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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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现在,随着外科技术的进步,保存方法的改进,高速交通的发达,移植中心的建立,特别是新的副作用少、效力强大的免疫抑制剂的应用,器官移植的疗效广为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进行器官移植来延长生命。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器官的来源。器官移植由于供体器官来源短缺,器官难以长期保存,各种并发症难以预防,抑制免疫问题复杂,手术难度大等障碍,使得约有1/3心脏病人,1/4肺病患者因供体器官短缺而死亡,因此,解决供体器官来源问题已成为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首要社会和伦理问题。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人体活器官是最佳的供体器官,而人体器官供体来源主要是以尸体为主,还有胎儿器官和活体器官。器官可以来自活体,也可来自尸体。但从活体上摘取单个器官无疑等于杀死或杀伤一个人去救另一个人,这必将被视为违法的行为,也是伦理原则所不容的。

二、器官的摘取时机问题。摘取的器官当然越新鲜,质量越高。但摘取器官的时机与死亡的界定有直接关系,所以器官移植又与死亡的伦理学问题有关。在我国,“脑死亡”概念还未被认定,法律不允许从心还跳着的“尸体”上摘取器官,使器官供体来源更加奇缺,质量也不高。

三、器官的分配问题。由于器官来源的奇缺,加之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众多,如何分配器官成为不得不重视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值得我们讨论。

四、异种器官移植问题。特别大脑移植,身份如何界定,究竟应以那一部分来界定人的身份。这些问题使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变得非常困难。

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维护了死者的尊严。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脑死亡的标准更科学,以其判定人的死亡可以避免假死者为真死,从而救护了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心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标准更具科学性。脑死亡后即使心跳,呼吸仍在继续,但这个人的意志,信念,知觉,意识等则已完全消失,那么,这个人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更准确体现人的本质特征,也更有利于维护作为人的尊严,更好地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2、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现代人工维持病人呼吸、循环功能的医学高技

术,可以使进入脑死亡状态的病人维持呼吸和心跳。但是,这是在维持一个毫无意义的“生命”,并且其代价超过了可以救治病人的数倍。其结果: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卫生资源,增加了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如果实施脑死亡的标准,在死者生前或死后家属能接受的情况下,那么当病人进入脑死亡状态,就可以宣布病人临床死亡而不再救治,哪怕是只有部分公众接受,也可以节约不少卫生资源或将卫生资源用于极需的普通患者。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死者家属的利益和维护死者的尊严,可见具有明显的伦理价值。

3、有利于器官移植。脑死亡的病人,心搏,呼吸,血压均存在,全身器官的功能还可维持一定时间,这是取得的器官是鲜活的,有极高的移植价值。因此,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必将解决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难题,无疑极大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更多器官终末期病人得到再生的机会。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关系

在中国,脑死亡还没有立法,也没有被公众完全接受,如何界定脑死亡,以及脑死亡之后实施器官移植也就成为医学界难题。在国人眼里,只要还有一口气,这人就“活”着。而中国人体器官的移植供给少,需求大,如果公众能在法律的引导下,提高意识,把脑死亡器官移植当做一件慈善事业来看待,会造福很多人。

如果要立法,应该是脑死亡立法应该在前,器官捐献和移植在后,客观上脑死亡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资源。对于脑死亡立法,首先,对于“脑死亡”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所以推行“脑死亡”标准是医学、社会进步的标志。其次,不能把推行“脑死亡”单纯地与器官移植相联系,这违背医学伦理原则。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人家“脑死亡”,这是违反伦理的。第三,“脑死亡”的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对医师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脑死亡”判定医师一般不能参与器官移植,避免利益冲突,这些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必须遵守的规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一定要严格分开,也就是说一个做脑死亡鉴定的医生,绝对不能参与与之有关的器官移植,否则很容易让人怀疑其动机和公正性。

的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有着千丝万缕的交织关系。器官移植需要对死亡进行界定,而脑死亡又没有成为公认的死亡判定标准。只有公众接受“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才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并最终指导器官移植。

【参考文献】:

1、吴素香主编.医学伦理学(第三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

2、谢志清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探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06

3、郑建中王洪奇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伦理与法律问题.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5.09

4、陈忠华脑死亡临床判定指南.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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