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东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9号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及廉租房的筹集与管理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市民住房状况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属我市户口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解决基本住房的家庭。
本办法保障的对象是人均住房面积少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或其他特殊优抚救助对象的,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困难家庭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困难家庭自有房屋,但因质量问题对居住造成影响的,也可以采取帮助修葺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住房保障方式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一)住房保障方式: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按如下二种方法计算:把原自有房屋无偿交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产权仍属其本人,政府可对其房屋进行必要修葺以满足使用要求),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保障面积;保留原住房自用的,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保留自用住房面积)。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1.家庭因某种原因导致经济困难,需要临时救助;
2.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地月人均收入的60%;
3.家庭收入成员均未参加社会保障,没有其他社会救助;
4.家庭有担保人,能够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5.家庭有可观的收入来源,可预计家庭经济状况将会好转。
二、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1.家庭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例如:贫困家庭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担保人情况等。
2.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临时救助申请。
需要填写的表格有:《临时救助申请书》、《贫困家庭信息表》、《担保人协议书》等。
3.提交相关资料后,民政部门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函发送给申请者。
4.如果审核通过,家庭会收到临时救助金的汇款凭证,可以到当地银行提取。
5.如果审核不通过,家庭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并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以免耽误审核通过的时间;
2.家庭收入成员应当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以保证家庭经济状况的持续改善;
3.家庭应当积极参与各种政策性救助措施,切不可依赖短期或临时的救助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5日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的机制。
第三条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四)部门配合,共同推进;(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三)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救助对象及分类第四章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具备前款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如本办法未能解决或解决后仍不能满足诉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给予兜底或补充。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五)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合作制。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六类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一)户籍城乡居民;(二)与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对象;(三)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户籍人员;(四)居住在但未报户口的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五)居住在且持《省居住证》或《省临时居住证》人员;(六)困难发生在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第六条本办法救助范围包括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为:家庭救助。
指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
指向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民政办法】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民政办法】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作用,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第六条政府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公共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家庭:(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二)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无法获得赔偿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2023-10-11•【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改进和提升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可及性、精准性,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一)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经申请审核确认,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的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临时救助是指对临时遇到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或家庭提供生活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或家庭暂时处于困难境地,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与支持。
为了有效地进行临时救助工作,以下是一个临时救助分类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的分类:1. 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划分:(1)贫困人口:主要指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无法维持的人口,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人口。
(2)突发困难人群:指因突发事件(如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导致生活困境的人群。
(3)特殊困难人群:指因身体残疾、老年、孤寡无依、单亲家庭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4)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来到外地打工的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开除或无工作机会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2. 根据困难程度的分类:(1)一般困难:指生活困境不严重,可以通过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2)重特困:指生活困境非常严重,需要通过综合救助措施来帮助其摆脱困境。
二、救助措施的分类:1. 经济救助:包括提供一定金额的救助金或物品,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物、住房、医疗等。
(1)一次性经济救助:针对突发困难人群,提供一次性经济救助金或物品,帮助其迅速渡过困难。
(2)定期经济救助:针对贫困人口、特殊困难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通过一段时间内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经济救助金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2. 教育帮助:针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助学金、免费教材和学费减免等措施。
3. 就业帮助: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4. 社会服务帮助:为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如医疗、健康、康复、养老、孤寡老人关爱等。
5. 心理帮助:为遇到突发困难的人群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困境,重建信心。
三、救助流程的分类:1. 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救助申请表进行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东府办〔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9〕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费用范围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章救助给付方式和资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二次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经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核付以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一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第三条二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分段梯度救助原则。
特困供养人员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比例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比低收入救助对象等人员救助比例高。
(二)政策性兜底扶贫原则。
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救助对象二次医疗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背景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下,部分家庭会由于一时之需、经济来源中断等原因所致,出现生活补助短期缺乏的情况。
然而,这些家庭原先可能不存在低保、特困人员等身份,且生活常态化扶持措施不适用,导致其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必要的救助。
为解决临时救助难的问题,临时救助专项方案应运而生。
目的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是为了帮助暂时生活有严重困难、但不满足低保、特困人员等标准,且不属于常态化救助范畴的群体提供短期救助,缓解其紧急生活困难。
方案内容申请条件1.家庭因特殊情况突遭意外,致使正常生产生活资金来源中断,且无从别处获得救助的;2.家庭未获得其他救助,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3.家庭不具备常态化救助申请条件。
1.个人(或家庭)可以向当地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村组工作站或城市困难家庭服务中心等进行咨询;2.根据情况,工作人员将提供临时救助申请表;3.个人(或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临时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局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线,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救助标准。
救助期限、次数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救助次数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申请结果1.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的,将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并通知申请人领取;3.审核未通过的,将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村组工作站、城市困难家庭服务中心等是本方案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实施实地检查,确保实施效果和使用规范。
结论临时救助专项方案能够为暂时生活有严重困难的群体提供短期救助,缓解其紧急生活困难,是对常态化救助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困难家庭的福利保障水平。
但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效果明显。
同时,在社会层面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意识和文化建设,为群体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救助、帮助方式,实现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体系。
有关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意见
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排水、防护设施、挡墙、护坡、人行天桥附属物、声屏障、桥头搭板等附属设施(交通、公路、水利、铁路、市交投集团等单位管辖的桥梁除外)。
在本市村(社区)、公园等区域内没有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的公共桥梁,经所属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由本级市政管理部门直接管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海事、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按照以下规定,由桥梁产权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负责:(一)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分别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二)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根据相关协议交还政府管理;(三)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连接或跨越的城市道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所属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人负责;(四)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城市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
广东临时救助办法
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省民政厅统筹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对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新问题的产生,比如贫困、失业和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和救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二、临时救助的定义临时救助是指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面临暂时困难的临时性救助措施。
该措施是为了保障家庭生活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而采取的。
三、临时救助的适用范围临时救助专项方案适用于以下群体:1.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家庭;2.突遇不幸,死亡或失独、失依的家庭;3.贫困考生和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等未成年学生。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户籍登记在当地的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3.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4.申请人无其他可以依靠的经济来源;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其监护人。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到当地社会救助机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2. 审核人员审核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3. 临时救助的发放如果审核结果认为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临时救助金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六、临时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可能不同,并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七、临时救助的效果临时救助不仅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解决临时性问题,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临时救助的实行可以缓解贫困的程度和范围,从而推动贫困家庭脱贫并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八、总结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它可以帮助那些因暂时性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缓解贫困的程度和范围,从而促进家庭家庭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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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作用,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第六条政府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公共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家庭:(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二)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无法获得赔偿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优抚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代为申请),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交低保证复印件;属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属优抚对象的,须提交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伍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交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
件。
以上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交,以结算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突发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的,须提交由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并登记在案。
村(居)委会受理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工作。
救助对象名单由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请报镇街民政部门。
镇街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未通过审核的,镇街民政部门应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镇街民政部门签署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经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的,由镇街财政分局从专项救助资金账户先期拨付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在每月20日前,各镇街把直接救助的金额统计报市民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获准市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市财政局按分担比例将市级应负担的部分于次月5日前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的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申请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分
担。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镇街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镇街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完善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临时救助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市民政局责成镇街民政部门终止救助,由村(居)委会协助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灾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