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2001年1月5日发布施行)
中国电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90219
中国电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2019版)目录1总则 (4)1.1依据和适用范围 (4)1.2投诉的定义 (4)1.3投诉的分类 (4)2组织与职责划分 (5)2.1集团公司各部门职责 (5)2.1.1集团客户服务部职责 (6)2.1.2集团级投诉处理相关的运营中心 (6)2.1.3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7)2.2专业公司、产品基地职责 (8)2.3各省分公司职责 (9)2.3.1客户服务部 (9)2.3.2省级投诉处理中心 (10)2.3.3省级10000号等渠道触点 (10)2.3.4省公司相关部门 (11)2.4岗位设置及任职要求 (11)2.5协同处理机制 (12)3投诉预防 (12)4投诉受理 (13)5投诉处理 (13)5.1投诉处理的原则 (13)5.2投诉处理时限要求 (15)5.3投诉处理的查证要求 (16)5.4投诉处理回单要求 (17)6投诉退费及服务补偿 (18)6.1退费补偿原则 (18)6.2退费补偿处理要求 (19)6.2.1企业有瑕疵的投诉退费补偿处理 (19)6.2.2企业责任不清的处理 (19)6.2.3企业无责的退费处理 (20)7投诉回复 (20)8服务评价(回访) (21)9投诉处理能力前置 (21)10投诉处理透明服务 (22)11投诉数据管理 (23)11.1投诉记录要求 (23)11.2投诉数据质量要求 (23)11.3投诉数据保存要求 (24)11.4投诉数据保护要求 (24)11.5投诉数据两级归集要求 (25)12投诉分析要求 (26)13投诉监控及升级调度 (26)13.1异常工单监控 (26)13.2重大风险监控 (27)13.3投诉业务运营监控 (28)14投诉支撑系统能力建设 (28)15投诉监督 (29)16附则 (30)附件1:预警升级调度机制 (31)一、异常工单的定义及调度机制 (31)二、重大风险预警升级调度机制 (32)附件2:中国电信投诉运营监督指标 (34)1总则1.1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国电信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电信用户申述处置暂行方法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
电信誉户申述处置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誉户申述处置暂行方法》,己经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惜电信誉户的合法权益,标准用户申述处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处置用户在同意电信效劳的进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电信治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
本方法所称申述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誉户申述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誉户申述受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申述人,是指在利用电信业务、同意电信效劳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述受理机构提出申述的电信誉户。
本方法所称被申述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誉户申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国电信誉户申述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方法开展全国电信誉户申述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设立电信誉户申述受理机构。
电信誉户申述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方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誉户申述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述处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那么。
第六条申述受理机构对电信誉户申述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能够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申述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述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治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答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置结果不中意或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回答的,能够向申述受理机构提出申述。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1 / 1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3.03
【实施日期】200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电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已于2000年元月18日正式公布联系方式,对外开展工作。
申诉中心主要受理用户对电信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企业在接到投诉后迟迟不予答复的用户申诉。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有关。
电信公司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电信公司用户投诉处理制度1. 背景电信公司用户投诉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提高用户满意度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流程。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电信公司能够有效地处理用户投诉,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维护良好的用户关系。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信公司的用户投诉。
4. 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拨打电信公司客服热线,通过电话向客服人员提出投诉。
- 在线平台:用户可以在电信公司官方网站或手机APP上提交投诉表单。
- 书面信函:用户可以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寄送至电信公司相关部门。
5. 投诉处理流程5.1 投诉受理电信公司接到用户投诉后,应立即进行受理,并记录投诉内容、时间和联系方式。
5.2 调查核实电信公司将对用户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了解投诉的准确情况。
5.3 处理结果通知电信公司将及时向用户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方案和原因。
5.4 不满意处理投诉若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或要求复核。
6. 投诉保密电信公司将对用户的投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严禁将投诉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方。
7. 效果评估电信公司将定期评估投诉处理制度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改进。
8. 法律约束本制度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新以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以上是电信公司用户投诉处理制度的文档内容。
希望该制度能够帮助电信公司提高用户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5、争议双方有一方对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判定意见不服从的,视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争端。
订制记录指用户事先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请求确认、用户最终确认过程信息交互的具体内容,包括发送、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接入代码等。
(三)点播类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下述情形事实存在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责任:即时点播类信息业务无资费提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用户点播按条计费的同一内容信息,故意多发或因传输容量原因分割成多条发送多收取信息费。
一、用户申诉受理和处理的原则
(一)用户申诉的受理
1、用户申诉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条件。
申诉人应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申诉,并且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申诉请求理由充分。
2、用户已先行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妥善处理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再受理,并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反馈与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共同核查的报告,包括双方认可(盖章)的核查处理情况及证明材料,还应包含用户申诉所涉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全称、经营许可证号、业务接入代码和用户申诉所涉业务名称等内容。
3、经核查,确属由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背《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合作管理不善、信息服务提供商违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应核定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按规定和承诺赔偿用户损失,并向用户赔礼道歉。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1•【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2001年1月11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流程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流程
一、用户申诉提交
1.客户服务热线
(1)拨打客服电话
(2)描述问题并提出申诉
2.在线申诉
(1)登录官方网站
(2)填写在线申诉表格
二、申诉受理
1.客服人员接听
(1)记录用户问题
(2)分配申诉编号
2.系统自动受理
(1)系统生成申诉记录
(2)发送确认信息
三、问题核实
1.客服人员回访
(1)与用户核实问题
(2)收集相关证据
2.技术人员处理
(1)检查系统记录(2)分析问题原因
四、处理结果通知
1.客服回复
(1)反馈处理结果(2)解释处理原因
2.短信通知
(1)发送处理结果短信(2)提供进一步帮助
五、不满意申诉
1.申诉上级部门
(1)提交上级申诉(2)等待上级部门处理2.申诉监管部门
(1)联系电信监管部门(2)提交申诉材料。
电信用户申诉制度
电信用户申诉制度1. 简介- 电信用户申诉制度为保护用户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 用户可通过该制度提出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投诉和申诉。
2. 申诉程序- 用户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写信:将申诉事项写成信件并寄送至相关部门。
- 拨打指定的申诉电话进行申诉。
- 在线申诉:通过指定的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在线申诉。
3. 申诉事项- 电信服务质量:如网络连接不稳定、服务中断等问题。
- 费用争议:如交费错误、不明确的费用等问题。
- 违约行为:如未履行合同、未提供承诺的服务等问题。
- 不当销售行为:如欺骗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等问题。
4. 申诉处理- 申诉部门将根据用户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申诉内容进行调查。
- 申诉部门会与用户和电信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解决申诉事项。
- 根据情况,申诉部门可能会建议电信服务提供商退还费用、重新提供服务、采取纠正措施等。
- 申诉部门会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5. 监督机制- 电信监管机构将对申诉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申诉处理过程公正和透明。
- 用户可向电信监管机构投诉申诉部门的不当行为。
6. 用户权益保护- 电信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将得到保护,不会被滥用或泄露。
- 用户在申诉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对待或处罚。
7. 结论- 电信用户申诉制度旨在保护用户的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 用户可通过申诉制度表达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不满和要求。
- 申诉部门将积极处理申诉事项,并保证公正、透明的处理过程。
参考资料:- 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范例提供的字数要求进行简洁编写,具体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更加详尽和完整。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5日颁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介,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地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电信【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9.14【实施日期】2006.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2006年9月14日)自2005年以来,信息服务中收费欠透明、诱骗宣传误导消费及订制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用户申诉逐渐增多。
为促进信息服务市场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信息服务业务相关用户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
一、用户申诉受理和处理的原则(一)用户申诉的受理1、用户申诉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条件。
申诉人应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申诉,并且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申诉请求理由充分。
2、用户已先行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妥善处理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再受理,并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3、用户所申诉事项为两年之前收取的费用,或距用户主动取消订制关系超过5个月,且以后均再未产生过收费的,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二)用户申诉的处理1、用户申诉反映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核查用户申诉的问题是否存在。
2、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颁布时间:2016-05-26实施时间:201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今年第三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一、基本情况今年第三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903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63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102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18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48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2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121件,占受理申诉量的6.36%;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在正式立案的121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40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9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54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6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在正式立案的121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1、申诉乱收费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7%;2、申诉资费争议的38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31.4%;3、申诉服务质量的6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0.4%;4、申诉通信质量的20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6.5%;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截止到2001年10月底,在正式立案的121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117件,占立案总数的96.7%。
附表:1、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2、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3、申诉分类统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申诉方式│电话│信函│电子│传真│来访│合计││月│││邮件│││(件)││份│││││││├────────┼─────┼─────┼─────┼─────┼─────┼──────┤│7月│472│39│10│19││540│├────────┼─────┼─────┼─────┼─────┼─────┼──────┤│8月│546│20│62│12│2│642│├────────┼─────┼─────┼─────┼─────┼─────┼──────┤│9月│615│43│46│17││721│├────────┼─────┼─────┼─────┼─────┼─────┼──────┤│合计(件)│1633│102│118│48│2│1903│└────────┴─────┴─────┴─────┴─────┴─────┴──────┘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经营者│被申诉的│被申诉量│2001年9月底││名称│电信业务│(件)│用户数(万户)│├─────────────┼────────┼──────┼──────────┤│中国电信│固定电话│29│17212.0││├────────┼──────┼──────────┤││因特网│10│1174.5(注册)││├────────┼──────┼──────────┤││电话卡│1│--│├─────────────┼────────┼──────┼──────────┤│中国联通│固定电话│1│14.97││├────────┼──────┼──────────┤││GSM移动电话│15│3510.8││├────────┼──────┼──────────┤││无线寻呼│3│4206.7│├─────────────┼────────┼──────┼──────────┤│中国移动│GSM移动电话│54│9580.2│├─────────────┼────────┼──────┼──────────┤│吉通公司│IP电话│2│—│├─────────────┼────────┼──────┼──────────┤│其它│—│6│—│├─────────────┼────────┼──────┼──────────┤│总计│—│121│—│└─────────────┴────────┴──────┴──────────┘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3.03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电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已于2000年元月18日正式公布联系方式,对外开展工作。
申诉中心主要受理用户对电信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企业在接到投诉后迟迟不予答复的用户申诉。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有关电信服务问题的用户申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对电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到电信企业进行投诉时,各电信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及时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把用户的投诉消化在企业内部。
尽可能不使用户投诉升级到申诉中心来。
二、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申诉中心的工作,认真对待申诉中心转去的每件用户申诉。
原则上,在收到申诉中心转去的用户申诉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回复中要求列明电信企业对用户申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企业的省级分公司或总部的处理意见及用户是否满意的结论,避免直接将基层单位的复函转发了事的现象。
三、申诉中心将对收到的用户申诉情况,按不同的电信企业、不同的申诉内
容以及处理及时率等,分类整理。
每季度向各企业通报一次,条件成熟后,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2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2号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5.30
【实施日期】200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01年第2号2001年5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一季度"信息产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受理的用户申诉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申诉中心共受理用户申诉1462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29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65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42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60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2件(详见附表一)。
申诉中心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146件,占申诉总量的9.95%;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在申诉中心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81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3件(其中包括原国信寻呼有限责
任公司被申诉2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5件,其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7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内容在申诉中心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
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
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新通发[2008]1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5.22【实施日期】2008.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通发[2008]10号)各电信运营企业:为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我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我局在充分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并经5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我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归属新疆境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业务终端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其所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向新疆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下称受理中心)提起的申诉。
这里所称电信业务终端用户是指电信业务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电信用户)。
第三条受理中心在新疆通信管理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区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申诉处理以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诉处理的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外发布的服务标准;(三)电信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服务质量的对外公开承诺;(五)民事商业活动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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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己经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 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四)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申诉采用书面形式。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转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受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摘要、申诉受理机构对申诉处理的要求等。
第十六条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结案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必要时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诉案件转呈同级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调解
第十九条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视为结案。
第二十一条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调查
第二十二条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申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经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被申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用户申诉的工作量从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话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