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S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圉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U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LI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圉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定义3. 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口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4. 1标准分级4.1.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 1.2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4. 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 1 . 1和4. 1 . 2的规定。
4. 1. 5 GB3838中I、1[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 2标准值4. 2. 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的规定
建设 包括改 扩建 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 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 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标准Leabharlann 附录 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 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执行 兵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磷肥工业执行 磷肥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 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
染物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年 月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代替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 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物排放标准
船舶执行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执行 船
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
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执行 合成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称:标准编GB 8978-1996号:批准日1996-10-04期:实施日1998-01-01期:所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准:代替情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况: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35 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 月1 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 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一、引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排放限值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mg/L。
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0mg/L。
3. NH3-N(氨氮):不得超过10mg/L。
4. TP(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TN(总氮):不得超过15mg/L。
6. SS(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7. pH值:应在6-9之间。
8. 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监测与检测要求1. 污水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水的监测与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2. 监测与检测项目包括COD、BOD、NH3-N、TP、TN、SS、pH值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于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奖励,包括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附则1.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八、总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各污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将面临处罚,而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获得奖励。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废气国家标准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60
12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3.9
8.7
15
24
35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6.5
12
18
26
35
46
104
排气筒高度, m
标准值(无量纲)
9
臭气浓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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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1.5h)
56
总有机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
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表1 A级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执行。
该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废水的终端排放地域不同,执行的标准等级也有所差别。
具体划分如下:
排入GB3838 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排入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即不得超过50mg/L。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对于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的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5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25mg/L。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1.1 主题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
1.2 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围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与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得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与城乡建设得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现行目录.1相关文件.▪内容.▪范围.2标准.3概念.4技术.5数据.6排放标准相关文件编辑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就是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得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对排放水质的参数和限值进行规定,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具体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会涉及以下方面的参数和限值:
1. pH值:污水排放的pH值要在应有范围内,一般为6-9之间。
2. 溶氧量:溶氧量是指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过低的溶氧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生生物死亡。
污水排放时,溶氧量一般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3. 总氮和总磷:总氮和总磷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污水处理过程中,一般要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控制,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4. 悬浮物:悬浮物是指在水体中悬浮颗粒状的物质,如泥沙、颗粒污染物等。
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质变差,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5. 有机物:有机物是指由碳元素构成的化合物,如有机物过多会导致水体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
总有机碳(TOC)等参数升高。
除了以上几项参数,还有可能涉及重金属含量、细菌和病毒的数量限制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能略有差
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降低污水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 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0.00003 0.005 0.5 1Bq/L 10Bq/L
序号 1 2
3
污染物 pH
色度 ( 稀释倍数 )
悬浮物 (SS)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适用范围 一切排污单位
染料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脉金选矿
一级标准 6~ 9 50 50 100 100
以糖蜜为原料
10 造
工 味精工业
业 啤酒工业 (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
11 铬盐工业
12 硫酸工业 ( 水洗法 )
13 苎麻脱胶工业
14 化纤浆粕
150.0m3/t( 酒精 )
100m3/t( 酒精 )
80.0m3/t( 酒)
600.0m3/t( 味精 )
16.0m3/t( 啤酒 )
5.0m3/t( 产品 )
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
100
磷农药工业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
5
化学需氧量
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
100
(COD)
粕工业
石油化工工业 ( 包括石油炼制 )
1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l-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T 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9-1989 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1989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1989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5-1991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 13196-1991 水质硫酸盐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3199-1991 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电位滴定法GB/T 15505-199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CJ 26.3-1991 城市污水易沉固体的测定体积法CJ 26.7-1991 城市污水油的测定重量法CJ 26.10-1991 城市污水硫化物的测定CJ 26.25-1991 城市污水氨氮的测定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3 定义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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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 工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脉
金
选
矿重选 16.0m³/t(矿石)
浮选9.0m³/t(矿石)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10
硫化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1
氨氮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
-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5.0
15
20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
-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
-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5
化学需氧量(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5技术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3]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250~500万t,1.2m³/t(原油)
<250万t,1.5m³/t(原油)
B >500万t,1.5m³/t(原油)
250~500万t,2.0m³/t(原油)
<250万t,2.0m³/t(原油),
C >500万t,2.0m³/t(原油)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1h)
>2(接触时间≥1h)
-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
-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
-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其它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
-
-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4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