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校外发生的伤害学生的事件。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家长和学生本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学生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伤害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定义、学校、家长、学生、赔偿标准、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机制、社会关注、重要性1. 引言1.1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在现代社会,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涉及到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浅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的事件。
这些伤害事故可能是在学校内发生,也可能是在学校外发生,不论是因为学校、家长还是学生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有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起监督责任,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
如果家长的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家长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自身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标准是衡量损害赔偿的重要指标,相关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立,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救济。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浅谈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
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签:伤害事故;责任;措施大学是一座象牙塔,为学生遮风挡雨,免于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袭,但由于大学生情感强烈个性张扬易冲动且自我防范意识普遍较低,最近几年,学所遇到的伤害事故问题已经慢慢地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
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
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伤害事故概念及适用范围1.高校伤害事故概念根据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是指在高等院校学习与生活的学生在其所在的学校实施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其组织的一些校外的活动,还有在其所在院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学生公寓、活动场所还有其他的教育和教学设施或者是生活设施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了学习者轻度或重度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2.高校伤害事故类型(1)高校为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事故我国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十二个涉及学生伤害的事项,这些都事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相关联的一些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问题,这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因为高职院校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比如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因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造成了设备的脱落,有学生因此受伤。
还有一些情况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或者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具体的、规范的的工作要求造成部分学生受到了人身的伤害。
(2)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高职院校的在校生不遵守其所在高职院校规定的安全纪律而造成自身生命财产受损;高职院校的在校生因为自己的身体状况特殊,罹患特殊的疾病或者是自身的心理状态异于常人而导致自己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
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浅析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预防摘要高校学生安全工作是学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学生安全关乎到高校教育的秩序和安全稳定。
在高校的办学过程中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往往是很难避免的,为了能够在高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降低危害结果,本文明确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划分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进行探索。
【关键字】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预防措施近年来,随着高校数量的增加,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此类的法律纠纷问题也更多的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
如何准确的定义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并明确划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对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目前我国还并没有独立的部门法来进行调整,在高校实践中通用得较多的是2002年8月教育部12号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办法中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界定为“在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单纯等同于社会上的人身伤害,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首先它的发生地点相对固定,都是在高等学校内部,或者是由学校组织的、负有管理的活动场所。
其次伤害对象相对固定,侵害对象都是高校里的在校学生主要是大学生的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害或者知识产权损害,它的法律行为的客体相对固定。
且侵害的对象第三伤害发生的时间较为单一,均发生在学生的在校期间,学生离校的非学习,生活时间不能包括在内。
第四,伤害发生的对象与学校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如果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都不符合这些要素的情形下,不宜将它界定为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五、侵权行为的对象二、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现状由于高校与高校的大学生之间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固在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会适用到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教育的质量也逐步得到提高。
然而,依然存在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惑。
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常见原因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学生寄宿院和学生食堂等教育场所中发生的因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伤害事件。
这些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坍塌等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原因1. 实验事故在化学实验室或生物实验室里进行实验时,因操作不当,容器爆炸、化学品溅出、实验器材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
2. 交通事故学生通常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而校车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也不是都能得到保证。
此外,学生在行驶中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或周围情况的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3. 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 运动事故运动是学生们在课余时间进行的活动之一,但是在运动中往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伤害事故。
如足球、篮球、田径等运动,容易因为不小心或者比赛时的竞争导致受伤。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教育设施、学生寄宿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
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因此,当学生在学校或其它教育场所内受到伤害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领导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的领导负有重要的责任。
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检查安全设施,制定安全规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3. 教师的责任教师是学生辅导员和管理者,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承载着一定的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教育法》和《办法》也肯定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的大学生一般为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除了极少数学生未成年或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外,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民法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如平等协商原则,而不应该遵循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将校方和学生放置在不平等的位置上。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也更加复杂多样。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往往会使高校经常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而要解决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只有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妥善地处理和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强调了教师在其中的责任。
接着探讨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教师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
结论部分指出了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性,提出了教师应该如何减少事故发生的建议,并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高校学生的安全。
教师的角色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需要教师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法律责任、原因、责任、义务、过失责任、救助责任、重要性、减少事故发生、完善法律法规、学生安全。
1. 引言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教育环境中,学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监护人之一,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每年都会发生一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行为不慎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学校环境或教师的疏忽造成的。
而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监督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救助。
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仅包括监督学生的行为,还包括及时报告事故、配合调查、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
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教师在其中的责任、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教师在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等方面,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规范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使命。
2. 正文2.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学生自身的不慎或过失是导致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在校园中行走时不注意安全,玩耍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等都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教师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法律责任与预防-轻伤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法律责任与预防: 轻伤事故摘要:近几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分析,找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归责情况,提出了预防该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生; 人身伤害; 法律责任; 预防新疆两起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
两起事故相类似,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校园内摔成一级伤残,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宿舍阳台失足坠楼身亡,法院分别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和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高校不断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导致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诉讼不断。
高校受教育者大都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与中小学校未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监管难度更大。
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相关法规尚不十分健全,给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颁布,2002 年9 月1 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
随后,其他一些省(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基本上改变了我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目标,提出了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践证明,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科学的。
并已经得到学校,家长,司法界的认同。
从国外与我国立法状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很不健全,应该加强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故。
第一,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负的责任问题。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
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和学校预防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学校预防、处理、结论1. 引言1.1 引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们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校园跌倒、体育活动受伤等。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学校和家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在法律上,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涉及到多方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之一,在学生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长和学生本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其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以便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能增加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理解,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2. 正文2.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课堂风险、体育运动、校园交通、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多种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相关方造成一定困扰。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常见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骨折、烫伤、溺水等,严重的事故还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法律问题解析.doc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法律问题解析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和特点(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1、高等学校的定义2、大学生的定义【案例1】:2004年 4月 20日凌晨,广东省一名自考生牛某为偿还十万元的赌球债务,伙同陈某、林某绑架了家境不错的同学潘某,在遭到强烈反抗后,三人残忍地杀害了潘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牛某死刑、陈某死缓、林某十五年有期徒刑;三被告人赔偿潘某死亡补偿金等合计 25万余元。
据调查,潘某、牛某均为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简称广东自考辅导中心〉与中山大学联合办学的自考生,居住于中山大学学生公寓。
2006年 8月,潘某的父母以学校疏于安全保护和管理为由,把中山大学和广东自考辅导中心起诉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三罪犯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山大学辩称,潘某没有中山大学的学籍,不是他们的学生,而且学校没布对潘某实施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广东自考辅导中心辩称,他们己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对潘某遭受第三人侵害负责,因此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 11月,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o3、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的定义4、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定义5、人身伤害的定义〈二〉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1、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是特定的2、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时间是特定的3、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空间是特定的二、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现状(一)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二)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三)学生参加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四)在校生因学校提供食物、药晶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五)在校生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六)在校生在实习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七)学生因自杀、自残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八)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九)在校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难点分析(一)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案例1】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2006年 5月 26日晚,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小林和小杨囡琐事发生争执而导致动手,最后小杨被殴打成为植物人。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内容提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人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
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一、引言伤害事故是人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特别是在高校这个集体环境下,更容易发生突发事件。
在这些突发事件中,特别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伤者和他们的家人往往会对管理和监护人的行为提出责任诉讼。
因此,对相关法律责任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事实众所周知,高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人员较多,活动频繁,因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据相关报道统计,现实中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学生在校园中行走时跌倒或滑倒;2.学生在课程和实验中受伤或中毒;3.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4.学生出现突发状况,如心脏骤停、窒息等。
在这些伤害事故中,高校管理者、教职工和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和有效成为了被追责的主要对象。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3.1 管理者、教职工的法律责任管理者和教职工是高校学生所在学校的工作人员。
在学校的管理职责中,他们应尽力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一旦伤害事故发生,管理者和教职工是否承担了应有的职责则成为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
在特殊情况下,高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应负责对学生所在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相应的保养和修缮,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校园区域中,道路上的凹凸不平、地面漏水等一系列公共设施问题,还有学生常用的电器、实验设备等,这些都是学生伤害的重要来源。
如果在伤害事故发生前,管理者和教职工有义务修复和进行维护,但未经妥善处理,造成了学生的伤害,管理者和教职工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3.2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监护人未能履行监管责任或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则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监护人的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这包括监管未成年学生的生活、学习和行为,确保学生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和纪律,以及防止学生从事非法和危险的行为等。
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如果监护人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造成学生损害,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某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学生甲在图书馆自习时,突然从上方的书架上掉下一本书,正好砸中甲的头部,导致甲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甲认为,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其受伤,要求图书馆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馆则认为,甲在图书馆内应当注意安全,其受伤应由自身负责。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原因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图书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图书馆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图书馆内的安全。
然而,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存在过错。
3. 甲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并未故意造成损害。
因此,甲不存在过错。
4.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损害事实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甲受伤的损害事实与图书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图书馆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一、背景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在我国不断发生,其中在学生体育课上因运动意外受伤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些事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和困扰,也使得责任方备受争议,尤其是教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学校管理问题学校对体育设备、场地、教学环境等的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缺乏完备、程序缺乏规范,加之教师的管理不到位、考核不严格等,容易导致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
2.2 教师素质问题一些教师的师德问题严重,缺乏教育故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有的还存在教育方式与方法不合理、不严密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学生安全意识不强,对危险的认识不够。
2.3 学生个人问题尽管学校和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做出了具体措施,但一些学生的个人问题也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之一。
比如学生自身健康状况欠佳、个人行为不规范等也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过失责任教师在管理、教学过程中,如未建立学生的安全意识,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缺失,没有随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等,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教师就应当承担教育管理过失的责任。
3.2 故意责任如果教师因殴打、侮辱等严重行为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教师就应当承担故意行为侵权的责任。
3.3 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生身体受到伤害,需要相关的救治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费等,教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结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教师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除学校和学生本人要负担一定责任外,如果教师在管理、教育过程中发生相应责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高教师的素质和师德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加强学校的基础建设、管理制度实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是避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做质浅的探析。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等发生的事故。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1]。
据以上分析,从高校的管理实践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包括几种情况:1.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性,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学校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
这两类伤害事故具有相似的特点,即受到伤害的一方均是在校学生,加害人均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而责任人均为学校。
不同之处在于后一类事故的致害原因是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前一类伤害事故中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或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
学生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这种类型的事故主要有几种情况:1.由于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生相互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
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盗抢等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学生外出实习、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等。
这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是:尽管伤害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但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并非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而是一些外来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
如因地震、台风、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等。
其它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事故,包括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二、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的评析因高校在人员构成上有群体性,在学生年龄构成上多数都属于成年人,在教育活动安排上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时间上具有相对持久性,在教育群体的构成上具有复杂性,学校教育的这些特点决定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可避免性。
正确处理学生在校人身伤亡事故,不仅涉及到事故处理本身的公平、公正原则问题,而且存在一个导向问题。
(一)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都应当由学校承担监护的法律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有关单位同意承担监护责任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监护人的单位不包括学校。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学校就更无监护责任了。
(二)认为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甚为流行。
这对学校并不公平。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发展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有的事故学校本无什么责任,法院审判人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于适当的补偿,更有甚者,即使在有第三者加害,第三者逃逸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要损害发生在学校,也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责任。
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公平的本意。
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公平责任,看似对受害方(学生)公平,对赔偿方(学校)却不公平。
因为学校是国家的教育职能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经费是由国家拨给的,而国家拨款是有限的,即使是私立学校,其经费也是有限的。
如果拿学校有限的经费支付不该由学校承担的费用,势必影响学校的建设和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最终影响国家的教育事业。
再者,法院审判人员在感情上往往偏向受害方,常常不适当地对学校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判决,使学校难以接受或承受。
如郑州某高校一学生被歹徒杀害后,家长竟向学校索赔96万元。
因此对发生在校园这一特定环境下的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应在法律上分清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来规范校园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相反,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认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时,必须先弄清一个法律问题,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但又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高校与学生作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
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的教育法规都对学校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界定,如《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该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是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
2.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尽管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
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学生缴费上学,学生住宿公寓化以及高校在招生时向社会发出的各种承诺等,改变了过去学生与学校之间纯粹的行政隶属关系,学生除了作为被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之外,还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而且,大学生已普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作为平等主体,高校与学生之间除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