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医护人员外出下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护人员外出下乡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护人员外出下乡开展医疗服务、健康宣教、义诊等活动。
三、外出下乡的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持有有效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3. 经科室同意,并报医院审批。
4. 参加下乡活动的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工作经验;(2)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长;(3)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下乡活动培训。
四、外出下乡的审批程序1. 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工作需要,提出下乡活动计划。
2. 医护人员填写《医护人员下乡活动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医院审批。
3. 医院审批通过后,下发《医护人员下乡活动通知书》。
五、外出下乡的职责1. 按照下乡活动计划,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严格遵守下乡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3. 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
4. 按时提交下乡活动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六、外出下乡的保障措施1. 医院为下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等。
2. 医院为下乡活动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等物资保障。
3. 医院定期对下乡活动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医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纪律要求1.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3.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泄露患者隐私。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护人员外出下乡活动,确保下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现将修订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发送邮件至****************。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执业许可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医院大型活动备案制度(试行)
医院大型活动备案制度(试行)
为保证医院大型活动有序进行,树立医院良好形象,促进各科室活动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大型活动是指由医院各部门组织的面向社会的预计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的活动,包含义诊、宣教等。
二、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提前14天进行申报,填写《医院大型活动申请表》向医院宣教科进行申请,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报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临时、突发性的大型活动至少提前3天进行申报,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
医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0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4日)修订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疗机构综合审批
实施主体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备注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四、主要内容
审批事 项
附件1:医疗机构综合审批受理环节资料审查细则
申请材料
形式审查细则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材料具备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材料具备,在有效期内
4 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材料具备
二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三要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四要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五要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一、起草背景
6月19日,沈骥主任参加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暨投资促 进电视电话会议。
批示:审批处与医政处研究,是否在2周内出台几个
过硬的文件(真正放管服和有利于投资促进)。
二、可行性分析
1、有利于依法行政。目前我委系统内 保留的23项行政审批项目,均是依据 全国人大颁布通过的“条例”设定的。
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事项一览表
22
预防接种
到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3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4
设置单采血浆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37
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省级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
38
配制传统中药制剂
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18)》
39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计
应当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应取得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四、食品安全、消毒产品、消毒餐饮具单位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1. 医保定点门诊是指经医保局审批,与医疗保障机构签订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医保局的规定执行,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环境清洁卫生,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防止虚假报销和超标收费。
6.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做好病历记录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合理合法,有据可查。
7.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内容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向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初步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根据医保规定合理开展医学检查、化验、影像等医技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提供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术。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提供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指导和管理。
四、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流程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预约挂号制度,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急救和危重病人就诊,确保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医患沟通平台,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便于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制度模板
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医院员工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举办的所有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庆典、义诊、讲座、培训、会议、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活动申请第四条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或科室应提前向保卫部门提交活动申请,内容包括:1. 活动名称、日期、时间、地点;2. 活动背景、目的、意义;3. 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4. 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5.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五条保卫部门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活动安全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
审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活动审批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1. 活动必要性;2. 活动方案合理性;3.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4. 活动费用预算合理性。
第七条审批结果分为:批准、暂缓、不批准。
批准的活动,相关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要求进行筹备;暂缓的活动,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后重新提交申请;不批准的活动,相关部门不得擅自举办。
四、活动筹备与实施第八条获得批准的活动,举办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活动筹备方案,包括:1. 活动组织架构;2. 活动筹备时间表;3. 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准备;4.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5. 活动宣传、交通、住宿、餐饮等保障。
第九条举办部门应提前向保卫部门报告活动筹备进展情况,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活动期间,举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和筹备方案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活动结束后工作第十一条活动结束后,举办部门应向保卫部门报告活动总结,内容包括:1. 活动总体情况;2. 活动亮点及成果;3.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4. 活动费用决算。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内容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义诊活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活动,旨在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义诊活动,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义诊活动进行备案和管理,包括义诊活动的申请、审核、备案、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下面将对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义诊活动,保障参与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制度,可以明确义诊活动的申请条件、备案程序、活动标准、监督方式等,促进义诊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义诊活动的申请义诊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活动方案、参与医生资质证明、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义诊活动的备案经过审核通过的义诊活动将被备案,并颁发《义诊活动备案证书》,证明该活动合法有效。
主办单位应按照备案证书的要求,准备好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4.义诊活动的执行义诊活动的执行包括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服务内容,参与医生应按照活动方案和备案证书的要求,开展义诊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5.义诊活动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义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主办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6.义诊活动的评估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对义诊活动进行评估,包括服务量、效果等方面的评价,为今后活动的改进提供参考。
三、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1.组织建立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领导机构,并明确各职责;2.成立专门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制度;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4.建立健全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数据库,便于管理和监督;5.定期开展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评估,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觉性。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保护研究对象权益。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医疗合作项目,引进国际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院文化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医院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院标识系统,规范使用医院标识,提高医院的可识别性。
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环境建设,提升医院环境品质,为患者提供舒适、安全的就医环境。
第七条医疗机构停业、歇业,应提前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妥善处理患者接诊、转诊等事宜。
第三章:医疗机构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用药、用械安全。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保障患者用血安全。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食堂和营养配餐管理,提供符合营养健康要求的餐饮服务,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饮食安全。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差错和事故处理制度,对医疗差错和事故进行严肃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义诊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义诊备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便于协调安排义诊活动,统一规范义诊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义诊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或组织举办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
三、管理依据1.《义诊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四、备案程序1.义诊活动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2.主办单位向本单位工会(或医务部门)提出义诊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工会(或医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义诊活动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4.主办单位按备案通知书要求组织实施义诊活动。
五、备案资料1.主办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义诊活动的主题、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2)义诊活动的参与人员名单和工作安排;(3)义诊活动的预算及资金来源;(4)保障义诊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
2.备案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备案活动的基本信息;(3)主办单位的责任及义务;(4)备案有效期限等内容。
六、备案责任1.主办单位应按备案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义诊活动,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对义诊活动的开展负总责,并配合工会(或医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工会(或医务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主办单位整改。
七、备案有效期备案通知书规定的备案有效期内,主办单位可以组织实施相应的义诊活动。
逾期未开展活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
八、备案变更主办单位如需变更义诊活动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的,应提前向工会(或医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备案检查1.工会(或医务部门)可以随时对义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主办单位整改。
2.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十、备案奖惩对遵守备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备案义务的主办单位和参与人员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备案管理规定、影响义诊活动正常开展的主办单位和参与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处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
24.2深入研究和探索医疗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为医疗机构发展提供新思路。
24.3加强内部交流与分享,推广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机构整体管理水平。
24.4积极应对医疗行业变革,把握发展机遇,为构建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3.3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严格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批与监管,确保医疗技术安全。
3.4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人力资源管理
4.1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合理配置各类人才,优化人才结构。
4.2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满意度。
9.2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9.3健全教学管理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医疗卫生人才。
9.4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扩大医疗机构的影响力。
十、内部监督与考核
10.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16.4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十七、医疗废物管理
17.1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17.2对医疗废物处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处理医疗废物的能力和安全意识。
17.3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
13.2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解决患者问题。
13.3加强对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需求,改进医疗服务。
13.4宣传普及医疗知识,提高患者健康素养,增强患者自我保护能力。
医院义诊管理制度
医院义诊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医院的社会责任感,许多医院都会举办义诊活动。
医院义诊作为一种公益活动,能够让医院与社会更好地互动,增强医院在社区的形象。
然而,医院义诊也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如何管理好医院义诊活动,让医院义诊活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成为了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医院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院义诊活动的组织与工作流程、医院义诊活动的宣传与推广等方面,对医院义诊活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医院义诊活动管理规范医院义诊活动是医院为了服务社会、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而举办的一种公益活动,为了保证医院义诊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强对医院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
1.明确医院义诊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医院义诊活动是一项公益性质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提高医院的社会责任感,传播健康知识,帮助居民解决基本的健康问题。
因此,管理规范中必须明确医院义诊活动的宗旨和意义,让医院全体员工都明白医院义诊活动的重要性。
2.规范医院义诊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医院应该成立专门的义诊小组,负责医院义诊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义诊小组由医院领导、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医院义诊活动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医院义诊活动、统筹协调医院义诊活动的相关工作。
此外,医院还应该建立健全医院义诊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义诊活动的组织程序、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的配备、服务对象的范围等,确保医院义诊活动的顺利实施。
3.保障医院义诊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院义诊活动是一项涉及医疗服务的公益活动,因此医院必须保障医院义诊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首先,医院应该选择有丰富临床经验和较高医德医风的医生担任义诊医生,确保义诊活动的医疗服务水平。
其次,医院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义诊活动的安全,如针对传染病预防、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义诊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4.规范医院义诊活动的收费管理。
义诊工作管理制度
义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义诊工作,提高义诊工作效率,加强义诊队伍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义诊工作的医生、护士、志愿者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义诊工作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宗旨,保障义诊工作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义诊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做到公正、公平、诚信。
第五条义诊工作应当尊重患者的自愿原则,不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第六条义诊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的医患关系理念,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七条义诊工作应当积极宣传预防保健知识,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义诊工作应当倡导医务人员参与义诊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
第九条义诊工作应当注重团队协作,发挥各自的专长,提高义诊工作效率。
第十条义诊工作应当注重效果评价,不断改进和优化义诊工作流程,提高义诊工作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设立义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义诊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义诊工作,统筹安排义诊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义诊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义诊工作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三条义诊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义诊工作年度计划,包括义诊时间、地点、服务内容等。
第十四条义诊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与义诊的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好健康档案的归档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义诊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义诊服务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志愿者等。
第十六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定期进行义诊服务培训,提高医生、护士、志愿者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定期进行健康知识学习和交流,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按照义诊工作计划,保证义诊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合作,扩大义诊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义诊服务团队应当建立患者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医疗情况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7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三月一日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环保、质监、食药监、发展和改革、人口与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廉洁行医的原则,遵守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六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拟设地点或者媒体上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对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医疗机构取得设置批准书后,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卫生学预评价并配备无障碍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2•【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1996.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1996年9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部队编制外设立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防治机构,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床位在50至299张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50至99张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的设置,由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床位在49张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四)兵团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在各团场范围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兵团卫生管理机构审批,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满足多元医疗需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时的紧急医疗救助任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社会医疗机构。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八条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开举办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条件及流程。
第九条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XX区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XX区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和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医疗诈骗、虚假广告、欺诈骗保等医疗乱象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行业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水平。
二、行动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泌尿、消化(内镜检查)、生殖(不孕不育).妇产(妇科疾病和人流手术)、肿瘤、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口腔、皮肤、中医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骗患者等行为,违规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义诊”“网络名医”名义实施医疗诈骗,违法泄露患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以虚假检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结合年度打击医保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持续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诈骗医保基金行为。
重点聚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等领域,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牟利的行为,提升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精准度和震慑力,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依法使用医保基金,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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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的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义诊组织单位举行义诊的申报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不跨县(区)的由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举行的义诊,必须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管理;二级医疗机构举行的义诊及需跨县、(区)的,要经相应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行署卫生局备案管理;二级医疗机构举行的或跨市、行署的义诊活动,要经相应市、行署卫生部们审核,报市卫生局备案管理;
(三)举行义诊活动如需刊播广告,应按《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经卫生厅批准。
否则,一律按违法广告处理。
三、审批条件
(一)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二)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需提交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 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 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五、审批程序
(一)义诊组织单位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二)承办人A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审批中心受理,报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审批;
(三)对审批合格的,由中心窗口核发备案通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义诊活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