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石政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电信条例2022版2022最新电信管理条例
电信条例2022版2022最新电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二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7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86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申诉29806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其中,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3.0%,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8%,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4.2%.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55609件,环比上升22.1%,其中95/96号码骚扰电话被举报投诉量涨幅明显,环比上升72.9%,股票证券类被举报投诉量居首位;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共计166025件,环比上升90.4%,其中移动转售企业手机号码垃圾短信被举报投诉74220件,环比上升461.9%.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上述举报投诉号码进行核查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56640件次,同比下降55.93%,环比下降30.50%.通过行业自律,12321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应用商店对存在问题的244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工信部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工信部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冀工信软件函〔2023〕523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工信部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冀工信软件函〔2023〕5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促进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工信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319号,见附件1),启动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围绕新技术类、工厂类、载体类、园区类、网络类、平台类、安全类7大类27个具体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见《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内容》(附件2)。
二、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一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二是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三是革命老区的项目;四是在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军民融合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石家庄市(全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石家庄市(全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序言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
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第一节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现状 (1)第二节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一、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现状统计 (3)二、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现状统计 (3)三、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占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比重统计 (3)四、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同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一、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现状统计 (7)二、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三、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占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四、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同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石家庄市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现状统计表 (1)表2: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4: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占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比重统计表 (3)表5: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表 (4)表6: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表7: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石家庄市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同全国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2: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占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比重统计表 (7)表13: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表 (8)表14: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石家庄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同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个人】郭颖【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华理张佩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颖【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工信部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行业稳步发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96亿户,其中,光纤接入(FTTH/O)用户3.48亿户,宽带用户持续向高速率迁移,1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用户总数2.43亿户,占比达61.4%。
移动宽带用户12.9亿户,占比达83.7%,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1.5亿户。
全国行政村通光纤比例达到96%,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超过94%,已提前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贫困村的目标。
(二)网络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保持稳定。
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重大活动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四川、甘肃、安徽、广东、陕西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1.7万人次、抢修车辆7.9万台次、油机12.7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9.6万站次、光缆8250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取得成效。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6]35号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网络等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指导电信业更好地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证电信网络(含互联网)等级保护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维护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作为基础信息平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日益重要。
因此,需要对电信网络实施等级保护,以进一步提高电信网络的整体安全性。
二、电信网络由各种设备、线路和相应的支撑、管理子系统组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电信网络采取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分开实施技术保护的方式不现实,也可能会直接影响整个电信网络的运行。
此外,电信网络具有全称全网的特点,落实保护措施必须要对整个网络统筹监顾。
因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电信网络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电信网络的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单位要做好向有关部门的解释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结束——。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郭颖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个人】郭颖【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华理张佩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颖【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郭颖就涉案手机号码问题多次投诉举报,河北信管局收到郭颖此次投诉后,向河北电信下发《督办事项通知单》,责令河北电信整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石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三章数据归集与传输安全第四章数据存储安全第五章数据处理安全第六章数据共享安全第七章数据销毁安全第八章附则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加快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不在本管理规定范围内,按照国家、河北省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务数据共享安全要求包括基本安全要求,以及数据归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共享和数据销毁等流程环节安全要求。
各参与方应根据自身角色和责任遵照执行。
第四条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采取主动防御、综合防范方针,坚持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促进应用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14号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14号2002年5月16日)河北省电信公司:你公司《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河北省电信经[2002]324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专线接入宽带IP城域网收费标准为:二、终端方式接入宽带IP城域网(FTTX+LAN方式)收费标准为:三、XDSL方式接入因特网收费标准为:(一)一次性连接费(包含开户费、安装调测费,不含用户端设备费):住宅用户400元,非住宅用户1000元。
(二)XDSL网络使用费:1、虚拟拨号方式(1)住宅用户本批复自2002年5月21日起执行。
一、专线接入宽带IP城域网收费标准为:注:1、专线方式是指用户通过光纤、综合布线系统或其他传输线路将内部网络以端口独享方式接入邻近的宽带IP城域网节点。
2、连接费包含开户费、安装调测费,不含用户端设备费。
3、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可在上述资费标准20%幅度内向下浮动,在承德、张家口、衡水、邢台四市可向下浮动40%。
二、终端方式接入宽带IP城域网(FTTX+LAN方式)收费标准为:注:1、终端方式是指对最终用户有经营、管理及控制功能的接入方式。
2、对于不能对终端用户进行经营管理的商住楼宇,按专线接入方式的收费标准执行。
3、连接费包含开户费、安装调测费,不含用户端设备费,用户自备网卡/网络适配器。
4、上述资费可上下浮动20%。
(1)住宅用户按月付费方式、预付费方式元/小时过部分3元/小时。
石家庄电信宽带最新资费
石家庄电信宽带套餐
所属省份河北所属地市石家庄市
付费方式预付费关联产品宽带
产品特点卓越品质,实惠价格
套餐介绍 1、下行速率:8M;10M 2、上网时长:不限时;
下图是电信的套餐
三、特别说明:
1、全国接听免费、赠送:来电显示+189邮箱(2G)+30小时wifi上网时长;
2、 1999元档,e9-129元套餐,用户需多预存50元话费即可加装1部手机(共三部),功能费5元/部/月(月初从话费中扣除);
3、套餐内手机之间本地互打免费,共享通话时长;
4、用户需多预存50元话费并自己负担199元购买无线座机一部(非话费),功能费5元/月(月初从话费中扣除),座机与手机之间套餐内共享时长,本地互打免费;
5、套餐执行上下半月制,上半月入网全量扣除套餐费、用户可用全部套餐内容;下半月入网半量扣费,仍享受全量套餐内容(全量包括通话时长和上网流量);
6、如果客户需要更高端型号手机的,可补手机差价,以《手机价格表》为准;
7、办理后购智能机用户号码赠送500M 流量,赠送3 个月,非智能机或不购机不赠送;
8、 FTTH 宽带终端按现行政策客户需额外预交160 元。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石发改运行〔2019〕403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为缓解高峰时段电力供应紧张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发改委会同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制定了《石家庄市2019年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29日石家庄市2019年有序用电实施方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9年有序用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9〕524号),预计2019年河北南网调度口径最大负荷需求为4200万千瓦。
统筹考虑网内发电机组投产、检修和外购电计划,夏季用电高峰时期,河北南网电力供需形势紧张,预计最大缺口为400万千瓦,下达我市最大调控指标136万千瓦。
为缓解高峰时段电力供应紧张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在用电负荷高峰情况下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重要用户正常用电,保障用电企业有序生产,将季节性、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有序用电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节控并举”的原则开展。
(二)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重点用电需求放在有序用电工作的首位,常态管理、动态调整,合理安排有序用电措施,减少限电影响。
(三)按照“四定”原则(定企业、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将有序用电方案落实到户,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有序用电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省电信业务资费套餐清理活动的展开,电信业务资费套餐不断得到规范。
但仍然存在着套餐数量偏多,套餐资费计算相对复杂,以及在资费宣传过程中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电信企业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有利措施,完善电信业务资费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售电信资费套餐(含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必须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在取得集团公司书面意见后到我局和省物价局履行相关程序。
在实际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报备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增加收费项目等。
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详见附件二),认真梳理本企业推出的各项资费套餐(含集团客户资费),对目前尚未报备但已在执行的相关资费套餐,抓紧自查整改。
三、各增值电信企业(含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资费备案手续。
业务名称、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提交变更备案材料。
四、为保障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持电信业务资费水平相对稳定,基础和增值电信企业资费备案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1至5日(节假日短期促销除外)。
五、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电信业务资费备案表》(详见附件一)格式,一式三份规范填写报备内容并加盖公章(可以地市为单位明确备案价格)。
六、各电信企业应在营业厅、网站、广告宣传以及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上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履行资费备案的情况。
对已违规发展的用户,在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各电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得借机涨价。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行河北省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系统试运行试验的通知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行河北省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系统试运行试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行河北省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系统试运行试验的通知中国电信河北公司,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省内各增值电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信资费备案程序,缩短资费备案时间,提高工作实效及电信资费透明度,根据《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27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备案程序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研发了“河北省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系统”。
该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结合电信资费备案的工作流程,加强了电信企业与通信管理局之间的沟通,大大提高了企业资费备案时效性、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9月16日,我局组织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增值企业代表,召开了全省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平台演示、培训专题会议。
会上,演示、讲解了电信资费备案在线管理系统的原理、备案工作流程等内容。
为更好地检测该系统的功能和运行状况,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试运行应用试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试用期间,对电信资费备案工作以使用系统为主,原有模式为辅,两种模式并行。
二、我局将根据各公司明确的系统使用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授权(原则上基础企业每公司三人,增值企业每公司两人),同时为每人核配单一帐号。
三、系统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密码,严格按照我局的授权和职责分工进行操作,并对操作过程和结果负责。
登录系统完成工作后,应及时删除密码,防止未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四、各公司如遇系统使用人员、联系电话、短信接收、邮箱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书面报告我局,以便及时修改系统的基础数据。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省工信厅会同省通管局将面向省内工业互联网企业、电信和互联网企业、车联网企业等行业企业遴选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互联网企业、电信和互联网企业、车联网企业等行业企业,其中工业互联网企业包括联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云服务提供商等;车联网企业包括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其他行业企业包括医疗卫生、金融、能源、教育、交通、住建、文旅等行业企业。
二、试点内容按照《通知》要求,试点企业自愿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1,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名单以外的保险服务机构),围绕重点场景和关键系统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探索形成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网络安全保险核保、承保、理赔等业务模式和解决方案,利用网络安全保险提升网络安全风险应对水平,降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强化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三、申报流程试点申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市工信局、通信办要做好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申报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对企业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省工信厅,并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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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保障电信安全畅通,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保护电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石家庄市电信局、县(市)、矿区邮电局是本辖区电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信事业应当纳入石家庄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电信建设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回忆国家公用电信网技术进步,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电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在公用电信网覆盖范围内,除部队、附近路和个别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应利用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施,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电信管线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建配套范围,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预决算。
电信主管部门应参加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楼房,建设单位应按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案,在楼内配置电话暗线系统,但用于解困的住宅楼除外。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应当按照电信规划统筹安排电信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电信线路经过耕地、道路和建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借故阻挠。
如损坏青苗、树木、道路和建筑物,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承担电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庆的资质等级,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电信工程。
第三章安全与保障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尖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使电信设施遭受损坏时,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改电信线路、电杆及其他电信设施,因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迁改单位应征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在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具有腐蚀性的产品和排放腐蚀性废液、废渣、废气的企业及具有干优性的电气设施时,必须征得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在微波通道范围内,规划部门应按照电信技术规范要求控制新建建筑物高度,不得阻挡或影响电波正常传输。
第十七条电信和电力部门应按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建设电信线路与高压输电线路。
新建线路与原有线路需并行或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应征得原线路使用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净空控制范围的规定。
第十八条为抢修和处理电信重大阻断事故,电信主管部门可先采取持之以挖掘道路等紧急措施,并同时通知公安、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地上电信管线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之间的距离。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电信管线安全时,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三日内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树木所有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执行任务的通信专用车辆,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在禁行路线通行、禁停地段停靠,经过桥梁、道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部门应准予优行通过。
第二十一条通信业务专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时,公安部门在作出勘验记录后应先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通信阻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费用,赔偿因通信阻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电信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对电信市场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本辖区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电信主管部门统一经营下列业务:(一)电报、电话、900兆赫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和国际通信;(二)电话号码簿的编印发行;(三)专用电信业务的有价证券、卡片的印制、发行和销售;(四)国家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的其它电信业务。
第二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春它单位或个人代办经营下列业务:(一)公用电话(含移动公用电话)服务;(二)公用传真服务;(三)国家规定可以委托的其它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六条持有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无线电寻呼;(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三)450兆赫无线移动通信;(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它电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持有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批准文件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可以申报经营下列业务:(一)电话信息服务;(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三)电子信箱;(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可视图文;(六)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它电信业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能信业务的,应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经营业务申请、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电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河北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市电信局办理登记、审批中继线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条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材料送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由市电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河北省邮电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生产进入公用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必须持有邮电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销售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必须持有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核发的《准销证》。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办理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时间,安装使用电话自动计费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对拨打公安报警、消防报警、障碍申告、医疗急救和人工长途挂号的,经营者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停办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二)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三)擅自提高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业务宣传;(五)限制或强迫客户使用某种业务、购买电信设备;(六)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和冒用《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准销证》、《进网许可证》及进网标志;(七)其他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二)盗打有线电话、盗用他人电话帐号;(三)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四)不按规定缴纳资费;(五)擅自在电话机线路上加装无绳电话、用户交换机、有/无线转换器、传真机和其它附属设备;(六)利用本单位的专用电信网或用户交换机出租中继设备、线路和有偿装设电话;(七)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开办其他电信业务或将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改做他用;(八)擅自将个人住宅电话改为经营性或者办公电话;(九)非电信主管部门使用专用电信标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停办理某项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客户。
电信设备扩容改造需要中断能信或变更客户电话号码时,应提前十日通知客户。
第三十六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设置客户意见簿,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制定受理制度。
在接到客户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处理情况答复客户。
第三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为已缴电话初装费的客户安装开通电话。
历机线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安装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客户自交费之日至电话安装开通时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
第三十八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为申请迁移电话的客户安装开通电话。
因机线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迁移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得率返还客户自交费之日至迁移电话安装开通时工料费的利息。
第三十九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三日内为证件齐备,申请办理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改名、过户的客户办妥手续。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逾期不予办理又不说明原因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
第四十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接到客户电话障碍申告后,对属于客户线路故障的,应在二日内予以修复;属于电缆、光缆故障的,应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因自然灾害或线路重大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因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原因未按期修复造成客户不能通话达七日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超过三个月不能恢复通话,客户要求撤机的,按邮电部有关规定退还电话初装费。
第四十一条因欠费而被停机的客户在补缴欠费后,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恢复通话;因线路重大故障不能按期开通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逾期未开通又不说明原因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超过三个月不能恢复通话,客户要求撤机的,按邮电部有关规定退还电话初装费。
第四十二条通信业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电信业务;(二)隐匿、毁弃电报,窃听或盗用客户电话;(三)擅自向他人提供客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刁难客户,索要钱物;(五)对申告举报的客户进行打击报复;(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在接到电信主管部门限期补建通知后不予补建的,处以补建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中断其中继线,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通信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经三十二条规定,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委托代办协议。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电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通信设备,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从发出催缴通知第十一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资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缴的,可暂停对其服务;逾期六个月不缴的,可拆机终止对其服务,并追缴所欠资费;(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拆除,并根据使用限追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