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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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承认脑死亡标准的科学性, 并不排斥或否定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判断的科学性和 意义。两者结合(双轨制),肯定脑死亡标准的首位性。
2.尊重生命和生命自主权,节省卫生资源。有助于 决定在什么时候不值得去无谓延续一个个体的植物生命。 (自主决定标准和器官、巨额费用)
3.有利于器官移植开展。解决部分器官来源问题。 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 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2-3周,一般在10天左右,都因血压难以药物维持、内环境严重紊 乱、肺部严重感染而心跳停止。)
②脑死亡后即使心脏仍在跳动,但这个人的意志, 信念态度、素质和知识等等完全消失。加拿大的一份法 定死亡定义确定:“一个人的整体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 停止时,称之为死亡。脑死亡,但有心跳和呼吸机能的 个体不再是人,而仅仅是一具尸体。” (克拉克、PVS)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一、背景
脑死亡=人的死亡? 心/肺死亡呢? 永久性植物状态是否等于死亡? 人体冷冻——死亡?
“脑-心死亡”/“心-脑死亡”。呼吸机(体外 循环)的应用单独提出了脑死亡概念。——心死 不再代表脑死;脑死心亦可不死。
1
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首次提出脑死亡概 念。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明确界定了脑死亡概念, 制定了人类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哈佛标准;
1
心脏的顽固自律性; 心脏骤停后可反复复苏性; 心脏功能的可人工替代性; 心脏损坏后可多次置换性—— 上述的四大特点使心脏彻底失去作为死亡判断标 准的权威性。 心脏停跳但脑尚未死亡即判定为死亡,应视为现 代医疗中最严重的医疗失误。
1
脑的功能统领性; 脑损坏后的不可恢复性; 全脑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脑/头的不可置换性。 以上四大特点决定了“脑死亡=死亡”。脑死亡 比心脏死亡更直接、更精确。(金标准)
(意识恢复率极低,重残状态)
区别:自主呼吸。
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个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已经 死亡。没有国家把它作为常规死亡判定标准。但可以 和脑死亡一样停止一切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
(放弃安慰性治疗、仪式性治疗)
1
植物(人)状态≠脑死亡 持续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永久性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1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
死人不纳锐
瑞典一位叫斯登堡的企业主因长时不交税 被法庭传讯。但他在法庭上却振振有词地援 引一条国家法令说:“死人是不纳税的,而 我的心脏停跳已一年了,我是借助于人工心 脏生活的,当然不在纳税人之列。”律师和 法庭对这一棘手案中进行了多次辩论,仍然 未能作出最后判决。
1
脑死亡与生命自主原则
对健康人而言,脑死亡立法并非人人有责; 对病人,脑死亡判断并非与每个患者有关; 对医生,并非所有医生都有权利判断脑死亡。
1
不可逆性昏迷的判定标准(哈佛标准)
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 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 3.反射缺失。如瞳孔固定、散大、眼球运动消失, 肌腱的伸展反射不能诱导等。 4.脑电波平坦。要求:①脑电图记录必须足够十分 钟:②试验重复必须达24小时以上;③有两种情况例 外:a.低温状态下。b.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使用。
一、先决条件:1.昏迷原因明确;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 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1.深昏迷;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3.无 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 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判定:1.脑电图呈静电息;2.经颅多普勒超声 无脑血流灌注现象;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 失。以上3项中至少一项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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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现代病理生理学证明:脑死亡是真 正不可逆的。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心-肺联合移植2-3小时的无心期);心肺功能的 人工维持不等于生命的继续存在(呼吸机)。
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标准。该标准 与作为人的生命本质特征的意识及物质基础统 一起来了。脑死亡必然导致自我意识的丧失、 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就是死亡。(PVS?)
1
脑死亡的误区来自百度文库
宣布脑死亡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将“安乐死”与“脑死亡”混为一谈;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 将“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混为一
谈。
1
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PVS)
昏迷1个月以上——植物状态; 昏迷3个月以上——持续植物状态; 持续植物状态一年以上——永久性植物状态。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 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1
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 全脑死亡=皮质死亡+脑干死亡 脑死亡:死亡临界点。点前判断就是诊断上
的错误。 “死而复生”是死亡判定上发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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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两大特征依据
①脑死亡是真正不可逆的,而且意味着各个器官不 久很快会出现不可逆死亡。比切调查了1662例脑电图平 坦24小时以上、确诊为脑死亡者无一例恢复;美国医学 会脑电图学会2560例的研究。(脑死后的心肺循环最多维持
(美阿州人体冷冻中心、Alcor生命延伸基金会600人、基辅市西伯 利亚维京战士、91年阿尔卑斯山5300年前男尸、冷冻胚胎)
1
中国成人脑死亡定义: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 脑功能丧失不可逆的状态,即死 亡。
摘自《中华医学杂志》2003年第3期,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
1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
全球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国家达90多个; 2004年4月中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
亡判定技术规范》出台。
脑死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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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脑死亡的标准及意义
哈佛标准认为: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 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哈佛标准是人类在死亡问题认识上的大 转化,传统的以心肺为中心的死亡概念转向 了以脑功能为中心的死亡概念。世界医学会 和不少国家目前都参照了这个标准,并且为 越来越多的医学和法学界人士所接受。
我国刑法实践死刑的枪决(注射)致死在后颈部 直接破坏脑干而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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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脑死亡必须观察12小时(全脑死); ②实行“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 ③可能存在的问题(10天 、 PVS); ④澄清:脑死亡主要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而
是改变医疗常规、促进急救医学发展。 ⑤立法 / 医学组织的认可(90多个国家)。
2.尊重生命和生命自主权,节省卫生资源。有助于 决定在什么时候不值得去无谓延续一个个体的植物生命。 (自主决定标准和器官、巨额费用)
3.有利于器官移植开展。解决部分器官来源问题。 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 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2-3周,一般在10天左右,都因血压难以药物维持、内环境严重紊 乱、肺部严重感染而心跳停止。)
②脑死亡后即使心脏仍在跳动,但这个人的意志, 信念态度、素质和知识等等完全消失。加拿大的一份法 定死亡定义确定:“一个人的整体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 停止时,称之为死亡。脑死亡,但有心跳和呼吸机能的 个体不再是人,而仅仅是一具尸体。” (克拉克、PVS)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
一、背景
脑死亡=人的死亡? 心/肺死亡呢? 永久性植物状态是否等于死亡? 人体冷冻——死亡?
“脑-心死亡”/“心-脑死亡”。呼吸机(体外 循环)的应用单独提出了脑死亡概念。——心死 不再代表脑死;脑死心亦可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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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首次提出脑死亡概 念。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明确界定了脑死亡概念, 制定了人类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哈佛标准;
1
心脏的顽固自律性; 心脏骤停后可反复复苏性; 心脏功能的可人工替代性; 心脏损坏后可多次置换性—— 上述的四大特点使心脏彻底失去作为死亡判断标 准的权威性。 心脏停跳但脑尚未死亡即判定为死亡,应视为现 代医疗中最严重的医疗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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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的功能统领性; 脑损坏后的不可恢复性; 全脑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脑/头的不可置换性。 以上四大特点决定了“脑死亡=死亡”。脑死亡 比心脏死亡更直接、更精确。(金标准)
(意识恢复率极低,重残状态)
区别:自主呼吸。
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个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已经 死亡。没有国家把它作为常规死亡判定标准。但可以 和脑死亡一样停止一切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
(放弃安慰性治疗、仪式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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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状态≠脑死亡 持续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永久性植物状态≈或=脑死亡
1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
死人不纳锐
瑞典一位叫斯登堡的企业主因长时不交税 被法庭传讯。但他在法庭上却振振有词地援 引一条国家法令说:“死人是不纳税的,而 我的心脏停跳已一年了,我是借助于人工心 脏生活的,当然不在纳税人之列。”律师和 法庭对这一棘手案中进行了多次辩论,仍然 未能作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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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生命自主原则
对健康人而言,脑死亡立法并非人人有责; 对病人,脑死亡判断并非与每个患者有关; 对医生,并非所有医生都有权利判断脑死亡。
1
不可逆性昏迷的判定标准(哈佛标准)
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 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 3.反射缺失。如瞳孔固定、散大、眼球运动消失, 肌腱的伸展反射不能诱导等。 4.脑电波平坦。要求:①脑电图记录必须足够十分 钟:②试验重复必须达24小时以上;③有两种情况例 外:a.低温状态下。b.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使用。
一、先决条件:1.昏迷原因明确;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 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1.深昏迷;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3.无 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 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判定:1.脑电图呈静电息;2.经颅多普勒超声 无脑血流灌注现象;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 失。以上3项中至少一项阳性。
1
同样,现代病理生理学证明:脑死亡是真 正不可逆的。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心-肺联合移植2-3小时的无心期);心肺功能的 人工维持不等于生命的继续存在(呼吸机)。
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标准。该标准 与作为人的生命本质特征的意识及物质基础统 一起来了。脑死亡必然导致自我意识的丧失、 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就是死亡。(P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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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误区来自百度文库
宣布脑死亡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将“安乐死”与“脑死亡”混为一谈;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 将“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混为一
谈。
1
脑死亡与永久植物状态(PVS)
昏迷1个月以上——植物状态; 昏迷3个月以上——持续植物状态; 持续植物状态一年以上——永久性植物状态。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 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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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 全脑死亡=皮质死亡+脑干死亡 脑死亡:死亡临界点。点前判断就是诊断上
的错误。 “死而复生”是死亡判定上发生的错误。
1
脑死亡两大特征依据
①脑死亡是真正不可逆的,而且意味着各个器官不 久很快会出现不可逆死亡。比切调查了1662例脑电图平 坦24小时以上、确诊为脑死亡者无一例恢复;美国医学 会脑电图学会2560例的研究。(脑死后的心肺循环最多维持
(美阿州人体冷冻中心、Alcor生命延伸基金会600人、基辅市西伯 利亚维京战士、91年阿尔卑斯山5300年前男尸、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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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人脑死亡定义: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 脑功能丧失不可逆的状态,即死 亡。
摘自《中华医学杂志》2003年第3期,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
1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
全球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国家达90多个; 2004年4月中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
亡判定技术规范》出台。
脑死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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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脑死亡的标准及意义
哈佛标准认为: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 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哈佛标准是人类在死亡问题认识上的大 转化,传统的以心肺为中心的死亡概念转向 了以脑功能为中心的死亡概念。世界医学会 和不少国家目前都参照了这个标准,并且为 越来越多的医学和法学界人士所接受。
我国刑法实践死刑的枪决(注射)致死在后颈部 直接破坏脑干而致死亡。
1
①脑死亡必须观察12小时(全脑死); ②实行“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 ③可能存在的问题(10天 、 PVS); ④澄清:脑死亡主要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而
是改变医疗常规、促进急救医学发展。 ⑤立法 / 医学组织的认可(90多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