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2. 校园暴力伤害:学生之间因矛盾、纠纷而发生的暴力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
3. 校园设施伤害:因校园设施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4. 校园食品安全伤害:因校园食堂、小卖部等食品销售问题导致的身体伤害。
5. 校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伤害: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对学生造成的身体伤害。
二、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主体1. 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本人是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责任主体,监护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2. 学校: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对校园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3.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
4. 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学生有监护、关爱和帮助的责任。
三、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形式1. 民事责任: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导致校园伤害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导致校园伤害的,不当得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行政处罚: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教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在校园伤害案件中,若涉及刑事责任,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作者:柳向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了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严重影响高校的正常发展。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文就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展开研究。
【关键词】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的错误理解加上对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认识不足,使得出现很多学校承担了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在这种形势下,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在法律上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观点:(一)“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是从“学校为学生的监护人”这一点出发,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各方面有监护的责任,对其在校期间的受到的人身伤害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1]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在法律上没有依靠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一般不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对于有人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
对监护的法律定义是:针对对未成年人和身体智障人士,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2]高校基本没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二)“监护关系转移说”有些人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规定,就简单的认为原有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原有监护人的角色就发生了转变,监护人也就随之转移到了学校,但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起监护职责在校方未予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3])起监护职责不能有监护人转移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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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学生伤 害事故 , 充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从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系、 归责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等几方面, 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的法律 责任进行 系统分析和研究 , 以期为处理 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提 供 参考 。
关键词 : 高校 ; 伤害事故 ; 法律关 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一
、
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没有第一款 、 第二款规定的
监护 人 的 , 由未 成 年人 的父 、 的所 在单 位 或者未 母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是什么?主要
存在 以下 观点 :
1 监 护关 系说 ” . “
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此 , 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 6 文献标识码 : G4 A
近 年 来 ,高 校学 生伤 害 事故 发生 率呈 上升 趋 势 ,学 生 伤 害事故 引起 的赔偿 纠纷 案 件也 与 日俱
《 民法通则》第 13 3 条规定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由监 护人
这 一观点认 为学校是 学生的监 护人 。监护是指
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 的近亲属 、 其他亲戚朋友 ,
未成年人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不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 国
收 稿 日期 :00 0—5 2 1— 11
作 者简 介 : 柳向魁(99 ) 安徽安庆人, 17一, 男, 法学硕士, 长沙师范学校基础课部讲师,— a:agui yhoo .。 Emi i ki @ ao.rc l n l x u cn n
3 2
其列。 教育部出台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 第
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 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 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 ) 一 祖父母 、 外祖 父母 ; 二 ) 、 ;三 ) 系密切 ( 兄 姐 ( 关
故, 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高 校与 学生 的法律关 系
的其 他亲属 、 友愿 意 承担 监护 责任 , 未成 年人 朋 经 的父母 所 在单 位或 者未 成年 人住 所 地 的居 民委员
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 的
正常发 展 。加 上部 分 高校 对学 校 与学 生之 间 的法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 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笔者认为 , ” 这一观 点值得商榷。
律关系理解不 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
的责任 认 识 出现失 误 ,导 致学 校在 学 生伤 害事 故
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 向学校索赔几十万、 甚至上
百万 。有 的家长 为 了达 到高 额赔偿 目的 , 甚至采 取 各 种手 段扰 乱学校 的正 常教学 秩序 。这 种情况 , 不
承担民事责任 。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
减 轻 他 的 民事 责 任 。 有 财 产 的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力 人 造成 他 人损 害 的 , 本人 从
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 数都已经年满 1 周岁 ,而且高校不招 收精神病 8 人, 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 , 高校可劝其退学 。
因此 ,主 张高校 与 学生 之 间是 监护 关 系在 现 实面 前显得苍 白无力 。
2监 护关 系转移说 。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 的归责原则 ,首先要准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当依法履行监护 职责 , 应 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 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但法律有规定
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
形除外” 出明确规定。 作 () 2监护关 系 不符合 实际, 说 不能解释 多数 学 生与学校之 间的关 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8 期 5
徐 特 立 研 究 沙卸辐喜甜学投学 报
— —
S f ̄ No8 e i .5
N 10 o 1 .2 0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 中的法律责任探讨
柳 向 魁
( 沙师范学校 基础课部 , 长 湖南 长沙 400 ) 110
摘
要: 近年来, 高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承担 了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 , 严重影响高校的正常发展。为
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能 ,但 从 总体 上看 并 不影 响 学校 和 学生 之 间是平
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 ,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 约关系同一般的合 同关 系相比, 仍然有其特殊性 ,
这种特殊性在一定 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 的处理 。所以,笔者认 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 “ 特殊契约关系” 。对此 , 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 从以上分析可见 ,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
的一种法 律制 度 ,睑 由此 可见 ,监护 的对象 是未 田
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
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
送 到学 校 、 护权 即转移 到 学校 , 生 在学 校期 间 监 学
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 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
担责 任 的观点 于法无 据 。 二 、 生伤 害事故 的归 责原则 学
( )监护关系说” 1“ 于法无据。 国《 我 民法通则》
第 1 规定 :未 成 年 人 的 父母 是 未 成 年人 的监 6条 “
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造成 了教育资源 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 在这种形势下 , 迫
切需要 正 确认 识 高校在 学 生 伤害 事故 中的法律 责 任, 以便 高 校合 情 、 理 、 法 地 处 理 学生 伤 害 事 合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