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XXXX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
分为四个等级: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2%;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8%。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优秀作品及科技成果奖、体育比赛优胜奖、文艺表演优秀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等。
第五条一、二、三奖学金获奖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本学年无不合格科目;(三)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特等奖学金获奖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三)积极参加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国家级竞赛排名前五,省级竞赛排名前三;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省级期刊须为第一作者,核心以上期刊排名前三;3.参与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一定成果。
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一、绪论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旨在表彰优秀学生,在激励学生学习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对象:全日制本科生。
2. 评选条件:a.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平均绩点不低于3.0。
b. 行为要求: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
c. 课外活动参与要求:积极参与社团、志愿者等公益活动,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a. 教师提名: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提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候选人。
b. 学生自荐:学生也有权利自荐参与奖学金评选,须填写自荐表格并提交指定部门。
2. 材料评审阶段:a. 材料准备:提名的学生需按照要求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奖励证书等材料。
b. 评委评审: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提名学生的材料进行评审,按照绩点、奖励情况、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 公示阶段:a. 公示名单:评选结果将在学校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对名单的申诉。
b. 申诉处理:对于申诉情况,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回应。
4. 颁奖仪式:a. 颁奖通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获奖学生及领奖流程。
b. 颁奖仪式:学校将举行庄重的颁奖仪式,颁发奖学金证书,并公布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等级及金额1. 一等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在全体获奖学生中名列前茅者,金额不低于每人5000元。
2. 二等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金额不低于每人3000元。
3. 三等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良好,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学生,金额不低于每人2000元。
五、其他事项1. 奖学金资金来源自校内各项资助项目专项经费。
2.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评选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与解释。
六、总结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实施,为学生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山东大学信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信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信息学院就执行细则做出补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对于完成了一个学年的在校学习生活,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向山东大学缴纳学费后进行第二校园经历和海外经历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审。
虽然完成了一个学年的在校学习生活,但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因各种原因办理停学手续的;因出国学习保留恢复学籍资格的学生等,其特征是被注销了学生证、注销了校园卡,不具有学校正规学籍,这样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项设置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于本科生培养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的一项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二、评选范围1. 参评人员:在校成绩合格,无违纪记录,良好的诚信品质和社会公德心。
已获得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2. 参评年级:大学本科全日制正常学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综合成绩需要达到优秀水平,学年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业研究:在学科科研、竞赛中表现优异,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3. 社会实践:在校外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技能水平,表现出优秀的素质和才干。
4. 综合素质: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和精神风貌。
四、评选程序1. 系(院)推荐。
各系(院)在学年结束后在学生档案袋内添加评选表,并根据细则评选出该系(院)评选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2. 综合评定。
各系(院)推荐名单经过学校综合评定小组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结果反映情况进行审核。
3.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材料的最终审查、专家咨询、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获得荣誉的等次级别,进行颁发奖学金。
五、奖学金金额特等奖:每人获得3000元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获得2000元奖学金。
二等奖:每人获得1500元奖学金。
三等奖:每人获得1000元奖学金。
六、其他规定1.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视为毕业生先河,并获得校优秀学士学位证书的同等待遇。
2. 奖学金评选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良毕业生取消评选资格。
3. 本奖学金的发放不受其他奖项的限制,但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继续在校就读。
以上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本科生,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道路上起到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有利于本科生在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综合奖学金(一)奖学金等级、金额1.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2.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3.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二)评审条件1.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年度内无、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3)热爱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课程,二年级末本科生通过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三级;(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通过体育合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5)年度内至少获得一项单项素质奖表彰。
2.等级条件学生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不计入),按成绩分专业排序(以教务管理系统导出为准)。
一等奖学金比例控制在3%以内;二等奖学金比例控制在8%以内;三等奖学金比例控制在12%以内。
“英才班”等教学改试点班级的一、二、三等奖学金比例可比普通班级略高(不超过2%)。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成绩单列,各等次比例和普通班级一致。
3.年度内被评为或全省三好学生(标兵)、五四青年奖章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
4.奖励加分(1)“校优秀学生标兵”,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加2分;(2)“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加1分;(3)学院“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加0.5分。
三、单项奖学金(一)单项奖学金是奖励具备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在课程竞赛、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者。
(二)单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一般控制在学生人数的3%以内。
奖励金额为200元/人。
四、专项奖学金学校接受社会上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比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审与发放1.学生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审,一次性发放。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奖学金评定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范围设置学业奖、科技研究奖、社会实践奖、文化艺术奖四类奖项,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奖原则评奖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评奖过程中要贯彻奖学金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评奖工作应实行民主中心主义,依据学术水平和道德品质来评定。
三、评奖标准1. 学业奖(1)一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1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
(2)二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2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3)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3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
2. 科技研究奖(1)一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两篇的学生。
(2)二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一篇的学生。
3. 社会实践奖(1)一等奖:担任学生会、社团、班级等组织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班干、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的学生。
(2)二等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学生。
4. 文化艺术奖(1)一等奖: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全省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在学校举办的中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评奖程序1. 收集资料各院系首先要对本校本科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学生在学科、科研、实践、艺术等方面的情况。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表现优秀、综合素质优良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及当年度被学校录取的成绩特别优秀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奖励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学金与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二等奖设奖比例为8%,每生1200元;三等奖设奖比例为15%,每生800元;新生奖学金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和创新创业活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第二课堂成绩排名,一等奖均需位于前4%,二等奖均需位于前16%,三等奖均需位于前30%。
3.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1)修读课程有补考的;(2)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3)受违纪处分的;(4)未注册的。
4.新生奖学金按省内生源与省外生源分别评定。
省内生源各专业录取成绩的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省外生源录取成绩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三章评定、发放与管理第六条评定办法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十月评定一次;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经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3.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4.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学籍审查确认后组织开展。
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各项评比指标的自评和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其中,国家级加分项目,只认定盖有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党政机关印章的证明或证书,省级加分项目,只认定盖有省教育部厅、团省委等党政机关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其他各事业团体、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按照同级降档计分;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学工部、教务部、校团委、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等我校职能部门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党委公章、院分团委公章的证明或证书。
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二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奖学金评选管理制度
奖学金评选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奖学金是鼓励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进一步提升学术成果和综合素质。
为了确保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及科学高效,制定本《奖学金评选管理制度》。
二、申请条件1. 本科生须具有全日制学籍,研究生须具有在读学籍。
2. 学生应专业课程合格,无不及格、缺考及作弊等违纪行为。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
4. 学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学习态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奖学金类别1. 优秀学术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学术成绩优异的学生。
2. 学科竞赛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3.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4. 专项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备特定条件的学生,如贫困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学生等。
四、评选程序1. 公示申请时间: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
2. 申请材料准备:学生须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获奖证书、推荐信等。
3. 材料审核:由评选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 初步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学生表现进行初步评选,确定候选人。
5. 终审评选: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论文答辩,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6. 公示与颁奖:评选结果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颁发奖学金并通知相关学生。
五、评选标准1. 学术奖学金:以学术成绩为主要依据,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
2. 学科竞赛奖学金:以竞赛成绩为主要依据,包括参赛等级、获奖情况等。
3. 社会实践奖学金:以实践表现为主要依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影响力等。
4. 专项奖学金:根据具体条件制定相应评选标准。
六、监督与申诉1. 学生可以对评选结果进行申诉,申诉期限为公示期结束后的7天内。
2. 学生可向评选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评选委员会将重新评估申请材料和评选过程,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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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511i Ai F其中,Ai 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一)必修课程成绩∑∑===mi mi iiiYY XB B 1111111:)(其中,X 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 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nj j j Y X B B 12222002.0:)(其中,X 2j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 2j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 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 2):F 2=B 1+B 2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一)出版著作(C 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 出版著作评分(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 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2.社会工作评分(六)另10分(C6)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F1×10%+F2×(60%-75%)+F3×(15%—30%)第十八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