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08
普利特: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2010-04-0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09年12月31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页 次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2 – 8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10)专字第60623545_B02号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管理层编写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所述的贵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贵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贵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保持其有效性、确保上述评价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上述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上述评价报告中所述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由于任何内部控制均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误发生但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
因此,在本期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
我们认为,于2009年12月31日,贵公司在上述评价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普利特: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5月) 2011-05-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118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1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特制定《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
公司各部门(包括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下属单位,下同)及将来投资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
各部门及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名单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本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1、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普利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普利特: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7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48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丁巧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2010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简历监事会主席:丁巧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
虹口区科技工会委员,2005年荣获虹口区优秀科技管理工作者。
2001年6月至2003年3月,担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2003年4月起,先后担任本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工会主席。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工程监督部经理、工会主席。
丁巧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普利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0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实体或集团内,或者实体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因此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等。
2.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披露:规定了如何识别关联交易,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信息和具体内容,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决策机制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交易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交易。
5. 关联交易的限制与控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限额和限制条件,以防止关联方滥用权力进行非法牟利或操纵市场。
6.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追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并规定了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追究责任和法律后果。
7.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定了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以减少相关方的风险敞口和损失。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还可以提高交易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以股权、资金、资源、资产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制度的背景意义关联交易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可能导致资源的流失、利益的损害和公司治理的不健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均得到合理保护。
2. 透明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冲突避免原则:关联方应当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审查程序原则: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规要求和公司内部规定。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审批程序:建立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内容、金额、关联方身份等。
3. 关联交易报告:规定关联交易的报告要求,包括交易的必要性、利益分析、风险评估等。
4. 独立董事参与:要求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减少利益冲突。
5. 审计程序: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以约束各方行为。
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培训与沟通: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关联交易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2.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外部监督:接受监事会、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4. 信息披露:定期向投资者和股东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相关方的定义1.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其他表决权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实际控制人:指在公司控制架构内具有控制地位的自然人。
3.董事:指公司董事及其共同控制的公司。
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5.亲属:指相关方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其配偶。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
2.公司与董事及其共同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3.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与限制1.公开透明原则: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尽可能在交易前向全体股东进行披露。
2.自由竞争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和条件合理。
3.公平合理原则:关联交易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或中小股东权益。
4.利益回避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其职务、地位从关联交易中获得不当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
2.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公告披露。
六、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与管理1.审计监督:公司应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2.内部监督:公司设立内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
3.外部监督:公司应接受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方,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书面警告,并批评教育。
2.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对违规方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市场化原则;(四)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人是指以下主体:(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方;(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士。
第五条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与审议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子公司管理层提出关联交易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二)交易涉及关联人,且关联人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10%。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类型、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二)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审议情况。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较为常见,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第2章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内容
第5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3章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第14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4.关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独立董事意见。
8.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1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需要将关联交易报告发布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第12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前,严禁知情人员散布消息,更不允许知情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信息获取利益,否则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0万元或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下的交易。
7.主管机构认定的可以不披露交联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8条 企业的关联交易需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报告进行披露,便于中小股东实时监督。
第9条 关联交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相关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4.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标准,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与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普利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2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外汇交易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约定将来办理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交割的业务。
远期外汇锁定组合交易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不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金额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以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
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六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目的。
远期外汇锁定组合交易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出现了关联交易。
而这些交易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
2. 相关条款的制定公司应该在内部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条款,对什么样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安排、公告和备案等进行规定。
同时,应明确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避免漏洞。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独立董事进行,审批程序应该保证透明、公正、严谨。
并且需要定期审计关联交易,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评估。
4. 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告公司应该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资产、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明细信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5. 相关人员的要求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涉及人员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约束和考核,确保交易是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的。
三、优势和意义1. 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加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审批程序严格、公开,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可以主动公布关联交易信息,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并且有利于对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透明与公正的需要。
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规则在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旨在确保公司的治理透明度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点,以及其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股东关系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这些关联方可以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中的潜在不当行为和利益冲突,公司章程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关联交易规则:1. 定义关联方:公司章程应明确定义关联方的范围,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受到监管。
这可以包括董事、高管、控股股东以及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示例: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以及董事、高管和其家属。
2.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章程应规定明确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包括适当的信息披露和独立审批程序。
此外,关联交易应根据交易金额或其他评估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是否需要董事会或其他独立机构的批准。
示例:所有涉及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给独立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批准,并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 利益冲突管理:公司章程应规定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管理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他们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向董事会披露,并在决策过程中回避相关事项。
示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在决策过程中回避相关事项,以保证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助于保持公司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可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信息披露规则:1. 披露范围: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和频率。
这可以包括财务报表、交易细节、风险因素、重大事件等。
示例:公司每年应发布年度财务报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披露相关财务情况和重大事件。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 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伤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ZHRMGHG 公司法》、《ZHRMGHG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XXX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分的自然人;(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七)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普利特: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1-02-25
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623545_B02号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10年度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报送201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汤哲辉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李琛琛2011年2月23日附表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单位:人民币元附表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续)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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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0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七)提供财务资助;(八)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九)提供担保;(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五)签订许可协议;(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一)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的,依国家定价;(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交易价款;(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采购(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人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人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