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扬州大学奖助学金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
扬州⼤学奖助学⾦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般来说,⼤学每年会给特定学⽣发放奖学⾦和助学⾦,各学校⾦额标准不同,下⾯是扬州⼤学奖学⾦和助学⾦的标准相关内容,来看⼀下详细信息。
扬州⼤学奖助学⾦设置序号名称设置范围⾦额(元/⼈)⼈数(⽐例)总额(万元)⼀奖学⾦82211122.621国家奖学⾦全校80009475.22国家励志奖学⾦全校50009344673优秀学⽣奖学⾦全校15005%6563458.77优秀学⽣奖学⾦全校100010%优秀学⽣奖学⾦全校50010%4单项奖学⾦全校20010%5朱敬⽂奖学⾦全校200046092.0 6朱敬⽂特别奖学⾦全校80004 3.27中国移动通信助困奖学⾦全校100050 5.08校友助困奖学⾦部分学院20005010.0 9孝廉奖学⾦部分学院150010 1.510温⽒奖学⾦部分学院300010 3.011三仪奖学⾦部分学院100010 1.012刘毓藻奖学⾦部分学院50050.25 13辉瑞奖学⾦部分学院400020.814“民友先锋化⼯”奖学⾦部分学院200020 4.015学习状元奖部分学院100090.9⼆助学⾦55641202.3 1国家助学⾦全校20004914982.8 2朱敬⽂助学⾦全校1500609.03承善助学⾦部分学院40040016.0 4三仪助学⾦部分学院40025 1.05亨利求艺助学⾦部分学院100015 1.56特别困难学⽣补助全校1757丁培合助学⾦部分学院1000 2.08扬州福彩11511⼯程全校1500 6.09扬州地税爱⼼助学⾦全校1000 3.010少数民族学⽣助学⾦全校1000 6.0三勤⼯助学基⾦全校230.0国家励志奖学⾦评定办法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以上),其它⽅⾯⾮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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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有可比性的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纳入成绩计算,二外、马列原著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生中期考核必须考核通过,不合格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非北大核心的外语类期刊有且不限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外国语言文学》(福建师范大学、《当代外国语言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外国语文》(四川外国语学院、《外语测试与教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日语学习与研究》、《韩国语教学与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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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比。
8 A21具体加分由学院认定,校级一等奖加2分,校级二等奖加1分,校级三等奖加0.5分;院级一等奖加1分,院级二等奖加0.5分,院级三等奖加0.25分,同一项赛事只计最高分。
9特别说明: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 ;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3不作为奖学金评定加分的刊物有且不限于:《科技信息》、《黑龙江科技信息》、《考试周刊》、《读与写》、《出国与就业》、《成功》、《青春岁月》、《青年与社会》、《科学导报》、《西江月》、《启迪与智慧》、《北方文学》、《青年文学家》等以版面费为盈利目的的刊物。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档案不到校的除外)。
第二章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造假和科研不端行为;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二、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行为不端者;三、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者;四、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五、在各类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内容者;六、其他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第一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硕士研究生9000元/生的标准平均发放。
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其他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类别等级标准(元)比例博士一1800020%二1500060%三1200020%硕士一1200020%二800050%三60003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商学院研究生经费资助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培养费资助(奖助学金)与有关奖励办法《草稿》根据扬大…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本科生考研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对部分研究生提供培养经费资助。
由学院、学科和导师三方共同集资,资助研究生的全部或部分培养费,资助面不少于总录取数的20%”的规定,同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非公费生的资助与全体研究生的奖励相结合。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我院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资助或奖励经费数量:资助或奖励额=当年招生数量×20%×当年研究生人均培养费。
其中,相关经费的70%资助当年招收的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良的非公费研究生; 30%以奖励代替资助,奖励每届研究生(包括公费生和非公费生)综合考核前五名的学生。
第四条,经费来源:学院从创收经费中支付50%;每个硕士点学科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30%;当年招生的导师从导师业务费中支付20%。
第五条,资助额度:按照当年研究生培养费,对符合条件的非公费生全额资助。
第六条,奖励额度:一等奖1名,奖励3000元/人;二等奖2名,奖励2000元/人;三等奖2名,奖励1000元/人。
第七条,资助办法:第一年,平均资助每位非公费研究生1000元。
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公费研究生提出申请;组织调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学院当年应该资助的研究生数量,则按照学生的综合考核成绩进行排名,排名的办法参照综合奖的排名办法。
第八条,综合奖评定办法:1、研究生在考核学年的学习成绩占60%,科研业绩占30%,政治思想表现占5%,其它占5%。
2、学习成绩主要是指考核学年所选基础课、学位课、选修课的平均成绩。
3、科研业绩主要包括:(1)完成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科学研究基本要求的计10分。
(2)学生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情况,每申报一项校级项目计2分,立项项目计5分;每申报一项省级创新计划项目计3分,立项项目计10分。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8〕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8年9月10日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目的在于奖励学术成绩优秀和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设立,面向全国性选拔,奖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推荐的优秀研究生。
院系奖学金: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风品德及科研能力等条件评定,并根据学院奖学金资金情况进行发放。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校级科研项目参与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作为奖学金的评审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形式。
年度评定是针对全年研究生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学期评定是根据上学期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进行的评价和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申报奖学金的条件如下:1.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无不良学术记录和道德行为问题;3.学术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排名;4.具有独立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5.积极参与学术竞赛、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等活动;6.无相关学业、奖学金受罚等问题;7.其他评审要求。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是由各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入学成绩、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和学风品德等进行初步筛选。
终评是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委会负责评定,根据学院初评结果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学校为中介,由国家教育部发放。
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用于学业支持、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学术出版等方面。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总则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1、课程学习。
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
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附件2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修订)-1--2--3-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省级刊物最多计2篇。
A2社会工作各项之间不累计,仅计最高分项。
4)特别说明:本细则中“一票否决”项为取消博士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直荐上会”项为不受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各评审项目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试行)-5--6--7-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助学金、博士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一、研究生奖学金(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生每年。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
2018年名额为博士35名,硕士159名。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我校具有中国国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三)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名同学,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
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14名,每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
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83名;每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研究生助学金(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5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助学金朱敬文助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50名,金额为2000元。
同曦助学金:面向安徽籍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A级8000元/年、B级4000元/年、C级2000元/年。
总计15万元/年。
(三)博士学校助学金博士学校助学金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四)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奖学金的评定范围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选额度、等级和奖金额由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获奖名额和奖金额,根据类别、专业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1、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2、被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现象的;3、奖学金评定当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4、其他被认定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综合成绩(包括文化成绩、科研成果、司法考试以及德育与素质拓展)为标准。
评定分为两个学年(法律硕士【法学】仅有一学年),第一学年中,文化成绩占50%,司法考试情况占3%,科研成果占37%,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二学年中,文化成绩占30%,司法考试情况占6%,科研成果占54%,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五条文化成绩=【∑每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学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一学年加3分,第二学年加6分。
第七条科研成果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计分:1、科研论文:经学院核定公开发表在CSSCI核心期刊的,12分/篇;发表在北图核心期刊的,6分/篇;发表在省级期刊的,1.5分/篇。
每学年省级期刊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分。
凡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被编入论文集方可计分:国际级会议计2分,国家级会议计1.5分,省级会议计1分,市级会议计0.5分。
学术论文如果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则按标准加分;如是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则按标准的一半执行。
2、科研著作专著按0.8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5分),译著按0.6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编著按0.4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
3、科研项目获得省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8分/项(省立项校资助加6分/项);获得市(校)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4分/项;获得校大学生创新基金立项者,加2分/项。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激励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深入研究,树立研究生的学术榜样,我校特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
该办法是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旨在保证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完善奖学金的评定机制,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二、评定标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学术成就、发表论文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加的学术会议和获得的学术成就等。
该项评价要考虑到学术水平、影响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等因素。
发表论文的重要性、论文的引用次数、会议报告的影响等都是评定的重要指标。
2. 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评价时主要考察学术交流的频率、参与程度以及主动申请参加学术报告的情况等。
3. 综合素质:包括综合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该项评价要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学术操守等因素。
研究生在科研能力上的突出表现以及在学术操守上的表现将被高度重视。
三、评定程序1. 申请:研究生需在规定的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格需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介绍。
2. 审查:评定工作组根据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其中包括对学术成果的审查、论文的质量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中,评定工作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研究生进行面试。
3. 投票:评定工作组成员针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投票。
投票环节主要考虑申请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影响力、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投票机制要求评定工作组成员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公正评价,并保持评定结果的公平性。
4. 公示: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研究生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评定工作组将对提出异议的研究生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投票。
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江苏省教委教财[1996]52号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
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
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1、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它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2、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4〕23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4年8月28日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
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
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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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江苏省教委教财[1996]52号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
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
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
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1、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它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2、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
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
在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由班级或本人持研究生证向学校财务处领取。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通知财务处扣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处分者,自决定处分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从普通奖学金中扣除30元,持续3个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持续半年;
(2)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停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有关政策规定
1、校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确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专款划拨给研究生处。
按本办法执行后盈余的经费,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报酬,奖励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不得挪作它用。
2、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发生活费的研究生,按合同(协议)执行。
3、对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三、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选对象与条件
统招入学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在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学风正派、品德优良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健康。
3、硕士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可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可参加二等奖学金评定。
4、博士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能力较强,在本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创新,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同等条件下,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突出者,可优先评奖。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奖学金: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者;本人不抓紧论文工作,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在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者、不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等等。
(二)获奖比例与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5%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的指标按实际参加评定人数的10%进行评定,奖金为每人400元。
如一等奖指标缺额,其指标可归入二等奖指标中评定。
(三)评定方法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按照择优评定、宁缺毋滥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送学生处备案。
2.各学院要组织研究生学习有关评定办法、细则,使学生明确奖学金评定的目的和意义。
申请奖学金者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各学院评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评定、宁缺毋滥。
按学生处下达的指标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张榜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将《申请表》与《扬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报送学生
处。
3.一等奖学金的名单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4.获奖学金名单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评定时间与发放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
评定后由学生生处负责发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