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周冬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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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在,随着车辆的增多以及一些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很多伤亡。

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肯定是大家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不同的地区会有所不同,下面,小编就以四川省为例,和大家一起来了解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年。

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016年-2017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2016年-2017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四川省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四川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四川统计局发布2015年经济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4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2015年四川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466元.。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一、医疗费按照票据确定医疗费二、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26205元/年×20年=524100元B 年龄60岁≤X≤75岁26205元/年×(80-X)年=*元C 年龄X≥75岁26205元/年×5年=131025元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10247元/年×20年=204940元B 年龄60岁≤X≤75岁10247元/年×(80-X)=*元C 年龄X≥75岁10247元/年×5年=51235元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0466元/年÷2=25233元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提要]2011年最新的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好多呢?各省市的车祸致死亡赔偿标准不一样的,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2011年最新的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好多呢?各省市的车祸致死亡赔偿标准不一样的,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来源:交管局时间:2011年05月03日09:40 【大中小】浏览次数:1006 【打印】【收藏】发表日期:2011-4-29 部门:交管局宁公交管发[2011]34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3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3262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2、采矿业 74968元3、制造业 29707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5、建筑业 28579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10、金融业 63894元11、房地产业 3089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37101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16、教育 37090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内容。

首先,医疗费是指被害人因受伤或者患病所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根据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四川省规定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其次,护理费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需要他人护理的被害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被害人的护理需求和护理时间长短,四川省制定了相应的护理费用赔偿标准,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误工费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导致被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权益。

营养费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导致被害人需要额外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需要额外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保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住院期间,被害人需要额外支出的伙食费用。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住院期间需要额外支出的伙食费用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交通费和住宿费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就医期间,被害人需要额外支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就医期间需要额外支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导致被害人残疾而应当得到的赔偿。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残疾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帮助被害人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受伤或者患病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损害而应当得到的赔偿。

四川省规定了被害人因精神受到损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帮助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总之,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1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2011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2011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2011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简要描述: 2010年陕西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10年3月3日统计公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4129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343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1070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3349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30293元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82.99×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交通费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82580×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68760×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0706×<18-N岁>)÷2×M%伤残级别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349×<18-N岁>)÷2×M%伤残级别(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0706×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M%伤残级别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0706×<20年-(死亡人实际的年龄-60岁)>)÷承抚人数×M%伤残级别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349×<20年-(死亡人实际的年龄-60岁)>)÷承抚人数×M%伤残级别(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0706×5年)÷2×M%伤残级别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349×5年)÷2×M%伤残级别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月)×6个月 =1514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 28258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6876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5年 1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陕西省一般不超过1万元)。

2011年_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标准

2011年_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标准一、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覆盖“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

(据实凭票)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而在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执行标准。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执行的。

根据该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具体的赔偿标准则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伤程度来确定。

其次,四川地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在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执行主要是由当地法院来进行裁定的。

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四川地区也建立了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评估机构,通过专业的评估来确定赔偿数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四川地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四川地区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例如,对于轻微伤,赔偿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于一般伤,赔偿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不等;对于重伤,赔偿金额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对于特别重大伤,赔偿金额为10万元以上。

这些具体金额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也为责任方提供了明确的赔偿标准。

总的来说,四川地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标准。

通过法律的保护和司法机构的裁定,受害人可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责任方来说,也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减少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执行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障人身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川省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各项指数: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8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1.4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 13908元/年×20年=278160元B 年龄60岁≤X≤75岁 13908元/年×(80-X)年=★元C 年龄X≥75岁 13908元/年×5年=69540元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 年龄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元C 年龄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23191元/年÷2=11595.5元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川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四川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四川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在四川省内,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以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四川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进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永久性伤残的受害人,肇事者应当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

丧葬费是指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肇事者应当支付的丧葬费用。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财产损失、维修费用等。

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四川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应当依法进行赔偿,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四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

四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

四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让人不得不重视损害赔偿,为了让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及时得到救济也是为了一种情感安慰。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具体统一的赔偿项目,但是各个地区的赔偿数额各不相同。

小编将以四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为例,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4]9号】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4]9号】,本数据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13年度】各项指数1.全省城镇居民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2012年20307元);2.全省农村居民2013年人均纯收入7895元(2012年7001.4元);3.全省城镇居民2013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2012年15050元);4.全省农村居民2013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2012年5366.7元);5.全省职工2013年平均工资41795元(2012年35873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1.城镇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 年龄 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B 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2.农村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A 年龄 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B 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C 年龄 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沧州律师辽宁律师深圳律师铁岭律师钦州律师淮安律师昌都律师晋中律师鹰潭律师道路交通事故随着车辆的增多,近年来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麻烦也是最关心的事情就是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也会为此而上法庭,走上打官司的道理。

但是人身损害不是任意提出的,国家在这方面也给出了赔偿标准。

接下来小编以四川省为例,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四川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人身损害最新标准四川统计局发布2015年经济统计数据(2016年交通事故):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47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5、2015年四川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466元.。

▲三、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按照票据确定医疗费▲2、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0元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

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项目 2010年度平均工资(元)经济类(一) 国有单位职工 37,502(二)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三) 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四) 私营单位职工 18,316行业类(一)农、林、牧、渔业 20,076(二)采矿业 26,090(三)制造业 22,873(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十)金融业 59,167(十一)房地产业 23,469(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十六)教育 34,122(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及计算⽅法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等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据实赔偿。

2、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3、伤残赔偿⾦的计算基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般情况下,农村户籍⼈员在城镇居住或者⼯作⼀年以上,或者收⼊来源于⾮农业,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

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乘以相关系数。

4、误⼯费,根据误⼯时间和⼯资或者实际收⼊减少等各种情况据实结算。

5、护理费,根据住院时间及医⽣证明结算。

6、交通费,根据医疗情况据实结算。

7、住院伙⾷补助费,根据住院时间据实结算,⼀般住院⼀天为50元。

8、营养费,参照医⽣证明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残情况据实结算。

10、精神损失费,根据伤残等级的提⾼精神损失费相应的提⾼。

11、鉴定费,据实结算。

外地住院的交通⾷宿费据实结算。

如果有其他财产损失的如车辆维修费等,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2017-2018年四川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2018年四川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2018年四川省⼈⾝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案件,⼀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7年5⽉1⽇到2018年4⽉30⽇期间的,适⽤四川省统计局2017-3-4发布的《2016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28335元
2、全省农村居民⼈均纯收⼊ 112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 20660元
4、全省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 10192元
⼀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7年5⽉1⽇之后的,将启⽤新的赔偿,到时另⾏规定。

(1)⼈⾝损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费、伤残(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2)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医疗费最⾼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最⾼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最⾼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摊;
(3)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主要收⼊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的,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

具体依据为《最⾼院关于审理⼈⾝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

(4)⼈⾝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拒绝赔偿将有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遇到⼈⾝损害(交通事故)问题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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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
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
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 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 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7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X≤18岁: 10857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0857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X≥75岁 10857元/年× 5年×赔偿指数=★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X≤18岁: 3841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841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X≥75岁 3841元/年×5×赔偿指数=★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川泰和泰周冬平律师友情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后,因为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计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实际计算过程中还要考虑对方有没有交强险,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 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7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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